訴訟詐欺盛行:行爲人捏造事實,利用民事訴訟打假官司,騙法院、詐受害人,構成何罪?大陸:虛假訴訟罪;臺灣:找無此罪名
西方有句諺語:「誠實就是最好的上策」,但在法庭上,期盼每位訴訟當事人都是說實話的謙謙君子,恐怕難之又難。打官司應否「老實說」,其探討的意義在於,當事人在訴訟法上有無說實話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不說實話,有何法律責任?
在臺灣地區,法律找無虛假訴訟罪名,在民事訴訟中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可能會觸犯的法律後果:民事方面,認定舉證不能、判決敗訴、對「故意」為「虛偽」陳述者處以罰鍰;刑事方面,涉嫌偽造私文書罪、偽造公文書罪、業務登載不實罪、詐欺取財罪等;但不構成刑法之誣告罪,因刑法誣告罪的構成要件是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要件;也不構成偽證罪,因刑法偽證罪之處罰對象為「證人或鑑定人」,不及於原告或被告。
例如有一位老婦人拿出一紙泛黃的借據向民事庭法官哭訴她的鄰居十年前向她借了五十萬元到現在還不還,請法官主持公道。法官通知這位鄰居出庭答辯,鄰居在法庭上辯稱借據不是他的字跡,他也未曾向老婦人借錢。老婦人很生氣的「對天發誓」,如果她有說謊全家死光光。此一案例,法官究應相信誰?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九五條規定,當事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當事人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應為陳述。依此規定,老婦人既主張鄰居曾向她借款,自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講真話。但法律規定她應講真話,不代表她講的話就一定實在(有可能記錯或誣告)。因此老婦人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規定,就此借貸事實負舉證責任。換言之,老婦人必須先證明借據是真的,其次他還須證明曾交付五十萬元給其鄰居之事實。如果老婦人無法證明此兩項事實,法院即應依法駁回老婦人的請求,即便被告未提出任何反駁之證明。
原告因無法舉證其主張之事實而遭敗訴判決,乃基於「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使然,並不表示其主張之事實就不實在。但如果事後證明原告明知被告未向其借貸而仍刻意提起民事官司為虛偽主張,雖然不構成刑法之誣告罪,因刑法誣告罪的構成要件是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要件,原告打民事官司並非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罰,與誣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合,但原告之行為仍有可能成立刑法詐欺罪。
如果借據經鑑定確是該鄰居的筆跡,但借據只提到鄰居向老婦人借五十萬元,並未記載該五十萬元是否已交付借款人;而因時間久遠,老婦人也無法證明有交付五十萬元給借款人之事實。於此情形,法官理應依法判決原告敗訴(因老婦人未就借款交付事實盡舉證責任);但此等情形,法官可否以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但書之例外規定,認為由老婦人就五十萬元之交付事實負舉證責任,顯然有失公平,而令被告應就未收到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值得斟酌。
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但書之例外規定,其立法目的乃是基於公平正義原則以減輕原告應負之舉證責任負擔。例如關於公害事件、交通事故、商品製造人責任、醫療糾紛等事件之處理,如果嚴守原告(被害人)應就其主張之事實(例如醫生之醫療行為有過失)負舉證責任,將使被害人無從獲得應有之救濟,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因此對於此等類型之訴訟案件,法官即可依公平正義原則,令醫生證明其醫療行為沒有過失。但前述借貸案例有無適用第二七七條但書例外規定之餘地,雖該案例不在立法理由所舉四種類型之案例範圍內,但如果被告否認該借據之筆跡為其所寫,而事後經鑑定證明其所言不實,而許多事證又證明老婦人曾多次向被告催討欠款卻未見被告有何表示,法官仍有可能會判決原告勝訴。
被告之鄰居如確實曾向老婦人借款,但卻故意謊稱沒有借款,由於法律並未規定民事案件之被告應負具實陳述之義務,因此即使事後證明被告說謊,被告也無任何法律責任。但如果依借據之外觀判斷,已足以認定是被告親筆書寫的字跡,而被告卻仍故意爭執借據之真正,依民事訴訟法89年修正新增第三五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就真正之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若被告明知借據為真,卻不老實承認,法官可對被告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被告經法院通知而不出庭時,其法律效果如何(也許是心虛或對原告之濫訴不想理會)?依最高法院二八年上字第一七二七號判例見解,法院如認為須就應證之事實訊問當事人本人,以期發見真實,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一款命當事人本人到場,當事人本人不遵命到場者,法院於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時,自得斟酌其不到場之情形,為該當事人不利益之認定。如果被告如期出庭,但顯然無法預期其在法庭上會說真話時(,原告可要求法官命被告「具結」(不講真話,願受法律制裁)。如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或出庭而不願具結,法官亦得審酌此等情狀,作為判斷老婦人借貸主張是否實在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三六七條之一)。
被告具結後,並不表示他不會說謊,因此其陳述只能作為訴訟上的證據資料,是否可採仍應由法官依經驗法則判斷之。被告具結後如仍「故意」為「虛偽」陳述時,法院得以裁定對被告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第三六七條之二),但不能對被告處以刑法第一六八條之偽證罪;因刑法偽證罪之處罰對象為「證人或鑑定人」,並不及於原告或被告。
又以勞資案爲例,「偽造證據」可能會觸犯偽造私文書罪
如果為了協助公司偽造員工的出勤紀錄,例如公司員工小如冒簽員工小美的名字,讓小美的出勤狀況看起來有符合勞基法的規定,而讓公司不受罰,這個時候員工小如就有可能會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文書罪:公司為了規避勞動檢查,拿舊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證明」加以變造,製造出公司員工都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假像,有可能成立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1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業務登載不實罪:雇主為了降低公司應負擔的保險費,而在負責製作的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上低報員工薪資,後來又在這名員工因職災死亡、勞動檢查所人員要求提出罹災前的薪資表時,不實記載該員工的薪資,可能成立業務登載不實罪。刑法上有關登載不實的罪名,主要規定在第213至第216條,第213、214條是針對「公文書」的規範,處罰明知不實而登載的公務員、或是提供不實之資料致公務員誤信的民眾;第215條是針對「私文書」的規範,處罰刻意製作業務上虛偽資料的民眾。而後續行使前者之不實「私、公文書」的人,依照刑法第216條規定,也需要負起與前者第215、216條一樣的刑事責任。此外,如果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的人、與實施登載不實行為的人,具有犯罪計畫的合意,此時在雙方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的狀況下(一起講好要犯的罪,就連分工也分好了),即有可能會被以「共同正犯」的方式裁罰,也就是說,就算雙方各自僅有參與事實的一部分,都可能要針對整體的犯罪事實,負起相同的責任(每個分工的人,都要一起負同一犯罪計畫所衍生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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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虛假訴訟罪(日常謂訴訟詐騙),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一)構成要件
第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指以虛假事實為根據,依照民事訴訟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常見的情形是,通過偽造書證、物證,或者雙方惡意串通提起民事訴訟。在刑事自訴、行政訴訟中以捏造的事實向法院提起虛假刑事自訴或者行政訴訟的,不成立本罪。
第二,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本罪的結果要件。
第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並不限於嚴重侵害他人財產,使他人成為民事訴訟被告而捲入訴訟過程的,就可以認定為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本罪的行為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主觀責任形式
虛假訴訟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但行為人誤以為自己想要債權等利益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以本罪論處。
虛假訴訟罪的保護客體才是真正意義上的“選擇客體”:就虛假訴訟行為對司法秩序的妨害而言,本罪是行為犯;但就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而言,本罪則是結果犯。誠然,行為犯與結果犯是一種對立關係,一個犯罪不可能既是行為犯又是結果犯。但這是針對同一保護法益或同一構成要件結果而言的。例如,就妨害司法秩序而言,虛假訴訟罪不可能既是行為犯又是結果犯;就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來說,虛假訴訟罪也不可能既是行為犯又是結果犯。但由於虛假訴訟罪的保護法益具有選擇性,所以,導致虛假訴訟罪針對不同的保護法益分別成立行為犯與結果犯。
虛假訴訟罪與其他犯罪的關係
首先,行為人通過偽造證據等方法提起民事訴訟欺騙法官,導致法官做出錯誤判決,使他人交付財物或者處分財產,行為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的,應當以詐騙罪論處。這是典型的三角詐騙。在這種場合,法官是受騙者但不是受害人;遭受財產損失的人雖然是受害人但不是受騙者。順便指出的是,行為人沒有提起訴訟,而是作為民事被告提供虛假證據欺騙法官,導致法官作出錯誤判決,進而非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的,同樣成立詐騙罪。例如,甲於2010年向乙借款50萬元,並於201年5月1日歸還。乙於同日將手寫的“甲於2011年5月1日歸還了50萬元欠款”的收條交給甲。2013年甲又向乙借款50萬元,但一直不歸還。乙於2016年3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甲歸還欠款時,甲將先前的收條篡改為“甲於2014年5月1日歸還了50萬元欠款”。兩審法官均信以為真,駁回了乙的訴訟請求。乙隨後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查明了事實真相。甲雖然沒有向法院提起虛假民事訴訟,但依然構成詐騙罪(也可謂訴訟詐騙)。此外,即使按照《辦理虛假訴訟案件解釋》的規定,行為人提起虛假訴訟的行為不成立虛假訴訟罪,也不妨礙其行為成立詐騙罪。
其次,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虛假民事訴訟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應以貪污罪論處。此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的情形。但是,公司、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虛假民事訴訟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成立職務侵佔罪。
最後,民事枉法裁判罪。由於詐騙罪以及貪污罪中的騙取行為,都需要具有處分許可權的人產生認識錯誤並且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如果普通公民甲針對丙提起虛假民事訴訟,辦案法官乙明知甲捏造事實(或者甲與法官乙相勾結),做出有利於甲的裁判,從而使甲非法佔有丙的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的,不可能認定為詐騙罪。誠然,法官乙的行為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在甲唆使乙作出枉法裁判的情形下,對甲也可以按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共犯論處。但是,僅評價為此罪並不合適。一方面,甲與乙的行為侵害了丙的財產,對此必須做出評價;另一方面,倘若丙遭受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產損失,對甲與乙僅認定為民事枉法裁判罪,明顯導致罪刑之間不協調。我們的看法是,當甲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法官乙沒有受騙卻做出枉法裁判,導致丙遭受財產損失的,法官乙同時觸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與侵犯財產罪(其中的財產罪只能在盜竊罪與敲詐勒索罪兩個罪之間選擇,一般來說認定為盜竊罪較為合適),由於只有一個行為,應當認定為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處罰。甲的行為既可能僅觸犯虛假訴訟罪與盜竊罪(在沒有與法官乙勾結的場合),也可能還觸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唆使法官乙枉法裁判的場合),一般來說也屬於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處罰。
