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一场官司要打多久,法院才会判决确定?究竟要打到一审、二审还是三审呢?

一、原则上任何案件采取三级三审制

案件从「第一审」「地方法院」开始;如果不满意判决结果,可以上诉到「第二审」「高等法院」;如果再不满意判决结果,可以再上诉到「第三审」「最高法院」。

当然,如果对于案件都没有任何一方上诉,判决就会提早确定。

这样的制度就是「三级三审制」(三级: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审:第一审、第二审、第三审),跑完三级三审,案件就会确定了。

另外,第一审和第二审都会详细的调查证据、认定事实,所以又称为「事实审」;案件如果打到第三审,基本上只会审查判决有没有「违反法律」,因此又称为「法律审」。

二、对于非重大案件,例外不用跑完三级三审:

设计「三级三审制」,目的是为了详细审查案件、避免误判;但同时也基于节约诉讼资源的考量,对于非重大案件,就不要求一定得贯彻「三级三审制」了:

(一)民事案件:

如果涉及到的金额没有超过新台币150万元的话,就只能打到第二审,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金额在没有超过50万的情形(未超过50万元适用简易诉讼程序、未超过10万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二审都会由地方法院处理。

(二)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的规划较特别,虽然也有设置「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但任何一个行政案件都只能打一二审,只是要透过哪些法院则要看案件类型:

1.简易诉讼程序、交通裁决事件:→ 第一审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处理、第二审则由「高等行政法院」处理。

2.一般事件:→ 第一审由「高等行政法院」处理、第二审则由「最高行政法院」处理。

(三)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部分则复杂了一些

1. 涉及到轻罪,例如:「最重本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刑法第320条、第321条之窃盗罪」、「刑法第335条、第336条第2项之侵占罪」、「刑法第339条、第341条之诈欺罪」、「刑法第342条之背信罪」、「刑法第346条之恐吓罪」、「刑法第349条第1项之赃物罪」:

→ 原则上只能打到第二审,但如果「一审无罪、二审改判有罪」的情况下,那就可以打到第三审(刑事诉讼法第376条)。

2. 涉及到内乱罪、外患罪、妨害国交罪:

→ 原则上只会打到第二审,而且第一审就是直接丢给高等法院审理、第二审则是直接由最高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4条)。

3. 案件如果是走简易判决处刑程序:→ 只能打到二审(刑事诉讼法第455-1),而且一二审都会由地方法院审理。

4. 案件如果是走协商程序:→ 顶多也只能打到二审(刑事诉讼法第455-10)。

三、检视法定办案期限,要求法官、检察官妥速审判

案件迟延是指承审法官、检察官违反「办案期限」或「妥速审判」规范,造成案件未能如期或及时处理。目前司法审判时间管理的相关法令整理如下:

 ►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实施要点(民事和刑事)
 ► 各级行政法院办案期限规则
 ► 智慧财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
 ► 少年及家事法院审理期限规则
 ► 刑事妥速审判法
 ► 法院适用刑事妥速审判法应行注意事项

 ► 检察机关办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实施要点
 ► 台湾高等检察署以下各级检察署及其检察分署处理人民声请案件时限一览表

检视上述法规,查有违失,就证明案件被迟延,当事人可以敦促法官、检察官自行改善,或是请求法院或检察署依职权督导查处。由于法令繁复,本文提供三个简易判准,以供参考:

1、案件有无接续开庭
侦查或审判中的案件,如果超过2个月没有开庭,就要注意可能有迟延的问题。如果超过3个月没有开庭,就应该去积极了解原因,如果欠缺正当理由,就是迟延办案;超过6个月没开庭,就是严重迟延。

2、案件有无超过侦查或审理之法定期限
如果办案时间超过法定期限,又欠缺正当理由,就是办案迟延。整理前述法规中,有关侦查或审理案件之法定期限如下表,可供自行检视比对。
3、案件有无视为不迟延之正当理由
由于司法案件的难易落差很大,办案期限中设有视为不迟延之正当理由,可以合法延长期限,不构成办案迟延。民众可以透过阅卷或查询案件进度,查知有无正当事由的存在,用以研判有无办案迟延。特别说明的是,就算有正当事由,法官、检察官也要每3个月检核事由是否消灭,或另寻变通方法,不得无限期延长。

