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正文中寫明的訂立日期與合同簽署日期不一致,合同生效日期可早於合同簽訂日期?落款日期不存在的合同效力?

涉及到交易一般都會簽訂書面合同,但在實務過程中有的合同雙方蓋章或簽名後,沒有落款日期;或者同一份合同落款日期甲乙雙方不一致;或者同一事項,一式多份合同之間,落款日期不一致;又或者落款日期與合同正文中寫明的訂立日期不一致。

一、合同簽署日期可以和約定日期不一樣

合同簽署日期和約定日期不一樣是可以的。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可。提醒您合同一般情況下,是先成立,而後生效。成立需要合同雙方意思表達一致即可以,而生效則需要法律判斷。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勞動合同,由於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往往勞動合同訂立之時,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係已經成立。另外,合同的形式有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口頭合同較為寬鬆些。

二、合同生效日期可以早於合同訂立日

當事人約定訂立書面合同,合同還沒有簽訂,一方已經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對方接受該履行的,合同就已經實際成立並生效了。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三、當事人雙方簽字日期不一致合同有效嗎?

  1.當事人雙方簽字日期不一致,只要合同雙方主體合格、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的,簽訂日期與落款日期不一致,屬於有暇疵,但不影響合同效力。

  2.因為判斷合同的有效性應依《民法典》的規定認定,只要系合同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就為有效合同。

  3.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當合同落款日期不存在時,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1、落款日期不存在,但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此種情況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只要系合同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麼該合同就為有效合同。因此,雖然合同落款日期不存在有一定瑕疵,但合同雙方對合同的內容無異議,合同依然成立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雙方均應遵守合同約定。但在此種情況下,也需要注意,如果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但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此合同仍然為無效合同。

2、落款日期不存在,合同雙方意思表示又不一致。此種情況還可細分為:

(1)一方僅對落款日期引起的合同生效、解除等時間提出異議,對合同主體內容未予異議的。這種情形應參照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處理,因為合同生效、解除時間屬於合同雙方可協商事項,並未涉及到合同主體內容的變更,而只有當合同主體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時,雙方才需重新簽訂合同。因此,此種情形下,合同依然能夠成立並生效,但對於合同生效時間等應結合合同具體內容加以認定。

(2)一方對合同完全予以否認。此種情形下,不能僅僅以合同落款時間不存在而認定該合同無效。應結合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後的具體表現,如果一方已經按照合同全部履行了義務或者履行了一部分,那麼則應認定該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簽訂後,雙方都沒有實際履行,那麼很有可能是合同未生效或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