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虛假訴訟罪的共犯認定
根據刑法第307條之一的規定,本罪的行為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其中的自然人與單位,都只需要符合一般主體條件,而不需要具有特殊身份與特殊性質。
刑法第307條之一第4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本款內容顯然屬於注意規定。亦即,即使沒有本款規定,對於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的司法工作人員,也應以虛假訴訟罪的共犯論處。由於行為的內容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所以,直接提起虛假民事訴訟的人是正犯。鑒定機構、鑒定人以及其他幫助捏造事實的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律師、司法工作人員幫助行為人捏造證據的,成立虛假訴訟罪的幫助犯或共同正犯(也可能同時觸犯其他罪名)。任何人脅迫或者引誘他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成立虛假訴訟罪的教唆犯或者共同正犯。例如,法官乙唆使甲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進而受理案件的,對於乙與甲均以虛假訴訟罪論處。
法官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訴訟時,當然可以成為虛假訴訟罪的正犯。審理案件的法官本人雖然並不能成為虛假訴訟的直接正犯(因為法官不可能向自己提起民事訴訟),但可以成立共同正犯或者間接正犯。一般來說,只要法官與提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通謀,就可以認定法官為共同正犯。法官或者其他人員利用捏造的事實誘使不知情的他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成立虛假訴訟罪的間接正犯。
在通常情況下,只要法官明知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訴訟,並且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作枉法裁判,就會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於是產生了以下兩個問題:其一,在沒有通謀的情況下,法官乙明知行為人甲提供了捏造的證據卻故意作枉法裁判的,在對乙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論處的情況下,對提起虛假民事訴訟的甲能否認定為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其二,在沒有通謀的情況下,法官B對A捏造的事實信以為真在客觀上作出了枉法裁判時,對B不可能以犯罪論處(因為缺乏有責性要素),對A能否認定為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
虛假訴訟罪的處罰
根據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虛假訴訟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3)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4)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5)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307條之一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上述行為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整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 2022-11-09
案例1.被執行人捏造事實,冒用他人名義製造系列虛假訴訟案件的,應當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2019年,被執行人甲公司為阻卻人民法院對其名下房產的強制執行,冒用自然人艾某某等63人身份,以案外購房人名義,向某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致使該院作出部分錯誤執行異議裁定和執行異議之訴判決。後在關聯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中,該虛假訴訟行為被人民法院查實。
處理結果: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許對甲公司名下相應房屋繼續執行;兩級法院對甲公司處以每案100萬元、共計6300萬元罰款,相關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案例分析
甲公司為阻卻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名下房產,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證據材料,虛構購房事實,冒用艾某某等 63人名義提出執行異議,案涉房屋相關執行異議均為虛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排除執行的條件在本案中並不具備,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應當判決繼續執行,並依法對虛假訴訟行為人進行處罰。
說明:在執行異議之訴中,被執行人冒用他人名義提出虛假的執行異議申請,進而引發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因案外人名義系虛假冒用,並無真實執行異議人,故不存在被執行人與執行異議人惡意串通的可能。被執行人單方冒用他人名義提出虛假執行異議申請的行為,屬於虛假訴訟行為。在一審法院依據被冒名案外人提出的虛假執行異議申請,先後作出支持其虛假執行異議的錯誤裁判後,二審法院在查明案件確屬被執行人提起的虛假訴訟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實質性處理,直接判決支持申請執行人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向人民法院提交真實的證據,並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但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授權委託書、虛假房屋買賣合同、虛假付款付費單據,並虛構案件事實,冒用案外人名義提起虛假的執行異議,進行虛假訴訟,試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誠信,擾亂了正常司法秩序,應當依法予以制裁。當事人製造系列虛假訴訟案件逃避執行的,社會影響更為惡劣,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案例2.隱瞞民間借貸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已經消滅的債務的,構成虛假訴訟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間,原告周某與甲公司先後簽訂三份借款合同,合同載明周某共向該公司出借1600萬元,實際僅向甲公司支付500萬元借款本金。甲公司已經償還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本金,並支付了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周某仍以甲公司負責人出具的對帳單、催款回執等為依據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甲公司歸還前述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本金及利息。針對甲公司關於借款本息已實際清償完畢的抗辯及相關舉證,周某稱該公司歸還的是其他借款。周某在法庭上的虛假陳述和其提交的對帳單、催款回執等證據,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判決。經再審法院查明,周某系職業放貸人,曾使用暴力、脅迫方式向甲公司催收高利貸非法債務,並非法拘禁甲公司負責人。甲公司負責人在被拘禁期間被迫在前述對帳單、催款回執上簽字。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對周某處以罰款,並將相關犯罪線索移交偵查機關。
案例分析
本案中,周某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多次作虛假陳述,虛構基本案件事實,屬於偽造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故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對其處以罰款。同時,周某還刻意隱瞞案涉借款系高息放貸產生的非法債務、且甲公司實際已清償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履行已經消滅的債務,對其行為應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處,認定為虛假訴訟。
說明:民間借貸關係中,出借人為牟取暴利,往往利用借款人急於用款的心理迫使其接受遠高於法定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的高額利息約定,在借款人已經實際清償完借款本金及依法應予保護的利息後,仍通過訴訟方式向借款人主張償還借款本息。針對借款人已經清償完借款本息的抗辯及舉證,出借人往往偽稱借款人主張的還款系歸還其他借款,導致案件審理難度進一步加大。因此,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對職業放貸人的審查和甄別,同時要重點審查借貸關係真實性、本金借貸數額和利息保護範圍等問題。對於出借人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應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應及時將線索依法移送偵查機關,務必防範職業放貸人等通過虛假訴訟獲取非法高額收益。
案例3.為逃避執行,依據虛假離婚協議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的,構成虛假訴訟
基本案情
某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李某某與被執行人馮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異議人高某某提出書面異議,請求排除對馮某某名下房屋的強制執行,並提供了虛假的離婚協議書。該離婚協議書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與雙方在某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存檔的離婚協議書約定不一致。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案外人高某某提出的執行異議,對高某某處以罰款。
案例分析
本案中,高某某與被執行人馮某某原系夫妻關係,在馮某某與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審理期間,協議離婚。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生效並進入執行程式後,為轉移財產逃避執行,高某某又提出執行異議,在異議審查過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的離婚協議書,請求排除對馮某某名下房屋的強制執行。高某某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在民事執行程式中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妨害正常民事訴訟秩序,屬於虛假訴訟行為,故人民法院依法對高某某進行處罰。
說明: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是當前虛假訴訟增長較快的領域,在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具有親屬關係、關聯關係等利害關係時,人民法院更要高度警覺是否存在虛假訴訟的可能性,依法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力度,結合當事人關係、案件事實、執行依據取得過程等多方面情況審查判斷是否存在虛假訴訟情形。本案中,高某某故意提供虛假的離婚協議書,虛構案件事實,意圖排除對其原配偶馮某某名下房屋的強制執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執行法院在審查高某某提出的執行異議時,並未輕信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而是向有關國家機關調取其保存的資料,最終認定高某某存在提供虛假證據、濫用執行異議權利的行為,對其進行司法處罰。
