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房屋委托销售定型化契约书范本

       中华民国 92 年 6 月 26 日内授中办地字第 0920082745 号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第 99 次委员会议通过)
       契约审阅权:本契约于中华民国 年 月 日经委托人携回审阅日。(契约审阅期间至少为三日)
受托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公司(或商号)接受委托人__________ 之委托中介销售下列不动产,经双方同意订定本契约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销售之标的


第二条  委托销售价格
       委托人愿意出售之土地、建筑改良物、________ ,总价格为新台币元整,车位价格为新台币______元整,合计新台币______元整。
       委托售价得经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以书面变更之。

第三条  委托销售期间
       委托销售期间自民国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前项委托期间得经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以书面同意延长之。

第四条  收款条件及方式
       委托人同意收款条件及方式如下:
第五条  服务报酬
       买卖成交者,受托人得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其数额为实际成交价之百分之__(最高不得超过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
       前项受托人之服务报酬,委托人于与买方签订买卖契约时,支付服务报酬百分之__予受托人,余百分之__于交屋时缴清。

第六条  委托人之义务
       一、于买卖成交时,税捐稽征机关所开具以委托人为纳税义务人之税费,均由委托人负责缴纳。
       <税费的负担:不动产买卖契约书中应载明各种税费由谁负担,买卖不动产所应负担的税费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公证费、地价税、房屋税、印花税、水电瓦斯接户费、产权登记费及代书费等,除依法令规定(如契税应由购屋者缴纳,建物第1次登记费、土地增值税由出售人缴纳)外,其余税费由谁负担,应在契约中明订,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二、签约代理人代理委托人签立委托销售契约书者,应检附所有权人之授权书及印鉴证明交付受托人验证并影印壹份,由受托人收执,以利受托人作业。
       三、委托人应就不动产之重要事项签认于不动产标的现况说明书(其格式如附件一),委托人对受托人负有诚实告知之义务,如有虚伪不实,由委托人负法律责任。
       四、签订本契约时,委托人应提供本不动产之土地、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复印件及国民身分证复印件,并交付房屋之锁匙等物品予受托人,如有使用执照复印件、管路配置图及住户使用维护手册等,一并提供。

第七条  受托人之义务
       一、受托人受托处理中介事务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之。
       二、受托人于签约前,应据实提供该公司(或商号)近三个月之成交行情,供委托人订定售价之参考;如有隐匿不实,应负赔偿责任。
       三、受托人受托中介销售所做市场调查、广告企划、买卖交涉、谘商服务、差旅出勤等活动与支出,除有第十条之规定外,均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委托人补贴。
       四、受托人制作之不动产说明书,应指派不动产经纪人签章,并经委托人签认后,将副本交委托人留存;经纪人员并负有诚实告知买方之义务,如有隐瞒不实,受托人与其经纪人员应连带负一切法律责任;其因而生损害于委托人者,受托人应负赔偿责任。
       五、如买方签立「要约书」(如附件二),受托人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将该要约书转交委托人,不得隐瞒或扣留。但如因委托人之事由致无法送达者,不在此限。
       六、受托人应随时依委托人之查询,向委托人报告销售状况。
       七、契约成立后,委托人□同意□不同意授权受托人代为收受买方支付之定金。
       八、受托人应于收受定金后廿四小时内送达委托人。但如因委托人之事由致无法送交者,不在此限。
       九、有前款但书情形者,受托人应于二日内寄出书面通知表明收受定金及无法送交之事实通知委托人。
       十、受托人于中介买卖成交时,为维护交易安全,得协助办理有关过户及贷款手续。
       十一、受托人应委托人之请求,有提供相关广告文案资料予委托人参考之义务。

第八条  没收定金之处理
       买方支付定金后,如买方违约不买,致定金由委托人没收者,委托人应支付该没收定金之百分之__予受托人,以作为该次委托销售服务之支出费用,且不得就该次再收取服务报酬。

