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信託安排以大宗交易模式買入上市股票,不影響二級市場交易,不屬於內幕交易及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2023)最高法民終6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邱O國,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曉丹,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曾昱明,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國通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新華街296號漢江國際1棟1單元32-38層。
法定代表人:陳O新,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雯玨,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錢前,上海虹橋正瀚(臨港新片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邱O國因與被上訴人國通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通信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鄂民初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3年3月15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3年4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邱O國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曉丹、曾昱明,被上訴人國通信托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王雯玨、錢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邱O國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邱O國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通信托支付律師費40萬元;2.國通信托承擔本案相應的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已涵蓋國通信托的損失,律師費應當適當予以減少,應調整為40萬元更為合理;2.《方正東亞·聚贏31號證券投資單一資金信託信託合同》(編號:×××01,以下簡稱《聚贏31號信託合同》)及《方正東亞·聚贏31號證券投資單一資金信託追加補足合同》(編號:×××02,以下簡稱《補足合同》)違反了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合法形式設置交易架構來掩蓋集中大量資金操縱股市的非法目的,屬於無效合同。
國通信托答辯稱,第一,案涉律師費具有明確的合同依據。《補足合同》第6.12條約定,因訴訟導致的損失,包括律師費在內,均由邱O國承擔。且本案中律師費45萬元,遠低於合同簽署時廣東省的律師收費標準,也低於現行有效的司法部等部門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的標準。且律師費與違約金性質不同,邱O國以違約金款項覆蓋律師費用的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第二,邱O國僅針對律師費部分上訴,應視為其認可一審法院其他的判項和觀點,其提及《聚贏31號信託合同》及《補足合同》無效的觀點不應納入二審審理的範疇。綜上,請求駁回邱O國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國通信托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邱O國向方正東亞·聚贏31號證券投資單一資金信託計畫的信託財產專戶補充增強信託資金698565000元;2.判令邱O國立即向方正東亞·聚贏31號證券投資單一資金信託計畫的信託財產專戶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至足額補充增強信託資金之日的違約金(以698565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2月1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暫計至2019年3月15日的違約金為15019147.50元);3.判令邱O國向國通信托支付律師費450000元;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及其他相關訴訟費用由邱O國負擔。主要事實和理由:(一)1.大業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業信託公司)作為委託人與國通信托作為受託人簽訂《聚贏31號信託合同》,約定大業信託公司代表“大業信託·智贏4號證券投資被動型事務管理類集合資金信託計畫”(以下簡稱智贏4號信託計畫)簽署《聚贏31號信託合同》,以智贏4號信託計畫項下實際募集的資金委託國通信託管理、運用並獲取收益。2.《聚贏31號信託合同》就信託計畫的成立、規模金額、投資方向等進行了約定。第3條約定:聚贏31號信託計畫總規模預計為不超過人民幣10.5億元,信託計畫預計存續期限為18個信託月度。第6.1.1條約定聚贏31號信託計畫資金通過公開市場、大宗交易和協議轉讓平臺投資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法上市發行公開交易的天廣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2509,以下簡稱天廣中茂)流通股股票。6.2.1條約定,聚贏31號信託計畫設立預警線與止損線。因本信託各期信託財產統一運用,各期信託財產統一估值、統一核算,故信託運行期間,各期信託單位淨值統一計算。其中,本信託的預警線為信託單位淨值=0.90元,止損線為信託單位淨值=0.85元。第6.2.3.1條約定“如信託單位淨值於T日收盤後跌破止損線(即小於等於止損線)時,受託人須立即拒絕投資顧問或其授權代表的任何投資建議,停止一切買入及申(認)購操作,並以錄音電話、傳真或電子郵箱等任一方式通知補倉義務人,補倉義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應於次一個交易日(即T+1日)11:30前向本信託追加增強信託資金至信託財產專戶,並使(T日信託單位淨值+本次補倉義務人或其他指定的第三方追加的增強信託資金總額+T日信託單位份額)>0.90元。”