案例4.公司與員工惡意串通虛構勞動債權,意圖騙取拆遷補償款的,構成虛假訴訟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黃某系夫妻關係。二人訴稱於2013年1月起在被告甲公司工作,陳某負責基建和材料等工作,月薪4.5萬元;黃某負責清潔、做飯等工作,月薪1.5萬元。二人共工作52個月,工資累計312萬元。陳某、黃某與甲公司於2018年8月形成工資結算協議,確認甲公司尚欠陳某、黃某工資286萬元。甲公司認可陳某、黃某的主張,雙方在庭前已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黃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的親屬,因甲公司面臨拆遷,為虛構甲公司營業損失,以便盡可能多獲得拆遷補償款,張某與陳某、黃某商定由陳某、黃某對甲公司提起虛假訴訟。訴訟事宜均由張某操作,工資結算協議也系張某起草。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陳某、黃某的起訴,對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張某罰款共計100萬元,涉嫌犯罪線索和相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單位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陳某、黃某與甲公司之間並無工資債權糾紛,既無提起訴訟的基本事實依據,更無進行訴訟的必要,仍捏造甲公司拖欠其巨額工資的虛假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在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又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共同要求人民法院對協議予以確認,意圖騙取生效裁判文書謀求不法利益。本案原告、被告以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該虛假訴訟實際由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張某主導,根據前述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
說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補償。甲公司在面臨拆遷補償之際,並未依法主張權利,而是為了騙取更多補償,由法定代表人張某一手炮製了本案訴訟,其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訴訟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更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共利益。訴訟不能兒戲。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捏造事實提起虛假民事訴訟的,將受到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否定。
案例5.當事人因虛假訴訟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後,仍應當為其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為轉移甲公司財產逃避債務,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傅某與同學邵某共謀,虛構該公司向邵某借款200萬元的事實並偽造了相應的銀行轉賬憑證,又將公司機器設備等主要資產虛假抵押給邵某。人民法院在對該公司強制執行後,傅某以邵某對公司機器設備享有抵押權為由,以邵某名義提出執行異議,企圖阻卻強制執行。期間傅某還操作該公司將部分抵押物低價轉讓。2018年10月,傅某、邵某因犯虛假訴訟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同年12月,該公司被宣告破產。2019年7月,公司債權人毛某代表全體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邵某在造成公司流失的價值370萬餘元抵押物範圍內對公司所有破產債權未受償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認定,邵某因與傅某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邵某向甲公司債權人賠償222萬餘元,賠償款項歸入甲公司財產。
案例分析
邵某協助傅某偽造銀行流水、簽訂虛假合同、提起虛假訴訟、委託傅某處置財產、提起執行異議等一系列行為的根本目的和客觀後果均是對抗甲公司債權人實現債權、阻撓對甲公司財產的執行。邵某對其協助傅某實施上述行為的目的和法律後果均應當具有明確的預見,仍對傅某予以協助和配合,唯有二人採取共同的行動才足以導致本案損害結果的最終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構成共同侵權,邵某應當對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合考慮二人虛構借款本金數額、抵押物實際可變現價值等因素,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說明:虛假訴訟致人損害符合侵權行為一般特徵和構成要件,屬於侵權行為,故行為人因虛假訴訟致人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要求虛假訴訟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第12條也規定,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前述相關規定,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也有相應體現。因此,虛假訴訟行為人被判處刑罰並不免除其民事責任。讓虛假訴訟行為人在承擔敗訴風險之外,既受到刑事處罰,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有效威懾不法行為人、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都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6.故意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構成虛假訴訟罪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9月間,被告人彭某某與他人惡意串通,故意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後彭某某又與被告人趙某通謀,委託趙某擔任訴訟代理人,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彭某某、趙某於2020年6月1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以虛假訴訟罪判處彭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案例分析
虛假訴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核心行為要件是“捏造事實”和“提起民事訴訟”。“捏造事實”包括行為人自己捏造事實和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包括利用自己捏造的事實和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上述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本案中,彭某某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後又與趙某通謀,委託趙某擔任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行為特徵和定罪條件。故人民法院依法以虛假訴訟罪分別判處彭某某、趙某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說明:實踐中,故意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行為多發生在離婚等類型民事訴訟和民事執行過程中,行為人往往意圖通過上述行為,達到多分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非法轉移被執行財產的目的。此類行為不僅要受到道德的譴責,更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案例7.捏造事實騙取民事調解書,據此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構成虛假訴訟罪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間,易某分多次陸續向被告人張某某借款共計200餘萬元,後相繼歸還其中的100餘萬元,尚欠90餘萬元未還。易某另外還向郭某某等人大額借款未能歸還,郭某某將易某起訴至某市人民法院。2020年3月26日,該市人民法院判決易某償還郭某某借款132.6萬元,後該案進入執行程式,該市人民法院準備強制執行易某名下房產。張某某為達到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多分執行款的目的,與易某進行了預謀。同年4月2日,張某某和易某惡意串通,張某某隱瞞易某已經償還借款100餘萬元的事實,以易某拖欠其借款共計182.5萬元不還為由,向該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市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後,在法庭主持下,易某與張某某達成調解協議,由易某支付張某某欠款182.5萬元,該市人民法院據此作出民事調解書。張某某以該民事調解書為執行依據,申請參與分配被執行人易某的財產。債權人郭某某報案後,公安機關將張某某抓獲。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以虛假訴訟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實施上述行為,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定罪標準的,應當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上述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本案中,張某某先後多次向易某出借款項,共計200餘萬元。二人之間實際上形成了數個債權債務關係。後易某向張某某償還借款100餘萬元,二人之間的一部分債權債務關係已經消滅。在易某名下財產面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張某某與易某惡意串通,隱瞞一部分債權債務關係已因債務人易某的清償行為而消滅的事實,以該部分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民事調解書,並以騙取的民事調解書為執行依據,申請參與分配易某的財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行為特徵和定罪條件。故人民法院依法以虛假訴訟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說明”通過虛假訴訟方式干擾人民法院正常執行活動、為自己或者幫助他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執行義務的行為嚴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社會危害嚴重。此類行為往往以債權人和債務人惡意串通的形式出現,且多數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調解協議,隱蔽性強,甄別難度大。
案例8.依法嚴厲打擊“套路貸”虛假訴訟違法犯罪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兩個公司,以吸收股東、招收業務人員等方式發展組織成員並大肆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林某某為核心的層級明確、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林某某主導確定實施“套路貸”的具體模式,策劃、指揮全部違法犯罪活動,其他成員負責參與“套路貸”的不同環節、實施具體違法犯罪活動、負責以暴力和“軟暴力”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並長期雇傭某律師為該組織規避法律風險提供幫助。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成員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過程中,以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為名,誘使、欺騙多名被害人辦理賦予借款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售房委託、抵押解押的委託公證,並惡意製造違約事實,利用公證書將被害人名下房產過戶到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或組織成員名下,之後再糾集、指使暴力清房團夥,採用暴力、威脅及其他“軟暴力”手段任意佔用被害人房產,通過向第三人抵押、出售或者與長期雇傭的律師串通、合謀虛假訴訟等方式,將被害人房產處置變現以謀取非法利益,並將違法所得用於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展壯大、組織成員分紅和提成。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採取上述方式,有組織地實施詐騙、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攫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並利用獲得的非法收入為該組織及成員提供經濟支持。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長達5年的時間內長期實施上述“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涉及多個市轄區、70餘名被害人及家庭,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高達上億元,且犯罪對象為老年群體,致使部分老年被害人流離失所、無家可歸,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其中,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間,林某某為將詐騙所得的房產處置變現,與他人惡意串通,故意捏造抵押借款合同和債務人違約事實,以虛假的債權債務關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欺騙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作出民事裁判文書。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對林某某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以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對於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多種手段並用,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數罪並罰或者擇一重處;三人以上為實施“套路貸”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對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本案中,林某某糾集、指揮多人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要件;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等多種手段並用,行為還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等多種犯罪,故人民法院對林某某依法予以數罪並罰。
