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之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成屋交易:新建现房和二手房)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19 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120263816 號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 8 點、第 12 點之 1、不得記載事項第 5 點(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 81 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80265629 號公告(中華民國 109年 5 月 1 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 63 次會議通過。

立契約書人買方_______、賣方________茲為下列成屋買賣事宜,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協議條款如下。

契約審閱期:

本契約於________年___月__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第一條 買賣標的   成屋標示及權利範圍:已登記者應以登記簿登載之面積為準。

一、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__縣(市)__鄉(鎮、市、區)__段__小段__地號等__筆土地,面積__平方公尺(__坪),權利範圍__,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__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__區__用地)。

二、建物標示:

(一)建號__。

(二)門牌__鄉(鎮、市、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

(三)建物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面積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其他__平方公尺共計_平方公尺,權利範圍__,用途__。

(四)附屬建物用途__面積__平方公尺。

(五)共有部分建號__,共有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權利範圍__。

三、本買賣停車位(如無則免填)為:

(一)□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其他__。

(二)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總停車位__個。

(三)□有獨立權狀面積__平方公尺(__坪)□無獨立權狀,編號第__號車位__個。

      (如附圖所示或登記簿記載)

本買賣範圍包括共有部分之持分面積在內,房屋現況除水電、門窗等固定設備外,買賣雙方應於建物現況確認書互為確認(附件一),賣方於交屋時應維持原狀點交,但點交時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第二條 買賣價款    本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__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_元整,

二、建物價款:新臺幣__元整,

三、車位總價款:新臺幣__元整。

第三條 付款約定

買方應支付之各期價款,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於___(地址:___),交付賣方。

一、簽約款,新臺幣__元,於簽訂本契約同時支付(本款項包括已收定金__元)。

二、備證款,新臺幣__元,於__年__月__日,賣方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同時支付。

三、完稅款,新臺幣__元,於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下後,經__通知日起__日內支付;同時雙方應依約繳清稅款。

四、交屋款,新臺幣__元

      □無貸款者,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__通知日起__日內支付;同時點交本買賣標的。

      □有貸款者,依第五條及第六條約定。

      賣方收取前項價款時,應開立收訖價款之證明交買方收執。

第四條 原設定抵押權之處理

本買賣標的物原有抵押權設定者,其所擔保之未償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下列約定方式之一處理:

   □買方貸款時:

         □買方承受者,雙方應以書面另為協議確認(附件二承受原貸款確認書)。

         □買方依第五條第一款約定授權貸款銀行代為清償並塗銷抵押權。

   □買方不貸款,賣方應於完稅款或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清償並塗銷抵押權。如未依上述期限清償者,買方有權自價金中扣除未償債務金額並於交屋款交付前代為清償。

   □其他:_________。

第五條 貸款處理之一(貸款成數(金額)不足之处理)

買方預定貸款新臺幣_____元抵付部分買賣價款,並依下列約定辦理貸款、付款事宜:

一、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之授權代償等文件及指定融資貸款之金融機構;未指定者,得由賣方指定之。

二、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

        □買方應於貸款核撥同時以現金一次補足。

        □買賣雙方得解除契約。

        □其他________。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

        □買方得解除契約,其已付價款於解除契約__日內,賣方應連同遲延利息一併返還買方。

        □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其他_________。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

       除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外,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日(不得少於十個金融機構營業日)給付其差額,逾期未給付賣方得解除契約。

第六條 貸款處理之二(貸款手續辦理)

買方應於交付完稅款前,依__通知之日期親自完成辦理貸款所需之開戶、對保及用印等,並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簽訂撥款委託書,授權金融機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撥付。

      □將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入賣方於__銀行__分行存款第__號帳戶。

      □於實際核准貸款金額範圍內,撥(匯)入__銀行__分行第__號帳戶(還款專戶),以清償原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貸款,俟該抵押權塗銷後,由受託金融機構將剩餘款項悉數撥(匯)入__銀行__分行第__號,賣方所開立或指定之專戶。

      □其他撥付方式:___。

二、由__通知雙方會同領款交付。但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開立與完稅款及交屋款同額且註明以賣方為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號碼:__)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予賣方;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買方未依約交付未付價款,經催告仍拒絕履行者,賣方得行使本票或擔保權利。

三、第一款撥款委託書所載金額不足支付交屋款者,其差額部分準用前款規定。

       買方簽訂撥款委託書交付貸款之金融機構後,除房屋有附件一第五項至第七項所確認事項內容不實之重大瑕疵者外,買方不得撤銷、解除或變更前開貸款案之授信契約及撥款委託,或請求貸款之金融機構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

第七條 所有權移轉

      雙方應於備證款付款同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須檢附之文件書類備齊,並加蓋專用印章交予 □受託地政士,□受託律師,□買方,□賣方,□其他__負責辦理。

      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倘須任何一方補繳證件、用印或為其他必要之行為者,應無條件於__通知之期日內配合照辦,不得刁難、推諉或藉故要求任何補貼。

      本買賣標的如為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新建成屋(以下簡稱新建成屋),於本契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買方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除新建成屋依前項本文規定,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外,買方於簽約時如指定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應於交付必備文件前確認登記名義人,及提出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附件三),該第三人應在該聲明書上聲明是否同意與本契約買方所未履行之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並簽章。

