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法官多元进用之法官遴选制度,职业法官产生方式和来源多元化机制
<来源:司法院>
早期法官之进用,向以经司法官考试及格分发任用为法官者为主,检察官调任法官者为辅,法官与检察官考训合一,系出同源,彼此间具有高度的同侪意识,而常有「院检一家」之词。
且考试进用之法官,亦常遭批评社会经验不足,裁判不符社会通念,要求改革之呼声未曾间断。
法官法民国 100年07月06日通过,101年07月06日起施行,112 年04月26日修正,其中第5条对于法官多元进用之规定,为法官人事制度之改革树立里程碑。希望藉由延揽具适度社会历练及法庭实务经验的优秀律师转任法官,以充实法官阵容,再配合调整法官考试进用比例,逐步落实法官多元进用的精神。
法官法虽未明定遴选不同资格者转任法官之进用比例,然立法院于法官法通过时,曾作成「自本法施行届满10年起,依第5条第1项第1款考试进用法官占当年度需用法官总人数之比例,应降至百分之20以下」之附带决议,考试进用法官人数比例势须逐年降低。准此,司法院100年提报司法官考试法官名额时,将需用名额自99年之90名降为50名,101年降为45人,102年再降至40人,103年提报需用名额为35人。
为实时回应各界关注考试进用法官年纪过轻、社会历练不足之疑虑,并广纳法界优秀人士转任,法官法第5条明定之转任对象为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律师、学者、研究员、简任公务人员等,具备一定年资即可申请转任法官,如曾任司法院大法官、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得申请转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曾任法官因故辞职亦得申请再任,以广拓法官进用管道,俾达吸纳各类优秀法律专业人士转任法官之立法目的。
⚖️ 现行转任法官制度之法官遴选机制简介
司法院为延揽优秀人员转任法官,必须透过严谨之遴选制度,选任适合人才转任,法官法规定司法院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主要职司法官之遴选。另赋予遴定职务法庭法官,并提供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为候补、试署法官服务成绩审查之意见之职责。凡申请转任法官之人员,均经由该委员会审议合格,始得录取,因此该委员会肩负落实法官多元进用之重任。为使法官遴选符合多元价值,遴选委员会之组成,非仅囿于单一专业,除法官代表外,包括考试院代表、检察官代表、律师代表,以及专长为法律、社会及心理之学者、社会公正人士(法官法第7条第3项规定略以,司法院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除司法院院长为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任期2年,得连任1次,由考试院代表1人、法官代表7人、检察官代表1人、律师代表3人、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6人组成)。
转任法官之申请人,视其是否「具有拟任职务任用资格」,而循不同途径申请转任。
👉 所谓「具有拟任职务任用资格」,系指已取得初任拟任职务所列职等公务员之资格 。法官法授权法官遴选办法 对于不同申请转任对象,如律师、检察官及教授等,订定相关转任规定,经司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合格后,分别依申请时所具之遴选资格,担任不同审级法院之法官。以律师而言,依法官法施行细则第5条第2项 6规定之任用资格(法官法施行细则第5条第2项规定:......称具拟任职务任用资格,指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一、经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或公务人员特种考试相当等级考试及格。二、经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及格,比照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条例规定得转任荐任官等职务之资格。三、具公务人员荐任官等以上资格,经铨叙合格。」,即经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及格,具有拟任法官职务任用资格之身分,得向司法院申请遴选为法官。
👉 而「未具拟任职务任用资格」,则是未取得初任法官任用资格者,因其并未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条例取得任用资格,则其即须依法官法第5条第6项规定,先经过考选部举办之「拟任职务任用资格考试」,取得任用资格后,始能循相关途径参加法官遴选。
