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開曼群島公司訴美國南加州公司返還借貸款本息,雙方約定以中國法為准據法,民間借貸利率最高4倍LPR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釋〔2020〕17號)第十條的規定,即一般情形下,企業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借貸行為是有效的。同時,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例如:2023年07月20日之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穩定在3.55. 故法律保護的最高利率為3.55X4=14.20%/年。】

【美國就利率之管制,係由各州地方政府制定高利貸管制法,對利率之上限進行管制,各州利率限制約在5~16%間,多數州之係在10%以下。在加利福尼亞州,法律規定,除非獲得特殊許可,普通個人和組織不得為借出錢款收取超過每年10%的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京04民初666號 (發佈日期:2023-07-27)
原告:ATA全球創造力(ATACreativityGlobal),住所地英屬開曼群島大開曼島KY1-1111板球廣場哈欽斯車道2681信箱(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
授權代表:馬OO,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孫曉穎,北京道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美國南加州寄宿國際公司(SouthernCaliforniaHomestayInternational),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加利福尼亞州哈仙達崗奧林匹斯大道1951號,莊園高地CA91745(1951OLYMPUSAVE,HACIENDAHEIGHTS,CA91745,USA.)。
授權代表:施OO(DAOBINGSHI),董事及首席執行官。
被告:施OO(DAOBINGSHI),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北京市朝陽區。
原告ATA全球創造力(原名ATAInc.,以下簡稱ATA公司)與被告美國南加州寄宿國際公司(以下簡稱美國寄宿公司)、被告施OO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21年5月21日立案。ATA公司系在英屬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美國寄宿公司系在美利堅合眾國註冊成立的公司,ATA公司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本案系涉外商事糾紛案件。ATA公司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故本案應由法院主管。關於管轄權,當事人之間在《償還借款協議》中約定,“本協議、《可轉債投資協議》、《債務轉移協議》及其所涉事宜適用中國法律。就其執行中產生的爭議,任何一方均有權提交北京市海澱區相應層級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再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2018年修訂)》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本院依法組成由法官高晶擔任審判長,法官崔智瑜、李冬梅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本案,後合議庭成員變更為人民陪審員馬保國、艾新強。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式,於2023年3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ATA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孫曉穎到庭參加訴訟。美國寄宿公司經本院公告傳票傳喚,施OO經本院傳票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其放棄庭審抗辯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進行裁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ATA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美國寄宿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00萬美元及自2018年4月7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利息240444.44美元(以200萬美元本金為基數,一年按360天,按照年利率8%計算);2.美國寄宿公司償還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實際還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00萬美金為基數,約定是按照每日0.08%,但是因為該標準超過了法律上限,現主張按照年利率24%計算;暫計至2021年4月28日逾期利息為860330.50美元);3.施OO對美國寄宿公司的上述第1、2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美國寄宿公司、施OO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26日,ATA公司與施OO及ALLAmericasGroup(以下簡稱AAG公司)、北京美之旅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之旅公司)簽訂《可轉債投資協議》,約定ATA公司向施OO指定的美之旅公司的關聯方AAG公司提供200萬美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一年(自借款金額全部支付至借款人帳戶之日起算),利率按年利率8%計算。如到期不能償還,每逾期一日,按照應付未付款項金額的0.08%支付利息。該筆借款到期前,ATA公司或其指定方可選擇是否將該筆借款轉換為對美之旅公司的投資款並取得相應股份。
ATA公司於2018年4月6日(120萬美元)及7日(80萬美元)分兩次向AAG公司指定帳戶轉賬共計200萬美元的借款,完成合同約定義務。