3.2017年5月11日,大業信託公司向《聚贏31號信託合同》約定的信託財產專戶轉賬人民幣1050000000元。同日,國通信托發佈“方正東亞·聚贏31號證券投資單一資金信託”成立公告,聚贏31號信託計畫正式成立,成立規模為人民幣105000萬元。(二)2017年4月26日,國通信托與邱O國簽訂《補足合同》,約定邱O國系聚贏31號信託計畫項下追加增強信託資金的義務人及信託收益差額補足義務人。《補足合同》第1.2.1條約定:“本信託設立止損線,因本信託各期信託財產統一運用,各期信託財產統一估值、統一核算,故信託運行期間,各期信託單位淨值統一計算。其中,本信託的止損線為信託單位淨值=0.85元。‘跌破止損線’指T日信託單位淨值小於等於止損線。如信託單位淨值於T日收盤後跌破止損線(即小於或等於止損線)時,甲方須立即以錄音電話、傳真或電子郵箱等任一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應於次一交易日(即T+1日)11:30前向本信託追加增強信託資金至信託財產專戶,並使(T日信託單位淨值+本次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追加的增強信託資金總額+T日信託單位份額)>0.90元”。(三)邱O國未按照《補足合同》履行追加增強信託資金的義務,構成違約。2018年3月23日,聚贏31號信託計畫投資的天廣中茂的股票淨值為0.8392元,跌破止損線0.85元,國通信托立即通過電子郵件向邱O國發出書面通知,要求邱O國須於2018年3月26日履行追加增強信託資金的義務。2018年3月26日,邱O國未能履行上述追加義務,但其向國通信托出具《關於暫緩啟動違約處置的申請函》,表示其正在籌集資金履行追加增強信託資金的義務,請求國通信托在聚贏31號信託計畫到期前暫不要處置股票,因暫緩處置股票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承擔。國通信托又分別在2018年9月25日,2019年1月30日致函要求邱O國履行追加增強信託資金的義務,但截至2019年3月15日,邱O國仍未履行上述義務,已構成違約。
邱O國辯稱:1.本案的基礎合同違反了現行2019年《證券法》第五十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第十七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屬於雙方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集中大量資金操縱股市,購買自家股票,該合同無效,應當駁回國通信托的起訴。邱O國是案涉信託合同單一購買的天廣中茂股票的第二大股東,國通信托與邱O國簽訂《補足合同》,說明其對於合謀串通,集中大量資金購買委託人自家股票的事實是明知的。2.《聚贏31號信託合同》3.2條約定了信託存續期間為18個月,即2018年10月到期,到期後信託的利益及信託資金應當退還給委託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以下簡稱浦發銀行)或者大業信託公司。本案中,國通信托只是通道作用,沒有出過任何款項,不是資金的出資方且信託期限已到。據此,國通信托不是本案適格主體,請求駁回其起訴。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大業信託公司作為委託人與方正東亞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國通信托前稱,以下簡稱方正東亞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簽訂《聚贏31號信託合同》。雙方約定:2.1大業信託公司代表智贏4號信託計畫簽署本協議,並以該信託計畫項下實際募集的信託資金交付受託人管理、運用並獲取收益。2.3本信託為自益信託,委託人即為本信託的受益人。3.1本信託的總規模預計為不超過人民幣壹拾億伍仟萬元整(小寫:人民幣1050000000元),實際規模具體以委託人實際交付的信託資金總額為准;本信託擬分多期發行,受託人有權決定信託發行的期數以及有權自主決定是否發行信託任何一期。3.2本信託預計存續期限為18個信託月度,自本信託成立日(含當日)起算,但發生本合同約定的本信託提前終止或延期終止情形除外;發生法律規定的或本合同約定的信託提前終止或延期終止的情形的,則本信託可提前終止或延期終止。3.3.3本信託及本信託各期項下所有認購資金在本信託成立日及本信託各期成立日自動折算為信託單位份額,每1元信託資金折算為1份信託單位,在信託存續期內,每1份信託單位的價格為1元。4.2信託第1期成立之日即為信託成立日,信託成立日即為信託生效之日;信託及信託各期的成立日期、生效日期和終止日期均應以受託人按本合同約定的標準認定的日期為准。6.1.1本信託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將委託人的各期信託資金集合管理、統一運用,通過公開市場、大宗交易和協議轉讓平臺投資於在深圳交易所依法上市發行公開交易的天廣中茂(股票代碼:002509)流通股股票。6.1.2本信託及信託各期均不得購買除天廣中茂以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本信託投資於天廣中茂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含),並不得導致以受託人名義持有上市公司單一股票占該上市公司總股本5%(含)以上,同時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6.2本信託設立預警線與止損線,預警線為信託單位淨值=0.90元,止損線為信託單位淨值=0.85元;如信託單位淨值於T日收盤後跌破止損線(即小於等於止損線)時,受託人須立即以錄音電話、傳真或電子郵箱等任一形式通知補倉義務人,補倉義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應於次一個交易日(即T+1日)11:30前向本信託追加增強信託資金至信託財產專戶,並使(T日信託單位淨值+本次補倉義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追加的增強信託資金總額:T日信託單位份額)>0.90元;如補倉義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未在規定時間內(即T+1日11:30前)追加增強信託資金使(T日信託單位淨值+本次補倉義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追加的增強信託資金總額:T日信託單位份額)>0.90元,則受託人須自本信託觸及止損線(即信託單位淨值跌破止損線)之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即T+1日)13:00起,立即開始對信託進行止損操作,即將信託項下持有的全部非現金資產進行變現,直至信託財產全部變現為止,該止損操作一旦開始,即不可逆,此種情形下,受託人有權隨時自行宣佈本信託提前終止。6.3當信託單位淨值跌破止損線時,補倉義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應當追加增強信託資金。該合同第6.2.2.1條明確,邱O國為委託人指定的補倉義務人。