      辦理所有權移轉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申報移轉現值:

      □以本契約第二條之土地及建物價款申報。

      □以__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及建物評定現值申報。

二、賣方若主張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於契約書內(附件四:按優惠稅率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另行確認後,據以辦理之。

第八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本買賣標的物應繳納之稅費負擔約定如下:

一、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稅捐或費用,在土地、建物交屋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交屋日後由買方繳納;前開稅費以交屋日為準,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之。

二、辦理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應納之稅費負擔:

  (一)所有權買賣移轉

      1、買方負擔:

           印花稅、契稅、登記規費及火災或其他保險費等。

      2、賣方負擔:

           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有延遲申報而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其因而增加之土地增值稅部分由買方負擔。

      3、其他:

           簽約前如有已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應由賣方負責繳納。其有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由買方繳納者,買方應出具續繳承諾書。□由賣方繳清。

  (二)抵押權設定登記

        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由買方負擔。

三、辦理本買賣有關之手續費用:

  (一)簽約費

        □由買賣雙方各負擔新臺幣__元,並於簽約時付清。

        □其他___。

  (二)所有權移轉代辦費新臺幣__元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其他___。

  (三)如辦理公證者,加收辦理公證之代辦費新臺幣__元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其他__。

  (四)公證費用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其他___。

  (五)抵押權設定登記或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代辦費新臺幣__元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其他___。

  (六)塗銷原抵押權之代辦費新臺幣__元,由賣方負擔。

四、如有其他未約定之稅捐、費用應依有關法令或習慣辦理。但交屋日逾第九條所載交屋日者,因逾期所產生之費用,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

      前項應由賣方負擔之稅費,買方得予代為繳納並自未付之價款中憑單抵扣。

   (除依法令規定契稅由買方繳納、土地增值稅由賣方繳納外,其餘稅費由誰負擔,應該在契約中明訂,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第九條  交屋

       本買賣標的物,應於□尾款交付日,□貸款撥付日,□__年__月__日由賣方於現場交付買方或登記名義人,賣方應於約定交屋日前搬遷完畢。交屋時,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賣方負擔。

       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未依前項所定日期交付標的物者,買方得請求賣方自應交付日起至依約交付日止,每日按已支付全部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賠償買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本買賣標的物倘有使用執照(正本或影本)、使用現況之分管協議、規約、大樓管理辦法、停車位使用辦法、使用維護手冊等文件,賣方除應於訂約時將其情形告知買方外,並應於本買賣標的物交屋時一併交付予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應繼受其有關之權利義務。

       賣方應於交屋前將原設籍於本買賣標的之戶籍、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營業情形等全部遷離。倘未如期遷離致買方受有損害者,賣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賣方擔保本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並無一物數賣、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等情事,如有出租或出借、設定他項權利或債務糾紛等情事,賣方應予告知,並於完稅款交付日前負責理清。有關本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違約之處罰

       賣方違反第七條(所有權移轉)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九條(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逾期仍未解決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支付之房地價款並附加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支付與已付房地價款同額之違約金;惟該違約金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買方因賣方違反第九條(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而依本條前項約定解除契約者,除依前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外,不得另依第九條第二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

       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付清期款或已付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附加自應給付日起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一併支付賣方,如逾期一個月不付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告後,自送達之次日起算逾七日仍未支付者,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價款充作違約金;惟所沒收之已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賣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已過戶於買方或登記名義人名下之所有權及移交買方使用之不動產,買方應即無條件將標的物回復原狀並返還賣方。

       賣方或買方有第一項或第三項可歸責之事由致本契約解除時,第八條所定一切稅費均由違約之一方負擔。

       除第一項、第三項之事由應依本條約定辦理外,因本契約所生其他違約事由,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通知送達及寄送

       履行本契約之各項通知均應以契約書上記載之地址為準,如有變更未經通知他方或__,致無法送達時(包括拒收),均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視為送達。

       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繼受人均有效力。

第十三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賣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賣方如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時,應督促並確保受託之第三人,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

第十四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依仲裁法規定進行仲裁。□除專屬管轄外,以本契約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十五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本於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立契約人(買方): 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立契約人(賣方): 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地政士:(由買賣雙方勾選下列方式之一)

       □買賣雙方各自指定地政士

          買方地政士:

          賣方地政士:

       □買賣雙方協議之地政士:

不動產經紀業:

       □買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業

       □賣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業

       □買賣雙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業

          名稱(公司或商號):

          地址:

          電話:

          統一編號:

          負責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不動產經紀人

       □買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人:

       □賣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人:

       □買賣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人:

          姓名: (簽章)

          電話:

          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證書字號:

中華民國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

二、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三、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四、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五、不得約定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定週年百分之十六利率之利息。


六、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七、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一、適用範圍

       本契約書範本提供消費者、企業經營者及社會大眾買賣成屋時參考使用。前項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二、買賣意義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為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故買受人為支付價金之人,出賣人為負移轉標的物之人。民間一般契約多以甲方、乙方稱呼之,為使交易當事人直接、清楚理解自已所處之立場與權利義務關係,乃簡稱支付價金之買受人為買方,負移轉標的物之出賣人為賣方。

