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大陆公证具实质证据力及执行力;英美公证属文书认证,只有形式证据力;律师见证属一般见证,遵循民法规范

公证制度的发展,随着各国法制体系的不同,也有欧洲大陆拉丁公证制度及英美普通法系公证制度之区别。于欧陆拉丁公证制度,公证人资格之取得,需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训练,其执行职务有「公的职务」之性质,具「准公务员」的身分。而公证人执行职务时,除了审查文书的形式外,对于证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也需进行实质审查,且作成之公证书具有实质证据力及执行力。中国大陆的公证制度即采取欧陆拉丁公证制度。

至于英美公证制度,公证人资格的取得,不需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训练,属自由业者,主要的职务为证明本人的签名,作成的公证文书,仅具形式的证明力,并无实质证据力及执行力。
公证与律师见证或地政士的签证有何不同?

公证本质上即「公的证明」,国家机关藉由公权力的行使,对于法律行为、与私法上权利义务有关的事实或文书,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减免当事人举证的困难或查证的困扰。而国家任命得执行公证业务资格者,即「公证人」。公证人依法制作的公证书,性质上为公文书,因此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推定为真正,在诉讼上,除非可提出与公证书内容记载相反的证据,否则法院会认定公证书记载的法律行为或私权事实确实存在。

至于见证,是指藉由第三者的在场,证明事实的存在。见证人并没有资格的限制,律师或一般民众均可为见证人。律师的见证也是一般的见证,只是律师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且经考试及格,与一般的见证人有所差异。而地政士的签证是指地政士得执行不动产契约或协议的签证业务。办理土地登记时,若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经地政士签证,证明签署人之身分及签章正确性,当事人可免亲自到场。但无论是律师见证或地政士签证,其所见证或制作的文书仍然属于私文书的性质,与公证书性质上为公文书不同,私文书在诉讼上并无推定内容为真正的效力。
~~台湾民间公证人与律师认证业务

(一)公证

1. 法律行为的公证。所谓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表达出意思,而在私法上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例如各式契约。其中,常见的公证业务有针对租赁契约、消费借贷契约、宿舍借用契约、承揽契约、买卖契约、离婚协议书、合伙契约、遗产分割协议及遗嘱等,由当事人请求公证人依法作成公证书,证明契约作成。

2. 私权事实的公证。私权的事实,则是指因人民的行为举止,导致发生与私法上权利义务有关的事实。其中,常见的公证业务有针对保险箱开箱、网页侵权的证据保全等,由当事人请求公证人依法作成公证书,证明事实存在。

(二)认证

至于认证业务,是证明文书的制作或它形式上是真的,可再区分成四种情形,分别为:

1. 私文书的认证。对于民众自己作成的文书属于私文书,可以请求公证人办理认证,例如授权书、遗嘱的认证。

2. 涉及私权的公文书,要持往境外使用时。当国内的公文书要拿到国外或大陆地区使用时,由于国外受理文件的单位无法知悉该文件是否是真的,因此通常都需要经过公证人的认证,由公证人办理认证,确认该文件的真实性后,当事人才可以持该文件到境外使用。

3. 公、私文书的缮本或复印件。缮本和复印件都是依照原本作成的文书,当事人可以请求公证人认证文书的缮本或复印件与原本或正本相符。

4. 文书的翻译本。以下两种是认证文书的翻译本常见的情形:
(1)国内的公文书或私文书要拿到国外使用时,需要将中文翻译成外文,例如为了办理移民,要拿国内户政事务所核发的出生证明到国外使用。
(2)国外的外文文件拿回国内使用,需要将外文翻译成中文。例如自国外大学毕业,回国内求职时,公司要求外文的毕业证书需翻译成中文,且要由公证人认证,确认翻译本的正确性。
    公证人认证翻译本时,除了审核原件的真实性外,也会审认翻译是否正确。

(三)公证人与律师有什么不同?

(1)角色定位不同。虽然公证人或是律师都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是在角色定位上,其实有本质上的差异。公证人是中立公正的第三者,受国家的委托,需考量各方的立场,协助当事人作成合法有效的契约。此外,因为公证人是受国家的委托执行职务,国家对于公证人的也有严格的监督、遴选,哪些是经过国家遴任的合法民间公证人?可以在司法院的「民间公证人名册」查到。

至于律师在律师法、律师伦理规范等规范之内,考量的则是委托人最大的合法利益。例如律师伦理规范第7条:「律师应体认律师职务为公共职务,于执行职务时,应兼顾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依据本条规定,律师追求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还是要兼顾公共利益。

(二)业务内容。全职的民间公证人可以办理公证及认证的业务,公证人即使有律师资格,也不能执行律师业务;律师若经过司法院遴任,同时具有兼职的民间公证人身分时,则可以办理认证业务,但不可以办理公证业务。

(三)费用。公证人的收费是依照公证法的规定,不可以任意增减费用;司法院也有公告「公证费用标准表」,不论是法院公证人或民间公证人,都要依照法定的费用收费。而律师的收费则依每位律师有不同。律师法只要求律师必须向委托人说明酬金的数额和计算方式,并没有像公证法中有各项费用收取标准的规定。
~~美国律师公证(认证)

在美国,公证人是指接受了法律训练并获得政府颁发的执照,从事相关法律事务的人,常常作为见证者证明文件签字。在美国的一些州,将律师同时也是视作公证人,但另一些州不将律师视作公证人,公证人需要接受训练,通过考试并获得执照(这种执照比较容易获得)。所以,根据所在洲的不同,办理公证的人员也不同,有些是美国公证员,有些则是美国公证律师。

美国没有像中国公证处一样的行政部门。美国公证没有国家公权力的成分。美国的公证人员不属于公务员,多为自然人,没有美国财政拨款,通过公证收取费用,一般费用在30美元左右,加油站、银行、产权公司、律师行,甚至卖杂货铺都有公证员可以做公证证明。

美国的公证证明一般当场就能获得。美国的公证人员仅仅是公证签名,盖手印,但并不对文件的内容负责。简言之,一位客人要做赠与公证,客人带着文件前往公证人员处,当着公证人员的面签字,公证人员就会为您盖上公证章,证明是客人亲自签字。但是关于赠与的内容,就不由公证人员负责了。

领事馆公证/认证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一般意义来说,任何在美国产生的文件拿到中国内地去用,必须要经过领事馆的公证/认证。领事认证是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通常会经过三个阶段,也叫美国三级认证!