2017年4月26日,方正東亞信託公司作為甲方與邱O國作為乙方簽訂《補足合同》。雙方約定:甲方作為信託受託人擬發行設立“方正東亞·聚贏31號證券投資單一資金信託”,根據甲方與大業信託公司簽署的《聚贏31號信託合同》,甲方擬將全部信託資金投資於(1)通過公開市場、大宗交易和協議轉讓平臺投資於在深圳交易所依法上市發行公開交易的天廣中茂流通股股票;(2)閒置資金可投資於現金及等價物(銀行活期存款、貨幣市場基金);(3)信託業保障基金;(4)經大業信託公司書面同意後的其他金融工具。乙方系本系統項下補倉義務人及本信託項下信託費用、稅費、預期信託收益、三分之二的信託本金及其他負債的差額補足義務人,乙方無條件同意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指定的信託財產專戶內追加增強信託資金及支付差額補足資金。1.2本信託設立止損線,信託運行期間,各期信託單位淨值統一計算,本信託的止損線為信託單位淨值=0.85元,“跌破止損線”指T日信託單位淨值小於等於止損線;如信託單位淨值於T日收盤後跌破止損線(即小於等於止損線)時,甲方須立即以錄音電話、傳真或電子郵箱等任一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應於次個交易日(即T+1日)11:30前向本信託追加增強信託資金至信託財產專戶,並使(T日信託單位淨值+本次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追加的增強信託資金總額:T日信託單位份額)>0.90元;若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沒有按照第1.2.1約定按期足額追加增強信託資金的,則甲方有權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採取相應的止損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變現本信託持有的非現金資產、提前終止本信託),並同時採取本合同第7.2條約定的違約救濟措施。6.12如甲方因履行本合同而與乙方或與乙方有關的任何第三方當事人之間發生訴訟或仲裁或其他糾紛,導致甲方被迫捲入乙方與任何第三方之間的糾紛之中,甲方因此支付的訴訟或仲裁費用、律師費等其他一切費用及甲方、信託因此遭受的損失(含實際損失和預期收益損失),均由乙方承擔。7.2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和信託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追加任何一筆增強信託資金及/或差額補足金的,則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照應付未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日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直至乙方足額支付應付未付款項為止,因此給甲方及本信託財產造成的損失,則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7年5月11日,大業信託公司向《聚贏31號信託合同》約定的信託財產專戶轉賬1050000000元;當天,方正東亞信託公司發佈《方正東亞·聚贏31號證券投資單一資金信託成立公告》,聚贏31號信託計畫於該日正式成立,成立規模為105000萬元。聚贏31號信託計畫分別於2017年6月7日、6月8日、6月9日買入天廣中茂股票48000000股、47800000股、25000000股,共計120800000股。
2018年3月23日(星期五),國通信托工作人員葛飛向邱O國發送電子郵件,主題為聚贏31號信託補倉通知,並附上聚贏31號補倉通知函。郵件及通知函主要內容:截止2018年3月23日收盤,聚贏31號信託單位淨值為0.8392元,已低於止損線;按照《聚贏31號信託合同》及《補足合同》約定,邱O國作為補倉義務人應於2018年3月26日上午11:30以前,向信託保管戶中追加增強信託資金不少於63840000元。2018年9月25日,國通信托向邱O國作出《聚贏31號信託補足通知函》,主要內容:截至本函發出之日,邱O國仍未按照《補足合同》的約定追加增強信託資金;其逾期支付增強信託資金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須按《補足合同》的約定及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請邱O國於2018年9月26日上午11:30前向本信託的信託財產專戶追加增強信託資金共計639975000元。2019年1月30日,國通信托向邱O國作出《聚贏31號信託追加增強信託資金通知函》,主要內容:截至本函發出之日,邱O國仍未按照《補足合同》的約定追加增強信託資金;其逾期支付增強信託資金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須按《補足合同》的約定及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截至2019年1月30日收盤,聚贏31號信託單位淨值預估值為0.2347元,仍然低於《補足合同》約定的止損線,按照《聚贏31號信託合同》《補足合同》約定,邱O國應在2019年1月31日上午11:30前向信託財產專戶追加不少於698565000元的增強信託資金。邱O國收到了上述電子郵件及兩份函件,但未在限定時間內支付增強信託資金,國通信托遂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另查明,2017年5月24日,方正東亞信託公司更名為國通信托。2019年,國通信托與上海虹橋正瀚(廣州)律師事務所、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服務委託協議》,委託兩所為代理國通信托與邱O國合同糾紛一案提供法律服務;2019年11月12日,上海虹橋正瀚(廣州)律師事務所開具五張購買方為國通信托的《廣東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稅服務名稱為律師費,金額共計450000元;2019年11月14日,帳戶名稱為方正東亞信託公司的付款人通過浦發銀行網上銀行電子銀行向帳戶名稱為上海虹橋正瀚(廣州)律師事務所的收款人轉賬450000元整,交易附言“費用主動支付律師費”。
