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客體為債權請求權,主要適用於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及法定四類請求權亦不適用訴訟時效

民事權利以其權利內容不同,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及形成權。通說認為,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支配權、抗辯權及形成權因其性質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若某類請求權基於特殊立法目的被排除適用訴訟時效,則該請求權的義務人也不能以時效屆滿抗辯。由於訴訟時效制度具有法定性,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自行約定某種權利適用或者不適用訴訟時效的,約定無效。
確認之訴表現為當事人以提出請求的方式要求裁判機關對相關民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作出裁判,但確認請求權屬於程式請求權,而非實體請求權,更非債權請求權。在確認之訴中,訴訟對方不負有承認的義務。確認之訴既然僅是由裁判機關對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過強制執行方式強制訴訟對方當事人履行判決主文內容的必要。相應的,訴訟法意義上的程式請求權,自無適用訴訟時效的餘地。訟時效的客體為債權請求權,主要適用於給付之訴,但並非所有實體請求權都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包括部分債權請求權亦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法定四類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 196 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類  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第二類  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第三類  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第四類  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類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

此類請求權是人格權、物權、知識產權、環境受侵害產生的請求權。

1、人格權
人格權因為關係到民事主體的人格存續、生存利益以及倫理道德、支配權的完整性和圓滿性,所以不適用訴訟時效。

2、物權請求權
物權請求權,是指基於物權而產生的請求權,具體包括物之返還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預防請求權。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只有物權請求權轉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因不當得利要求返還時,才適用訴訟時效,其他情況下的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3、知識產權
民法總則頒佈前,部分司法解釋已經對知識產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作出了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3條規定, 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 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該條明確了停止侵害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知識產權一般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及相關的其他權利。根據知識產權法的規定,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時,一般可以通過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方式進行救濟。對於前兩者,與物權請求權基本相同,如果適用訴訟時效,無異於意味著一種侵害事實持續經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受害人即只能對侵害事實聽之任之,陷於束手無策,這顯然有違公正和公序良俗。而對於賠償損失請求權,則為一般性債權請求權,當然可以適用訴訟時效。

4、環境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2號)第十七條 被侵權人提起訴訟,請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不受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時效期間的限制。
同樣,司法實踐中,許多判決依據訴訟時效起算、中斷規則得出訴訟時效期間未屆滿的結論,以維護該類型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第二類  不動產物權人和登記動產物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適用該項規定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 行使請求權的主體是不動產物權人或者登記動產的物權人

首先,無論是否已經登記,不動產物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均不適用訴訟時效。其次,依法登記了所有權的動產物權人請求返還原物亦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此類特殊物產包括《民法典》第225條規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再次,未登記動產物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依然受訴訟時效限制。未經登記的動產包括未經登記的特殊動產和依法不需要登記所有權的非特殊動產。由於動產流通頻繁,未經登記的動產以佔有為物權公示方法,第三人難以判斷動產佔有人是否為真正權利人,為了維護交易秩序,保護第三人信賴利益,未登記動產不適用本項規定。

2. 請求的內容為要求無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及孳息

《民法典》第460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孳息。”司法實踐中認為,由於權利人請求返還孳息的權利基礎為返還原物請求權,若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則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孳息亦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參見(2021)浙10民終3124號民事判決書、(2020)湘05民終1375號民事判決書】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物權人享有的請求恢復其物權圓滿支配狀態的權利,若當事人基於合同等債權關係請求對方返還原物,則請求權依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如(2020)最高法民終969號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最高法指出出賣人主張返還的貨物系基於買賣合同關係所交付,其返還原物的請求基於雙方的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糾紛,不屬於物權法意義上無權佔有應返還原物的情形,不符合《民法典》第196條的規定,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處理並適用訴訟時效有關法律規定。

雖然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不適用訴訟時效,但物權人基於其物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其損失的,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該訴訟時效自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原物滅失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參見(2017)最高法民再332號民事判決書】

第三類  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支付請求權

身份之上的請求權,一般包括基於撫養、贍養、解除收養關係、親子認領、離婚等法律關係的請求權。由於這類請求權以人的身份利益為內容,或以身份關係為前提,因此具有特殊性,一般不適用訴訟時效。

實踐中,對於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結束後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存在爭議。筆者認為,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存續期間義務人欠繳的相關費用,不宜因為關係終止轉為適用訴訟時效。父母子女之間、夫妻之間等特定身份關係即使結束,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撫養、贍養、扶養義務依然涉及社會的道德倫理和公序良俗,在撫養、贍養、扶養關係結束後起算訴訟時效不符合《民法典》第196條第3項的立法目的。

(2019)粵民申14003號撫養費糾紛案中,陳某與黃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約定陳某每月負擔兩人婚生子陳小某的撫養費,但陳某一直未支付撫養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陳小某訴請陳某支付撫養關係存在時拖欠的撫養費,系基於其與生父之間的血親關係,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也不存在何時起算訴訟時效的問題。

不過,也有案例認為,親屬之間為盡撫養義務而確定的定期給付撫養費、贍養費等情形,及身份關係受到侵害而轉化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情形,則具有了一般債的性質,應適用訴訟時效。

