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申購美納斯達克上市中資公司IPO股票,約定申購不成按年化10%(已扣除2%管理費)還本付息,獲判決支持

【康復國際醫療有限公司沒有在約定的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美國上市,2022年2月16日才在納斯達克股票交易所掛牌上市,因此,王O分要求中鑫匯海公司退還投資本金,並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均符合協議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2022)京0105民初28486號(發佈日期:2023-06-03)
原告:王O分,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
被告:中鑫匯海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
法定代表人:龍O躍。
委託訴訟代理人:袁O,男,中鑫匯海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職員。
被告:姚O群,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臨清市。
原告王O分與被告中鑫匯海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鑫匯海公司)、姚O群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O分,被告中鑫匯海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袁楊,均通過網路庭審方式參加了訴訟。被告姚O群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王O分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王O分與中鑫匯海公司、姚O群於2020年6月12日簽訂的《康復國際美國上市出資委託投資協議》已於2022年2月11日解除;2、判令中鑫匯海公司、姚O群共同向王O分返還投資款120萬元;3、判令中鑫匯海公司、姚O群共同支付利息(以12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0%計算,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4、本案訴訟費用由中鑫匯海公司、姚O群負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6月12日,王O分與中鑫匯海公司、姚O群簽署《康復國際美國上市出資委託投資協議》。協議約定,王O分擬投資案外人康復國際醫療有限公司(江蘇亞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上市以前的股權,投資金額120萬元,股權由中鑫匯海公司代持;如康復國際醫療有限公司在美國如期上市,按出售所持股票的方式變現退出;如2021年5月31日前沒有完成在美國上市,或者2021年12月31日股票無法退出的,中鑫匯海公司應在3個月內無條件退回投資本金,並承擔年化12%的利潤分紅,王O分按照所投金額的年2%向中鑫匯海公司支付管理費。協議簽訂後,王O分於2020年6月19日、6月20日期間將共計120萬元投資款匯入中鑫匯海公司帳戶。中鑫匯海公司、姚O群在2021年5月31日前,未按約定完成案外人上市義務,應當在2021年8月31日前將王O分投資本金及利息返還。王O分在2022年1月25日至2月10日期間多次找姚O群溝通退款事宜,姚O群承諾2月底解決。王O分於2022年2月11日以書面形式致函中鑫匯海公司、姚O群,要求解除案涉協議,履行退款義務。中鑫匯海公司、姚O群至今未履行退款義務,故王O分訴至法院。
被告中鑫匯海公司辯稱:認可王O分的訴訟請求,同意償還王O分本金,利息是按照10%單利計算。中鑫匯海公司目前沒有資產,只能等投資股票變現後才能償還,希望與王O分協商調解。王O分屬於投資行為,投資有相應風險,沒有承諾保本保息。
被告姚O群未作答辯。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0年6月12日,中鑫匯海公司(作為甲方)與王O分(作為乙方)簽訂《康復國際美國上市出資委託投資協議》,協議約定:康復國際醫療有限公司(香港註冊名稱,大陸名稱:江蘇亞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準備赴美上市,已經與甲方簽訂了美國上市獨家投資顧問上市服務協議;乙方願意投資康復國際醫療有限公司上市以前的股權,按照康復國際醫療有限公司市值12億元估值,投資到甲方,由甲方代持股票;乙方投資120萬元,所持股份千分之一由甲方指定代持;乙方投資以康復國際醫療有限公司在美國上市後出售所持股票的方式變現退出;如果康復國際醫療有限公司美國上市2021年5月31日前沒有完成上市,或者2021年12月31日股票無法退出的,甲方應在3個月內無條件退回乙方投資本金,並承擔年化12%的利潤分紅(計息從乙方資金匯入甲方帳戶之日起算);如果康復國際醫療有限公司美國上市成功,在股票解禁後,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就其所代持的乙方股票擇機退出,乙方應事先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執行乙方的退出請求;乙方按照其所投金額的2%/年向甲方支付管理費,股票退出的利潤超過年化12%以上部分,甲乙各分配50%。該協議落款處,姚O群作為甲方授權代表簽名。
王O分於2020年6月19日向中鑫匯海公司帳戶轉賬90萬元,於2020年6月20日向中鑫匯海公司帳戶轉賬30萬元。中鑫匯海公司於2020年6月30日出具《收據》,載明收到王O分投資康復國際醫療有限公司投資款合計120萬元。
2022年2月11日,王O分向中鑫匯海公司、姚O群郵寄《關於終止上市委託投資協議的告知函》,並於同日將該告知函的電子檔通過微信軟體發送給姚O群。告知函載明:根據《康復國際美國上市出資委託投資協議》相關條款約定,當觸發“康復國際醫療有限公司2021年5月31日前沒有完成美國上市”,或者“康復國際醫療有限公司上市後2021年12月31日股票無法退出”任一條款時,你方應在3個月內無條件退回乙方投資本金;現離2021年5月31日已過去八個多月,你司仍未啟動退款,本人現書面函告,要求立即終止協議,你方履行還款義務,還款包括120萬元本金,匯款日至返款日期間年化10%(已去除2%的管理費)的利息。王O分提交順豐快遞查詢記錄,據以證明中鑫匯海公司於2022年2月14日簽收該告知函。
庭審中,王O分提交微信軟體記錄截圖,記錄顯示,姚O群於2022年2月11日收到王O分發送的告知函電子檔後,回復稱:“按照約定,您提出退款的三個月內,給您退款”“12月31號,沒有退出的,三個月內退款”。