一審法院還查明,2019年12月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上訴人邱O國、邱茂期與被上訴人珠海橫琴鼎新興鐵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一審被告羅偉廣、蔡月珠、陸娜、蔡婉琪,一審第三人珠海橫琴鼎新如意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糾紛一案作出(2019)粵民終805號民事判決。該判決查明,2017年6月7日、6月8日和6月9日,聚贏31號信託計畫以大宗交易(協議交易)方式,先後從“長江財富-春天1號資產管理計畫”手中購買天廣中茂股票4800萬股、4780萬股、2500萬股,合計12080萬股,成交金額分別為39312萬元、40343.2萬元、21075萬元,成交金額共計100730.2萬元。邱O國在該案中確認,其為天廣中茂第二大股東,其所持股份比例為天廣中茂已發行股份的14.75%,該案交易架構收購天廣中茂股票的動機是實現管理層收購,即通過購買“長江財富-春天1號資產管理計畫”持有的天廣中茂公司股票,通過受讓珠海橫琴鼎新興鐵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有的珠海橫琴鼎新如意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合夥份額,從而間接持有聚贏31號信託計畫持有的12080萬股天廣中茂股票,取得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地位。
國通信托在訴訟中向一審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一審法院依法予以同意,於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鄂民初53號民事保全裁定。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糾紛所涉法律事實均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及庭審情況,本案爭議焦點為:1.案涉合同的效力及國通信托作為原告是否適格;2.邱O國是否應補充增強信託資金698565000元及支付違約金,並承擔國通信托支出的律師費。評析如下:
(一)關於案涉合同的效力及國通信托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關於案涉合同的效力問題。邱O國以案涉智贏4號信託計畫、《聚贏31號信託合同》《補足合同》違反2019年《證券法》第五十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第十七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屬於雙方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集中大量資金操縱股市,購買自家股票為由,主張上述合同無效。一審法院認為,《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五十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系對該指引所稱資金優勢作出定義。《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第二十三條系對計算違法所得數額給出參考公式。邱O國辯稱案涉基礎合同違反上述規定,集中大量資金操縱股市,購買自家股票,屬於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但並未證明聚贏31號信託計畫以大宗交易模式買入天廣中茂股票屬於內幕交易及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並且,根據(2019)粵民終805號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邱O國確認,其為天廣中茂第二大股東,收購天廣中茂股票的動機是實現管理層收購上市公司股權,該目的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對邱O國主張案涉合同無效的抗辯理由不予采信。案涉《聚贏31號信託合同》《補足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體現了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關於國通信托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案涉《聚贏31號信託合同》第6.2.3止損操作約定,如果信託單位收盤後跌破止損線,補倉義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追加增強信託資金,受託人須自規定的時間起將信託項下持有的全部非現金資產進行變現,直至信託財產全部變現為止,該止損操作一旦開始,即不可逆,此種情形下,受託人有權隨時自行宣佈本信託提前終止。結合該約定及該合同第3.2條第三款關於發生本合同約定的信託延期終止的情形的,則本信託可延期終止的約定可知,案涉聚贏31號信託計畫的存續期間並非絕對不變,發生合同約定情形時,該信託會延期終止。本案中,信託單位淨值於2018年3月23日收盤後跌破止損線0.85元,國通信托按照約定通知邱O國追加增強信託資金,但邱O國未依約追加,則國通信托有權自規定的時間起將信託項下持有的全部非現金資產進行變現,直至信託財產全部變現為止,且有權隨時宣佈信託提前終止。邱O國抗辯主張案涉信託已於2018年10月到期,國通信托只起通道作用,不是本案適格主體,但並未證明案涉聚贏31號信託計畫已於原定時間終止,且國通信托在庭後提交的代理意見中述稱,由於案涉信託財產尚未全部變現,聚贏31號信託計畫尚在存續期間,該信託計畫未按照現狀返還給委託人,其仍是該信託計畫的管理人,因此,國通信托有權依據與邱O國所簽《補足合同》向後者提出主張,其作為本案原告主體適格,對邱O國主張國通信托訴訟主體不適格的抗辯理由不予采信。
(二)關於邱O國是否應向聚贏31號信託計畫補充增強信託資金698565000元及支付違約金,並承擔國通信托支出的律師費450000元的問題
根據案涉《補足合同》約定,邱O國無條件同意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向國通信托指定的信託財產專戶內追加增強信託資金;如果信託單位淨值(以國通信托單方面估算為准)於T日收盤後小於等於0.85元,國通信托應立即以錄音電話、傳真或電子郵箱等任一方式通知邱O國,邱O國應於次一個交易日(T+1日)11:30前追加增強信託金至信託財產專戶,追加增強信託資金最低金額=(0.90元-T日收盤後信託單位淨值)×T日信託單位總份額;如果邱O國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追加任何一筆增強信託資金,國通信托有權按照《聚贏31號信託合同》的約定採取相應止損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變現本信託持有的非現金資產,每逾期一日,邱O國應按照應付未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每日向國通信托支付違約金,直至邱O國足額支付應付未付款項為止,因此給國通信托造成的損失,由邱O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本案中,聚贏31號信託計畫投資的天廣中茂股票淨值於2018年3月23日為0.8392元,跌破止損線0.85元,國通信托當天通過電子郵件通知邱O國於2018年3月26日履行追加增強信託資金的義務,邱O國未按期履行義務;2018年9月25日、2019年1月30日,國通信托又先後致函要求邱O國履行追加增強信託資金義務。