⚖️ 法官多元进用办理情形
自自101年07月06日法官法施行后,司法院业已办理律师、检察官、公设辩护人申请转任法官,以及法官申请再任。以下对于法官多元进用办理情形说明如下:
👉 律师转任法官
(一)转任程序及途径
法官法施行后,授权法官遴选办法明定律师转任法官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应视实际执业年资长短,而选择不同的转任途径:
(1)即具有实际执行律师业务3年以上之具拟任职务任用资格者,因实务经验尚浅,仅得以参加司法院举办之公开甄试(与经司法官考试及格分发任用为法官者一样,任用于地方法院法官为限);
(2)具有实际执行律师业务6年以上之具拟任职务任用资格者,得提出民、刑事书类各40件,自行申请转任法官(任用于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
(3)曾实际执行行政诉讼律师业务八年以上,具拟任职务任用资格,得提出行政诉讼各类书状,自行申请转任法官(任用于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诉讼庭与地方行政诉讼庭之法官);
(4)而具有实际执行律师业务18年以上,具拟任职务任用资格资之深优良律师,则更得直接经由推荐转任法官(任用于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及惩戒法院之法官)。
上述三种转任途径人员,均应经司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合格,第二阶段则依遴选法官职前研习办法规定,依申请时所具遴选资格条件,分别参加为期17周、52周或75周职前研习,研习期满成绩及格,进入第三阶段提请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派职。
(二)历年转任法官人数统计
经统计历年律师转任法官之人数,迄102年止为例,申请参加公开甄试者计有343人,遴选合格者计有43人,合格率约12.5%;自行申请转任法官者计有115人,遴选合格者计有46人,合格率为40%。经遴选合格并经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派任法官者89人(参加公开甄试者43人,自行申请转任法官者46人) 。
👉 学者转任法官(在目前制度上,有实际困难,迄今极少有学者申请转任之案例)
学者转任法官亦是另一多元进用之管道,在法官法实施之前,此一管道虽然已存在,但是宪法第85条明定非经考试及格,不得任用为公务员,但具有国家考试及格资格的教师极少,因此事实上难以执行。
而法官法施行后,该法第5条第8项对于未具任用资格之教师另辟考试管道,参加考选部依法官法第5条第7项规定,授权办理之未具拟任职务任用资格者取得法官检察官遴选资格考试通过后,得进入由考试院授权司法院组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之遴选,再施以职前研习及格后即予分发。
但即使如此,因目前法官之工作负担及待遇,相对于大学教授享有的社会地位而言,仍然并无足够诱因吸引较优秀之学者转任事实审法官,至于让学者转任法律审的法官,在目前之制度上,亦有实际的困难,因此迄今极少有学者申请转任之案例。惟因近年来少子化影响,高等教育政策逐渐转向,学者对于转任学界以外之实务工作,预计接受程度可能会提高,因此,近期已有学者以电话征询转任法官之相关事宜,司法院亦乐见将来能有优秀之学者提出转任之申请,加入法官行列。
👉 公设辩护人转任法官
法官法首次将公设辩护人纳入法官多元进用之对象,凡曾任公设辩护人6年以上,检具刑事办案书类40件,得自行申请转任法官。法官遴选委会审议通过后,参加法官学院办理之职前研习。
👉 检察官转任法官
检察官与法官均为司法官考试及格人员,同于法务部司法官学院司法官班实施职前训练,合考合训,成绩及格者,由司法院及法务部公告缺额,依成绩公开选填志愿,分别分发至各地检察署任职。法官法亦将检察官转任法官纳归为法官多元进用之一环,并以司法院依法官法授权订定之法官遴选办法取代原有之法官检察官互调办法。
(一)办理程序
法官法施行前。检察官申请调任法官,系由司法院、法务部每年指派代表组成「法官检察官互调协调小组」统一办理。法官法施行后,现职检察官申请转任法官者,需经司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合格,因此,不能再以组成协调小组统一办理互调作业。然为将变动降至最低,仍保留集体受理申请之方式,由司法院视业务需要函请法务部办理调查所属检察官转任法官之意愿后,将其所提之申请文件汇报司法院办理遴选。其次,往例每年法官、检察官互调作业,系配合法务部司法官学院司法官班学员分发期程,由司法院、法务部组成协调小组确认互调名单,再就互调后之人数差额,自司法官班当期应分配名额中拨还。惟为尽力达成立法院审议法官法时所作附带决议之目标,自105年起将不再进行拨补制度。
