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及私人之間借貸年利率上限:中國為4倍LPR,香港放債利率為48%,歐美普遍偏低,臺灣為16%

一般來說,金融機構出於開展業務的需要,一方面會作為合同的一方與企業簽訂金融借款合同,另一方面兩個金融機構之間也會發生同業拆借行為。區別於上述兩種經營商業模式,企業間借貸合同是特指非金融機構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訂立的,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對於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而言。傳統的融資方式如銀行貸款、信託貸款等,往往對企業融資擔保、信用評級等有較高的要求,從而導致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因此企業間借貸便成了多數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緩解資金壓力的一種重要融資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釋〔2020〕17號,以下簡稱《最高法民間借貸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一般情形下,企業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借貸行為是有效的,但存在以下情形的,借貸行為無效:

1. 合同因借款企業未將資金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而無效。

《民間借貸規定》第十條明確表述“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但如何判斷“為生產、經營需要”暫無具體標準,可能適用的判斷標準包括:將借款用於約定用途、將借款用於企業主要業務、將借款用於營業範圍中的用途、將借款用於與企業相關的任一活動。

2.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民間借貸規定》中引用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如果強制性規範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准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於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必要時應當徵求相關立法部門的意見或者請示上級人民法院。”

4.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6.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兩家企業約定:乙企業以甲企業的名義向銀行貸款,該項貸款的實際佔有、使用人為乙企業,並由乙企業承擔償還責任及一切風險責任。乙企業按每年所剩貸款餘額的1%計算費用給甲企業,直到還清貸款為止。本案中的轉貸行為並非甲企業先向銀行借款,再貸款給乙企業,但實際上與銀行建立金融借款法律關係的僅為甲企業,貸款的發放與歸還均由甲企業獨立與銀行進行,從銀行的角度,甲乙企業並非共同借款人,因此本案中甲企業存在轉貸行為。

7. 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民間借貸規定》在2020年第二次修正時,“借款企業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不作為合同無效的要件,只要貸款企業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或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就會被認定為合同無效,即合同因貸款企業不是自有資金發放貸款而無效。此外,過去規定貸款企業套取金融機構貸款“高利轉貸”的,借貸合同才會認定無效。而現行規定更為嚴格,無論利息如何約定,均認定合同無效。

8.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九民紀要》第五十三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雖然企業未取得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資質並不直接導致合同無效,但如果貸款企業以民間借貸為業,則借款合同仍存在被認定無效的風險。

(2021)鄂0607民初1657號判決中認為“本案原告A公司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除上述判決外,還存在(2021)桂05民終417號、(2021)魯0112民初8580號等大量判決以“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和營業性”為由認定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

貸款企業避免發生以下情形,以免被認定為以民間借貸為業進而被認定合同無效:

第一、借款合同約定利息較高。在(2021)鄂0607民初1657號判決中,法院認為,該案的借貸合同訂立時,受法律保護的最高年利率為24%,貸款企業約定了2%的月利率即24%的年利率,從客觀上表現為企業的貸款業務是營利業務。

由此可見,貸款企業出借資金雖需產生一定的成本,法律也支持借貸合同中約定利息,但貸款企業不宜約定利率過高。若該企業不僅通過貸款行為獲取利益,且獲取的利益還佔據該企業全部收入中的較高比例,則更容易被認定為以資金融通為常業。

第二、借貸合同中約定了較長的貸款週期。若貸款僅是為了“救急”,則一般認定為臨時性調劑;但若貸款期限較長,並且結合較高的貸款金額及利息,則可能被法院認定貸款企業以民間借貸為業。

第三、貸款企業的貸款頻率過高。從單個借貸合同看借貸期限可能過長,而從整體來看貸款企業的貸款行為可能過多。企業對貸款頻率目前缺少參考標準,什麼頻率的貸款屬於經常出借、反復出借,相關制度未能夠規定一個範圍。法院對借款企業資金用途審查寬鬆,但對貸款企業的貸款是否經常反復則相對更嚴格,且各個法院認定標準可能不盡相同,因此建議貸款企業對此因此更為謹慎。
 
9.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典型案例:融資性貿易,名為貿易、實為借貸

如前所述,企業從銀行、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難度較大,而一些國企正好擁有資金優勢,同時部分國企需要貿易業務來應對上級考核,為了獲得相應的資金收益,部分國企與民營企業便合作開展“名為貿易、實為借貸”的融資性貿易。

例如:京城物流公司、浙商控股公司、瀋陽東方公司或由其控股的子公司遼寧東鋼公司之間簽訂了22份《內貿代理協議》《商品銷售合同》《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由京城物流公司委託浙商控股公司採購鋼材產品,定期結算貨款並按照全額貨款的1.5%每月支付代理費,浙商控股公司以較低的價格向瀋陽東方公司或遼寧東鋼公司購買鋼材產品,京城物流公司再以較高的價格將浙商控股公司代為購買的鋼材產品銷售給瀋陽東方公司或遼寧東鋼公司,但各方之間並不實際交付貨物。