第四類  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1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首先,存款本息的請求權沒有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隨時請求金融機構兌付,難以確定訴訟時效何時起算。其次,存款關乎民眾生存利益,存款本息的請求權具有一定的社會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權利人請求返還的對象應為有資質的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請求返還非存款性資金(如保險、基金、理財產品等)仍受訴訟時效限制。在(2018)粵09民終458號合同糾紛案中,上訴人珠海保安公司於1997年將550萬涉案款項工程質保金存入電白縣交通合作基金會,並於2017年起訴要求交通合作基金會返還涉案款項。法院認為,交通合作基金會經營範圍僅限於吸收會員閒散資金入股、融通會員內部資金互借,並不面對不特定公眾,依法不具有金融機構吸納存款的資格和職能,因此,涉案款項不屬於《訴訟時效規定》第1條第1項規定的“存款”,珠海保安公司請求交通合作基金會返還款項的請求權應當依法適用訴訟時效。

此外,請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權利人不限於存款人本人。在(2014)邢民三終字第9號儲蓄合同糾紛案中,趙小林在1996年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工作人員在農行存款七千元,趙小林去世後,其繼承人在2011年意外發現了工作人員出具的存款收條。法院認為,雖然趙小林繼承人沒有銀行存單,但收條中明確注明了所收現金的起存時間、存期以及年利息率,明顯具備了儲蓄性質,且農行提交的原始存單憑證證明了涉案收款條中載明的存款確實存入了銀行,因此本案屬於儲蓄合同糾紛,趙小林繼承人請求農行返還存款本金及利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國債、金融債券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有國家或者金融機構的信譽做擔保,認購人基於對國家或金融機構的信賴購買債權,其投資具有類似於儲蓄的性質。

如果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僅限於某一個或某幾個特定主體認購,將不涉及公共利益,相應的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如(2015)民申字第1792號合同糾紛案中,機場股份公司為企業債券發行人,賽格公司承銷了該公司發行的企業債券並替其向債券持有人兌付了本息。賽格公司在十五年後起訴機場股份公司,請求其返還相應墊付款項。法院認為,雖然本案所涉債券屬於面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但是《訴訟時效規定》第1條第2項的情形不適用訴訟時效主要是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賽格公司作為債券承銷商,與最終認購人並非處於相同的地位,不屬於該條款所考慮保護的對象。

(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其原因在於充足的資本是企業開展對外經營活動的保障,也是企業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擔保,繳付出資請求權不應該受到時效的限制,否則有違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充實原則。

由於法律未對投資關係形式作限制,故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夥企業等均可適用本項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年修正)(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第19條第1 款規定:如果公司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可要求其依照章程繳納出資,該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是指股東出資義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股東沒有按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行為。目前我國實行公司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自主約定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在公司成立後,將其已經繳納的出資暗中撤回的行為。該行為既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也侵犯了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12條規定,股東抽逃出資的情形包括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等。

另外,《公司法解釋(三)》第19條第2款還規定,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權亦不受訴訟時效的約束。雖然公司債權人與公司之間構成債權債務關係而非投資關係,但公司債權人基於對公司資本的信賴與公司進行交易,其債權的實現有賴於股東適當而全面的出資。如果公司怠於行使繳付出資請求權,將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故而法律賦予公司債權人相應的訴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除民法典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外,學界也提出一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1、確認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該權利不屬於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故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2、基於共有關係產生的分割共有財產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是指共有人對其享有共有權的確認,並以此為基礎請求分割共有物的權利。我國理論界對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本質為形成權還是請求權存在爭議。一方面,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具有權利行使的單方性和無需他人協助的特點,符合形成權的特徵。另一方面,共有人行使分割請求權只是請求其他共有人一同分割共有財產,並不能通過單方行使權利完成共有物的分割,還需要共有人協商或法院裁判決定分割結果,所以這種權利又具有請求權的特徵。

但無論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本質為形成權還是請求權,其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結論不存在爭議,故筆者亦結合司法實踐分析典型的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的情形:

(1)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未分割,各繼承人均未表示放棄繼承的情形。根據《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5條,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未分割,各繼承人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依據《繼承法》第25條規定(已失效,現為《民法典》第1124條)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遺產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當事人訴請享有繼承權、主張分割遺產的糾紛案件,應參照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2) 離婚後發現尚有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請求分割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3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當事人離婚後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故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訴請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但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行為,依據《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3、請求撤銷合同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請求撤銷合同權本質上是形成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單方意思表示,使自己與他人間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形成權與支配權具有的共同特點是權利行使的單方性和無需他人協助性。但其不同點在於:支配權往往存在以不作為的方式行使的情形;而形成權一般以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為重要形式。支配權不具有特定的相對方;形成權具有特定的相對方。從形成權具有特定的相對方角度分析,其積極行使與否影響交易秩序的穩定,因此,其應受期間的限制,但該期間並非訴訟時效期間。

4、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關於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權是否為形成權存在爭議,但應予明確的是,其並非實體法意義上的請求權,故其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5、因相鄰關係產生的請求權。相鄰關係是羅馬法以來物權法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指相鄰近的不動產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具體而言,相鄰各方在對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依法應當給予對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於相鄰關係本身並非獨立的權利,其應從屬於不動產,因而基於相鄰關係產生的請求權,一般均認為不應適用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