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案涉電影作品獨佔性網路傳播權,並不當然獲得轉授權的權利,除非合同另有約定或取得著作權人許可

【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本案中,樂視公司提交的證書中關於北京創世星公司是否具有轉授權的權利並不明確,其獲得了“獨佔性電視播映權和資訊網絡傳播權”並不當然獲得轉授權的權利,本案樂視公司就其主張的獨佔性資訊網絡傳播權,仍需舉證證明其授權人北京創世星公司具有轉授權的權利。】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2021)京73民終4791號(發佈日期:2023-07-07)
上訴人(一審原告):樂視網資訊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姚家園路105號3號樓12層1503。
法定代表人:劉OO,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韓俊芳,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軍,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蘭州大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天水南路222號。
法定代表人:嚴OO,校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榮康,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靜傳,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樂視網資訊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樂視公司)與被上訴人蘭州大學侵害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互聯網法院(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14760號民事判決(簡稱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樂視公司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樂視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蘭州大學賠償樂視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及合理費用5200元(其中公證費200元、律師費5000元),合計35200元。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錯誤理解了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混淆了著作權授權實踐中“獨佔”、“獨家許可”、“專有許可”的概念。我國著作權相關法律規範中並沒有專門規定“許可”的相關規定,自2001年以來,著作權領域中的許可等均是參考“商標”、“專利”等相關法律規範的規定。二、“轉授權”是實體權利中本身自帶的一項權能,並非一項單獨的權利。三、樂視公司己提供直接證據載明北京創世星國際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簡稱北京創世星公司)取得獨佔性資訊網絡傳播權,無相反證據情況下,樂視公司已充分證明己方權屬。三、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多份生效判決均證明樂視公司對涉案影片享有“獨佔性資訊網絡傳播權”,一審法院對此視而不見。綜上,一審法院存在事實認定錯誤和法律使用錯誤,特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並改判支持樂視公司的訴訟請求,以維護正版網路版權市場,促進行業良性發展。
蘭州大學答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樂視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樂視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蘭州大學賠償經濟損失30000元、合理開支費用5200元(其中,公證費5000元、律師費200元),以上合計35200元。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與涉案作品權屬有關的事實
本案中樂視公司主張權利的作品為電影《預見未來》(以下簡稱涉案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出具的No.00018495號著作權登記證書顯示:經ESTARFLIMSLTD(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授權,北京創世星公司(中國)取得了電影《預見未來(英文名Next)》在中國大陸地區(不含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獨佔性電視播映權和資訊網絡傳播權,授權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登記號為:2009-H-018495;發證日期為:2009年8月11日。
北京創世星公司於2010年5月13日出具《授權書》,將涉案作品的獨佔專有的資訊網絡傳播權、制止侵權的權利、轉授權權利授予本案樂視公司,授權期限自2010年5月13日至2017年4月18日。
二、與侵權行為有關的事實