補充說明:“套路貸”違法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大局穩定,且往往與黑惡勢力犯罪交織在一起,社會危害極大。司法機關必須始終保持對“套路貸”的高壓嚴打態勢,及時甄別、依法嚴厲打擊“套路貸”中的虛假訴訟、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
案例9.法院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犯罪的,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楊某某在協助房屋仲介辦理某市經濟適用房買賣過戶過程中,為規避經濟適用房5年內不准上市交易的政策規定,找到時任某縣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被告人魏某,二人預謀以虛構民間借貸糾紛訴訟的方式規避政策規定,商定由買賣雙方簽訂虛假民間借貸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糾紛由該縣人民法院管轄,在起訴狀中編造當事人住址在該縣的虛假內容,以該縣人民法院名義出具以房抵債民事調解書,然後由楊某某帶領房屋買賣雙方持民事調解書辦理經濟適用房交易過戶手續。2010年4月至2013年3月,魏某利用職務之便,夥同楊某某共同實施虛假訴訟行為,先後出具多份虛假的以房抵債民事調解書,導致多套經濟適用房被違規低價過戶,造成重大損失。魏某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案發後已退繳全部贓款贓物。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對魏某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四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即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本案中,魏某實施虛假訴訟行為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尚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增設虛假訴訟罪,但人民法院對法院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嚴懲的態度和決心一以貫之。故人民法院依法以濫用職權罪從重判處魏某有期徒刑六年,與所犯受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
補充說明:法院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與其他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相比,影響更惡劣,危害更嚴重,必須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10.律師多次為當事人出謀劃策,共同偽造證據進行虛假訴訟並在民事訴訟中擔任代理人的,構成虛假訴訟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系某律師事務所律師。2017年至2019年間,杜某與多人通謀,先後4次共同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並擔任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先後作出4份民事調解書並進行強制執行。杜某通過實施上述行為,意圖幫助他人規避住房限售、限購政策,實現違規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等非法目的,自己謀取非法經濟利益。2020年5月13日,公安機關在杜某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內將其抓獲。案件審理過程中,杜某自願退繳違法所得12.5萬元。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以虛假訴訟罪判處杜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案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上述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即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杜某系執業律師,與他人通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並擔任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欺騙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書以獲取非法利益。杜某實施虛假訴訟行為,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民事調解書,已經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定罪條件。故人民法院依法以虛假訴訟罪判處杜某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虛假訴訟法律責任風險告知書 2023年06月28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訴訟中防範與懲治虛假訴訟工作指引(一)》及《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安徽省公安廳 安徽省司法廳關於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的指南》等規定,現將虛假訴訟風險告知如下:
一、虛假訴訟的常見情形
1.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或以物抵債協議。
2.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
3.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
4.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5.與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
6.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
7.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
8.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
9.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做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
10.其他惡意串通、單方實施或者通過捏造事實可能導致人民法院錯誤執行的虛假訴訟行為。
二、虛假訴訟的法律後果
虛假訴訟屬於違法犯罪行為,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駁回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屬於案件虛假訴訟,依法駁回訴訟請求;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2.司法懲戒。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對參與虛假訴訟的個人、單位予以罰款、拘留。公職人員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員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應當通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鑒定人、公證人等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督促及時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
3.賠償損失。對造成他人損失的虛假訴訟案件,受害人請求虛假訴訟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4.追究刑事責任。虛假訴訟行為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定罪標準的,依法認定為虛假訴訟罪等罪名,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實施虛假訴訟犯罪,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詐騙罪、職務侵佔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誠信訴訟承諾書
現本人(本單位)鄭重承諾:
一、已經仔細閱讀《人民法院虛假訴訟法律責任風險告知書》,清楚並理解內容。
二、本次訴訟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訴訟文書中寫明的訴訟當事人資訊真實、完整,不存在虛構被告資訊的情形,與訴訟當事人不存在串通關係。
三、在起訴狀、申請書、授權委託書等訴訟文書上的簽字、捺印及蓋章均系本人真實所為。
四、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內容真實,不存在偽造、變造、隱匿證據等情形。
五、在所參與的立案、審判、執行、再審等一切訴訟活動中不會作出濫用訴權、虛假陳述、隱瞞事實等不誠信訴訟行為。
六、積極配合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依法理性地行使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上述情形,如有違反,本人/本單位自願承擔一切訴訟風險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四川遂寧市人民法院:虛假訴訟風險告知書 2023年06月19日
一、當事人須知
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於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採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
(一)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是本人或本單位的真實意思表示,起訴書、申請書、授權委託書等訴訟文書上的簽名蓋章應當均系本人或本單位所為,如系虛假簽名蓋章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當事人提起訴訟時不得惡意串通、規避法律,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權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因虛假訴訟給他人造成損害,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需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三)當事人或者單位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隱匿證據以及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做偽證。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虛假訴訟罪中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1.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2.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3.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4.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5.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6.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捏造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7.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8.當事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做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9.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
(四)當事人或者單位在訴訟過程中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屬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