中鑫匯海公司提交由姚O群、案外人劉某某與中鑫匯海公司於2023年3月21日簽訂的《股票分配協議》,據以證明劉某某對王O分的債權承擔償還責任。經查,該協議載明,姚O群、劉某某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間通過雙方實際控制的中鑫匯海公司投資揚州華達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用於購買其擬在美國納斯達克股票交易所掛牌上市的公司美華國際醫療股票,並通過EXCELDYNAMICBUSINESSLIMITED合計持有美華國際醫療585000股的股票;2022年2月16日美華國際醫療在美國納斯達克股票交易所掛牌上市,且目前已解禁;姚O群、劉某某合計代持投資人投資金額1051.14萬元,雙方各自承擔50%的債務還款和投資本金及收益返還,其中,劉某某承擔投資人王O分的投資本金及收益的返還。
經詢,中鑫匯海公司表示美華國際醫療公司與康復國際醫療有限公司是同一個公司,康復國際醫療有限公司在香港註冊,美華國際醫療公司在開曼群島註冊。
本案審理期間,王O分向本院申請對中鑫匯海公司名下財產保全。本院於2022年5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中鑫匯海公司名下銀行存款1400547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凍結其與不足部分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本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王O分與中鑫匯海公司於2020年6月12日簽訂《康復國際美國上市出資委託投資協議》,約定王O分投資120萬元,由中鑫匯海公司代王O分持有康復國際醫療有限公司股權,並約定如果康復國際醫療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31日前沒有完成美國上市,或者2021年12月31日股票無法退出,則中鑫匯海公司應在3個月內退回王O分投資本金,並支付王O分利潤分紅。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以及中鑫匯海公司提交的《股票分配協議》,可知康復國際醫療有限公司沒有在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美國上市,因此,王O分有權要求中鑫匯海公司退還投資本金,支付利潤分紅。王O分在2022年2月11日向中鑫匯海公司郵寄併發送了《關於終止上市委託投資協議的告知函》,要求立即終止協議,履行還款義務,符合協議約定,本院確認《康復國際美國上市出資委託投資協議》已於2022年2月11日解除。王O分要求中鑫匯海公司退還投資款120萬元並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均符合協議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姚O群雖然在《康復國際美國上市出資委託投資協議》上簽名,但是協議內容並未約定姚O群的權利義務,應認定姚O群是作為中鑫匯海公司的授權代表簽署合同,合同權利義務由中鑫匯海公司承擔。王O分要求姚O群承擔返還投資款、支付利息的責任,缺乏法律依據。中鑫匯海公司提交的《股票分配協議》,系中鑫匯海公司與姚O群、劉某某簽訂,王O分並非該協議的當事方,中鑫匯海公司不能據此免除向王O分付款的責任。
姚O群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不影響本院根據查明的事實缺席予以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五百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王O分與被告中鑫匯海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於2020年6月12日簽訂的《康復國際美國上市出資委託投資協議》於2022年2月11日解除;
二、被告中鑫匯海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退還原告王O分投資款120萬元;
三、被告中鑫匯海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王O分利息(以120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實際返還投資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計算);
四、駁回原告王O分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404.92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中鑫匯海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金融法院。
審判員 楊 帆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孟可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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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2022)京0105民初28486號
申請人:王O分,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
被申請人:中鑫匯海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
法定代表人:龍O躍。
被告:姚O群,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臨清市。
本院在審理申請人王O分與被申請人中鑫匯海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鑫匯海公司)、被告姚O群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王O分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申請人中鑫匯海公司名下銀行存款1400547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或凍結其與不足額部分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王O分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王O分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中鑫匯海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1400547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或凍結其與不足額部分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王O分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員 楊 帆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書記員 趙炳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