第一级认证  公证文件

取得文件原本,在当地的公证处或县政府做认证。即拿到文件后,首先应当由当地公证人员办理公证或有权机关出具“核证副本”(Certified Copy)。

第二级认证  州务卿认证

州务卿的认证可以理解为州一级的认证。每个州的认证办公室认证办理时间会有所不同,办理的费用也会不同。没关系,无论您在哪个洲,公事通会对文件跟州务卿认证办公室联系确认,全部的认证流程也由我们完成。

第三级认证  中国领事馆认证

大使馆的认证是三级认证的最后一步,即领事认证。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除此之外分别在美国纽约、旧金山、洛杉矶、芝加哥和休斯敦驻有总领事馆。可以办理全美所有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香港地区之国际公证人和中国委托公证人

香港沿用的是英国的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没有"公证人"这个专门职业,从而香港并不设立公证处,由于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因此不同于内地的公证文件由公证处出具,香港的公证文件由公证人出具,而公证人多由香港律师担任。香港的公证人主要分香港国际公证人和中国委托公证人。

1、国际公证人

香港国际公证人(Notary Public)是由香港高等法院依据《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委任并监管的资深的执业律师担任,负责为公众证明、证实或核证文件及监督宣誓、誓词或声明以送往海外使用(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件除外)。香港国际公证人的名字必须在香港高等法院的公证人注册纪录册上注册。国际公证人办理的是到世界各国或地区使用的公证手续,该公证手续依据适用于香港的国际条约被相关国家或地区认可。

由于香港是《海牙取消认证公约》(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成员,所以经由香港国际公证人签署及盖章后的文件在国际上受广泛认可。

2、中国委托公证人

由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文件的公证不适用国际条约,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CAAO),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中国委托公证人是由中国司法部任命为中国委托公证人的香港律师,负责办理香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公证手续,也可以理解为是内地认可的公证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司发通〔1996〕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香港回归后,这一制度继续实行,所以当前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时,当事人仍须根据该规定对香港的文件进行真实合法有效证明后提交才受法律保护。

3、高院加签和领事认证

香港高等法院加签认证服务也叫高院加签

香港是《海牙取消认证公约》(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成员。同时由于香港属于中国领土,没有外交部门,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核证的文件可以于其他已签署该公约的司法管辖权区内就法律目的使用,即由香港高等法院行使外交部领事职责,为香港文书送往香港之外使用办理认证加签服务。

香港高等法院加签只认证某些属公共性质的文件,并且此类文件须要由公职人士签发(例如:香港特区政府认可的公职人员签发的商业登记证及公司注册证书),或经由香港法律公证人或监誓员所签署的文件(例如:法律公证人公证的授权书、核证副本或监誓员监誓的宣誓书)。高等法院只是对前一步公证机构或公证人的签章加以确认,并不对所需认证文件内容认证。

一般来说,需要在高等法院加签的文件主要都是在《海牙取消认证公约》(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成员或接受《海牙取消认证公约》认证文件的国家或地区使用。

领事认证

对于非《海牙取消认证公约》(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成员的国家或地区,如果该国或地区要求一些文件须进行领事认证的话,当事人须办理香港高等法院加签认证后,将文件送往该国驻香港领事馆办理领事认证;如果该国或地区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在香港高等法院加签后的文件须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往该国驻北京使馆办理认证。

除了上文所述可以对高院加签认证文件进行领事认证外,一些国家的使领馆也可以对商事证明直接办理领事认证。通常办理商事证明领事认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委托香港总商会直接对接该国驻港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另一种是,依据内地与香港总商会签署的《两地互认协定》,香港地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出具的贸易单据、文件经香港总商会认证后可送交内地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贸促会”。英文全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简称为:“CCPIT"。)认证,再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最后送外国驻华使馆办理领事认证。

办理领事认证所需文件的具体要求由目标使用国或地区的使领馆规定,通常各个使领馆的要求会相距甚远。

商事证明

商事证明是一国或地区的国际商会应该国或地区的工商企业和个人的邀请,对某一商业事实或商业文书或单据的真实性加以证明。这些证明是依照国际惯例或基于当事人对商会的信任,它不具有司法性,也不具有行政性。必要时,作出证明的商会代表有义务就所作证明作证。商事证明具有国际效力,它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因其所享有的信誉得到当事人的承认。在涉外商事活动中,因为商会享有的特殊信誉,它的证明效力常常甚至强于一般的公证效力,一些文件经商事证明即可被一些国家和地区接受。

在香港可以办理商事证明的商业协会主要有香港总商会(The Hong Kong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英文:The Chines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简称:厂商会)和香港中华总商会(The Chinese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CGCC) )。

对于海外使用(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件除外)的专利商标相关手续,如果根据使用国或地区法律要求,不需要提供公证人公证被授权签字人在文件上签名并盖章的过程的证明文件,仅需要提供确认事实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办理商事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