第九条  买卖契约之签订及所有权移转
       受托人依本契约中介完成者,委托人应与受托人所中介成交之买方另行签订「不动产买卖契约书」,并由委托人及买方□共同,□协商指定地政士,办理一切所有权移转登记及相关手续。

第十条  委托人终止契约之责任
       本契约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任意变更之;如尚未中介成交前因可归责于委托人之事由而终止时,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必要之中介销售服务费用,本项费用视已进行之委托期间等实际情形,由受托人检据向委托人请领之。但最高不得超过第五条原约定服务报酬之半数。

第十一条  违约之处罚
       一、委托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受托人已完成中介之义务,委托人仍应支付第五条约定之服务报酬,并应全额一次付予受托人:
    (一)委托期间内,委托人自行将本契约不动产标的物出售或另行委托第三者中介者。
    (二)签立书面买卖契约后,因可归责于委托人之事由而解除买卖契约者。
    (三)受托人已提供委托人曾经中介之客户资料,而委托人于委托期间届满后二个月内,迳与该资料内之客户成交者。但经其他不动产经纪业中介成交者,不在此限。
       二、受托人违反第七条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八款情形之一者,委托人得解除本委托契约。

第十二条  广告张贴
       委托人□同意,□不同意,受托人于本不动产标的物上张贴销售广告。

第十三条  通知送达
       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所为之征询、洽商或通知办理事项,如以书面通知时,均依本契约所载之地址为准,如任何一方遇有地址变更时,应即以书面通知他方,其因拒收或无法送达而遭退回者,均以退件日视为已依本契约受通知。

第十四条  疑义之处理
       本契约各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为有利于委托人之解释。

第十五条  合意管辖法院
       因本契约发生之消费诉讼,双方同意
       □除专属管辖外,以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不影响消费者依其他法律所得主张之管辖。
       □依仲裁法规定进行仲裁。

第十六条  附件效力及契约分存
       本契约之附件一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本契约壹式贰份,由双方各执乙份为凭,并自签约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之处置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习惯及平等互惠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解决之。

不动产委托销售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
       一、不得约定「不动产委托销售契约书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二、不得使用未经明确定义之「使用面积」、「受益面积」、「销售面积」等名词。
       三、不得约定缴回委托销售契约。
       四、不得约定服务报酬得超过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
       五、不得为其他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之约定。

<立契约书人>

受托人:
姓名(公司或商号):
地址:
电话:
营利事业登记证:( )字第 号
负责人: (签章)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经纪人:
姓名: (签章)
电话:
地址: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经纪人证书字号:

委托人:
姓名: (签章)
电话:
地址: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中 华 民 国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不动产委托销售契约书签约注意事项>
       一、适用范围
       本契约模板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人将其不动产委托不动产中介公司(或商号)销售时之参考,本契约之主体应为企业经营者(即中介公司或商号),由其提供予消费者使用(即委托人)。惟消费者与中介公司(或商号)参考本模板订立委托销售契约时,仍可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意旨,就个别情况磋商合意而订定之。
       二、关于中介业以加盟型态或直营型态经营时,在其广告、市招及名片上加注经营型态之规定
     (一)依据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公壹字第0一五二四号令发布「公平交易法对房屋中介业之规范说明」之规定;倘房屋中介加盟店未于广告、市招及名片上明显加注「加盟店」字样,明确表示或表征其经营之主体,而纵使施以普通注意力之消费者,仍无法分辨提供中介服务之主体,究系该加盟体系之直营店,抑或是加盟店,并引起相当数量之交易相对人陷于错误之认知或决定,而与其签订委托买卖不动产者,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之虞。故房屋中介业者宜于广告、市招及名片等明显处加注「加盟店」字样,以使消费者能清楚分辨提供中介服务之行为主体,至于标示方式,原则上由房屋中介业者自行斟酌采行。
     (二)依据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纪业系加盟经营者,应于广告、市招及名片等明显处,标明加盟店或加盟经营字样。
       三、有关委托销售契约书之性质
       目前国内中介业所使用之委托契约书有两种,即专任委托销售契约书及一般委托销售契约书,如属专任委托销售契约书则有「在委托期间内,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委托其他第三者从事与受托人同样的中介行
为」之规定,反之,则属一般委托销售契约书;依本模板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目之规定,本模板系属专任委托销售契约书性质。
       四、有关服务报酬之规定
       本模板第五条服务报酬额度,应依内政部规定不动产经纪业报酬计收标准计收。其内容如下:
不动产经纪业报酬计收标准规定事宜如下,并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实施。(89 年 5 月 2 日台(89)中地字第 8979087 号函、89 年 7 月 19 日台(89)中地字第 8979517 号函)
      (一)不动产经纪业或经纪人员经营中介业务者,其向买卖或租赁之一方或双方收取报酬之总额合计不得超过该不动产实际成交价金百分之六或一个半月之租金。
      (二)前述报酬标准为收费之最高上限,并非主管机关规定之固定收费比率,经纪业或经纪人员仍应本于自由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个别订定明确之收费标准,且不得有联合垄断、欺罔或显失公平之行为。
     (三)本项报酬标准应提供中介服务之项目,不得少于内政部颁「不动产说明书应记载事项」所订之范围,不包括「租赁」案件。
     (四)经纪业或经纪人员应将所欲收取报酬标准及买卖或租赁一方或双方之比率,记载于房地产委托销售契约书、要约书,或租赁委托契约书、要约书,俾使买卖或租赁双方事先充分了解。
       五、没收定金之效力
       依坊间一般买卖习惯,承买人支付定金后,该买卖契约视同成立,如承买人不买,出卖人得没收定金并解除契约。
       六、消费争议之申诉与调解
       因本契约所发生之消费争议,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买方得向卖方、消费者保护团体或消费者服务中心申诉;未获妥适处理时,得向房地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消费者保护官申诉;再未获妥适处理时,得向直辖市或县(市)消费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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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要约书 
       契约审阅权:本要约书及附件(不动产说明书及出售条款复印件)于中华民国 年 月 日经买方携回审阅__日。(契约审阅期间至少三日)
      买方签章:_______      

       立要约书人______(以下简称买方)经由______公司(或商号)中介,买方愿依下列条件承购上开不动产,爰特立此要约书:

第一条  不动产买卖标的
       本要约书有关不动产买卖标的之土地标示、建筑改良物标示、车位标示,均详如不动产说明书。

第二条  承购总价款、付款条件及其他要约条件
       一、承购总价款及同时履行条件

      二、其他要约条件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要约之拘束
       一、本要约书须经卖方亲自记明承诺时间及签章并送达买方时,双方即应负履行签立本约之一切义务。但卖方将要约扩张、限制或变更而为承诺时,视为拒绝原要约而为新要约,须再经买方承诺并送达卖方。本要约书须并同其附件送达之。
       二、卖方或其受托人(中介公司或商号)所提供之不动产说明书,经买方签章同意者,为本要约书之一部分,但本要约书应优先适用。

第四条  要约撤回权
       一、买方于第七条之要约期限内有撤回权。但卖方已承诺买方之要约条件,并经受托人(中介公司或商号)送达买方者,不在此限。
       二、买方于行使撤回权时应以邮局存证信函送达,或以书面亲自送达卖方,或送达至卖方所授权本要约书末页所载____公司(或商号)地址,即生撤回效力。

第五条  签订不动产买卖契约书之期间
       本要约书依第三条承诺送达他方之日起__日内,买卖双方应于共同指定之处所,就有关税费及其他费用之负担、委托人及买方共同申请办理或协商指定地政士、付款条件、贷款问题、交屋约定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后,签订不动产买卖契约书。

第六条  要约之生效
       本要约书及其附件壹式肆份,由买卖双方及__公司(或商号)各执乙份为凭,另一份系为买卖双方要约及承诺时之凭据,并自签认日起即生要约之效力。