民囯100年07月06日于法官法通过时,立法院既已作成法官法施行后10年内,经考试进用之法官人数不得超过当年度需用法官总人数20%之附带决议,司法院自当尽力达成此项目标。然因每年法官、检察官相互转任之申请与遴选合格人数无法预估,而相互转任人数浮动之结果,将不利司法院控管考试进用之需用法官人数,进而影响附带决议所设目标之达成。
(二)最近10年转任法官人数统计
102年现职检察官转任法官遴选作业,系法官法施行后首次办理。申请转任检察官人数与通过遴选转任法官之比例,与法官法施行前相差不大,计有29人申请,其中2人撤回申请。司法院依上开规定及程序办理遴选作业,经审议通过转任法官者,计有17人,通过比率为62.96%。103年则有22人申请,经审议通过转任法官者,计有14人,通过比率为63.64%。
👉 法官申请再任
曾任法官因故离职,得向司法院提出申请再任法官。法官法施行前,法官再任系依「法官再任作业要点」(现已停止适用)办理,司法院受理法官申请再任,调查申请人离职前后之工作绩效、处事能力、敬业精神、品德操守、健康状态、办案风评与社会形象等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后派职。法官法施行后,则依「法官法」、「法官遴选办法」及「具拟任职务任用资格人员申请转(再)任法官应备文件一览表」办理。审查作业分两阶段,第一阶段先进行资格审查,第二阶段再由司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实质审查通过后,由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后派职。最近10年法官申请再任人数统计平均2-3人/年。
⚖️ 转任法官执行职务之实效
司法院为了解各年度各种管道新进法官之办案情形,将法官区分为考试进用法官、检察官转任法官、律师自行申请转任法官及律师公开甄试转任法官4类,以91年至100年底到职的初任法官,其等自91年至101年的所有承审案件之维持率、折服率、上级审考核成绩、结案速度、未结件数、迟延件数等办案数据进行分析,以了解其办案情形及差异。
分析其统计结果:律师转任法官人员不论民事或刑事,其维持率、上级审考核分数、结案速度,大致均居中等以上;整体来说,司法官考试分发法官、检察官调任法官、律师自行申请或经由公开甄试转任的法官,表现均各有所长(来源:司法院统计处102年4月8日「转任法官与同年初任法官办案情形分析」)。
⚖️ 法官多元进用制度分析与检讨
👉 提高律师转任法官申请人数
立法院于法官法完成立法时,曾以附带决议要求,10年后考试进用法官占当年度需用法官总人数之比例,降至百分之20以下,司法院亦以此为努力之目标。而以目前情形,多元进用法官最大之来源除检察官转任法官之外,仍以律师转任法官之人数为大宗。而考试院对于律师专技高考,已放宽录取标准,及格率由百分之8提高至百分之10.18,目前实际执行律师业务人数多达7千多人,惟衡诸100年、101年及103年律师申请转任法官人数,每年至多仅110人,比例偏低,因此律师申请转任法官人数,显然仍有相当成长之空间。而司法院亦研拟各项改进之措施,例如自96年以来,每年自行申请转任之律师人数仅约1至3人,于103年度司法院改采于网络公告受理自行申请转任法官,并请各法院、检察署、律师公会及公、私立大专院校加以倡导,以广周知,目前已初具成效,本年度自行申请转任之人数大幅增加为27人,将来可望继续提升。
惟另一方面,法官素质之良窳,亦关乎司法正义之实现及人民权益之保护甚巨,因此,司法院不能一昧仅为增加转任法官之人数而降低对于转任人员素质之要求,如果不能让第一流之人材经由多元进用管道转任法官,反而只能吸引在原有职场发展不佳之人申请转任法官,则司法将未蒙其利,先受其害。从而,司法院办理多元进用法官制度之基本原则仍然是「宁缺勿滥」。今后,司法院将加强倡导及检讨增加诱因,期能逐年增加真正优秀之人材转任法官之人数。
👉 检讨转任法官之考试方式
目前不论公开甄试或自行申请转任法官,均应口试,而公开甄试之方式,则加上笔试,兹就其必要性及采行方式之理由,说明如下:
(一)笔试
依法官法第5条第1项第1款规定,律师实际执业3年以上,即可参加司法院办理之公开甄试,转任地方法院法官。但目前每年律师考试之录取率大幅增加,实际上有资格考试之趋势,与法官、检察官考试系任用考试,仅依需求人数录取,其录取之比例极低,已难相提并论。则虽通过律师之资格考试,但实际执业年资仅3年之律师,其实务经验尚浅,对于审判实务相关法律之应用未必娴熟,因此,采行笔试以检测其法律运用之能力,仍有必要。而现行公开甄试笔试科目分为民事法、刑事法、民事书类制作及刑事书类制作等4科,已较法官、检察官考试之科目为少,且经由遴选转任法官人员,以转任一审法院为原则,派职法院仍以办理民、刑事案件为主,藉由测验上开科目,应能筛选各法院业务需要之人才。至于命题之方式,或许仍有精进之空间,司法院将研议检讨考题兼顾理论与实务,使更能测验出应考人之法学涵养。
