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之事由,确认婚姻关系存在(离婚无效)或不存在(结婚无效)之事由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事由:

按民法第988条规定,结婚不具备第982条规定之方式或违反第983 条、第985条之规定者,无效。

~~第 988 条
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效:
一、不具备第九百八十二条之方式。
二、违反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
三、违反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但重婚之双方当事人因善意且无过失信赖一方前婚姻消灭之两愿离婚登记或离婚确定判决而结婚者,不在此限。
~~第 982 条
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
~~第 983 条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
~~第 985 条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

----撤销婚姻事由:

若是未成年人结婚,因其违反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仍可于其成年或怀孕前向法院请求撤销。除年龄限制外,法律另外明定四种撤销事由分别:监护与被监护人于监护关系存续中结婚、不能人道、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结婚以及被诈欺胁迫而结婚,有以上三种情形者,当事人可向法院请求结婚撤销。

----确认婚姻关系存在(离婚无效)

(一)民法第1050条规定,离婚应以书面为之,须有两位以上证人签名并至户政机关为离婚登记,故协议离婚的法定要件有三:离婚协议书+两位离婚证人签名+户政离婚登记。
(二)其中,离婚协议书+户政离婚登记部分,户政部分会予以审查,故此两要件原则不会有问题。
(三)但就两位证人签名部分,户政无法进行实质审查,且依实务见解,该证人虽不须于协议离婚时在场,然其仍须为亲见或亲闻双方当事人确有离婚真意之人,故随便找个根本不认识夫妻双方之路人签名,则于后续提起确认婚姻关系存在(离婚无效)之诉,该离婚极高机率会被认定为无效。

----确认婚姻关系不存在(结婚无效)

(一)离婚之外,另一个可能使婚姻关系解消掉的规定。
(二)依民法第982条、第988条第1款,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事务所为结婚之登记;结婚不具备前揭法定方式者,无效,故结婚的法定要件有三:结婚协议书+两位结婚证人签名+户政结婚登记。
(三)其中,结婚协议书+户政结婚登记部分,户政部分会予以审查,故此两要件原则不会有问题。
(四)但就两位结婚证人签名部分,户政无法进行实质审查,且依实务见解,该结婚证人签名虽不限于作成结婚书面或办理结婚登记时为之,但仍须亲见或亲闻结婚当事人确实具有结婚真意者,始足充任,倘结婚证人未曾亲见或亲闻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具有结婚真意,即难认结婚合于上揭法定要件而为有效。
(五)确认婚姻关系不存在(结婚无效),依民法第999条之1规定准用同法第1058条规定,仍可依民法第1030条之1第1项前段规定请求分配剩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