第七条  要约之有效期间
       买方之要约期间至民国__年__月__日__时止。但要约有第三条第一款但书之情形时,本要约书及其附件同时失效。

<不得记载事项:不得约定在契约成立前,受托人得向消费者收取斡旋金、订金或其他任何名目之费用>

<立契约书人>

买方:______(签章)于 年 月 日 时签订本要约书。(中介公司或商号于收受买方之要约书时,应同时于空白处签名并附注日期及时间)
电话:
地址: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卖方:_______ (签章)于 年 月 日 时同意本要约书内容并签章。(中介公司或商号)于卖方承诺要约条件后送达至买方时,应同时于空白处签名并附注日期及时间)
※卖方如有修改本要约书之要约条件时,应同时注明重新要约之要约有效期限。
电话:
地址: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受托人:________(公司或商号)
地址:
电话:
营利事业登记证:( )字第 号
负责人: (签章)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经纪人:_____________(签章)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经纪人证书字号: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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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书签约注意事项】
  一、要约书之性质
       本模板附件二所订要约书之性质为预约,故签订本要约书后,买卖双方有协商签立本约(不动产买卖契约)之义务。
   二、要约书之审阅期限
       本要约书系为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七条所称之定型化契约,故要约书前言所叙「...经买方携回审阅__日(至少三日以上)...」旨在使买方于签订要约书前能充分了解卖方之出售条件、不动产说明书,以保障其权益。
   三、要约书之效力
       买方所签订之要约书,除有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但书之规定外,要约人因要约而受拘束。故本要约书如经卖方签章同意并送达买方时,预约即为成立生效,除因买卖契约之内容无法合意外,双方应履行签立本约(不动产买卖契约书)之一切义务。
   四、要约书送达之方式
       关于送达之方式有许多种,举凡邮务送达、留置送达、交付送达、嘱托送达...等,皆属送达之方式,其主要之目的在于证据保全,以便日后发生争议时举证之方便,故本要约书第三条并不限制送达的方式。谨提供部分民事诉讼法送达之方法以为参考:
   (一)送达人:
         1、买方或卖方本人。
         2、邮政机关之邮差。
         3、受买卖双方所授权(或委托)之人(如中介业者、代理人)。
   (二)应受送达之人:
         1、可以送达的情况:
        (1)由卖方或买方本人收受。
        (2)未获晤卖方或买方(如卖方或买方亦未委托或授权他人)时,由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为收受。
        (3)由受买卖双方所授权(或委托)之人收受。
         2、无法送达的情况:
        (1)寄存送达:将文书寄存送达地之自治(如乡、镇、市、区公所)或警察机关,并作送达通知书,黏贴于应受送达人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门首,以为送达。
        (2)留置送达:应受送达人拒绝收领而无法律上理由者,应将文书置于送达处所,以为送达。
   五、为提醒消费者签立本约(不动产买卖契约书)时应注意之事项,谨提供有关税费及其他费用之负担、委托人及买方共同申请办理或协商指定地政士及交屋约定等条文内容如下,以为参考(其内容仍可经由双方磋商而更改)
   (一)税费及其他费用之负担
       买卖双方应负担之税费除依有关规定外,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1、地价税以卖方通知之交屋日为准,该日前由卖方负担,该日后由买方负担,其税期已开始而尚未开征者,则依前一年度地价税单所载该宗基地课税之基本税额,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数比例分算卖方应负担之税额,由买方应给付卖方之买卖尾款中扣除,俟地价税开征时由买方自行缴纳。
       2、房屋税以通知之交屋日为准,该日前由卖方负担,该日后由买方负担,并依法定税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税额。
       3、土地增值税、交屋日前之水电、瓦斯、电话费、管理费、签约日前已公告并开征之工程受益费、抵押权涂销登记规费、抵押权涂销代办手续费等由卖方负担。
       4、登记规费、登记代办手续费、印花税、契税、签约日前尚未公告或已公告但尚未开征之工程受益费等由买方负担。
       5、公证费用,得由双方磋商由买方或卖方或当事人双方平均负担。
       6、如有其他未约定之税捐、费用应依法令或习惯办理之。
    (二)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人之指定本买卖契约成立生效后,有关登记事宜,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或协商指定地政士办理一切产权过户手续。
    (三)交付
       1、登记完竣__日内,卖方应依约交付不动产予买方。
       2、本约不动产如有出租或有第三人占用或非本约内之物品,概由卖方负责于点交前排除之。
       3、买方给付之价款如为票据者,应俟票据兑现时,卖方始交付房屋。
       4、本约不动产含房屋及其室内外定着物、门窗、灯饰、厨厕、卫浴设备及公共设施等均以签约时现状为准,卖方不得任意取卸、破坏,水、电、瓦斯设施应保持或恢复正常使用,如有增建建物等均应依签约现状连同本标的建物一并移交买方。约定之动产部份,按现状全部点交予买方。
       5、卖方应于交屋前将原设籍于本约不动产之户籍或公司登记、营利事业登记、营业情事等全部移出。
    六、中介业者应提供消费者公平自由选择交付「斡旋金」或使用内政部所颁「要约书」之信息为促进公平合理之购屋交易秩序,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业于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公壹字第0一五二四号令发布「公平交易法对房屋中介业之规范说明」,明订房屋中介业者如提出斡旋金要求,未同时告知消费者亦得选择采用内政部版要约书,及斡旋金契约与内政部版「要约书」之区别及其替代关系,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虞。故房屋中介业者宜以另份书面告知购屋人有选择采用内政部版要约书之权利,且该份书面之内容宜扼要说明「要约书」与「斡旋金」之区别及其替代关系,并经购屋人签名确认,以厘清中介业者之告知义务。另若中介业者约定交付斡旋金,则宜以书面明订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明确告知消费者之权利义务。