2018年10月28日,ATA公司與美國寄宿公司、施OO及AAG公司、美之旅公司簽訂《債務轉移協議》,約定ATA公司與施OO及AAG公司、美之旅公司於2018年3月26日簽訂的《可轉債投資協議》中AAG公司對ATA公司所負的200萬美元的債務轉移給美國寄宿公司。美國寄宿公司代替AAG公司履行《可轉債投資協議》項下的還款義務,承擔《可轉債投資協議》項下AAG公司承擔的全部責任。AAG公司和施OO對200萬美元的債務及應付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9年4月7日,借款到期,ATA公司未行使股份轉化選擇權,美國寄宿公司到期未償還借款。
2019年4月30日,ATA公司與美國寄宿公司、施OO簽訂《償還借款協議》,延長了上述借款期限。約定美國寄宿公司應於2019年9月30日前向ATA公司還本付息。利率標準仍按年利率8%,計息至美國寄宿公司實際還款日。施OO提供全額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2019年9月30日,期限屆滿,美國寄宿公司未償還借款及利息。後雖經ATA公司多次催告,美國寄宿公司仍未能償還本息,嚴重違反了上述合同約定,損害了ATA公司的合法權益。
ATA公司於2021年1月28日、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12日分別向美國寄宿公司、施OO經郵政特快專遞以及電子郵件寄送了《律師函》,要求於收到《律師函》之日起3日內償還本金及利息,至今未有回復。
基於上述事實,《可轉債投資協議》、《債務轉移協議》及《償還借款協議》系各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經ATA公司多次溝通和協商,美國寄宿公司、施OO仍不履行還款義務,根據合同約定,作為違約方,除償還ATA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延期利息、還應支付ATA公司為此進行訴訟產生的費用(包括公證費、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
有鑒於此,ATA公司特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維護ATA公司的合法權益。
美國寄宿公司、施OO未出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ATA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法進行了審查。對審查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3月26日,ATA公司(甲方)與AAG公司(一家美國公司、乙方)、美之旅公司(丙方)及施OO(丁方)簽訂了《可轉債投資協議》,約定鑒於甲方、丙方、丁方及其他相關方於同日簽訂《收購交易主要框架條款清單》,約定甲方或其指定方應向丁方指定的丙方關聯方提供200萬美元的借款,且該筆借款到期前甲方或其指定方可選擇是否將該筆借款轉換為對丙方的投資款並取得相應丙方股份;丁方現指定乙方為借款方,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200萬美元借款,各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1.2各方同意按照8%年利率計算利息;1.3借款期限為一年,自借款本金全額支付至乙方指定帳戶之日起算;2.借款期限屆滿日前,如甲方未選擇行使股份轉換選擇權的,乙方應在借款期限屆滿之日向甲方一次性償還借款本金並支付借款利息……6.2若在甲方不行使股份轉化選擇權的情況下,乙方未能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期限清償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則除支付應付而未付的款項外,每逾期一日,乙方還應按應付而未付的款項金額的0.08%支付逾期利息……8.1通知送達地點,丁方施OO地址為北京市朝陽區,郵件地址為xxx@mzlchina.com……8.3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訊地址或通訊號碼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變更發生後的7日內通知其他各方,否則其他各方對於其原通訊方式的通知視為有效通知。
上述協議簽訂後,ATA公司於2018年4月6日、4月7日通過銀行分別向AAG公司的收款帳戶匯款120萬美元和80萬美元。
2018年10月28日,ATA公司(甲方)與AAG公司(乙方)、美國寄宿公司(丙方)、施OO(丁方)及美之旅公司(戊方)簽訂了《債務轉移協議》,約定:1.1各方一致確認,截至本協議簽署日,乙方在《可轉債投資協議》項下對甲方負有合計200萬美元的債務;1.2乙方同意將上述債務全部轉讓給丙方,丙方同意接受,本協議簽署後,丙方應作為債務人對甲方負有《可轉債投資協議》項下的本金利息清償義務,甲方同意上述債務的轉移;1.3乙方和丁方對標的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甲方同意上述安排……4.1若在甲方不行使股份轉化選擇權的情況下,丙方未能按照約定期限清償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則除支付應付而未付的款項外,每逾期一日,丙方還應按應付而未付的款項金額的0.08%支付逾期利息,乙方及丁方對此承擔連帶責任……6.1美國寄宿公司地址為1951OLYMPUSAVE,HACIENDAHEIGHTS,CA91745,郵件地址為xxx@mzlchina.com;施OO地址為北京市朝陽區,郵件地址為xxx@mzlchina.com……6.3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訊地址或通訊號碼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變更發生後的7日內通知其他各方,否則其他各方對於其原通訊方式的通知視為有效通知。該協議落款乙方、丙方、戊方的授權代表及丁方簽字處均有施OO的簽名,另蓋有戊方的公章。
2019年4月30日,ATA公司(甲方、債權方)與美國寄宿公司(乙方、債務方)、施OO(丙方、擔保方)簽訂了《償還借款協議》,協議抬頭處寫明施OO的通信地址為北京市朝陽區。該協議約定鑒於根據《可轉債投資協議》、《債務轉移協議》,乙方應於2019年3月25日前向甲方償還借款,以及甲方已依約全額付款,乙方已償還的本息為0元,為解決上述債務事宜,經三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1.就上述借款,乙方應於2019年9月30日前向甲方還本付息,利率標準仍按年利率8%,計息期間延展至乙方實際還款日……3.上述借款本息全部償還完畢前,丙方以其全部財產提供全額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為對應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5.本協議、《可轉債投資協議》、《債務轉移協議》及其所涉事宜適用中國法律。該協議落款乙方的授權代表及丙方簽字處均有施OO的簽名。
由於美國寄宿公司始終未向ATA公司償付本息,施OO亦未