二、相應法律責任
(一)駁回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屬於虛假訴訟案件,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拘留、罰款
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對參與虛假訴訟的個人、單位予以罰款、拘留。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三)駁回起訴,並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人民法院經審理發現放貸人涉嫌以“套路貸”方式,企圖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四)可能觸犯的罪名及相應的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經審理發現放貸人涉嫌以“套路貸”方式,企圖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1.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礙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構成虛假訴訟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為提起虛假訴訟或者在虛假訴訟過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虛假的物證、書證、陳述、證言、鑒定結論等偽證,或者指使參與偽造證據,可以按照妨害作證罪、幫助偽造證據罪處理。
3.當事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虛假訴訟,騙取公私財物的,可以按照詐騙罪處理。
4.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物的,可以根據單位的不同性質分別按照職務侵佔罪、貪污罪處理。
5.行為人實施虛假訴訟犯罪,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詐騙罪、職務侵佔罪、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6.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意見,共同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訴訟中防範與懲治虛假訴訟工作指引(一)》2021 年 11 月11 日
一、一般性指引
(一)構成要素和主要表現形式
1.人民法院認定存在虛假訴訟時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行為人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
(2)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
(3)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
(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2.人民法院在審理下列案件時,應 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的虛 假訴訟∶
(1)民間借貸糾紛;
(2)買賣合同糾紛;
(3)勞務合同糾紛、確認勞動關係糾紛和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4)股權轉讓糾紛;
(5)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7)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8)追償權糾紛;
(9)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10)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保險理賠糾紛;
(11)租賃合同糾紛;
(13)公司分立(合併)、企業破產糾紛;
(14)以物抵債糾紛;
(15)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案件。
3.當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甄別可能 存在虛假訴訟∶
(1)離婚案件,特別是被告下落不明、涉及共同財產分割或者 涉及共同債務分擔的案件;
(2)以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為被告 的財產糾紛案件;
(3)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4)以拆遷區劃範圍內的自然人為訴訟主體的離婚、分家析 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5)以同一當事人同時在多起案件中作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 件 。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
訴 訟 :
(1)原告起訴依據的事實、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偽造證據、虛
假 陳 述 可 能 ;
(2)原告訴請司法保護的訴訟標的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 ;
(3)在可能影響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當事人之間存在近親屬 關係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係;
(4)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和實質性訴辯對抗 ;
(5)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對其不利的事實明
確表示承認,且不符合常理;
(6)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不足,但雙方當事人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
(7)當事人自願以價格明顯不對等的財產抵付債務;
(8)其他異常情形。
5.雙方串通型虛假訴訟的主要情形∶
(1)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捏造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法律關係, 進行民事訴訟、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申請法院調解、申請實現 擔保物權或者申請支付令;
(2)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對虛假的案件基本事實作出自認;
(3)夫妻之間利用離婚訴訟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侵害債權人利 益 ;
(4)繼承案件中,雙方當事人故意隱瞞存在其他繼承人的情形 ;
(5)當事人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董事、 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 擔 保 義 務 ;
(6)委託代理人、共同訴訟代表人等實際實施訴訟行為的人員 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委託人、被代表人等當事人的利益;
(7)演出企業等與藝人惡意串通,利用“陰陽合同”等,提起虛 假訴訟的行為;
(8)其他當事人惡意串通的虛假訴訟行為。
6.單方欺騙型虛假訴訟的主要情形∶
(1)惡意利用證據,虛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
(2)起訴時隱瞞存在已針對同一事項的生效裁判或者相關案 件正在審理過程中等事實;
(3)隱瞞債務已經清償的事實,起訴要求他人履行債務;
(4)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他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 約、惡意主張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
(5)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與訴訟當事人之外的他人 惡意串通,虛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侵害對方利益;
(6)當事人基於捏造的事實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證據 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
(7)一方當事人與訴訟當事人之外的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 債務關係或者達成損害其他權利人利益的以物抵債協議;
(8)故意錯列被告或者第三人,把與本案無關的當事人拖入訴訟 ;
(9)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財產權利,或者主張捏造的優先受償權;
(10)通過偽造證據等方式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 競 爭 關 系;
(11)在土地、房屋徵收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捏造身份關係提 起離婚、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等訴訟行為;
(12)當事人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行 為 ;
(13)行為人偽造代理手續或者冒充他人名義,提起訴訟;
(14)故意提供虛假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 辦事機構所在地等證明材料,意圖改變訴訟管轄;
(15)其他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單方實施的虛假訴訟行 為 。
7.執行程式中虛假訴訟的主要表現形式∶
(1)當事人基於捏造的事實獲取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公證債權文書、支付令等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
(2)當事人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
(3)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捏造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等,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生 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4)案外人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5)當事人或者他人通過捏造事實等可能導致人民法院錯誤執行的其他行為。
(二)發現途徑和防範措施
8.人民法院發現虛假訴訟的主要途徑包括∶
(1)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
(2)檢察院抗訴或者提出檢察建議;
(3)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等的舉報、起訴、申訴、申請再審等;
(4)當事人主動承認;
(5)公安機關在相關案件刑事偵查發現後移送的相關線索;
(6)人民法院通過大數據資訊平臺大數據檢索、關聯案件檢索 等發現。
9.人民法院通過在訴訟服務大廳、訴訟服務網、12368 熱線、 移動微法院等平臺,告知誠信訴訟義務,釋明虛假訴訟法律責任,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行使訴權。
10.對於涉嫌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
通知當事人本人到庭,要求簽署保證書,核實相關案件事實。
當事人本人拒絕出庭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第三款規定予以處理。< p>
11. 對於涉嫌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 定,責令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據。存在疑點的,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交原始證據和其他證據。
12.對於涉嫌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以書面等方 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同時,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要求證人簽 署保證書。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
13.對於涉嫌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 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通知與案件處理結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 關係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4.對於涉嫌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 款第四項的規定調查收集證據。
