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家族信託,遺囑信託,家庭服務信託,個人或企業財富管理信託,中國銀保監會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新規

《關於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的通知》,2023年03月20日正式出爐,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新分類涵蓋25個品種:在資產管理信託、資產服務信託、公益慈善信託三大類的框架之下,按主要信託業務品種和服務內涵,又細分出二級子項八大類分類,及三級子項涵蓋25個業務品種。對於可能存在邊界模糊的業務,新規要求信託公司要在穿透基礎上,按“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信託業務進行分類,嚴防利用信託機制靈活性變相開展違規業務,避免監管套利。新規留出了一定的行業發展的彈性擴容空間,“新型資產服務信託”這一類別,便為視為是一個對未來新品種實施監管的寬口徑設計。

一、資產服務信託

資產服務信託是為委託人量身定制的受託服務,不涉及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不適用規範資產管理業務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信託公司開展資產服務信託業務,應確保信託目的合法合規,提供具有實質內容的受託服務,不得通過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拆分轉讓等方式為委託人募集資金(依據金融監管部門規定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除外),原則上不得以受託資金發放信託貸款。信託公司確實基於委託人合法信託目的受託發放貸款的,應當參照《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銀監發〔2018〕2號,以下簡稱《委託貸款辦法》)進行審查和管理,其信託受益權轉讓時,受益人資質和資金來源應當持續符合《委託貸款辦法》要求。資產服務信託按照服務內容和特點分為財富管理服務信託、行政管理服務信託、資產證券化服務信託、風險處置服務信託和新型資產服務信託五類、共19個業務品種:

(一)財富管理服務信託。信託公司為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財富管理提供的信託服務,按照服務內容及對象分為7個業務品種:

1.家族信託。信託公司接受單一自然人委託,或者接受單一自然人及其親屬共同委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制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家族信託初始設立時實收信託應當不低於1000萬元。受益人應當為委託人或者其親屬,但委託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託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託或者慈善組織。單純以追求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託目的、具有專戶理財性質的信託業務不屬於家族信託。

2.家庭服務信託。由符合相關條件的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接受單一自然人委託,或者接受單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員共同委託,提供風險隔離、財富保護和分配等服務。家庭服務信託初始設立時實收信託應當不低於100萬元,期限不低於5年,投資範圍限於以同業存款、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股票為最終投資標的的信託計畫、銀行理財產品以及其他公募資產管理產品。

3.保險金信託。信託公司接受單一自然人委託,或者接受單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員共同委託,以人身保險合同的相關權利和對應利益以及後續支付保費所需資金作為信託財產設立信託。當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發生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約定將對應資金劃付至對應信託專戶,由信託公司按照信託檔管理。

4.特殊需要信託。信託公司接受單一自然人委託,或者接受單一自然人及其親屬共同委託,以滿足和服務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為主要信託目的,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5.遺囑信託。單一委託人(立遺囑人)為實現對遺產的計畫,以預先在遺囑中設立信託條款的方式,在遺囑及相關信託檔中明確遺產的管理規劃,包括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並於遺囑生效後,由信託公司依據遺囑中信託條款的內容,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6.其他個人財富管理信託。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接受單一自然人委託,提供財產保護和管理服務。委託人應當以其合法所有的財產設立財富管理信託,不得非法彙集他人財產設立財富管理信託。其他個人財富管理信託的信託受益權不得拆分轉讓。其他個人財富管理信託初始設立時實收信託應當不低於600萬元。

7.法人及非法人組織財富管理信託。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接受單一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委託,提供綜合財務規劃、特定資產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等信託服務。除以薪酬福利管理為信託目的外,法人及非法人組織財富管理信託應當為自益信託。法人及非法人組織財富管理信託受益權不得拆分轉讓。法人及非法人組織財富管理信託委託人交付的財產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應當以合法所有的財產設立財富管理信託。單個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以資產管理產品資金委託信託公司提供專戶受託服務,僅限於配置銀行存款、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上市公司股票、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及符合信託監管規定的衍生品。信託公司為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提供的受託服務不得與《指導意見》相衝突。信託公司可以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關於年金基金管理的規定,為年金基金提供專戶受託服務。除上述情形外,委託人不得以資產管理產品財產、資產服務信託財產或者以其他方式彙集他人財產設立財富管理信託,也不得通過向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間接轉讓財富管理信託受益權等方式幫助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以資產管理產品財產變相設立財富管理信託。

(二)行政管理服務信託。信託公司作為獨立第三方提供運營託管、帳戶管理、交易執行、份額登記、會計估值、資金清算、風險管理、執行監督、資訊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務的信託業務。按照信託財產和服務類型分為5個業務品種:

1.預付類資金服務信託。信託公司提供預付類資金的信託財產保管、權益登記、支付結算、執行監督、資訊披露、清算分配等行政管理服務,幫助委託人實現預付類資金財產獨立、風險隔離、資金安全的信託目的。

2.資管產品服務信託。信託公司接受資管產品管理人委託,為單個資管產品提供運營託管、帳戶管理、交易執行、份額登記、會計估值、資金清算、風險管理、執行監督、資訊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務,不參與資管產品資金籌集、投資建議、投資決策、投資合作機構遴選等資產管理活動。資管產品服務信託為資管產品提供行政管理服務,不得與《指導意見》相衝突。

3.擔保品服務信託。信託公司代表債權人利益,受託管理擔保物權,提供擔保物集中管理和處置、擔保權利集中行使等服務。

4.企業(職業)年金服務信託。信託公司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規定,受託管理企業(職業)年金基金。

5.其他行政管理服務信託。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管理其他特定資產,提供財產保管、執行監督、清算分配、資訊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務。涉及以財產權信託受益權轉讓、發行等方式變相為委託人融資的信託業務,不屬於行政管理服務信託。

(三)資產證券化服務信託。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以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設立特定目的載體,為依據金融監管部門有關規定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基礎資產受託服務。按照基礎資產類型和服務對象分為4個業務品種:

    1.信貸資產證券化服務信託。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為按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5〕第7號)開展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基礎資產受託服務。

2.企業資產證券化服務信託。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為按照《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號)開展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基礎資產受託服務。

  3.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服務信託。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為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指引》(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2012〕14號)開展的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業務提供基礎資產受託服務。

4.其他資產證券化服務信託。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為其他依據金融監管部門有關規定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受託服務。

    (四)風險處置服務信託。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為企業風險處置提供受託服務,設立以向債權人償債為目的的信託,提高風險處置效率。按照風險處置方式分為2個業務品種:

1.企業市場化重組服務信託。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為面臨債務危機、擬進行債務重組或股權重組的企業風險處置提供受託服務,設立以向企業債權人償債為目的的信託。

2.企業破產服務信託。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實施破產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企業風險處置提供受託服務,設立以向企業債權人償債為目的的信託。

(五)新型資產服務信託。信託公司經監管部門認可,依據信託法律關係開展的新型資產服務信託業務。

二、資產管理信託

信託公司設立發行、運營管理、終止清算集合資金信託計畫(以下簡稱信託計畫),均需符合《指導意見》相關規定,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按照審慎經營、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原則履行受託管理職責,加強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管理,有效防控期限錯配風險和投資集中度風險,實行淨值化管理,加強資訊披露,堅持打破剛兌,在賣者盡責基礎上實現買者自負,主動防控影子銀行風險。按投資性質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信託計畫、權益類信託計畫、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信託計畫、混合類信託計畫共4個業務品種:

(一)固定收益類信託計畫。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的信託計畫。
(二)權益類信託計畫。投資於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的信託計畫。
(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信託計畫。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的信託計畫。
(四)混合類信託計畫。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的信託計畫。

三、公益慈善信託

公益慈善信託按照信託目的分為慈善信託和其他公益信託共2個業務品種:
(一)慈善信託。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二)其他公益信託。除慈善信託以外,信託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開展,經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公益信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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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關於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的通知  銀保監規〔2023〕1號

各銀保監局,各信託公司,信託保障基金公司、信託登記公司、信託業協會:

為促進信託業務回歸本源、規範發展,切實防範風險,更高效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和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現就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進一步厘清信託業務邊界和服務內涵,引導信託公司以規範方式發揮制度優勢和行業競爭優勢,推動信託業走高質量發展之路,助力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一)回歸信託本源

信託公司從事信託業務應當立足受託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確保信託目的合法合規,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履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受託責任。

(二)明確分類標準

信託服務實質是根據委託人要求,為受益人利益而對信託財產進行各種方式的管理、處分。信託業務分類應當根據信託服務實質,明確各類業務職責邊界,避免相互交叉。

(三)引導差異發展

按照服務內容的具體差異,對信託業務進行細分,突出能夠發揮信託制度優勢的業務品種,鼓勵差異化發展,構建多元化信託服務體系。

(四)保持標準統一

明確資產服務、資產管理、公益慈善等各類信託業務功能,在各類業務服務內涵等方面與國際接軌。資產管理業務監管標準對標《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與國內同業保持一致。

(五)嚴格合規管理

嚴防利用信託機制靈活性變相開展違規業務。信託公司要在穿透基礎上,按“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信託業務進行分類。

二、明確信託業務分類標準和要求

信託公司應當以信託目的、信託成立方式、信託財產管理內容為分類維度,將信託業務分為資產服務信託、資產管理信託、公益慈善信託三大類共25個業務品種(具體分類要求見附件)。