上海市徐匯公證處2014年1月29日出具的(2014)滬徐證經字第743號公證書記載:申請人1:樂視公司,申請人2:本案樂視公司委託代理人韓俊芳、殷俊,申請人因證據保全需要,委託其代理人於2014年1月29日向公證處申請對其從互聯網上流覽並下載保存網頁、下載影視作品的過程及內容作證據保全公證。2014年1月29日,在公證處,在公證員和工作人員龔安的監督下,由申請人的代理人殷俊操作公證處已接入互聯網的電腦,在互聯網上進行了如下保全證據行為(保全方式為截屏、列印、網頁下載保存、檔下載)。具體操作步驟描述共一百八十九項。待上述取證完畢後,由公證處工作人員龔安將下載保存的檔全部刻錄到本處提供的空白光碟上,得兩張,並對上述word文檔插入頁碼後進行列印,得列印件一百四十頁。茲證明本公證書所附的列印件為殷俊在本公證員和本處工作人員龔安監督下對現場操作過程中電腦螢幕顯示的介面截屏後列印所得,與實際情況相符;本公證書所附的證物袋內光碟中所含的內容為殷俊在本公證員和本處工作人員龔安監督下對現場操作過程中下載保存的相關網頁、下載保存的相關檔進行刻錄後所得,與實際情況相符。該公證書保全主要內容為:
點擊電腦“開始”項下的“運行(R)”,進入頁面,在“打開(0):”右邊輸入“cmd”,點擊“確定”,進入頁面,在游標後輸入“pingmeepo.org”,按回車鍵,再在游標後輸入“pinglzumeepo.org”,按回車鍵,在下面的資訊中顯示“[202.201.1.60]”等資訊,再在游標後輸入“pingsinosoft.com.cn”,按回車鍵,再在游標後輸入“pingwww.lzu.edu.cn”,按回車鍵,在下面的資訊中顯示“[202.201.0.216]”等資訊。
打開傲遊流覽器,在地址欄輸入“www.miitbeian.gov.cn”,進入工業和資訊化部ICP/IP地址/功能變數名稱資訊備案管理系統,在公共查詢的備案資訊查詢中,選擇網站功能變數名稱並輸入“meepo.org”進行查詢,顯示“沒有符合條件的記錄”;選擇網站功能變數名稱並輸入“sinosoft.com.cn”進行查詢,結果顯示該功能變數名稱的網站名稱為“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辦單位名稱為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首頁網址為“www.sinosoft.com.cn”,網站功能變數名稱“sinosoft.com.cn”,主辦單位性質為企業,網站負責人李雪峰,備案/許可證號為京I**備05055577號-1,審核通過時間為2013年9月24日。進入網站“www.sinosoft.com.cn”,點擊“MeePo雲存儲系統-校園專業級雲儲存解決方案”鏈接,該頁面顯示“MeePo以本地磁片的形式提供線上存儲服務”。
在傲遊流覽器地址欄輸入“http://www.nic.edu.cn”,進入網路資訊中心首頁,點擊whois線上檢索服務並在搜索框中輸入“lzu.edu.cn”,查詢結果顯示“LanzhouUniversity(DOM)”“domainName:lzu.edu.cn”“NetworkNumber:202.201.00-202.201.15.255”。
在傲遊流覽器地址欄輸入“http://www.lzu.edu.cn”,進入蘭州大學官網,進入其通信網絡中心,該中心就蘭州大學校園網管理發佈了數則通知。
在遨遊流覽器地址欄中輸入“http://lzu.meepo.org”,進入頁面,使用帳號zhangwei6275@lzu.edu.cn登錄,網頁顯示“您所在的站點:蘭州大學”“蘭州大學站點用戶數:64558,蘭州大學站點社區數:110,蘭州大學站點數據量:58.1TB”。進入“社區分類”中的“娛樂社區類”,點擊進入“Movie@蘭州大學”,進入該社區,可見目錄,點擊目錄中文件名“02-美國”,根據目錄“Public/Movie@蘭州大學/02-美國/2007”進入可見檔案名“Next.預見未來(2007)”,檔大小為4KB,修改時間為2012年5月6日,點擊該檔,進入頁面目錄中顯示有多個檔,檔大小不等,修改時間均為2012年3月1日,點擊其中檔大小為2.8GB和733.71KB的檔“[預見未來(國英雙語)].Next.2007.720…”,使用遨遊流覽器進行下載,下載至“F:\longan\20140129\預見未來”,在下載過程中點擊“暫停下載”。
樂視公司提交的截圖顯示:打開名為“20140129”檔夾中名為“預見未來”的檔夾,使用暴風影音播放名為“[預見未來(國英雙語)].Next.2007.720P.Bluray.x264.AC3-CMCT.mkv”檔,該檔可以播放,片頭顯示片名為《Next》,翻譯片名:驚魂下一秒,播放進度條顯示播放到4分40秒。
樂視公司提交的截圖顯示:在“中國互聯網路資訊中心”查詢結果顯示,“Ipv4地址段:202.201.0.0-202.201.15.255”“網路名稱:LZU-CN”“單位描述:LanzhouUniversity”。
上海市徐匯公證處2014年1月27日出具的(2014)滬徐證經字第734號公證書記載:申請人1:樂視公司,申請人2:本案樂視公司委託代理人韓俊芳、殷俊,申請人因證據保全需要,委託其代理人於2014年1月27日向公證處申請對其從互聯網上流覽並下載保存網頁、下載影視作品的過程及內容作證據保全公證。2014年1月27日,在公證處,在公證員和工作人員龔安的監督下,由申請人的代理人殷俊操作公證處已接入互聯網的電腦,在互聯網上進行了如下保全證據行為(保全方式為截屏、列印、網頁下載保存、檔下載)。具體操作步驟描述共一百一十九項。待上述取證完畢後,由公證處工作人員龔安將下載保存的檔全部刻錄到本處提供的空白光碟上,得一張,並對上述word文檔插入頁碼後進行列印,得列印件一百二十頁。茲證明本公證書所附的列印件為殷俊在本公證員和本處工作人員龔安監督下對現場操作過程中電腦螢幕顯示的介面截屏後列印所得,與實際情況相符;本公證書所附的證物袋內光碟中所含的內容為殷俊在本公證員和本處工作人員龔安監督下對現場操作過程中下載保存的相關網頁、下載保存的相關檔進行刻錄後所得,與實際情況相符。該公證書保全主要內容為:
打開傲遊流覽器,在地址欄輸入“www.miitbeian.gov.cn”,進入工業和資訊化部ICP/IP地址/功能變數名稱資訊備案管理系統,在公共查詢的備案資訊查詢中,選擇網站功能變數名稱並輸入“meepo.org”進行查詢,顯示“沒有符合條件的記錄”;選擇網站功能變數名稱並輸入“sinosoft.com.cn”進行查詢,結果顯示該功能變數名稱的網站名稱為“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辦單位名稱為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首頁網址為“www.sinosoft.com.cn”,點擊首頁網址“www.sinosoft.com.cn”,進入網站首頁,在首頁的自主產品板塊中有“MeePo雲儲存系統-校園專業級雲儲存解決方案”的標題,點擊標題進入後能看到有關該專案的介紹內容:“MeePo是一款自主研發,集校園數據存儲、共用、社交、娛樂等功能於一體的新一代分佈式雲存儲系統”“MeePo以本地磁片的形式提供線上存儲服務,用戶真正意義上可以像使用U盤一樣使用MeePo存儲,全面支持複製、粘貼、運行、查看等系統命令!”“MeePo產品典型客戶清華大學蘭州大學合肥工業大學華中科技大學”。
在傲遊流覽器地址欄輸入“http://www.nic.edu.cn”,進入網路資訊中心首頁,點擊whois線上檢索服務並在搜索框中輸入“lzu.edu.cn”,查詢結果顯示“LanzhouUniversity(DOM)”“domainName:lzu.edu.cn”“NetworkNumber:202.201.00-202.201.15.255”。
在穀歌搜索中輸入“蘭大網盤meepo”進行搜索,從結果頁的“徵集對蘭大網盤meepo的建議~蘭州大學吧百度貼吧”點擊進入,頁面顯示:昵稱為“Emir3”用戶發帖“各位蘭大的同學在使用蘭大網盤meepo的過程中發現了什麼問題,或者有什麼建議歡迎向我回饋,我匯總後一併向網路中心相關主管老師說明,謝謝支持~”,“蘭大網盤地址:lzu。Meepo。org歡迎使用~”。
從結果頁的“[ppt]Meepo雲存儲技術局共建共用平臺【江蘇會議】V2.pptx”點擊進入,下載檔“Meepo雲存儲技術局共建共用平臺1023**_581370.pptx”。該PPT第43頁包含了一張名為“使用報告”的圖片,顯示“2012年6月在蘭州大學建設了私有雲存儲平臺,平臺與校園資訊系統集成,實現了校園帳戶的統一身份認證,用戶數量超過4.7萬人,共用社區數量接近100個,平臺數據總量超過50TB,已經成為校內重要的資源平臺,每天節約數量可觀的出口網路流量,每年節約出口寬頻費用200餘萬元”,落款單位為蘭州大學通信網絡中心,且印有該中心公章。
從結果頁的“[PDF]大數據存儲系統的幾個關鍵技術”點擊進入,保存檔“大數據存儲系統的幾個關鍵技術zwm.pdf”。
從結果頁的“(申精)奔相走告:蘭大網盤開通啦,比你想像的給力!蘭州大學吧…”點擊進入,頁面顯示:昵稱為“楊momo3”用戶發帖“一樓給度娘”,“......首先打開蘭大網盤網頁端:http://lzu.meepo.org/,然後用自己......”。
三、與侵權損害有關的事實
樂視公司主張公證費200元、律師費5000元,提交公證費發票2張及聘請律師合同予以佐證。公證費發票由上海市徐匯公證處2015年5月26日開具,每張載明金額均為4000元,樂視公司在本案中主張200元。聘請律師合同載明案件律師費為5000元,原告未提供相應發票。
樂視公司提交涉案作品獲獎情況及票房網頁截圖,證明涉案作品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價值。
四、樂視公司主張的其他相關事實
2016年1月22日、2017年12月12日、2020年11月13日,樂視公司分別委託律師向蘭州大學通過EMS寄送律師函郵件,告知蘭州大學,其發現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蘭州大學通過網站“MeePo”(網址為:lzu.meepo.org)向公眾提供144部影視作品(含涉案作品)的下載服務,構成侵權,希望蘭州大學確認該情況並向樂視公司支付使用費及經濟賠償金。2016年1月26日、2017年12月16日、2020年11月15日上述郵件分別被簽收。
五、蘭州大學抗辯的相關事實
為證明(2014)滬徐證經字第743號公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存在瑕疵:
蘭州大學提交了該校教師張煒的住院病歷、死亡報告書、幹部履歷表、帳號查詢結果,教師張煒親屬聲明書、身份證影本、戶口本影本,以證明樂視公司在登錄網站http://lzu.meepo.org時所使用的帳號,為該校已故教師張煒所有,樂視公司通過非法途徑獲取到張煒Meepo帳號密碼;
蘭州大學提交了(2020)京信德內民證字第01892號公證書(含光碟),證明相同版本的“傲遊流覽器”在選擇“使用傲遊下載”選項時如果彈出的“遨遊下載”介面顯示檔大小為18.31KB,則實際下載的檔體積不可能大於18.31KB,蘭州大學提供的公證書內容存在顯著矛盾。
為證明(2014)滬徐證經字第734號公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存在瑕疵,蘭州大學提交了MBA智庫百科“穀歌事件”詞條網頁截圖、“穀歌事件”相關新聞報導、穀歌事件”相關博客文章,以證明穀歌擎於2010年1月退出中國大陸市場,公證當時無法在中國大陸正常使用。
為證明Meepo系統系方便師生教學、科研工作的雲存儲系統,校外人員沒有蘭州大學edu郵箱帳號無法訪問,且內容系用戶自主上傳,與蘭州大學無關,以及Meepo系統早已停止服務,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蘭州大學提交了(2018)蘭恒公證內字第689號公證書、《蘭州大學校園電腦網絡接入服務及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7月10日發佈)、北京麥譜影隨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說明、Meepo伺服器停機證明。
蘭州大學認為,No.00018495號著作權登記證書僅能證明案外人北京創世星公司取得了2009年7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止的涉案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並不能證明其具備轉授權樂視公司在內的第三方行使相關權利(包括維權權利)的資格。除此之外,該證書中的授權權項表述為“獨佔性電視播映權和資訊網絡傳播權”,此種表述下無法判斷該資訊網絡傳播權是否為獨佔性授權,存在表意不明的情形。《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該條明確了在著作權許可和轉讓合同的解釋中,應當採取有利於著作權人的解釋方式,則以上表述應當推定為資訊網絡傳播權並非獨佔性授權,樂視公司無權自行主張相關權利,並非本案適格原告。