(二)口试
律师转任法官公开甄试笔试及格,司法院汇整公开姓名陈述意见及各项品德调查内容,并同申请转任人员之经历、绩效表现等,提请司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口试。司法院设法官遴选口试小组,由本会推派委员组成,司法院院长聘任,并指定其中一人为召集人。口试以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口试委员有数人时,以其平均分数为准。其口试作业规则,由司法院另定之。
目前的转任程序,在录取与否之决定时,口试成绩仍然发生关键作用。而因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来自各方面领域,未必均具有法律及考选方面之专业,司法院于口试进行之前,亦均就制度之意旨及口试之方法向委员详为说明,而事实上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亦均有高度之使命感,以严谨慎重之态度执行口试,为国举才,因此以司法院过去举办的遴选口试而言,遴选委员会委员对于各别申请人得否通过遴选,事实上共识程度相当高,口试通过与否并无侥幸之情。当然,如何更进一步提高遴选口试之信度及效度,以确实遴任适合转任人员,仍然是司法院今后继续努力之方向。
👉 检讨律师自行申请转任之审查要件
依目前制度,律师实际执业6年以上者,得提出书类自行申请转任法官,免经笔试,惟其所提出之书类应包括民、刑事、行政诉讼、或遴选公告指定诉讼类型之书状四十件,由司法院院长依案件类型聘请三名审查委员,其中二名应具实任法官八年以上资格、一名应具实际执行律师业务十四年以上资格。书状审查以一百分为满分。审查委员进行之「书类审查」内容和审查标准应具体化,以避免由审查委员主观之偏好决定。
⚖️ 大法官的任命资格和任命程序
台湾地区之法官遴选制度不涉及大法官,大法官任命资格和程序规定在《司法院组织法》(2022年01月19日修正),其中第四条规定大法官任命资格。
第四条
大法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曾任实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
二、曾任实任检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
三、曾实际执行律师业务二十五年以上而声誉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审定合格之大学或独立学院专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讲授法官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专门著作者。
五、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在学术机关从事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研究而有权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
具有前项任何一款资格之大法官,其人数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
第一项资格之认定,以提名之日为准。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依法成立宪法法庭行使职权。宪法法庭设有5个审查庭,每个审查庭由3位大法官组成,审查庭的审判长由身兼司法院长、副院长的大法官或资深大法官担任。宪法法庭审理案件时不征收裁判费,依宪法诉讼法行使职权。宪法诉讼法于2022年1月4日上路,赋予大法官审查裁判违宪的权力,也就是宪法审查范围除了纠正违宪法律外,还扩编到个案救济,使人民可就个案终局裁判后6个月内声请释宪。
大法官的任命程序?大法官提名审荐小组进行审荐作业,以公开、多元方式广征候选人,经讨论达成共识后,最终人选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
大法官任期多久?任期8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且不得连任,但身兼司法院长、副院长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若丧失其院长、副院长职务,便失去大法官身分。大法官任期原为「半半交错」,15位大法官分为8位、7位共2组,每4年就会有半数的大法官异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