履行連帶保證責任,ATA公司多次向美國寄宿公司、施OO寄送《律師函》,並向協議約定的郵箱地址發送電子郵件進行催要。其中落款2021年3月12日的《律師函》內容為:貴司應於收悉本律師函起3日內向ATA公司償還本金200萬美元借款及利息
448602.14美元。
另案中查明,2019年9月13日,ATA公司名稱由ATAInc.變更為ATACreativityGlobal。2018年4月17日起,施OO成為美國寄宿公司的唯一董事,其還擔任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
上述事實,有《可轉債投資協議》、《債務轉移協議》、《償還借款協議》、匯款憑證、《律師函》、郵件寄送資訊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系涉外商事糾紛案件。關於法律適用中的准據法適用,本案當事人在《償還借款協議》中對此作出約定,即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關於“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之規定,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作為處理本案糾紛的准據法。關於法律適用問題中的程式法律適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本案的程式法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編關於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以及該法其他有關規定。
本案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可轉債投資協議》、《債務轉移協議》和《償還借款協議》,系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各方均應依約履行。
ATA公司依據協議約定,向施OO指定的收款方AAG公司提供了200萬美元的借款,履行了出借義務。美國寄宿公司在《債務轉移協議》中承諾受讓AAG公司的全部債務,並作為債務人對ATA公司負有《可轉債投資協議》項下的本金利息清償義務,但其至今未履行該義務,已經構成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美國寄宿公司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ATA公司向其主張立即返還借款本金200萬美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ATA公司主張的利息標準年利率8%,雖然符合合同約定,但其按一年360天計算每日利率的方式,沒有合同依據,還應以一年365天計,本院對此予以糾正。三方在《償還借款協議》中不僅將借款期限延至2019年9月30日,也將計息期間明確延展至美國寄宿公司實際還款日,協議並沒有提及期限屆滿後應同時支付每日0.08%的逾期利息,此為各方最後一致達成的意思表示,且從ATA公司發送給對方用於催款的《律師函》關於欠息數額的內容中也可以看出,ATA公司並未計算上述逾期利息,故欠付的利息應以此約定為准,ATA公司超過該部分的利息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美國寄宿公司未能在借款到期後按期足額償還本息,ATA公司依據約定,提出要求保證人施OO對ATA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鑒於保證期間尚未經過,該訴訟請求符合雙方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證人施OO在承擔了相應的連帶保證責任後,有權向ATA公司進行追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美國南加州寄宿國際公司(SouthernCaliforniaHomestayInternational)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ATA全球創造力(ATACreativityGlobal)償還借款本金200萬美元,並支付利息(利息以200萬美元為基數,自2018年4月7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的標準計算,一年按365天計);
二、被告施OO(DAOBINGSHI)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被告美國南加州寄宿國際公司(SouthernCaliforniaHomestayInternational)對原告ATA全球創造力(ATACreativityGlobal)所負擔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被告施OO(DAOBINGSHI)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範圍內向被告美國南加州寄宿國際公司(SouthernCaliforniaHomestayInternational)追償;
四、駁回原告ATA全球創造力(ATACreativityGlobal)的
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2297元,公告費人民幣2470元,均由被告美國南加州寄宿國際公司(SouthernCaliforniaHomestayInternational)、被告施OO(DAOBINGSHI)負擔(案件受理費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本院交納;公告費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直接給付原告ATA全球創造力(ATACreativityGlobal))。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ATA全球創造力(ATACreativityGlobal)、被告美國南加州寄宿國際公司(SouthernCaliforniaHomestayInternational)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施OO(DAOBINGSHI)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高 晶
人民陪審員  馬保國
人民陪審員  艾新強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張 瑋
書 記 員  閆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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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12月23日 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