經一審法院釋明,樂視公司明確就北京創世星公司具有轉授權的權利不提交相關證據。
以上事實,有樂視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片尾播放截圖、授權檔、公證書、播放截圖、網頁截圖、律師函、EMS郵寄記錄截圖、聘請律師合同、發票、蘭州大學提交的公證書、死亡報告書、幹部履歷表、聲明書、截圖、視頻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本案中,樂視公司據以證明其權屬的證據為No.00018495號著作權登記證書以及北京創世星公司於2010年5月13日出具《授權書》。就此,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本案中,樂視公司提交的證書中關於北京創世星公司是否具有轉授權的權利並不明確,其獲得了“獨佔性電視播映權和資訊網絡傳播權”並不當然獲得轉授權的權利,本案樂視公司就其主張的獨佔性資訊網絡傳播權,仍需舉證證明其授權人北京創世星公司具有轉授權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本案樂視公司就其主張之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但其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在一審法院釋明後,樂視公司就此未提交充分證據,一審法院認為,樂視公司主張的授權鏈條中,缺乏證據證明北京創世星公司有權將其資訊網絡傳播權轉授於樂視公司,授權鏈條存在缺失,No.00018495號著作權登記證書以及《授權書》不足以證明樂視公司具有其所主張的獨佔專有資訊網絡傳播權。故對於樂視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樂視網資訊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中,樂視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58號裁定,證明樂視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權屬。蘭州大學對該證據的證明目的不認可。
本院認為: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為樂視公司針對涉案作品是否有權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簡稱2010年《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四)付酬標準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第二十七條規定:“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簡稱《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本案中,No.00018495號著作權登記證書顯示:經ESTARFLIMSLTD(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授權,北京創世星公司取得了涉案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佔性電視播映權和資訊網絡傳播權,授權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北京創世星公司於2010年5月13日出具《授權書》,將涉案作品的獨佔專有的資訊網絡傳播權、制止侵權的權利、轉授權權利授予本案樂視公司,授權期限自2010年5月13日至2017年4月18日。
本院認為,2010年《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行使的授
權權利包括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權的內容應當由合同明確約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因此,獲得作品專有使用權的被許可人如果想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應當在與著作權人的許可使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或者獲得作品專有使用權的被許可人證明,其轉授權第三人行使作品專有使用權的行為,經過了著作權人的同意。
本案中,No.00018495號著作權登記證書僅顯示北京創世星公司獲得了涉案作品的獨佔性資訊網絡傳播權,並未北京創世星公司對於涉案作品的獨佔性資訊網絡傳播權,享有轉授權的權利。北京創世星公司對樂視公司出具的《授權書》,不能證明樂視公司獲得了涉案作品的獨佔性資訊網絡傳播權。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樂視公司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58號裁定,不足以證明樂視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獨佔性資訊網絡傳播權。樂視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樂視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80元,由樂視網資訊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 潔
審 判 員  薑麗娜
審 判 員  李 洹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張 恒
書 記 員  鄒 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