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陆继承规定不同,台湾民法:外遇生子即非婚生子女,有DNA血缘鉴定,对生父遗产仍无法定继承权,除非经生父认领

父母非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所生下的子女,包括未婚生子、婚外情、包二奶等等生下的子女,称为「非婚生子女」。依台湾《民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虽然有血缘关系,若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必须经过生父的认领手续,或自幼就受生父抚育可以视为认领,成为婚生子女,如此才有权利继承生父的遗产。

与此不同,大陆《继承法》规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有继承权。同时《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即非婚生子女并不需要经过认领等程序,就平等地与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按台湾民法规定,私生子即为非婚生子女,对于生父的遗产原则上是没有继承权的,即便完成血缘鉴定,确认真的有“血缘上的关系”,但不代表就拥有继承权,除非他能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才能得被法律承认有亲子关系的存在,一旦确认存在了,自然也就有继承权:

1、经过准正即生父生母后来结婚了。准正系指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结婚,法律上将非婚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者,也就是若子女出生时,母亲并未与生父缔结婚姻关系,但嗣后生母与生父结婚,则子女在法律上即视为生父之婚生子女。准正与认领都是使非婚生子女,取得与其生父之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之方法。不过该名子女必须由生父受胎(也就是具有真实血缘连系),生父与生母所缔结之婚姻也须为有效之婚姻。

2、经过生父完成认领程序(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关系,视为婚生子女,无须认领。)-民法第 1065 条

3、生父有抚育的事实-民法第 1065 条

4、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向生父提起认领之诉-民法第 1067 条

(一)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认领之成立要件,依各该认领人被认领人认领时设籍地区之规定。但因大陆婚姻法或民法,并无「认领」之规定,仅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台商要认领与大陆女人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应适用台湾地区关于认领的规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四十三条参照)。

(二)依台湾民法亲属编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与生母结婚者,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其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参照)。故台商与大陆女人所生的私生子女,想要认祖归宗,必须生父生母结婚,或经生父认领(包括任意认领与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强制认领),或经生父抚育,才能视为婚生子女。

(三)认领人须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且应自行为之,不许他人代理。被认领人须为非婚生子女,认领人与被认领人间须有血缘上之父子女关系。惟被认领人或生母有否认权。

(四)认领大陆地区子女应持凭经海陕交流基金会验证,由大陆地区公证之子女出生公证书、认领公证书(内容叙明生母同意未成年子女由生父认领)、生母受孕期间无婚姻关系之证明、DNA血缘鉴定报告书、子女姓氏约定书、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约定书等,向户政所办理认领登记。

---台商咨询问题摘要:我是在东莞将近15年的台商,在台未婚。6年多前与一名大陆女子生有一个男孩,但是由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小孩一直无法在大陆入户口。孩子的妈妈于3年前离开至今一直无法取得联系,她的家里人也无法取得任何联系,就如同人间蒸发!但是随着小孩日渐成长,在大陆没有户口的话,读书将会是个很大的问题。

目前想帮小孩办理台湾认养,不知道我这种情形该如何办理?麻烦帮忙解答,感谢您

一、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5条第1项规定:「非婚生子女认领之成立要件,依各该认领人被认领人认领时设籍地区之规定」,因此,本件首先必须确认当事人于认领时是设籍于何地,先予说明。

二、 假设本件当事人于认领时设籍于台湾,依上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5条第1项之规定,认领的成立要件依台湾法律之规定。依据台湾《民法》,「认领」与「收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台湾民法并没有所谓的「认养」,先予厘清。本件依当事人所述的情况,应该是适用「认领」的程序。所谓「认领」是在没有婚姻关系情况下所生子女(即非婚生子女),经由生父承认为其自己之子女,使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相同身份。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后,不得撤销其认领;但有事实足认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三、 在理解当事人所述情况为:生母于受胎期间无任何婚姻关系、子女是在大陆出生,未曾于大陆地区设籍,而且拟在台湾办理认领的前提下,依其是否可以寻找到生母配合办理相关文件,其处理方式不同:

甲、 假设可以设法寻找到生母配合办理相关文件:

生父办理认领需先在大陆的公证处办理子女之出生公证书、生母婚姻状况公证书、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约定之公证书(如约定由生母或生父母共同行使负担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另检附生母委托办理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登记之公证书)及从姓约定公证书,公证书正本经海基会验证后,向台湾的户政事务所办理认领登记。

乙、 假设无法寻找到生母配合办理相关文件:可以考虑下列二方式:

其一、联系生母的家人,看看是否可能由其家人代为申请,取得足以证明生母在六年前子女可受婚生推定的期间内,并无婚姻关系的证明文件,并且经大陆公证处公证;若可取得,将之连同子女的出生公证书、亲子血缘鉴定证明书(经公证)等文件经海基会验证后,填具认证请求书,请求台湾的公证人办理认领公证,待公证完成后,再持公证书向台湾的户政事务所办理认领登记。

其二,依内政部门102年3月4日台内户字第 1020115505 号函文:「谢○○先生称渠女谢○○大陆地区出生,未曾于大陆地区设籍,无出生证明文件,且生母身分及行方均属不明,无法提出生母受胎期间婚姻状况证明,又谢○○先生提凭大陆地区○○公司出具之DNA鉴定书未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请转知谢○○先生可循司法途径,提法院确认亲子关系确定判决凭以办理认领登记」之意旨,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之诉的方式为之。惟请特别注意台湾《家事事件法》第61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亲子关系事件,专属下列法院管辖:一、子女或养子女住所地之法院。二、父、母、养父或养母住所地之法院。前项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养子女为被告时,由其住所地之法院专属管辖」。

最末,上述为依台商所询说明在台湾办理认领的程序。但在台湾完成认领不等于在大陆「上户口」,若拟在大陆「上户口」,依大陆现行规定,未婚子女「上户口」除了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具体的申请程序与必须检附的文件等,建议台商咨询当地警察、户政单位的意见。

---国人简○○与大陆地区人民施○○于99年4月15日在西班牙生下一女,现欲申请认领该女,应如何办理?

依内政部100年3月11日台内户字第1000045494号函略以,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5条规:「非婚生子女认领之成立要件,依各该认领人被认领人认领时设籍地区之规定﹙第1项﹚。认领之效力,依认领人设籍地区之规定﹙第2项﹚。」;次按民法第106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经生父抚育,视为认领。」及内政部入出国移民署99年8月19日移署移外庄字第0990118244号函略以,本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受理国人与外国人、无国籍、大陆及港澳地区在海外出生之非婚生子女﹙指婚前所生或母受胎期间与国人无婚姻关系﹚申请定居时,均请当事人检附DNA血缘鉴定书及母受胎期间无婚姻关系证明,以厘清其国籍及确认亲子与法律关系。爰本所请简君提凭:

1、西班牙巴塞隆纳民事局出具之出生完整证明书原文经驻外馆处验证,中文译本经法院公证人认证。

2、生父认领同意书。

3、经大陆公证处公证、海基会验证之生母受胎期间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居民户口簿及生母同意生父认领、从姓及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同意声明书。

以补填个人记事方式于简君个人记事补注认领大陆地区人民简○○为长女之记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