三、買賣標的

   (一)由於契約書之應記載事項繁多,為防止填寫筆誤或疏漏,建議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建物權狀影本(或登記簿謄本)、共有部分附表、車位種類、位置、分管協議、規約等重要文件列為本契約之附件,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二)樓頂平台、法定空地、露台等,如為約定專用部分,宜特別註明,如有分管協議或規約者宜列為附件。

   (三)買賣雙方對於買賣標的物是否包含違章建物、冷氣、傢俱...或其他附屬設備等,時有爭執,本契約範本乃設計「建物現況確認書」,由買賣雙方互為確認,以杜糾紛。

   (四)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定著物、工作物)仍得為買賣標的;惟政府編撰之契約書範本不鼓勵違章建築物之買賣,故未於契約本文明示,而移列於「建物現況確認書」。

   (五)買賣標的之價值或其通常之效用,有滅失或減少之瑕疵,除當事人有免除擔保責任之特約外,出賣人應負法律上之擔保責任,為釐清瑕疵擔保責任歸屬,關於違章建物、房屋漏水...等瑕疵,由買賣雙方於「建物現況確認書」確認之。

   (六)所有權人於公寓大廈有數專有部分者,於部分移轉時(如二戶僅移轉一戶)其基地之應有部分多寡,依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八三九四號函規定,係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惟不得約定為「零」或「全部」。然為防止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致買方申請貸款被金融機構駁回等情事,買賣雙方於訂約時應查明基地應有部分比例是否合理、相當,以維護買方權益。

   (七)由於停車位之登記方式不一,故簽約時應查明停車位之產權登記方式、有無分擔基地持分等事實。

四、價款議定

   (一)本契約範本例示土地、房屋分別計價,有益建立土地及房屋各自之交易價格資訊,又分開計價可使房屋再出售時,本契約書得為財產交易所得之原始取得憑證,倘僅列明買賣總價,依財政部規定,出售時,必須按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交易價格。

   (二)賣方為法人時,其建物價金應註明營業稅內含或外加。

   (三)如買賣標的包含違章建築,或整幢透天厝之空地、一樓前後院空地有被占用者,雙方得預為議定其扣減之價額,俾利違章建築物於交屋前被拆除或被占用部分無法於限期交付使用時,買方得自買賣總價額中扣除減損標的物效用之價值。

五、付款約定

   (一)依一般交易習慣,買方按簽約、備證、完稅、交屋四期付款;賣方則同時履行其相對義務。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故明定第一次款包含定金在內,以杜買賣價金是否包括定金之爭議。

   (三)關於各項付款之期間或對待給付之相對條件僅為例示性質,當事人得斟酌「同時履行」原則,按實際需要增減之。

六、貸款處理

   (一)買方應衡量個人債信或先向金融機構洽辦貸款額度。

   (二)買賣標的物原已設定抵押權者,買賣雙方宜於附件「買方承受原貸款確認書」簽字確認,以明責任歸屬,並提示買方應為債務人變更等行為,以保障其權利。

七、所有權移轉

   (一)課稅標準、買賣價格攸關稅費負擔之多寡,其申報日期、申報價格等應於契約書中約定。

   (二)賣方若主張享受優惠稅率,應先查明是否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一條及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等相關規定。

八、擔保責任

   (一)依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賣方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前排除任何權利瑕疵,確保買方完整取得產權及使用權,賣方並應擔保標的物於交付時,無任何價值、效用或保證品質上之物之瑕疵。

   (二)當事人就標的物之權利瑕疵擔保及物之瑕疵擔保,得另為約定,但其約定不得違反民法第三百六十六條及其他強制或禁止規定。

九、違約罰則

       違約金數額多寡之約定,買賣雙方於簽約時,得視簽約時社會經濟及房地產景氣狀況磋商協議,並不得較內政部公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更不利於消費者。

十、其他約定

   (一)買賣雙方履行契約之各項權利義務,如以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惟為慎重起見宜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以利到達時間之舉證及避免糾紛。

   (二)如有特殊情形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程序處理,例如:

        1.父母處分其未成年子女之財產。

        2.法人處分財產。

        3.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優先購買權。

十一、契約分存

   (一)契約附件種類,諸如:權狀影本、登記簿謄本、規約、車位分管協議書等。企業經營者採用本契約範本時,應向消費者說明附件之內容及效力,經消費者充分瞭解、確認,以杜糾紛。

   (二)訂約時務必詳審契約條文,由雙方簽章並寫明戶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免權益受損。

十二、經紀人簽章

       買賣若透過不動產經紀業辦理者,應由該經紀業指派經紀人於本契約簽章。

十三、確定訂約者之身分

      簽約時應先確定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例如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或健保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之提示。如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訂定契約時,應依民法相關規定。

十四、辦理本契約相關事宜

   (一)辦理本契約所有權移轉等相關事宜,得由買方或賣方委託另一方辨理;或由雙方共同委託或各自委託合法地政士,代理申請土地(建物)相關稅務及登記事務之處理。

   (二)買賣雙方若各自委託合法地政士辦理買賣相關事務,可藉由買賣雙方之地政士確認、監督、稽核不動產的交易流程是否合理,保障雙方當事人權利。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登記之申請,得委託代理人為之,且除上開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亦即現行法令尚無禁止買賣雙方各自委託地政士申辦土地登記等相關事項,惟買賣雙方將增加服務費用支出。

十五、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賣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如行銷等,依法應經買方同意者,賣方應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由買方單獨為意思表示。

十六、房地合一稅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轉成屋後再出售,依所得稅法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該成屋之持有期間不併計預售階段,消費者如有疑義,請洽詢戶籍地國稅局。

【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相關術語説明】

~~財政部推出「房地合一稅」了,為什麼還要囤房稅2.0?兩者差在哪?會疊加嗎?

