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法:DNA比对符合,私生子女就有继承权?继承权与血缘有绝对关系吗?如何让非婚生子女也有继承权?

      谁有权利继承已过世的人所遗留下来的权利义务,那就要看民法继承编的规定,民法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一 直系血亲卑亲属。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袓父母。」条文中所称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包括子女、孙子女等等。为了避免争执,第1139条特别规定,以亲等近者为先。也就是说有子女的,孙子女就要靠边站。那些认祖归宗的纷争,大概都是发生在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上的问题。那些人算得上是直系血亲卑亲属,这又得看民法亲属编的规定:民法第967条第1项规定:「称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直系血亲卑亲属便是从己身所出的血亲。自己的婚生子女便符合这个要件。

由此规定看来,血缘与继承关系至为密切,没有血缘关系好像挤不上继承人的行列。不过其中也有例外,那就是经过合法收养的养子女,虽然与养父母之间,没有半点血缘关系,但是依民法第1077条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除法律别有规定以外,与婚生子女同。也就是说婚生子女应有的权利,养子女同样可以享有,婚生子女继承一份财产,养子女也有他该有的一份。

至于父母非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所生下的子女,包括未婚生子、婚外情、包二奶等等生下的子女,在民法的亲属编中,有一个法律名词,称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他的生母的关系,依民法第1065条第2项的规定,视为婚生子女,也就是说,这些子女是有权继承母亲的财产。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虽然有血缘关系,若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必须经过生父的认领的手续,除非从幼就经生父抚育,依第1065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视为认领,成为婚生子女,才有权利继承生父的遗产。那些在生父过世以后,才冒出来要认祖归宗的孝子孝女们,想要生父认领,因为人已仙去成为不可能。唯一可以一争的是有没有从幼即受到生父抚育的事实。
一、D为「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指生父与生母在没有婚姻关系下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对亲生父母是否有继承权利?不能一概而论。

(一)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
法律规定,不论生母与生父有无婚姻关系,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一律视为婚生关系,非婚生子女对生母有当然继承权利,例如D当然继承C的遗产。

(二)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
此问题较复杂。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对生父的遗产,原则上并没有继承的权利,即便是经过DNA鉴定,鉴定结果确实有亲子关系,也只是确认血缘关系的事实,并未发生继承。如果要让非婚生子女对生父享有继承权,有三个途径:

    1. 非婚生子女经过生父认领
指生父承认非婚生子女是亲生子女,例如:在书信或言谈中以父亲身分自称,或是直接称呼对方儿子女儿等,都是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认领,如果再依户籍法办理认领登记,更足以证明认领的意思。

    2. 非婚生子女受过生父抚育的事实
指生父曾经基于照护非婚生子女的意思提供生活费、教养费等行为,不论生父将费用直接交给非婚生子女,或间接交给生母代为照顾非婚生子女,只要生父曾经有抚育的意思和行为,在法律上视为认领(即拟制认领),这种效力和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认领一样。

    3.除前述生父主动为认领或抚育外,非婚生子女及生母可以向法院对生父请求认领,也就是认领之诉。如果生父死亡,非婚生子女也可以对生父的继承人作为被告,如果生父没有继承人,仍可以将社会福利主管机关或检察官作为被告,请求认领之诉。

二、综合上述,如果生父认领或抚育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就等同于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