2019年1月30日收盤,天廣中茂股票單位淨值預估值為0.2347元,低於案涉《補足合同》約定的止損線,按照上述約定,邱O國應在2019年1月31日上午11:30前向信託財產專戶追加增強信託資金698565000元[(0.90元-T日收盤後信託單位淨值0.2347)×T日信託單位總份額1050000000],由於其未依約支付增強信託資金,其應該向國通信托支付違約金,以698565000元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比例,自2019年2月1日起計算至其足額支付該筆增強信託資金之日止。關於國通信托為進行本案訴訟支付的律師費450000元,屬於因邱O國未按約定支付增強信託資金造成的損失,按照《補足合同》第7.2條關於如邱O國未按照本合同和信託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追加任何一筆增強信託資金,因此給國通信托造成的損失,由邱O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約定,應由邱O國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國通信托主張邱O國補充增強信託資金698565000元及支付相應違約金,並承擔450000元律師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案涉合同約定,具有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1.邱O國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方正東亞·聚贏31號證券投資單一資金信託計畫的信託財產專戶支付增強信託資金698565000元及違約金(以698565000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自2019年2月1日起計至足額支付增強信託資金之日止);2.邱O國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通信托支付律師費450000元;3.駁回國通信托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3611970.74元,訴訟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3616970.74元,由邱O國負擔。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主要爭議焦點為:(一)一審判決的45萬元律師費是否需要調整;(二)《聚贏31號信託合同》及《補足合同》是否有效。
(一)關於一審判決的45萬元律師費是否需要調整的問題
根據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國通信托與上海虹橋正瀚(廣州)律師事務所、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服務委託協議》,委託兩律師事務所為其與邱O國合同糾紛一案提供法律服務。2019年11月12日,上海虹橋正瀚(廣州)律師事務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5張共計45萬元。2019年11月14日,方正東亞信託公司(國通信托前身)向上海虹橋正瀚(廣州)律師事務所帳戶轉賬45萬元。上述事實清楚,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邱O國上訴主張因日萬分之五違約金已經涵蓋國通信托損失,故支付45萬元律師費過高,應當支付40萬元。邱O國與國通信托《補足合同》第6.12條約定,如甲方(國通信托)因履行本合同而與乙方(邱O國)或與乙方有關的任何第三方當事人之間發生訴訟或仲裁或其他糾紛,導致甲方被迫捲入乙方與任何第三方之間的糾紛之中,甲方因此支付的訴訟或仲裁費用、律師費等其他一切費用及甲方、信託因此遭受的損失(含實際損失和預期收益損失),均由乙方承擔。因邱O國未履行追加增強信託資金的義務導致國通信托提起本案訴訟主張權利,依據上述約定,產生的律師費應當由邱O國承擔。同時,由於律師費在性質上屬於實現債權的費用範疇,與違約金不屬於同一性質,邱O國關於違約金已涵蓋國通信托損失,故要求減少支付律師費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於《聚贏31號信託合同》及《補足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
雖然邱O國並未就《聚贏31號信託合同》《補足合同》效力問題提出上訴請求,但因合同效力問題屬於法院主動審查的範圍,故本院對《聚贏31號信託合同》及《補足合同》是否有效進行審理。聚贏31號信託合同及補足合同系通過信託安排,由大業信託公司委託國通信托投資天廣中茂股票,投資後如出現股票價格下跌(跌破預警線和止損線)則由邱O國承擔差額補足義務,屬於增信合同,具有擔保的性質。對於該約定是否有效的問題,案涉交易行為發生在2017-2019年間,依據2014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禁止任何人以“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根據查明的事實,邱O國通過本案交易安排,以信託方式購買天廣中茂大宗股票不影響二級市場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其收購天廣中茂股票的真實動機是實現管理層收購上市公司股權,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案涉交易不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操縱市場行為。故邱O國主張《聚贏31號信託合同》《補足合同》無效,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邱O國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邱O國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 燈
審 判 員  趙風暴
審 判 員  尹曉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劉慧慧
書 記 員  李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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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什麼是大宗交易?成交價如何確定?大宗交易模式是否影響二級市場股價?