房地合一稅是交易稅,在買賣移轉時課稅,原持有房地在5年內出售,獲利將被課徵45%至35%的稅,藉此抑制短期投機操作。

囤房稅是持有稅,欲藉由增加稅負,讓投資客把更多空屋釋出。

兩者沒有衝突,可以並行。但有學者認為,房地合一稅如果若沒搭配實施囤房稅,短期投資客將會延長囤房時間,等待5年後再出售,以規避房地合一稅的課徵,唯有兩稅同時實施,才能達到雙重效果。

一、 囤房稅2.0是什麼?何時會實施?為什麼要課徵囤房稅?

依據現行房屋稅條例,住宅用房屋分為「自住」、「非自住」,自住房屋3戶以內可享優惠稅率1.2%,第4戶起將視為非自住,稅率介於1.5%到3.6%,由地方政府決定是否採取差別稅率,俗稱「囤房稅」。財政部從兩方向祭出囤房稅修法,【首先是從現行縣市歸戶改為全國歸戶,其次是調高非自住房屋稅率(囤房稅率),由現行的1.5%到3.6%提高為2%到4.8%。】過去地方政府可視情況訂定,未來將要求皆必須訂定。

財政部將在9月底送行政院審查核轉立法院審議,盼立法院年底前順利完成修法,相關新制預定2024年7月實施、2025年正式開徵。

中央版和地方版囤房稅目標都是瞄準多屋族,主要是要回應居住正義的訴求,政策目標是希望鼓勵房屋有效利用。但為避免傷及無辜,財政部有排除適用較高稅率範圍的特定房屋。如果是全國單一自住,排除豪宅(標準由各縣市自行訂定)後,稅率從1.2降為1%,大約減稅6分之1。

二、課徵囤房稅2.0預計會影響全台多少戶?課徵稅金會有多少?

財政部指出,修法後,全國歸戶將適用高稅率的有3大族群,包括出租未申報或申報未達租金標準、非自住用、空置未使用者,總計約有36萬戶房屋稅負增加,推估增加稅收為26億元。

但一定金額以下的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由現行1.2%調降為1%;出租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及繼承取得共有房屋者,稅率為1.5%至2.4%,合計約346萬戶房屋稅負減輕。自住房屋部分有328萬戶受益,減輕稅負24.35億元,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之房屋則是有18萬戶受益。

三、、囤房稅2.0是用個人還是家庭來算?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課稅範圍包括房屋及附屬於該房屋並增加其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由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發單課徵,課徵的對象本來就是房屋持有人。所以囤房稅2.0也是用個人計算,針對個人名下持有的房產課稅,但個人名下可以同時有好多戶房屋,所以會收到多張稅單,稅單就是發給持有人,但計算基礎是用戶數。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空白與非空白的差別。當您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時,標示部的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如載有資料(例如:使用分區:鄉村區,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即表示該筆土地屬非都市土地。如果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是空白呢?則有以下2種情形:

1.該土地是都市土地,因為都市計畫發布後,計畫內的土地已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重新給予新的身分,並依規不在土地登記謄本上登載了,此時使用分區證明要向區公所或本府都發局申請。

2.該土地是非都市土地,但還未編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此時可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編定該土地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地,完成編定以後,該土地即有明確的身分了。

「 土地使用分區 」其實就是地方政府在規劃都市時,對於每一塊土地所賦予的任務。舉例來說,政府覺得沿著馬路適合營業,所以就設定成「 商業區 」;覺得在一片住宅區之間需要個公園,所以就畫了一塊「 公園用地 」。當然要怎麼配置每塊土地的功能,以及這個區域可能需要多少商業區、多少住宅區,都是需要經過精密計算跟討論的。

當政府已經賦予每塊土地任務後,就算是你的土地,也不能想怎麼蓋就怎麼蓋。如果今天被劃設為住宅區,你就不能蓋辦公大樓;如果今天被設為商業區,你就不能蓋工廠。

土地使用分區類別?