【一次搞懂:三种不同车位登记型态、五种车位使用类型】

车位依『法规登记』情形会有:法定车位、增设车位、奖励停车位等三种不同车位登记型态;车位依『设置方式』会有:平面车位、坡道机械车位、升降停车位、升降机械车位、机械循环式...五种车位使用类型。

 <依法规登记分类>

1、法定车位:根据内政部《建筑技术规则》第59条,依照你建物总楼地板面积的多寡,来决定设置的停车位数量。权状登记为公共设施,如果是登记『大公』,代表停车位的产权与使用权是「全体住户共有」,看是要抽签还是轮流的方式,由住户共同协商如何使用;如果是登记『小公』则是特定住户拥有使用权。所以法定车位属于『有产权但没有独立权状』的车位,未来卖掉房子时,要一并卖出。

需注意的是,可单独移转同区大楼其他户,如果是在1991年9月18日以前取得的建照,有些建案会把法定车位以主建物方式登记,是可以移转给任何人,就没有限制只能卖给同社区住户。

2、增设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属于建商用剩余的楼地板面积,不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58条规范,透过公共设施或独立权状方式登记,如果是有独立区域及出入口、且有编列门牌,则可以「主建物方式」登记,是有独立产权跟权状,并且可出售给任何人(不限同社区)。

3、奖励停车位:原先在《建筑技术规则》第59条之2,政府鼓励建商增设营业使用的停车空间,会给予额外的楼地板面积作为奖励,也就是所谓的「奖励停车位」。这种停车位可以办理建物所有权状登记,申请独立门牌或地址为主建物登记,并且可以单独买卖,也没有法定停车位仅限同社区人的限制。

但是,奖励停车位在过去容易产生纠纷,主要是因有些建商换取容积后没有将车位开放给公众使用,且过往内政部函释,并无将所有权人排除在大众之外,所以造成所有权人花钱买车位却不是自己的,或是其他民众想停该车位,却被拒于门外等现象。