15.對於涉嫌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從證據 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依法全面、客觀 地審核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充分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 驗對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合理分配當事人舉證責任,防止機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規則。
16.對於雙方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可能存在虛假 調解情形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最高人 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 十八條、第三百六十條等規定予以審查。
調解協議可能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必要時通知第三人到庭。當事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據的, 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
(三)懲治措施及案件處理
17.對於當事人惡意串通實施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根據情節 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予以罰款、拘留;發現涉嫌 犯罪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18.對於當事人單方實施虛假訴訟的,以及一方當事人和訴訟 當事人之外的他人進行惡意串通,實施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根據 情節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 予以罰款、拘留;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19.對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等在執行中實施虛假訴訟的,人 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等予以罰款、拘留;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20.人民法院決定對虛假訴訟行為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綜合考 慮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訴訟的不同階段、當事人受到的損失以及 對人民法院訴訟秩序造成的影響等因素。
21.人民法院發現當事人可能存在虛假訴訟嫌疑的,可以依法 進行釋明,告知法律後果。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准 許 。
當事人意圖惡意製造或者改變管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 法第三十六條將案件移送管轄,或者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 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四項裁定不予受理。
22.人民法院經查明認定屬於虛假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駁回訴訟請求,同時依法決定採取相應民事強制措施。
23.經審查後,認定當事人基於捏造的事實獲取仲裁裁決或者 調解書、公證債權文書、支付令等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的,人民 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等裁定不 予執行;認定當事人以捏造事實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裁定駁回異議。
案外人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 議,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等規定採取駁回異 議等措施。
24.對於以涉嫌虛假訴訟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 議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以及依照職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式的案件,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及時認定虛假訴訟,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25.對於以涉嫌虛假訴訟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尤其起 訴主張撤銷的生效法律文書是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綜合判斷起訴 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通過詢問、調閱案件卷宗等方式進行審 查,不能簡單以起訴時沒有提供足夠證據材料為由不作進一步審 查,亦不能對主張涉虛假訴訟的起訴不作適當實質審查即予以受 理 。
26.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異議之訴程式中應著重增強防範和 懲治虛假訴訟的意識和能力,嚴防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虛 構事實,利用該程式拖延和逃避執行,損害原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和司法裁判權威。
27.對於案外人以涉嫌虛假訴訟為由提出的再審申請,人民法 院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意見,進一步審查生效裁判據以認定事實、 適用法律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必要時可以依據當事 人申請或依職權調查核實。
28.對於因涉嫌虛假訴訟造成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案件,但是 不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及案外人申請再審受理條 件的,人民法院依照職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
29.當事人依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已經生 效仲裁裁決所確認的事實提起新的訴訟,該確認的事實系在之前 訴訟或者仲裁過程中當事人自認的,新的訴訟對方當事人不予認 可、主張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0.受害人因虛假訴訟導致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依照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予以 受 理 。
受害人就下列損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受害人為應對虛假訴訟及索賠而產生的律師費、差旅費、 調查取證費等直接經濟損失;
(2)受害人因虛假訴訟所造成預期利潤減少等間接經濟損失;
(3)虛假訴訟給受害人造成的其他經濟損失。
人民法院根據上述損失與虛假訴訟的因果關係確定實施虛假 訴訟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在受害人的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可以綜合考慮提起虛假 訴訟的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受害人遭受損失的嚴重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實施虛假訴訟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害人 主張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31.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虛假訴訟的,應當依 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32.公職人員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虛 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通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發現涉嫌犯罪 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33.經審查認定訴訟代理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決定採取強 制措施
(1)違規接受對方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給付的財物或者其他利 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虛假證據而仍然向法院提交,或者指 使、威脅、利誘他人向法院提交的;
(3)指使或者幫助委託人或者他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指 使、威脅、利誘證人不作證或者作偽證的;
(4)明知違背事實進行虛假陳述,或者虛構法律關係和相應事 實進行抗辯的;
(5)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干擾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
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前款行為的,人民法院向 司法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建議視情形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等處罰。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34.鑒定機構、鑒定人參與實施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根據情 節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 決定採取強制措施。同時,可以責令退還鑒定費用,從法院委託鑒 定專業機構備選名單中予以除名,建議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按照相 關規定進行處理。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 理 。
35.公證機構、公證員參與實施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建議司法行政 部門對公證機構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等處罰。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36.國家機關或者其他承擔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單位提供虛假 證明文書等,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 罰款、拘留;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37.人民法院探索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公開制度,研究與社會 征信平臺接軌,增加虛假訴訟違法犯罪成本。
對於參與虛假訴訟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項 的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二、典型案件指引
(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38.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 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訴所依照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
可 能 ;
(4)雙方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5)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 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6)雙方當事人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 顯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夥人、案外人等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 議 ;
(8)當事人之間屬於親友、特定關係人或者與關聯企業存在利 益關係,在訴訟中消極抗辯、主動要求調解或者雙方無實質性爭 議 ;
(9)出借人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僅依據金 融機構的轉賬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借款,借款人對出借人主張的借 款事實直接予以認可;