除了比較常見的住宅區、商業區外,各縣市也會自己制定符合期望跟需求的分區型態,像是依照「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就設有行政區、文教區、風景區、農業區、河川區…等等。以下來簡短介紹台北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以外的土地使用分區可以做哪些使用。

1.行政區

定義:為發揮行政機關、公共建築等之功能,便利各機關間之連繫,並增進其莊嚴寧靜氣氛而劃定之分區。

使用:公務機關、醫療保健服務設施(不包含精神病院)、社會福利設施、社區安全設施等等,條件性允許使用住宅、金融保險業等。如行政院、國防部就座落於「 行政區」。

2.文教區

定義:為促進非里鄰性文化教育之發展,並維護其寧靜環境而劃定之分區。

使用:教育設施、文康設施、社教設施、公務機關等等,條件性允許使用作攝影棚、住宅、宗教祭祀建築等。像國小、國中、高中、大學都屬於文教區。不過位於大同區的大同大學、大同高中,其實是位於工業區的,原因在於早期這塊地其實是大同公司發展鋼筋與機械製造的場所,而後才設立大同高中與大同大學。

3.倉庫區

定義:為促進運輸服務業、倉庫儲存業及其有關設施之發展而劃定之分區。

使用:倉儲業、旅遊及運輸服務業、農產品批發業等等。

4.風景區

定義: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之分區。

使用:附條件性允許使用住宅、公務機關、文康設施、旅館、宗教建築、靈骨塔等。如景美的仙跡岩步道、政大後山的指南宮都是位於風景區。

5.農業區

定義: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之分區。

使用:農藝及園藝業,條件性允許作學前教育設施、社福設施、公務機關、堆置廢料的地方等。台北市內也有農業區嗎?答案是有的!在木柵的老泉街,也就是景美溪和國道一號之間,就是農業區的使用。

6.保護區

定義: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之分區。

使用:農藝及園藝業,條件性允許作為社福設施、旅遊停車場、攝影棚、堆置廢料的地方、宗教建築等等。如台北市大家最愛區的軍艦岩、金面山、象山,都屬於保護區!

使用分區限制大不同

就算土地使用分區都是「住宅區」,其實被賦予的任務也不盡相同。舉例來說,在台北市的住宅區分為九種,每一種住宅區都有著不同的容積率跟建蔽率的限制。因為考量交通、區域需求、地質環境…等,如果每塊土地上蓋的建築、容納的人數都不加以限制,那對於區域或是土地本身都會有安全性跟舒適性的危害。在經過精密的計算後,地方政府會去分配每個分區的容積率、建蔽率,作為一種調控手段。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前面提到每一種土地使用分區的制定,都是為了要妥善的規劃區域以及控管區域的使用強度。而「 建蔽率 」跟「 容積率 」就是政府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所設定的標準。說到這裡是不是還是很模糊?以下用實例直接來看看吧!

什麼是建蔽率?建物投影面積遮住的基地面積比例。換句話說,大約等於建築物佔地的面積+空地的面積=整塊基地的面積。

假設整塊基地 200 坪,建築物每層樓 100 坪,而且沒有蓋的凹凹凸凸,這樣投影到基地上,建蔽率= 100 坪/200 坪 = 50%。

什麼是容積率?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總和佔整塊土地面積的比例。

假設整塊基地 200 坪,建築物每層樓 100 坪,總共蓋四層,這樣容積率=( 100 坪 * 4 )/ 200 坪 = 200%。

所以容積率跟建蔽率的限制,就是在規定這塊土地建築物的量體,跟所需留下來的空地量。就算都是台北市的住宅區,第四之一種住宅區的建物就可以遮蔽基地的一半(每層樓蓋大一點),而且樓地板面積可以是基地的 4 倍(可以多蓋幾層樓);相對的第一種住宅區就只能遮蔽基地約 1/3 ,甚至樓地板面積只能是基地的 2/3 左右,有很明顯的差距。

住宅區可以變成商業區嗎?

剛剛都說這些使用分區是政府制定的,但如果民眾不滿意可不可以改?其實在決定每塊土地的分區時,都會先對外公告,有問題或疑異最好是在那時提出。等到拍板定案後要由民間提出修改,就會需要經過一連串繁瑣的申請跟審議。

通常來說,同一種使用分區,不同限制間的變動是相較之下稍微輕鬆些,例如:從「 第一種住宅區 」變成「 第二種住宅區 」。但若是要從「 第二種住宅區 」變成「 第二種商業區 」,這種轉換分區類別的就會比較有難度,可能會需要繳納一些回饋金或是捐贈一些土地,來換取審議的通過。其實不管何種變更方式,為了確保全盤規劃的穩定性,都不太容易成功啦!

還有另一種官方主導的方式是每隔一段時間(照法規應該是 5 年,但實際操作不太一定)會主動進行這些計畫跟分區的檢討。這時候政府也有可能因為社會環境的變遷,主動去修改你們家土地的使用分區。

~~中繼幫浦機械是什麽?

消防隊在救災時很怕遇到高層建築物,如果火災發生在很高的樓層,從1樓佈署水線到起火層就會非常耗費時間也非常累,而「連結送水管」能幫助我們省去佈線的麻煩。但如果遇到的是「超高層建築物」,我們就無法期待消防車有辦法直接加壓送水到最高層,必須依賴建築物的中繼幫浦來輔助

雖然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有中繼幫浦設置的規定,但多數人沒有看過實體、不清楚詳細的構造和功能。

所有樓層在 15 樓左右(60 公尺)以上高度的大樓建築,根據法規規定一定要裝設中繼水箱層,以做消防安全使用。但現在許多新大樓,都會標榜「無中繼水箱、無噪音」,難道是建商公然違規嗎?其實是因為新技術的導入,讓現在中繼水箱層的樓層多半都已經移到不同地方,藉此降低中繼水箱層的噪音影響。今天就帶大家來看看中繼水箱樓層大約都設置在幾樓,還有中繼水箱層是怎麼樣影響房價。

中繼水箱層是什麼?法規規定樓層在幾樓?