<依设置方式分类>

1、平面车位/坡道平面车位:部分透天型建案,会在一楼地面规划停车空间,或是画线停车格,可能是室内或室外。而有些大楼有规划地下室停车空间,就属于坡道平面车位,代表你需要开车透过坡道进入地下停车场,停进平面车位。

2、坡道机械车位:行经坡道前往停车场,开进机械式停车台上停放。这类型是停车位是从坡道平面车位改变而来,主要是为了增加车位的数量,因为改成使用机械式,不仅减少了占地面积,同时也减低了停车场的建置成本,也增加容纳车辆数。

3、升降平面停车位:开上升降平台后,人车一同升(降)到停车场后,开往水泥地面的停车格内停放。建置停车场所规划的「坡道」会占掉不少空间,因此有些户数不多、小基地的社区或是华厦,为了增加停车格数量,会采用简易升降机进入地下室来节省坡道的空间。

4、升降机械车位:开上升降平台后,人车一同升(降)到停车场后,开进机械式的停车台上停放。这类型的停车位通常会是上下两层(部分有到三层),同样也是建筑物基地不够,但想增加停车位数量才采用的设计方式。

5、机械循环式车位(仓储式车位/停车塔):要停车时只要按号码,电梯就会下来,打开铁卷门后将车停进去,人离开,等铁卷门关上后车子会透过电梯运送带,停在里面的车架间,要取车时也只需要输入车位号码就可以取车。

这类型车位通常会出现在公有停车场,但也有小型社区或是电梯华厦,会在社区大楼旁边再设一栋停车塔。主要问题就是从停车塔出车要等一阵子,如果刚好遇到邻居要进出,排队会花时间。另外,像这类型机械式的停车塔,每月都要定期保养,管理费也相对高一些。
      要搞懂坡平、坡机、机平、机机、仓储车位的分类并不难。停车位主要分成坡道进出,机械升降进出两大类,进到停车场后,再分为平面车位、机械车位两种;其中,机械车位则又分上下层,上中下层两种。 另外,近年还兴起一种仓储式停车位,即一般停车塔设计的车位。最简单的原则,只需要掌握「前一个字就是车子如何进到停车场,后一个字就是你停的车位是什么类型」即可。

      * 坡平车位(坡道平面车位):坡就是坡道,平就是平面,意味你开车透过坡道车道进入地下停车场,停进平面车位。
      * 坡机车位(坡道机械车位):就是指你把车开下坡道进入地下停车场,然后停进机械车位升降架上。
      * 机平车位(升降平面车位):则是你开车进入一个升降电梯,连人带车搭电梯进入地下停车场,再停进平面车位。
      * 机机车位(升降机械车位):则是连人带车搭电梯到地下停车场,把车停进机械车位升降架上。
      * 仓储式车位(机械循环式车位,俗称停车塔):要停车时只需按号码,电梯就会下来,铁卷门一开,把车停进去后,人出来,等铁卷门再度关上,电梯输送带会把你的爱车输送到层层堆栈的车架空间,要取车时也只要输入车位号码,费时等待一下,等铁卷门打开,电梯输送带会把车子取出来等你开出。

车位的价值与价格从高到低依序是:坡平>坡机>机平>机机>仓储式车位。以台北市新建案为例,坡平车位多在220万以上,蛋黄区更上看3、4百万;新北市新店、板桥、中永和等房市热区,一个坡平车位也要180~200万,外围地区也有120万行情。同栋楼,B1、B2、B3坡平车位也会因楼层有所价差,每多下一层会便宜10~20万。同层的大车位(宽2.5M,长6M)与标准车位(宽2.25M,长5.57M)也有10~20万价差。

若是坡机车位,上下两层通常会一并销售,售价约是坡平车位再加20~30万;若是上中下三层的九宫格车位,通常可单独销售,售价约是坡平车位的6~7折。机平车位,则为同地段坡平车位的7~8折。机机车位则与同地段坡机差不多,约是坡平车位的6~7折。仓储式则是同地段坡平车位行情的5折以下。如果是买机械式车位,则要留意高度和载重限制,看是否停得下休旅车。

