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房屋租赁契约,各当事人得随时终止之民法规定并无用武之地,土地法有特别规定之法定终止事由

常见的 3 种不定期租约:

1、不动产租赁契约期限超过一年,但未以字据订立契约。(民法第 422 条)
2、租赁期限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并未反对。(民法第 451 条)
3、契约订立时就没有约定期限。

应用在租屋上,如果房东将房屋出租给房客,但是并没有以白纸黑字签定房屋租赁契约,即是第 1 种不定期租约;如果房屋租赁契约到期,但是房东和房客没有签订新的租约,且房东也没有反对房客继续使用,即属于第 2 种不定期租约;如果房东和房客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契约上并没有约定期限,那就是属于第 3 种不定期租约。

不定期租约之所以会是房东的麻烦,主要在于不定期租约不像定期租约是有期限的,而其解约的相关规定又受到《民法》和《土地法》的限制,让房东无法任意解约。

虽然《民法》第 450 条中有规定,不定期租约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契约,只要房东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即可,不过为了保障房客的权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法律效力比《民法》更强的《土地法》第 100 条明确的订定了 6 种房东可以收回房屋的情况,换而言之,房东面对不定期租约房客不搬走的情况,若是没有符合《土地法》第 100 条可以收回房屋的原因,是不能任意终止租赁契约。

有关《土地法》第 100 条规定的6 种房东可以收回房屋的情况如下:
1、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筑。
2、承租人违反《民法》第 443 条第 1 项之规定转租于他人。(房客自行当起二房东)
3、承租人积欠租金额,除担保金抵偿外,达 2 个月以上。(押金扣完后尚欠 2 个月以上的房租)
4、承租人以房屋供违反法令之使用时。(例如:吸毒、进行违法商业活动)
5、承租人违反租赁契约。
6、承租人损坏出租人之房屋或附着财物,而不为相当之赔偿。

从《土地法》第 100 条的规定可以发现,除了第 1 种情况是房东可以主动操作用来收回房子,第 2~6 种情况都是房客有犯错时,房东才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但是,房东若是想要以「收回自住」为由,解决不定期租约房客不搬走的问题,也并非很容易。在实务判决中,法院除了会确认房东收回房屋自住的真实性,还会调阅财产清册确认房东在台湾无其他房子可供居住,房东才能如愿让不定期租约房客搬走、收回房屋。而房东若是要以「重新建筑」为由收回房屋,判断标准是「客观上有无重建之必要」,通常只有房屋要参与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或是房屋濒于倒塌才会符合,不然该理由是无法说服法官的。

这也是为什么坊间流传:「不定期租约房东风险高」的说法,就是因为在不定期租约时,相较于定期租约,在原租约没有随时终止租约的条款下,房东若要收回房屋,法律上难度较高。

不定期租约房客不搬走房东解套:直接卖出房屋让买方自行解决

除了《土地法》第 100 条规定的 6 种情形,房东面对不定期租约房客不搬走的情形时,还有 1 个解套的方法:卖出房屋。根据《民法》425 条第 2 项,其载明「买卖不破租赁」不适用 5 年以上未公证的不动产租赁契约、未定期限的不动产租赁契约,也就是说,新的屋主是有权利要求房客搬离房屋的。

不过,想要用《民法》425 条赶走房客,房东首先要先找到愿意购买房子的买家,再由买家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租客搬离,而诉讼的时间至少需要 8 个月到 1 年,进行强制执行要 1 年后,多数的买家都会嫌麻烦,买卖告吹的机率很高,这也是为何多数房仲不愿意接受买卖委托。

在不定期租约里,房东可以随时单方涨房租吗?

答案是:不行的。因为租金是契约的内容,也就是说必须要双方都同意,租金才能调涨。因此除非原租约里面就有契约调涨的条款,不然即使在不定期租约中,房东也不可以单方涨房租,但还是可以依照民法第442条规定:「租赁物为不动产者,因其价值之升降,当事人得声请法院增减其租金。但其租赁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虽然可以声请法院酌涨租金,但法院最终是否会准许调涨,以及调涨的幅度是否可以达到房东的预期,这个很看个案物件的条件。

在不定期租约中,如果房东要终止租约,但原约定中没有任意终止条款,确实有一定法律上难度。因此多半会有以下两种解决办法:

1、支付搬迁费,达成和解:有些房东会支付房客不定期租约搬迁费,来让房子早点顺利收回,类似跟房客和解的概念。

2、执行房屋、土地不定期租约终止:如果无法和解,要执行房屋、土地不定期租约终止时,房东除了注意自己是否符合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第10条以及土地法第100条的事由外,也要注意终止程序上必须要符合原租约订或是民法第450条第3项所定,房东至少应在终止前1个月要告知房客有终止租约的意思,预留1个月「以上」的提前终止期间,终止的效力才比较不会产生问题。

从前述可得知,房东面对不定期租约房客不搬走的解套方法其实不多,严格来说,除非房东是要收回自主且名下没有其他房屋、有找到愿意接受房屋内有房客的买家,或者房客有触犯《土地法》第 100 条中的规定。

为了避免不定期租约房客不搬走的情况,最好的方法就是「避免不定期租约」,而相关建议如下:

1、在租赁契约书中写明租约起讫日。
2、租赁契约载明租约期满不续租,续租需另签订新契约等字样。
3、租约期满如不续租,房东最好在一个月前以存证信函通知房客即将终止租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