因為消防車有高度限制,因此在內政部的《建築技術規則》中規定,高層建築物高度若超過 60 公尺(樓層約 14 樓)以上的大樓建築,就要設置消防用的中繼水箱。中繼水箱設置的樓層多半是在大樓的中間樓層(以 14 樓大樓來說,可能會設置在 6~8 樓),利用加壓馬達,從大樓底部的蓄水池抽水至中繼水箱,再從中繼水箱抽出往樓上送。

也因為高樓層常發生水壓不足的情形,中繼水箱層通常都會搭配加壓馬達、發電機、消防設備…等等的機械設備,因此容易產生噪音與震動,所以一棟大樓的中繼水箱層上下兩層,通常會是價錢較便宜的選擇,想在一棟大樓中買到低總價戶別的,就可以從中繼水箱層的上下層來著手。

中繼水箱層所在樓層必須揭露

從 2020 年 5 月 1 日起,行政院已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代銷、建商或仲介都必須揭露「中繼幫浦機械室或水箱」所在樓層,消費者也可以直接詢問業者中繼水箱層、設備層究竟在哪樓。

新大樓無中繼水箱層,不再有噪音干擾?

雖然在法規裡有規定,超過 60 公尺以上的大樓建築需要設置中繼水箱,但現在許多新大樓建案都會標榜「無中繼水箱、無噪音」,難道這是明目張膽的違規嗎?

其實在法規中的規定,主要是因為擔心消防車無法觸及的高度,若是有火災發生,消防救災用水會有問題,但因為時代進步,新的設備與技術導入,現在已經不容易遇到高樓層供水不及的問題,所以中繼水箱設置的樓層也都移往地下室與屋頂,因此不會再有噪音干擾的問題發生。

中繼水箱層保養很重要

中繼水箱層當中,設置了各種機械設備,因此保養就很重要。若是大樓管理不當或是太久沒有保養,就容易發生機械故障、水箱漏水的問題,影響範圍就會擴及到整個住戶,因此不可不慎。

中繼水箱層的上下,是撿便宜的好機會

中繼水箱層通常最為人詬病的就是噪音與漏水的問題,尤其是對於樓下一層的居民會有明顯影響,所以過往在中繼水箱層樓下的那一層,價錢會是整棟大樓裡面最便宜的,總價可能與其他樓層便宜 1~2 成,因此吸引許多想要低總價買房的族群挑選。但若是新建案大樓,因為技術改進,已經不太容易有噪音與震動影響,因此撿便宜的機會也不復見。

中繼水箱層一定要有,設置樓層是關鍵

在法規的規定中,中繼水箱層是一定要設置的,就算打著「無中繼水箱」,也只是代表移到了不同的位置。建議大家在看房子的時候,要問清楚中繼水箱究竟在哪層,還有實際走訪中繼水箱的上下樓層,以免買了以後才發現振動噪音跟漏水的狀況,可就麻煩了。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規定,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標準,按土地受益之程度或車輛、船舶之等級,擬定徵收費率。 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放領之公地,向其承領人徵收。 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未自行使用之不動產,經催徵而不繳納者,得責由承租人或使用人扣繳或墊繳之。

~~代書酌收的簽約金(費),也就是俗稱的「 潤筆費 」,通常會買賣雙方各收1,000 元,共計2,000 元整。 買賣過戶時的登記費用行情價約每筆12,000 元,各個地政事務所表定收費不一,原則上以「 1 筆土地(地號)& 1 戶房屋(建號)」為標準,每增加1 筆土地或是1 棟建物,會加計約1,000 ~ 1,500 元。

~~分管協議是什麼?


現代的房子多半都是社區大樓形式,因此都會有許多共用的「公共設施」,而所謂的「分管協議」也就是整個社區的法定共有人們,以一個法律契約的方式,約定由其中一人、部分或者全體共有人分別管理或使用共有部分;從陽台、電梯、停車位、露臺戶等,都屬於「分管協議」的範疇。

「露台戶」屬於分管協議中容易有爭議部分

許多社區大樓都會有一個「露台戶」,通常都是只有該戶在使用,但其實「露台」屬於公共空間,為了避免發生其他住戶要求使用露台,大多數建商在與買家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就會在契約書上詳細記載該露台屬於「分管協議」的範圍內,並約定給該住戶專用。

老舊社區分管協議多默示 購買前一定要問

雖然新的建案都已經有明確規定,但若是遇到中古屋,就比較容易遇到當初合約的內容不夠詳細,而對這個「露台戶」的分管協議產生爭議,要特別注意。

中古屋分管協議容易出現「口頭約定」狀況

相較於現在的新建案們都會在合約上寫清楚,中古屋的分管協議比較容易有爭議。由於「分管協議」並沒有強制要求需要以書面為主呈現,因此在中古屋當時合約不完全的狀態下,很容遇到透過「口頭約定」的分管協議,進而導致許多中古屋如露台、頂樓等被特定人員長期佔用,而各住戶也「默認」。

這種「口頭約定」、「默認」的分管協議,平時是沒什麼問題,但若遇到例如,頂樓有漏水,但頂樓長期被某住戶佔用,那這種時候若沒有書面白字黑字的「分管協議」,這種時候修繕費用要由整個社區住戶共同負責,還是由長期佔用的該住戶來負責,就容易有爭議。