大宗交易又稱大宗買賣,是單筆證券申報數量或交易金額達到相關規定,買賣雙方經過協議達成一致並經過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成交的證券交易。單筆證券申報達到以下要求可以通過大宗交易來進行申報:滬深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 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 萬元人民幣;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2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 萬元。無論是個人還是機構投資者,滿足要求都可以通過大宗交易來買賣。

成交價如何確定?一般來說,大宗交易有協議大宗交易、盤後定價大宗交易兩種形式。

1、協議大宗交易:指的是買賣雙方互為指定對手,交易價格和數量由雙方自己確定。當然,這個價格也是有限制的: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協議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價格漲跌幅限制範圍內確定。 所以,我們有時候會看到出現較當日收盤價大幅折價的情況。這基於買賣雙方的交易意願。

2、盤後定價大宗交易:指的是沒有指定對手,買賣雙方提出申請後,系統會按照股票當日收盤價或當日成交量加權平均價逐筆撮合。

為什麼要走大宗?通過大宗交易交易一是避免股價大幅波動,較大規模的股份交易如果直接在二級市場上進行,容易會對盤中股價造成衝擊,導致大漲大跌。二是大宗交易可以快速完成大規模的成交。

是否納入行情?為了避免對盤中價格波動的影響,大宗交易成交價不計入當日行情,也不會納入指數計算,所以我們在盤中是看不到大宗交易的成交數量、成交價格的,但是成交量在收盤後會計入當日該證券成交總量。

是否有減持限制?通過大宗交易獲取的股份有沒有減持限制?這種情況要看減持方和減持股份來決定:

1、大股東(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減持、特定股東(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減持特定股份(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董監高減持所持有的股份,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且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2、除大股東減持、董監高減持、特定股東減持特定股份外,其他股東通過大宗交易受讓股份不受6個月限售的限制。