刑事侦查案件未依期限进行之正当事由:

 ⧫ 被告或重要证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无法拘提到案应讯者。
 ⧫ 被告或证人因在营服役、另案羁押、执行、因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移送执行观察勒戒或戒治处分,无法到场应讯者。
 ⧫ 被告或证人因重病或重伤正在治疗中,无法到场应讯者。
 ⧫ 被告或证人因随船出海作业,无法到场应讯者。
 ⧫ 被告或证人因现在国外或大陆地区,无法到场应讯者。
 ⧫ 证人因他案通缉中,无法逮捕归案者。
 ⧫ 共犯通缉中或未到案,致本案已无从再查证者。
 ⧫ 将证据送请鉴定或证据应于国外或大陆地区调查,无法获得鉴定或调查结果者。
 ⧫ 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为断,而他罪已经起诉尚未判决确定,致不能进行者。
 ⧫ 有调阅其他案件卷宗之必要,未能调得者。
 ⧫ 有其他特殊原因,经检察长核准者。
 👉 审判中案件请直接参阅《各级法院办案期限实施要点》第10~18点。

四、援引《刑事妥速审判法》保障速审权

刑事案件专设有《刑事妥速审判法》,要求法官、检察官依法保障被告速审权。该法重要规定在第5、7、8、9条,请自行参阅。本文要特别介绍的是《检察机关妥速办理刑事案件实施要点》的重要规定,建议民众多多援引使用:

检察机关妥速办理刑事案件实施要点-重要规定

1、案件自检察官开始侦查之日起已逾二年未能侦查终结者,检察总长、检察长应了解其原因,有必要时,应亲自或指派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协同办理该案件,或将该案件移转于其所指挥监督之其他检察官处理。(第11点)

2、案件自检察官开始侦查之日起已逾二年,且经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命令续行侦查三次以上者,检察官再为不起诉处分或缓起诉处分,经告诉人声请再议,或检察官依职权迳送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再议,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认为侦查仍未完备时,宜依法院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亲自或命该署检察官再行侦查,不宜命令原法院检察署检察官续行侦查。 前项情形,于侦查完备后,如仍认再议有理由,即应命令原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起诉;如认再议为无理由,应驳回之。(第13点)

3、案件自检察官开始侦查之日起,逾五年始提起公诉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者,检察官得审酌下列事项后,请求法院酌量从轻量刑:(一)被告曾受羁押及羁押之期间。(二)案件迟未侦查终结,非因被告之事由所致。(三)案件在法律上及事实上错综复杂,致迟未能侦查终结。(第14点)

五、要求机关首长更换迟延办案的法官、检察官

在侦查或审判中,要是碰上案件迟延的情况,若经使用上述方法仍然无法改善,民众可依下列规定要求司法机关首长,更换迟延办案的法官、检察官。

1、法官法第21条第2项:基于保障人民之诉讼权及服公职权益,各法院或分院院长,得对该院法官迟延未结之案件,提经法官会议决议改分同院其他法官办理,或为其他适当之处理。

2、法官法第93条第1项第二、四款:检察总长、检察长于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法院组织法第六十四条亲自处理其所指挥监督之检察官之事务,并得将该事务移转于其所指挥监督之其他检察官处理:二、有事实足认检察官执行职务违背法令、显有不当或有偏颇之虞时。四、特殊复杂或专业之案件,原检察官无法胜任,认有移转予其他检察官处理之必要时。
六、事后追惩迟延办案的法官、检察官

在侦查或审判案件办理终结后,针对懈怠偷懒的法官、检察官,民众可向得请求《法官法》个案评鉴之机关团体,例如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要求检举惩处不适任者。法令依据如下:

1、法官法第30条第2项第6款:法官「无正当理由迟延案件之进行,致影响当事人权益,情节重大。」

2、法官法第89条第4项第6款:检察官「无正当理由迟延案件之进行,致影响当事人权益,情节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