1層2戶2座電梯也可分管協議

有不少屋齡較久的老豪宅大樓,假如是那種1層2戶2座電梯的設計的話,基於隱私及方便使用需求,也會講好1戶1梯使用的分管協議規定,中間再隔個防火門阻擋,之後社區轉手時,此分管協議也會默示沿用。

停車位也會有「分管協議」

現在有不少社區大樓的停車位,屬於以公設建物持分或土地持分型態擁有的「公共設施車位」,這種車位主要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停車空間應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擁有使用權,會以抽籤的方式分配停車位。

由於不像有獨立權狀的車位一樣擁有所有權,為了避免爭議,民眾若是透過仲介購買含車位的房子,多數仲介都會將停車位產權狀況於不動產現狀說明中註記清楚,像是停車位是否為一年一抽、車位大約什麼時候需要重新抽籤,以及每個月車位清潔費要多少錢等等。

分管協議涉及大樓買賣,登記與否很重要

今天若在要進行買賣,但是這個物件有涉及到「分管協議」,那麼建議你一定要主動去查證該「分管協議」是否有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過。

因為如果這些「共有人」裏面,有人將自己的「應有部分」讓給其他人(第三人)了,根據《民法》規定,如果該分管協議契約已經在地政機關辦理過登記,就會對這位第 3 人產生物權效力,第 3 人就同時也得受分管協議契約的約束。

若該分管協議沒有經過地政機關登記,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349 號解釋》,為了保護善意第 3 人,只有在受讓人知悉或可得而知分管契約存在時,才會受到分管契約拘束。

因此,假如民眾買房後才發現這個房子有分管協議,但賣家或是仲介都未提及分管協議內容,而買方經由通聯記錄、拍照舉證後,就可以不受分管契約的拘束。不過,為了避免日後延伸糾紛,建議分管協議最好還是要去地政機關登記,在日後的買賣上會簡單輕鬆很多。

分管協議效力有限,仍須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很多人看到「分管協議」,都會跟「約定專用」搞混。「分管協議」的效力僅限於有簽訂契約的「共有人」們,而「約定專用」則是整個社區都須遵守,因此是效力比較大的;而且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也有規定,新買家也應該繼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原屋主)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因此民眾買房時,除了買賣契約內容之外,務必也要看清楚社區約定專用的範圍有哪些。

~~房屋評定現值是什麼?何謂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何時公告?有何用途?

房屋評定現值:是政府評定的房屋價值,主要作為房屋稅和契稅的計算依據。根據房屋稅條例第10條及相關規定,各縣市會由民意代表、建築、營造等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房屋的標準價格(含標準單價、折舊率和地段率),稅捐機關再依此計算房屋現值。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會重新評定一次。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公式為:房屋標準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年數)×地段率。

公告土地現值: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公告土地現值是各縣市政府根據過去1年調查的轄區內土地交易價格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公告土地現值固定於每年1月1日發布,每年都可能不同,也因為更新較頻繁,民眾常把它當成衡量土地價格、買賣交易時的參考。

公告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規定,各縣市政府會分區調查最近1年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再依據各街道的市況、繁榮程度及地價水準,劃分成不同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再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公告地價原則上每2年更新一次,必要時得延長(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地價評議委員會會參考當年土地現值、前次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地價稅負擔能力等因素辦理評定,核算出每筆土地的單位地價後,自該年1月1日起公告30天,若期間沒有民眾提出異議,核定的公告地價就會自動拍板定案。

1、首先說到房屋稅,它是依據「房屋評定現值」來做課稅依據,會由地方政府組成一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建築材料、耐舊程度、工法、交通環境、商業發展等做為評估標準,約落在市價的10-20%,每年由持有人繳納。

2、再來講到地價稅,它是依據「公告地價」做為課稅標準,由專家團隊根據區域的環境、政府的需要、社會經濟發展與民眾負擔能力等來做評分,區域範圍較大,平均兩年評比一次,約落在市價20%,同樣也是持有人年繳。

3、最後說到土地增值稅,是以「公告土地現值」做課稅依據,政府會集結各界專家組成評議委員會,用在買賣、繼承、贈與、徵收等,只要不動產有任何移轉動作的時候,就會用這項課稅。將依據地形、自然條件、公共建設、區段、交通等作為評分,相對公告地價範圍小,約落在市價90%,每年1月1日公告。

~~點交可能依照契約約定、法律規定。

1、契約當事人根據契約約定,一方將房屋清空後交付給另一方。例如:租賃房屋,承租人在租約到期後,把房屋回復原狀交還給出租人。又如:買賣房屋,出賣人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1)買賣雙方通常一同現場點交,買方需再詳細檢視屋況、核對附贈設備項目,及其他約定的物品等,是否有瑕疵或短少現象;(2)確認水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等是否結清;(3)簽署點交證明文件。

2、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房屋時,接解除債務人占有,將拍定的房屋交付給得標人,也是點交。強制執行法第99條1項:「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

~~民眾委託房仲業買賣房屋,服務報酬應如何支付?