大宗交易就是證券發生了一筆大額成交,買賣雙方實現了籌碼的轉移,至於對後市有沒有影響,還要根據交易發生時點、折溢價情況、買賣雙方的真實目的等綜合考慮。舉個例子:我們平時買賣股票都是在二級市場進行,而股價的波動也是受供需關係影響,某一只股票買的數量突然變多,它的股價就會飆升。相反、如果有人開始大量拋售該股票,股價就會暴跌。股價的大漲大跌都需要滿足一個條件;那就是短時間內買賣方的數量足夠大。

但我們都知道,股市的風險主要就來源於價格的波動,價格波動越劇烈,對於投資者來說風險就越大。如果市場中經常出現大額交易的投資者,就會造成股價的劇烈波動,或是大漲、或是大跌,這個時候大宗交易就可以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針對有大額交易需求的投資者,可以到一級市場進行交易,這樣一來他們的交易就不會影響二級市場的股價,這樣既滿足了交易需求,也規避了股價大幅波動的風險。

另外,假如某機構決定大量建倉某只股,由於買入的金額龐大,導致買一點股價就漲,等全部買進時,股價可能已經飛上了天,這大大增加了機構的持倉成本,而且這期間股價的上漲也會引來其他跟風者,導致該股變成了眾人炒作的目標,價格脫離了公司的價值。此時該機構如果選擇大宗交易的話,就能避免此類事情的發生。

以上觀點說明大宗交易可以很好的避免二級市場的股價波動,但不得不說市場是敏感的,敏感到任何細微的動作都會被投資者視為買賣依據。大宗交易雖然不會直接影響股價,但會間接影響。大宗交易分為“折價交易”和“溢價交易”。舉個例子;某只股收盤的價格為10元每股,當天發生了一筆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為每股9.5元,這就叫折價交易。假如最後是以10.5元成交,那就是溢價交易。如果大宗交易的結果是折價交易,那麼短期內該股的股價可能也會走弱。如果發生的溢價交易,該股股價短期可能會走強。

因為大宗交易多數情況下代表機構的買賣意圖,機構願意用折價或溢價購買,也從側面反映了機構們對該股的評價。另外、大宗交易對股價的影響往往是短暫的,從經驗來看也就影響一兩天的走勢,所以大家不要太在意大宗交易的結果,應該回歸到股票本身的價值。

【說明】集合信託計畫和單一信託計畫的區別

概括來說,兩者之間的差異主要有:首先,單一資金信託的委託人的地位和集合資金信託中委托人的地位有著重大差異。集合資金信託是典型的信託公司設計創制的產品,信託公司起著主導作用,而單一資金信託的資金運用方式和對象等在許多情況下都更多地體現了委託人的意願。

集合資金信託產品是典型的信託公司製造的產品,信託公司在其間所起的主導作用非常明顯和突出。信託產品的交易結構由信託公司根據專案的具體情況設計,信託合同等所有的信託業務檔均由信託公司擬定,集合資金信託的交易主體的差異和資金運用方式的差異等深受信託公司主動設計的影響。在整個信託法律關係中以及信託產品推介過程中,其他當事人(委託人和受益人)處於非常消極被動的地位,投資者不能對信託公司擬定的信託合同或者其他信託檔提出修改意見,只能在全盤接受和拒絕之間作出選擇。

但是,單一資金信託中,受託人的作用可以是積極的,也可以是消極的。例如非指定用途的資金信託,資金的運用對象、運用方式等,全部由受託人決定,這裏,受託人的地位是主動的,積極的,委託人則是消極的、被動的。在指定用途信託中,受託人的地位是消極的,委託人的地位則是積極的,甚至起著主導作用的。委託人可以指定資金運用方式,也指定資金運用對象,例如特定用途信託,信託檔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的方式、範圍和對象都有明確、具體、特別的規定,而這些規定無不體現了委託人的個性要求和主導作用。因此,單一資金信託的委託人的地位和集合資金信託中委托人的地位有著重大差異。

其次,就目前的情況看,集合資金信託產品的投資者多數是自然人,而單一資金信託的委託人則經常是機構。這主要是因為,單一資金信託的委託人數量就是一個,如果其資金數額太小,則難於運用,而總體而言,只有機構擁有較大規模的單筆資金,所以其委託人經常是機構。而集合資金信託本身的特性就是集合多個投資者的資金進行統一的管理運用,雖然對於單個投資者也有門檻限制,但是這個門檻並不是高不可攀,這樣大量的社會投資者才可能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