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案例:不存在所謂的"假離婚",只要男女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不論何種目的,該離婚協議即已生效

【本院認為,並不存在所謂的“假離婚”一說,在客觀上,不論雙方出於何種目的,只要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即實際解除了婚姻關係,自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該離婚協議即已生效,雙方均應按照離婚協議履行。雙方離婚後是否在一起生活、是否還有微信溝通等,均不影響離婚事實以及離婚協議的效力。】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23)京02民終2322號 (發佈日期:2023-05-05)
上訴人(原審被告):席某1,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張家口市懷來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馬延茹,上海市匯業(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戰秋君,上海市匯業(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某,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大興區。
上訴人席某1因與被上訴人黃某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151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3年2月15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席某1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黃某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依據雙方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即認定該協議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是錯誤的,離婚協議內容並非席某1的真實意思表示;2.一方面,雙方婚姻關係存續11年,並共同育有兩名子女,夫妻感情穩定,並且,辦理離婚手續後,席某1與黃某仍共同居住生活、撫育子女;3.雙方簽訂離婚協議並辦理離婚手續,系黃某以辦理北京戶口為由對席某1實施的欺騙,離婚協議內容侵犯了席某1的利益,顯失公平;4.離婚時,北京市大興區××107室(專案名稱為北京密碼,以下簡稱107室房屋)正在出租,一審判決後,黃某強行入住上述房屋。
黃某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席某1的上訴請求及理由。1.黃某與席某1就107室房屋一致同意先用於出租,後,黃某與席某1溝通107室房屋不再出租,黃某通過正常途徑入住上述房屋;2.離婚協議是真實有效的,是黃某與席某1的真實意願,席某1霸佔上述房屋,導致黃某無法居住。
黃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107室房屋為黃某所有;2.請求判令本案受理費用由席某1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黃某與席某1於2021年10月12日在河北省懷來縣民政局登記離婚,並在當日簽訂離婚協議書,該離婚協議書約定:“男方與女方於2010年12月31日在河北省懷來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12年1月27日生育長子席某2,2015年5月22日育有長女席某3。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一、子女撫養:男女雙方約定,長子席某2和長女席某3由男方席某1撫養,女方和家人每週一次的探望權,雙方共同撫養席某2和席某3直到完成學業走向工作崗位為止(隨物價上漲隨時調整)。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1)存款:雙方確認婚姻存續期間無存款;(2)房產:雙方確認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有2處共同房產。××103室歸男方所有,××107歸女方所有。(3)對外投資:雙方確認婚姻存續期間無對外投資。(4)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三、債務的處理: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四、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雙方均認可離婚協議中的××107系指107室房屋。該房屋系席某1與黃某於2015年3月8日購買,於雙方離婚前已交付,現房屋已取得京(2019)大不動產權第XXXX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該不動產權證書顯示:“權利人:席某1黃某,共有情況:按份共有,坐落:大興區××107,共有權人:席某1,黃某,共有份額各50%”。雙方均認可在離婚時107室正在出租,現107室在席某1控制下。
一審法院認為,夫妻雙方自願離婚,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黃某與席某1自願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達成離婚協議,該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故黃某要求依據離婚協議判令北京市大興區××107室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席某1稱離婚協議無效,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法院對其關於離婚協議無效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北京市大興區××107室(不動產權證號:京(2019)大不動產權第XXXX號)房屋歸黃某所有。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異。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席某1和黃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關於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席某1和黃某協議離婚,雙方簽有離婚協議,並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據此雙方已解除婚姻關係。席某1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知道其與黃某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席某1上訴稱受黃某欺騙離婚,其與黃某離婚系為辦理北京戶口,離婚協議內容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並據此要求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但席某1並未充分舉證證明其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受到欺騙,意思表示不真實,亦未證明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惡意侵犯其利益,且顯失公平。另,本院認為,並不存在所謂的“假離婚”一說,在客觀上,不論雙方出於何種目的,只要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即實際解除了婚姻關係,自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該離婚協議即已生效,雙方均應按照離婚協議履行。雙方離婚後是否在一起生活、是否還有微信溝通等,均不影響離婚事實以及離婚協議的效力。根據已查明的事實,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真實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照該協議實際履行。席某1關於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無效,並據此要求駁回黃某訴訟請求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席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22元,由席某1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曹 雪