民眾委託房仲業者買賣房屋時,要先了解房仲業幫您完成仲介買賣案件,您必須支付多少仲介費用,再考量是否與其簽訂委託銷售或委託承購(斡旋)契約或服務費確認單,以免吃虧。

一、內政部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前述報酬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之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二、違反規定之處罰: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超過實際成交價金6%,經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屬實,除了要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外,對於房仲業處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處罰經紀人員6個月以上3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三、案例:王老先生的兒子要結婚了,最近心情都很high喔,為了讓兒子媳婦他們有獨立的生活空間,最近常常到兒子或媳婦上班處附近找房子,但是一直都沒找到合適的,又婚期日日逼近,所以就委託房仲業者找尋適合的房子,當王老先生選定房子時,房仲業之營業員老李要王老先生簽訂委託議價契約,王老先生處事一向很審慎,當審閱契約時發現契約書上之服務報酬,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固定比率(買方應支付成交價金2%)方式收取,而且老李還要王老先生簽1份服務費確認單,王老先生越想越不對,明明內政部的規定不是這種收法,為什麼老李要簽這些與主管機關規定不符的文件,於是王老先生就提出主管機關的規定,與老李議價,最後他僅支付成交價金0.5%之服務報酬給老李,也慶幸為自己減少支出1.5%的服務報酬。

~~建築執照是什麼?使用執照是什麼? 

依照建築法的規定(第 28 條) 建築執照 可以分成 4 種:

1、建造執照 :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2、雜項執照 :雜項工作物的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3、使用執照 :建築物建造完成後的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4、拆除執照 :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所以說, 建築執照 是很廣義的,而 建造執照 則是其中的一項而已。

“使照”的全名是使用執照。顧名思義,當房子要開始正式地投入使用前,必須要先取得 使用執照 後,才能開始利用這棟建築物,使照也是規範建物使用最直接的根據,要是出現和使照規定不同的用途的話,就有可能會有法律問題哦!

使用執照功能:使用執照對民眾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影響:第一是決定預售屋何時完工、第二是要避免「二次施工」鑽漏洞的行為。

1.決定預售屋何時完工?在一般 預售屋 的合約中,所謂的「完工」是指取得使用執照而言,不過由於只要完成主體工程以及部分指定項目,就能夠核發使用執照哦!因此取得使用執照時,工程進度通常只有 70% ~ 80% 而已,而且自來水、電、瓦斯等管線,也要等到取得使用執照後,才可以開始施工,所以要真正能住進去,還必須要一段時間。

為了保障 消費者 的權利,如果建商拖得太久,也有相關的處罰,根據內政部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在領到使用執照的 6 個月內,通知買家進行交屋。如果建商沒有做到這些契約上的要求,每超過一天,建商就應該按民眾已繳房地價款的萬分之五,作為 遲延利息賠給民眾。

2.避免二次施工。二次施工指的是建商拿到使用執照之後,擅自把建築的公共區域或是房屋內的隔間,重新施工改變其大小或是改做為其他用途,常見的包括 陽台外推 、 圍住騎樓 、 室內挑高夾層 等,或是公共設施中的 游泳池 、 健身房 等,這些設施有很大的機率都是違章建築。

有的建商會在預售屋的契約中,夾帶著「二次施工同意書」,如果消費者沒有留意,或是不清楚二次施工的法律問題,一旦被政府查到二次施工的痕跡,就有可能會面臨強制拆除的處分,後續建商也會以「住戶知情且同意」為理由推卸責任,到頭來形成住戶不少的麻煩。

相比 建造執照 而言, 使用執照 多了「建築物概要」這個欄位,主要是紀錄建築物每一層的 大小 、 高度 和 用途 ,內容大致可分為 地下層 、 地上層 、 屋頂突出物。

~~代償是什麼?跟整合負債一樣嗎?找銀行、融資公司代償債務該怎麼做?

代償意思指的是代為清償,也就是由第三者代替你清償原本的貸款後,再轉貸或轉增貸到新的貸款機構,達到負債整合的效果。也可稱為代償高利或是整合負債。

舉例來說:原先的房屋貸款已繳了5年,年利率3%,後來發現別家機構推出更低利率的房貸方案,就可向新機構申請代償,由新的機構協助清償剩餘貸款,並重新擬定更優惠的契約,有效降低月繳金額與利息,減輕壓力。

目前代償管道有兩種,分別為銀行代償及民間代償,兩者差異如下表格所示。可以看出雖然民間代償的利率較高,同時條件也寬鬆,容易過件。要是你的信用分數無法達成申請代償銀行管道的辦理條件,也沒有明確的工作收入證明,或是你原先的貸款可能有高利貸想尋求幫助,可以考慮民間代償。

【代償流程】

1、檢視債務狀況:將債務分成卡債和其他貸款,並審視各種債務的利率及月付金,進一步思考如何整合,再去了解新機構的申請流程、應備文件。

2、找到合適代償管道:確認本身的條件,信用分數高低、個人收入情形、目前所擁有的資產狀況,來找出哪種代償管道更適合自己。

3、備齊文件:準備齊全相關的文件資料。

4、提出申請:依照不同代償機構及不同代償內容,申請時長也會有不同,依個人情形為準。

5、整合貸款:申請成功的話,將負債整合,交由單一窗口進行代償,並向此窗口按時繳納還款金額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