根據前述交易模式,瀋陽東方公司可以支配浙商控股公司支付的貨款使用,浙商控股公司通過收取代理費的方式獲取利潤,京城物流公司通過低買高賣之間的差價獲取利潤。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各方之間並不存在真實的鋼材產品買賣關係,而是以買賣形式進行融資借貸,瀋陽東方公司系實際借款人,其支付的買賣價差應認定為利息。浙商控股公司不具有從事金融業務的資質,卻以放貸為常業,實際經營金融業務,有違相關金融法規及司法政策的規定。京城物流公司、浙商控股公司、瀋陽東方公司或遼寧東鋼公司之間以買賣形式實際形成的借貸合同均應認定為無效。

典型案例:明股實債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上述融資性貿易,還有一種比較常見的企業融資方式——明股實債,關於明股實債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5次法官會議紀要》指出,“名股實債並無統—的交易模式,實踐中,應根據當事人的投資目的、實際權利義務等因素綜合認定其性質。

投資人目的在於取得目標公司股權,且享有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利的,應認定為股權投資,投資人是目標公司的股東,在—定條件下可能構成抽逃出資。反之,投資人目的並非取得目標公司股權,而僅是為了獲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權利的,應認定為債權投資,投資人是目標公司或有回購義務的股東的債權人。不論在哪種情形中,投資人取得的固定回報都來自於其先前的投入,故其退出公司亦非無償退出,一般不存在抽逃出資問題”。

如明股實債被認定為債權投資,同樣適用上述《最高法民間借貸規定》第十條關於借貸行為效力的規定。

金融機構貸款情形下,對逾期罰息是否可以計收復利?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於掉期利息可否計收逾期利息亦即複利的問題。就人民幣貸款而言,由於對借款本金計收的逾期罰息高於借款合同約定的期內利率,這一點已經體現了對借款人逾期還款行為的懲罰,若對逾期利息再計收復利,則有違公平和補償原則,故在當事人約定逾期複利的情況下,該複利的計算基數應僅為合同期內的應付利息,而不包括逾期罰息。我國法律對美元等外幣貸款的複利計收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但對此問題亦應作同一處理。

最高法院2015年版《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了利率保護上限為24%,並劃定了利息保護的“兩線三區”。關於“兩線三區”,第一根線,就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的24%。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通過這兩線,劃分了三個區域,一個是無效區,一個是司法保護區,一個是自然債務區。……對於24%-36%之間的這一部分我們把它作為一個自然債務看待,如果要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法院不會保護,但是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

民間借貸年利率上限:4倍LPR(目前約14.20%)

2020年12月,最高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例如:2023年07月20日之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穩定在3.55. 故法律保護的最高利率為3.55X4=14.20%/年。

金融機構貸款仍有年綜合利率不得超過24%的上限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明確不適用於金融機構,但該解釋施行後司法實踐中不乏參照解釋規定的24%年利率上限調整金融借款利息、罰息、違約金等的案例。

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取消了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上限。“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金融機構,不適用2021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相應也不適用4倍LPR利率上限的規定。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2017年8月4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下稱“《金融審判若干意見》”)第2條規定:“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該條將金融借款利息等的上限確定為24%,並且最高法院尚未廢止該指導意見,現行仍然有效。

區別對待民間借貸和金融借款利率上限,引起對公平性的擔憂,導致金融借款利率的上限是否適用四倍LPR上限的爭議。

部分法院在個案中對金融借款案件適用四倍LPR標準。如在某銀行鄭州花園支行與自然人龔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案號:〔2020〕豫01民終17691號)中,法院認定:“新修訂的《中國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20年8月20日施行,該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該條對民間借款利率的上限進行了規定,按照金融借貸的利率要低於民間借貸的原則,利率更不應過分高於民間借貸的利率,從而失去銀行金融機構的意義,……出於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衡量,案涉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的上限不得超過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本案一審受理時間在2020年8月20日之後,相應借款利率的上限不得超過法定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

2020年8月27日,浙江省某基層法院就某銀行溫州分行與自然人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案號:〔2020〕浙0304民初3808號)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關於逾期利息,現原告主張按月利率2%計算已超過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保護限度,本院酌情調整為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該案判決作出後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金融機構一時間亦無所適從。該案經過二審後,二審法院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微信公眾號發佈了相關情況,認為:“本案系金融借款糾紛,根據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該司法解釋。故一審判決將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複利和逾期利息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調整,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最終支持了某銀行溫州分行的主張,以年化24%計收案涉貸款利息,回歸到前述《金融審判若干意見》的規定上。

