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管轄法院?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等侵權類案件,股權轉讓費給付之訴,股東資格確認等涉公司組織行為類糾紛

案例一:與公司有關的侵權類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賽加公司(化名)欠中控公司(化名)貨款10萬元,中控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後,因無財產可以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中控公司發現賽加公司的股東高某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故以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糾紛為由,在原告住所地的A區法院起訴高某,請求判令其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賽加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高某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無管轄權,申請將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和賽加公司所在地的B區法院。

A區法院經過審查,認為A區作為被侵權人中控公司的住所地屬於侵權結果地,A區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故依法裁定駁回被告高某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法律評析】

涉公司類糾紛並非都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類似案件的民事裁定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糾紛、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的訴訟請求權基礎是侵權行為引發的債權請求權,可以按照一般侵權案件確定地域管轄,即侵權糾紛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一般認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是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結果的發生地,不能完全等同於被侵權人住所地。但根據最高院的相關裁判,在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糾紛等案件中被侵權人住所地可視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需要注意的是,在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中,如果股東以自己名義代表公司要求侵害人承擔損害賠償的訴訟,訴訟中的主體雖然沒有公司,但實際上侵權結果地應該是公司住所地,而不是作為原告的股東住所地。

案例二:基於公司股權轉讓引發的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謝某原為品元公司(化名)的股東,2019年12月謝某與熊某簽訂書面《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謝某將持有的品元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熊某。謝某依約與熊某進行股權交割,配合熊某辦理了工商過戶手續,但熊某拖欠謝某股權轉讓款20萬元未支付,謝某以股權轉讓糾紛為由,在原告住所地的A區法院起訴熊某,請求判令其支付拖欠的股權轉讓款20萬元。被告熊某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無管轄權,申請將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和品元公司所在地的B區法院審理。

經過審查,A區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在沒有管轄約定的情況下,謝某作為接收貨幣的一方,其住所地可以視為合同履行地,故A區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法院最終裁定駁回熊某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法律評析】

股權轉讓是當事人基於協議提起的糾紛,屬於具有給付之訴性質的訴訟,該類訴訟的請求權基礎是合同之債,雖涉及公司法上的權利義務,但不具有公司組織法上糾紛的性質,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只能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可以類比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中既沒有管轄協議約定,也沒有約定履行地點,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謝某作為接收貨幣的一方,其住所地是合同履行地,故A區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案例三:涉公司組織行為類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宏達公司(化名)由陳某和王某各出資50%設立。2019年12月26日,穀某與王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王某將其持有的宏達公司50%股權作價人民幣130萬元轉讓給穀某。2020年3月穀某與王某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公司登記機關要求宏達公司和陳某必須到場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否則股權無法過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穀某以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為由,將宏達公司訴至穀某住所地的A區法院,請求判令:

1、確認穀某系宏達公司享有50%股權的股東;

2、宏達公司將第三人王某名下的50%的股權變更登記為穀某所有;

3、第三人王某、陳某對上述變更登記負有協助義務。

經立案審查,A區法院告知穀某應向宏達公司住所地的B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併、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管轄。”

因確認股東資格、公司設立、合併、分立、公司增資、減資、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屬於涉及公司組織行為類的案件,這類案件需要對公司章程記載、工商登記、股東會決議等多項因素綜合考量。公司組織行為的發生、變化集中在公司住所地,因此法律明確規定這些訴訟應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