(10)涉訴標的與其他訴訟或者執行案件相關聯;
(11)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有偽造、變造、塗改等痕跡;
(12)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情形;
(13)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
39.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對借貸關係的 合法性、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通過審查借貸發生的原 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 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訴訟∶
(1)傳喚借貸雙方當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調查、進行質證,由借貸雙方陳述借貸合意的形成、款項往來等情況;
(2)責令當事人提交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金融機構的 轉賬憑證等原始證據或者通知具體經辦人、仲介人等證人出庭作 證 ;
(3)通知擔保物權人、保證人、實際出借人或者用款人等有利 害關係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4)主動審查明顯不合常理的疑點,對被告提供線索且符合法 定情形的,依職權調查取證;
(5)其他有利於查明事實排除懷疑的措施。
40.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通過單獨或者與他 人惡意串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 事實,虛構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提起訴訟,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認定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
41.對於在審理中確認放貸人實施虛構法律關係、通過虛增借 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隱匿還款證 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意圖借助訴訟手段實現非法佔有他 人財產等"套路貸”行為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 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及時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對於已按民間借貸糾 紛審結的“套路貸”行為,應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原審生效 判決,裁定駁回起訴,及時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二)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42.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 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當事人之間存在特殊關係、關聯關係或者具有共同利益;
(2)起訴時間距離買賣合同履行時間久遠;
(3)證據存在偽造、變造可能;
(4)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不合常理;
(5)當事人明顯不具備生產、銷售、付款、使用能力;
(6)買賣價格明顯偏離市場正常價格;
(7)大宗貨物在極短時間內完成交付;
(8)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者抗拒詢問,委託 代理人對買賣交易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9)雙方當事人對買賣交易事實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 不符合常理;
(10)當事人放棄權利明顯不符合常理,或者自願以明顯不合 理價格將財產折抵債務;
(11)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
43.人民法院在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通過審查當事 人交易的目的、履行情況、貨物來源、交割憑證、貨款流向以及買賣雙方的關係、經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訴訟∶
(1)傳喚當事人到庭接受調查、進行質證,由買賣雙方陳述交 易細節及貨款往來等情況;
(2)責令當事人提交買賣合同、貨物交接單、結算單、發票等原
始證據或者通知具體經辦人等證人出庭作證;
(3)通知上游供貨方、下游經銷商、實際用貨方等有利害關係
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4)其他有利於查明事實排除懷疑的措施。
44.買賣合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通過單獨或者與他人惡 意串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 虛構買賣合同的法律關係提起訴訟,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認定屬於買賣合同糾紛虛假訴訟。
(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45.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存在特殊關係、關聯關係或者具有共同利 益 ;
(2)涉案房屋屬於拆遷區劃範圍內的房屋;
(3)出賣人存在其他涉及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和銀行抵押權等 糾 紛 ;
(4)出賣人存在大量的債務糾紛,且涉案房屋屬於其主要財產 ;
(5)涉案房屋買賣的價格明顯偏離市場正常價格;
(6)房屋買賣合同存在偽造、變造的嫌疑;
(7)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
46.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可以通過 審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以及房 屋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關係、房屋交付使用的情況、產權辦理情 況、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訴訟∶
(1)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是否全面;
(2)房屋買賣價款的實際支付情況;
(3)房屋產權證及相關資料、票據的保管情況;
(4)當事人對交易細節的熟悉程度;
(5)如果存在銀行貸款,還貸的實際情況;
(6)交易後房屋的實際居住情況;
(7)其他有利於查明事實排除懷疑的措施。
4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認定屬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虛假訴訟∶
(1)以逃避債務為目的,虛構房屋買賣關係,意圖將本應抵償 給債權人的房屋過戶給虛假購房人;
(2)拆遷區劃範圍內的自然人作為訴訟主體,虛構拆遷區劃內 房屋買賣關係,意圖增加房屋安置面積或者多得安置款獲取非法 拆遷利 益 ;
(3)虛構房屋買賣關係,意圖規避行政管理或者逃避繳納法定的稅 費 ;
(4)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但未過戶,為逃避履行原合同,賣方與
他人惡意串通虛構簽訂時間在先的合同提起訴訟;
(5)虛構商品房買賣關係,以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身份來對抗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和銀行抵押權;
(6)被執行人和案外人串通,虛構買賣事實,由案外人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達到解除對房屋的執行措施、逃避執行目的;
(7)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虛假訴訟的情形。
(四)“以物抵債”協議糾紛
48."以物抵債”協議糾紛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以物抵債”協議當事人存在特殊關係、關聯關係或者具有共同利益;
(2)涉案抵債財產的價格明顯偏離市場正常價格;
(3)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者抗拒詢問,委託 代理人對“以物抵債”協議簽訂的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
(4)抵債人存在大量的債務糾紛,且涉案財產屬於其主要財產 ;
(5)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發生的事實以及“以物抵債”協議簽訂的事實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6)主要證據存在偽造、變造可能;
(7)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
49.人民法院在審查“以物抵債”協議糾紛時,可以通過審查債務形成當時的情況、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款項往來過程,查清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結合債權債務成立時的市場經濟情況等多方面因素加以判定,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訴訟∶
(1)債務是否已屆清償期;
(2)抵債的財產價值與原債權額度是否相當;
(3)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客觀真實;
(4)以物抵債的方式是否存在規避國家限購政策等情形。
5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認定屬於“以物抵債”協議糾紛虛假訴訟∶
(1)當事人惡意串通,將財產價值作低用以抵償虛構債務,按 照抵債財產價值計稅,以達到規避國家法定稅收的目的;
(2)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將涉案財產 過戶,以達到規避政府限購政策的目的;
(3)債務人資不抵債或者存在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與某個債 權人惡意串通,以其僅有的財產抵償該債權人的債權,損害其他債 權 人 的 利 益;
(4)債務人與他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關係惡意轉移財產,利 用法院判決、調解書的形式或者仲裁裁決等形式使該非法行為合 法化,損害案外人的合法利益;
(5)其他“以物抵債”協議糾紛虛假訴訟的情形。
對於當事人以“讓與擔保”形式擔保債務履行的“以物抵債”協 議,不宜簡單地以其真實意思並不包括以物抵債而認定其屬於虛 假訴訟,應依據其真實的法律關係進行審理。
(五)執行異議案件
51.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 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案外人、利害關係人、執行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夫妻、親 屬、朋友等親近關係或者關聯企業、合夥人、長期經濟往來等特殊 關 系;
(2)申請人主張執行異議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3)提交的證據存在偽造、變造嫌疑;
(4)當事人陳述前後矛盾;
(5)一方當事人承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顯不符合常理;
(6)當事人本人應當出庭卻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7)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
52.在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時,認為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 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聽證,並從訴訟主 體、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及法律關係的真實性,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訴訟∶
(1)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當庭詢問;
(2)要求當事人提交原始證據,審查證據來源;
(3)對於可疑的關鍵證據,加大依法調查取證力度;
(4)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提出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且明顯不符合常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一步查明事實,慎重認定,查明的事實與自認的事實不符的,依法不予確認;
(5)其他有利於查明事實排除懷疑的措施。
