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法院審理涉台、涉外民商事案例的審理期限有多久?法無明文規定有審理期限的限制

涉臺、涉外民事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五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民事訴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

關於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有專門的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專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152條、第183條的限制。”這就是說,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結時間可以超過6個月;審理涉外民事上訴案件的審結時間可以超過3個月。簡言之,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存在時間的限制。

境內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12月修正,自2022年施行)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若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

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式確定,按照一審程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式的審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