審 判 員  時 霈
審 判 員  劉 豔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崔 寧
書 記 員  陳**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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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22)京0115民初15100號
原告:黃某,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北京守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員工,住北京市大興區。
被告:席某,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漢族,北京鑄成聯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員工,住河北省張家口市懷來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馬某,上海市匯業(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戰某,上海市匯業(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某與被告席某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本院於2022年9月1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被告席某委託訴訟代理人馬某、戰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位於北京市大興區龍發大街1號院1號樓1層2單元107室(專案名稱為北京密碼)房屋為黃某所有;2、請求判令本案受理費用由席某承擔。事實和理由:黃某與席某於2010年12月31日在河北省張家口市懷來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席裕程和席裕茹。2021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在河北省張家口市懷來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購買位於北京市大興區海鑫北路18號院4號樓2單元103室(專案名稱為金色漫香郡北區)和北京市大興區龍發大街1號院1號樓1層2單元107室(專案名稱為北京密碼)共計兩套房屋。辦理離婚登記時,雙方約定,北京市大興區龍發大街1號院1號樓1層2單元107室(專案名稱為北京密碼)為黃某所有。現席某霸佔該房屋,並且拒絕辦理過戶手續,為維護合法權益,黃某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令。
席某辯稱,不同意黃某訴求,請法院駁回。本案訴爭房屋為黃某與席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黃某享有50%房屋份額,黃某訴狀中所稱金色漫香郡北區房屋為席某婚前購買,屬於席某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協議書不屬於席某真實意思表示,而是黃某以辦理北京戶籍為由規避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應認定無效,我方已向大興法院提交立案材料,請求確認此離婚協議無效,本案應當以另案審理為依據,現應中止審理。黃某與席某離婚原因是黃某以為自己和孩子辦理北京戶籍為由,謊稱必須有一套房沒有房貸,所以離婚前欺騙席燕翔分批次將訴爭房屋貸款全部還清,而席燕翔買下金色漫香郡北區是席豔翔婚前購買並貸款65萬元,至今尚有貸款本金35萬元未還清,而訴爭房屋並無任何貸款,黃某與席某離婚前一直一起居住,雙方感情穩定,離婚後兩月,黃某自行搬離住處,席某才知道辦理戶口事宜是黃某蓄謀已久的事宜,離婚後,黃某坦白離婚前長期與第三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現子女不想與黃某見面溝通,且離婚協議中看出黃某蓄謀已久的痕跡,主要表現在協議中約定子女由黃某與席某雙方共同撫養,但離婚後至今,黃某從未支付子女撫養費,也未與子女進行溝通。離婚後黃某還多次聯繫席某併發送與北京戶籍相關政策,聲稱要賣掉訴爭房屋,所以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應當認定無效。即使協議有效,席某同意將北京密碼的房屋份額贈給子女,不同意給黃某。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黃某與席某於2021年10月12日在河北省懷來縣民政局登記離婚,並在當日簽訂離婚協議書,該離婚協議書約定:“男方與女方於2010年12月31日在河北省懷來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12年1月27日生育長子席裕程,2015年5月22日育有長女席裕茹。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一、子女撫養:男女雙方約定,長子席裕程和長女席裕茹由男方席某撫養,女方和家人每週一次的探望權,雙方共同撫養席裕程和席裕茹直到完成學業走向工作崗位為止(隨物價上漲隨時調整)。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1)存款:雙方確認婚姻存續期間無存款;(2)房產:雙方確認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有2處共同房產。金色漫香郡北區4-2-103室歸男方所有,北京密碼1-2-107歸女方所有。(3)對外投資:雙方確認婚姻存續期間無對外投資。(4)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三、債務的處理: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四、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雙方均認可離婚協議中的北京密碼1-2-107系指北京市大興區龍發大街1號院1層2單元107(以下簡稱107室)。該房屋系席某與黃海雁於2015年3月8日購買,於雙方離婚前已交付,現房屋已取得京(2019)大不動產權第XXXX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該不動產權證書顯示:“權利人:席某黃某,共有情況:按份共有,坐落:大興區龍發大街1號院1號樓1層2單元107,共有權人:席某,黃某,共有份額各50%”。雙方均認可在離婚時107室正在出租,現107室在席某控制下。
本院認為,夫妻雙方自願離婚,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黃某與席某自願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達成離婚協議,該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故黃某要求依據離婚協議判令北京市大興區龍發大街1號院1號樓1層2單元107室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席某稱離婚協議無效,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本院對其關於離婚協議無效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北京市大興區龍發大街1號院1號樓1層2單元107室(不動產權證號:京(2019)大不動產權第XXXX號)房屋歸黃某所有。
案件受理費1111元,由席某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任愛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前衛
書 記 員 劉子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