(一)資產服務信託

資產服務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律關係,接受委託人委託,並根據委託人需求為其量身定制財富規劃以及代際傳承、託管、破產隔離和風險處置等專業信託服務。按照服務內容和特點,分為財富管理服務信託、行政管理服務信託、資產證券化服務信託、風險處置服務信託及新型資產服務信託五類、共19個業務品種。

(二)資產管理信託

資產管理信託是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律關係,銷售信託產品,並為信託產品投資者提供投資和管理金融服務的自益信託,屬於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適用《指導意見》。信託公司應當通過非公開發行集合資金信託計畫(以下簡稱信託計畫)募集資金,並按照信託檔約定的投資方式和比例,對受託資金進行投資管理。信託計畫投資者需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在信託設立時既是委託人、也是受益人。資產管理信託依據《指導意見》規定,分為固定收益類信託計畫、權益類信託計畫、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信託計畫和混合類信託計畫共4個業務品種。

(三)公益慈善信託

公益慈善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按照委託人意願以信託公司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信託業務。公益慈善信託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於非公益目的。公益慈善信託按照信託目的,分為慈善信託和其他公益信託共2個業務品種。

三、落實信託公司主體責任

信託公司應當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做好業務分類工作,準確劃分各類信託業務,並在此基礎上明確發展戰略和轉型方向,增強受託服務意識和專業服務能力,以發揮信託獨特功能、實現良好社會價值為導向,積極探索開展資產服務信託和公益慈善信託業務,規範開展符合信託本源特徵、豐富直接融資方式的資產管理信託業務,提高競爭力和社會聲譽,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基礎上實現高質量發展。

(一)明確業務邊界

信託公司應當嚴格把握信託業務邊界,不得以管理契約型私募基金形式開展資產管理信託業務,不得以信託業務形式開展為融資方服務的私募投行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通道業務和資金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承諾最低收益,堅決壓降影子銀行風險突出的融資類信託業務。

(二)提高分類品質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結合監管要求和公司業務特點,細化分類標準,根據信託服務實質對信託業務進行全面、準確分類。信託公司不得擅自調節信託業務分類,同一信託業務不得同時歸入多個類別。確有擬開展的新型信託業務無法歸入現有類別的,應當與屬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溝通,按照服務實質明確業務分類歸屬後開展。信託公司應當組織信託業務分類專題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知信託業務分類標準並準確分類,按照監管要求填報相關監管報表,確保報送數據準確性。

(三)完善內控機制

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業務分類納入內部控制體系,明確歸口管理部門以及業務部門、合規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等職責,完善資訊系統,為做好信託業務分類提供必要的資源和保障。信託公司應當建立信託業務分類定期監測排查機制,加強合規管理和數據核驗,確保信託業務持續符合分類標準和監管要求。信託公司應當建立追責問責機制,對重大差錯予以嚴肅問責。

(四)有序實施整改

為有序實施存量業務整改,確保平穩過渡,本通知設置3年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後存在實際困難,仍難以完成整改的,可實施個案處理。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業務,按照嚴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對於其他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信託業務,單設“待整改業務”一項,有序實施整改。信託公司應當在準確分類基礎上充分識別待整改業務,制定整改計畫,明確時間進度安排,待整改業務規模應當嚴格控制在2022年12月31日存量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已納入資管新規過渡期結束後個案處理範圍的信託業務,應當納入待整改業務,按照資管新規有關要求及前期已報送的整改計畫繼續整改。

四、加強監管引領

(一)完善監管規則

銀保監會根據信託業務發展情況,制定完善各類信託業務具體監管規則,研究完善信託公司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持續完善資本管理、信託保障基金籌集、信託產品登記等配套機制,修訂非現場監管報表,保障信託業務分類工作有序落地。

(二)加強日常監管

各銀保監局應當督促指導轄內信託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對存量信託業務準確分類、有序整改。各銀保監局應當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對信託業務分類準確性及展業合規性實施持續監管,防止監管套利。各銀保監局應當提高監管主動性和前瞻性,及時、準確發現違規問題並採取有針對性的糾正措施,責成信託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應當依法採取暫停業務等審慎監管措施,並要求信託公司嚴肅處理責任人員。

(三)加強宣傳引導

各銀保監局應當指導轄內信託公司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引導金融消費者正確認識信託關係實質和信託業務風險特徵,樹立信託產品打破剛性兌付的風險意識。信託業協會應當加強宣傳引導,組織信託公司自覺落實相關要求,普及信託相關知識,提高社會各界對各類信託業務的認知度。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本通知實施前公佈的規範性檔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各信託公司應當於本通知實施後30日內將存續信託業務分類結果和整改計畫報送屬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

中國銀保監會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