相關問題:砍頭息、複利、約定不明借期內利息、逾期利息、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債務利息、遲延履行金

(1)砍頭息“砍頭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時從中扣除利息的行為。有的是預先扣除第一個月的利息,有的則是預先扣除借期內全部利息。對此,法釋[2020]17號第26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2)複利所謂的“複利”、“利滾利”、“驢打滾”,即出借人將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利息計入本金再次計算利息。計算複利是金融機構使用的一種計息方法,民間借貸中也有常出現此種約定。法釋[2020]17號第278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借期內利息。在當事人之間就借款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對於利息的主張,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所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是就“借期內利息”而言,當事人之間對於逾期還款的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不影響權利人對於逾期利息的主張。

(4)逾期利息:根據法釋〔2020〕17號第29條等規定,對於逾期利息的處理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形。
另外,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與下述超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後產生的利息相比,該利息屬於一般債務利息。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4年8月1日)(下稱《遲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5)遲延履行期債務利息。《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260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支付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是一項法定義務而非約定義務,無論當事人雙方是否有約定、法律文書是否有記載,只要出現本法律條款規定的情形,就應當予以適用。也即,不論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中是否引用《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260條的規定,在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均有權要求被執行人支付。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含利息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日)×2×遲延履行期間(參照相應期限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按利率變動分段計算)。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的基數包括債務本金、利息、罰息、滯納金、違約金、評估費、鑒定費、公告費等因訴訟或仲裁所支出的費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及其他申請費。

~~臺灣地區

銀行放貸(金融業借款)利率和民間借貸(非金融業借款)利率的法定上限:年利率16%。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周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原本的法定利率上限是年利率20%,本條已於2021年1月20日修正為16%,將於同年7月20日生效。

信用卡、現金卡的迴圈信用利率,另依照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年利率不得超過15%。

有些借貸契約會巧立名目來收取相當於利息的對價,或是約定遲付利息將滾入本金計算,藉此規避法定利率上限的規定,這些約定依照民法第206條、207條原則上違法,例外在債務人利息遲付一年、經催告仍不償還時,才可透過書面約定將遲付利息滾入本金。

另外,臺灣地區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周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香港

《放債人條例》(第163章)(《條例》)所訂的法定貸款利率上限,2022年12月30日起由年息60%,調整至48%;敲詐性利率(即法庭在顧及有關情況後,可重新商議該宗交易)的門檻則由年息48%,調整至36%。

上述修訂獲立法會於2022年10月通過,並適用於由2022年12月30日及之後起生效的貸款還款協議及貸款利息的付息協議。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說:「我們提醒市民在借貸時應留意最新的法定貸款利率上限。《條例》亦規定持牌放債人向借款人發出協議的摘記或備忘錄,當中須列明貸款本金及所收取的貸款利率等資料。」

~~日本

日本民法於第404條就法定利率規定:「關於應生利息之債權,無另外意思表示時,其利率為年利五厘」,對於以金錢為標的消費借貸契約,則於利息限制法規範利息的上限,該法是以借款本金之上限,並不同之規定,依利息限制法第1款規定,本金不滿10萬元年利為20%,10萬元以下不滿100百萬元的年利為18%,而本金在100萬元以上年利15%。

~~德國

《德國民法典》未明確規定利息保護的上限,而是通過第138條關於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導出許可利息的上限。在具體認定上,德國法上區分消費者信貸和企業信貸進行不同程度的利息管制,前者相當嚴格而後者較為寬鬆。

針對當事人未約定利息、法律也沒有另行規定的情形,《德國民法典》於第246條規定“依法律或法律行為,債務須支付利息的,必須按4%的年利率支付利息,但另有規定的除外。”而依《德國商法典》第352條在雙方商行為的情形為5%。

~~美國

 美國就利率之管制,系由各州地方政府制定高利貸管制法,對利率之上限進行管制,各州利率限制約在5~16%間,多數州之系在10%以下。

例如:在加利福尼亞州,法律規定,除非獲得特殊許可,普通個人和組織不得為借出錢款收取超過每年10%的利息;即便借款人同意支付高於這一比例的利息,貸款方也不得收受。
在紐約州,法律規定,收取超過16%的年息將觸犯民法,而收取超過25%的年息將觸犯刑法。故意索取高利息的貸款方在紐約州也會面臨監禁或緩刑等處罰。
根據佛羅里達州法律,每年單利超過18%的貸款都算作高利貸,但貸款額度高於50萬美元則可以附帶不超過25%的利息。一旦利息超過25%,放貸人可能面臨60天以下的監禁及500美元罰款;如果利息超過45%,放貸人將被處以5年以下監禁及5,000美元罰款。

美國於信用卡之約定利率,於發展過程中,雖不受州法利率上限之限制,但事實上美國就信用卡債務,依持卡人的信用狀況,絕大多數之約定利率系在12~15%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