【一般委托销售契约书、专任委托销售契约书差别?怎么选?】

不动产委托销售契约书:如果你最近也想要卖房子,想必接触中介会是一个迅速让房屋成交的好方法。在委托中介时,我们会需要签署「 不动产委托销售契约书 」,在契约书中需要载明不动产标示、双方权利义务、委托价额、委托期间、附赠设备、标的物现况说明书、买卖价款支付方式等重要信息,以确保房屋交易时相关权益的保障。

目前国内中介业所使用的委托销售契约书有两种,分别是「 专任委托销售契约书 」及「 一般委托销售契约书 」。

专任委托销售契约书:「 专任委托销售契约 」,又可简称为「 专任约 」,指的是将房屋「全权」交由所委托的中介公司「独家」处理的委托销售契约。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可以自行处理销售,也不得再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协助销售。专任约的设计,可以让所委托的中介公司,更加为屋主全力以赴。而专任约也是目前房仲市场主要的委托型态。

一般委托销售契约书:「 一般委托销售契约 」,又可简称为「 一般约 」,指的是屋主将房屋委由「多家中介公司」代理销售的委托销售契约。一般约的设计,可以让屋主的销售管道更加多元,但也可能会出现中介公司不愿意全心全意投入的情况(过度竞争)。

行政院提供的这个委托销售契约模板是属于「专任委托销售契约书」的性质

依据行政院委托销售契约书模板,第十一条违约处罚的第一款第(一)目规定「委托期间内,委托人自行将本契约不动产标的物出售或另行 委托第三者中介者。」,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你跟 A 中介签署这个模板契约,那未来自行或是委托第三者中介出售,就要付违约的责任,所以模板属于专任委托销售契约书性质。

【印鉴证明是什么呢、该如何使用?印鉴证明长啥样?】

印鉴证明到底是什么呢?简单说,您拿一颗印章和身分证,到户政事务所,跟他说这颗章要变身为印鉴章,然后这颗印章就和你本人绑定了。再跟他说你要申请印鉴证明,然后这份文件就证明你这颗印章是唯一的正版,所以,印鉴章+授权书可以直接代表你本人,让你委托别人帮你办事,你不用跑来跑去,也因为这样使用上要小心喔!

实务上印鉴证明用途多样化,其目的就是本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该法律事务,不用本人亲自到场签章,只要文件签章与印鉴证明章相同,足以证明该文件系本人亲签无误。因此印鉴证明千万不能随意给不认识的人,除非是代书、房仲、律师等,您目前委托的专业人员帮您处理事情,才能将资料交给对方,如果真的不放心您也可以亲自一起到地政办理相关业务,不论在办理什么业务您都会知道,以保障您的资料安全唷。

印鉴证明长这样:

印鉴证明什么时候会用到呢?印鉴证明用途也就是印鉴证明申请目的有以下14种: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抵押设定、涂销及抵押权内容变更登记
--法院公证、提存
--土地重划、区段征收
--银行保管箱承租人死亡,继承人申办继承
--金融机构存户死亡,继承人办理存款继承
--领取土地征收补偿费
--自然人申办动产担保交易设定登记
--渔船汰旧换新之汰建资格转让
--渔船汰建资格让渡
--船舶登记
--船舶担保交易
--船舶抵押权设定
--不限定用途(如果不知道要申请哪一种用途,可以直接申请"不限定用途"或"不动产登记"任何目的都可以使用,但使用时必须要非常小心谨慎,建议了解您申办的目的在办理比较好)。

印鉴证明时效多长?一般来说印鉴证明只要申请,视使用机关而定。依据「户政事务所办理印鉴登记作业规定」第4点第2项:「户政事务所于有效期间内核发之印鉴证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机关(构)自行审认。」
户政事务所核发之印鉴证明原则上无时效性,视所需使用机关而定。(如地政机关规定1年内为有效,则超过核发日期1年者,即须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