53.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當事人通過單獨或者與債務人惡意 串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基本事實,虛構法律關 系提起執行異議,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 益,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屬於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虛假訴訟。
(六)參與分配程式案件
54.參與分配程式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 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申請參與分配的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夫妻、親屬、朋友等 親近關係或者關聯企業、合夥人、長期經濟往來等特殊關係;
(2)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與債務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 到庭接受詢問,或者到庭後表現異常;
(3)主張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4)多個債權人集中申請參與分配且執行依據均系和解後達 成協議或者協議系司法確認案件;
(5)申請人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變造嫌疑;
(6)當事人就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的相關基本事實陳述前後矛盾;
(7)多個債權人集中申請參與分配且執行依據的案由均相同;
(8)一方當事人承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顯不符合常理;
(9)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
55.在辦理參與分配程式案件時,認為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從訴訟主體、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 聯繫等方面,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及法律關係的真實性,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訴訟∶
(1)傳喚當事人到庭接受調查、進行質證;
(2)責令當事人提交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原始證據;
(3)對於關鍵證據,加大依法調查取證力度;
(4)其他有利於查明事實排除懷疑的措施。
5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認定屬於參與分配程式中的虛假訴訟∶
(1)虛設擔保物權後申請參與分配;
(2)虛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或者虛增工程量提高工程 價款數額申請參與分配;
(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受償後仍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4)擔保人虛構還款事實,向主債務人追償;
(5)以捏造的欠條、銀行流水虛構民間借貸關係;
(6)虛增債務本金,增加參與分配金額,提高分配比例;
(7)偽造工資單,虛構勞動關係或者勞務關係;
(8)涉“套路貸”犯罪的案件;
(9)其他捏造事實申請參與分配的情形。
(七)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
57.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之間存在夫妻、親屬、朋友等 親近關係或者關聯企業、合夥人、長期經濟往來等特殊關係;
(2)仲裁裁決主張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3)作出仲裁裁決的主要證據存在偽造、變造嫌疑;
(4)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承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顯不符合常 理 ;
(5)當事人就作出仲裁裁決的相關基本事實陳述前後矛盾;
(6)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
58.在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真審查 當事人、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的異議請求及相關證據,加大依職權 調取證據力度,結合當事人關係、案件事實、仲裁過程等多方面情 況審查判斷相關法律文書是否存在虛假仲裁情形,是否損害國家 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對可能存在以偽造證據、捏造事實、虛構法律關係等方式虛假仲裁的,進行嚴格審查。
59.對於當事人基於捏造的事實取得生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 書申請執行,或者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仲裁等方式 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妨害司法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認定屬於仲裁裁決申請執 行中的虛假訴訟。
60.案外人認為當事人通過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 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61.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存在虛假仲裁的,依照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八)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案件
62.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院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當事人之間存在夫妻、親屬、朋友等親近關係或者關聯企業、合夥人、長期經濟往來等特殊關係;
(2)公證債權文書主張的基礎法律關係或者所依據的事實和 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3)作出公證債權文書的主要證據存在偽造、變造嫌疑;
(4)公證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承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顯不符 合 常 理 ;
(5)當事人就作出公證債權文書的相關基本事實陳述前後矛 盾 ;
(6)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
63.在辦理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案件過程中,或者在審理債 務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提起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訴訟案件中,認為可能 存在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從訴訟主體、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 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及法律關係的真 實性,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訴訟∶
(1)公證債權文書及執行證書的作出程式是否合法;
(2)公證證詞是否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3)給付內容是否具體明確;
(4)被證明的債權文書是否真實、合法;
(5)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特定關聯關係;
(6)公證債權文書是否有真實、合法、有效的基礎法律關係;
(7)債權債務的實際履行情況。
64.對於當事人之間通過惡意串通、虛構事實、偽造證據等方 式,申請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債權文書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之後向 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申請參與分配來達到轉移財產、逃避債 務等非法目的,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認定屬於申請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中的虛假訴訟。
65.發現存在虛假公證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 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以執行公證債權 文書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裁定不予執行。
66.利害關係人認為當事人通過辦理虛假公證債權文書轉移 財產或者逃避債務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 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 事實接受詢問。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公證債權文書的基 礎法律關係存在或者所依照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或者 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存在偽造、變造嫌疑,或者當事人對案件事實陳述不清、多次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公證債權 文書。
三、工作機制
67.在立案、審理、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實施防範虛假訴訟全流程記載提示制度,發現存在虛假訴訟嫌疑的,將發現的疑點、採取的措施等有關情況記載附卷、及時報告。
68.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當事人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的, 重點核實當事人資訊,發現存在虛假訴訟嫌疑的,進行必要標記,以提示審判人員進行重點審查。
69.對於涉嫌虛假訴訟的,承辦法官進行關聯案件檢索,審查相關疑點,並在審理報告中進行記錄,提交合議庭評議,合議庭將相關評議情況記入合議筆錄。
70.對於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獨任法官在審理中認為存在虛 假訴訟的情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裁定轉為普通程式 。
71.對於認為存在虛假訴訟的案件,合議庭評議後,可以提請 專業法官會議研究,必要時提請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以有效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
72.人民法院利用大數據資訊平臺進行大數據檢索、關聯案件 檢索,通過大數據分析,智能研判訴訟文書,統籌檢索類案、關聯案、參考案,獲取虛假訴訟線索,提高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工作水 平 。
73.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分工負 責,相互協作,暢通資訊交流管道,構建資訊互通平臺,建立線索移 送、結果回饋機制,依法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
74.人民法院可以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建立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工作,開展預警研 判,加大溝通協調,改進完善措施。
75.人民法院將涉嫌虛假訴訟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時,將可以證明存在虛假訴訟的訴訟事實等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76.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行政訴訟監督過程中發現存在虛假訴訟,導致原判決、裁定、調解書錯誤,提出抗訴或者提出檢察建議 的,人民法院及時依法處理。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虛假訴訟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及時進行審理;對 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處 理 。
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針對生效裁判、調解提出抗訴的虛假 訴訟案件,可以提審或者指定異地人民法院再審。
四、其他
77.各級人民法院加強對虛假訴訟新情況、新問題的分析研 究,及時提出對策,定期發佈典型案例,提升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的能 力 。
78.人民法院依託法院微信公眾號、微博等自媒體平臺,協調 主流媒體,採取集中宣傳和常態化宣傳相結合的形式,強化對防範 和懲治虛假訴訟輿論引導,提升全社會防範虛假訴訟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