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台湾三种类型公司之异同

 ☀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闭锁性公司差异:

 ●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公司法第二条)
 ●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或政府、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公司法第二条) 
 ● 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东人数不超过五十人,并于章程定有股份转让限制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前项股东人数,中央主管机关得视社会经济情况及实际需要增加之;其计算方式及认定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公司法第五章第十三节)

 ☀ 三种公司型态的差异比较:


一、股东人数及股东责任

有限公司应由1人以上股东所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自然人股东或1人以上法人或政府股东。法人为发起人时,需以以下情形为限:(一)公司;(二)以其自行研发之专门技术或智慧财产权作价投资之法人;(三)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属与其创设目的相关而予核准之法人。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除了需满足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之外,股东人数不可超过50人。

股东责任部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负有限清偿责任。

二、出资型态

有限公司及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最常见为现金出资,其他较不常见的出资型态尚有实物出资(公司事业所需之财产,例如土地、房屋、机器)、货币债权出资、智慧财产出资(公司所需之技术)。

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则新增劳务及信用出资,让出资的型态从传统的现金为王,演变到智慧财产技术出资之后,又进一步发展到以创业贡献度衡量出资价值,大幅提升股东出资的弹性。

三、股票发行:面额股 vs. 无面额股

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称作「资本」,不能发行股票。而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之资本,应分为股份,每股应有票面金额,且非公开发行公司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仅管目前已取消面额10元的规定,实务上多数公司的面额仍定为10元。由于每股金额以元为单位,每股金额应以壹元、贰元、参元等为单位,故每股面额金额至少需为1元。

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则开放无票面金额的股票,一来没有不得折价发行股票的困扰,二来无每股最低金额为一元的问题,提供更具弹性的股权设计规划,让创业家及早期投资人得以低资本取得高股数。

四、特别股及表决权

有限公司无股票,自然不得发行特别股。每一股东不问出资多寡,均有一表决权。但得以章程订定按出资多寡比例分配表决权。2018年修法后,股份有限公司依股票是否公开发行,分为「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其中,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又包括「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及「非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

1、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得发行复数表决权特别股」,不过复数表决权特别股在选举公司的监察人时,与普通股的表决权相同,1股只有1个表决权。

而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发行复数表决权特别股,且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中,具有复数表决权特别股的股东,在选举监察人时还是可以享有复数表决权。

2、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复数表决权特别股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并不适用。

3、复数表决权特别股之作用。新创事业在创业初期,经营团队可能缺乏资金而有引进外来资金的需求,当大量资金注入公司时,投资者也取得相应之股份。此时,原本经营新创事业的经营团队所持有的股份将会被稀释,对公司的控制力下降,可能导致无法贯彻原本规划的经营方针,更可能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复数表决权特别股得使新创事业在新资金的引进下也可以保有其经营权,虽仅持有少数股份,但透过一股数表决权的设计,仍可在公司股东会表决议案时拥有优势。为了让新创事业的经营团队可以稳固经营权,不因引入新资金而稀释股权导致丧失经营权,并增加公司股权结构规划的弹性,2018年公司法修正时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以发行复数表决权特别股,而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基于保护投资人的理由而排除适用。

4、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亦可发行特别股,但将特别股定位在表决权的运用上,允许特别股股东拥有复数表决权或对于特定事项之否决权,藉此让取得少数股份的创业家也可以掌握实质经营权。此外,依第356-7条,闭锁性公司发行特别股时,应于章程中订定特别股转换成普通股之转换股数、方法或转换公式。换句话说,闭锁性公司特别股允许一股特别股换多股普通股。

五、盈余分配

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每年分配一次盈余,而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半年分配一次盈余。

六、可转换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被赋予股票转换权的公司债。债权人可以选择有利时机,按发行时规定的条件把其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等值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是一种混合型的债券形式。当投资者不太清楚发行公司的发展潜力及前景时,可先投资于这种债券。待发行公司经营业绩显著,经营前景乐观,其股票行市看涨时,则可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以受益于公司的发展。

对公司而言,可转换公司债是很重要的一项募资工具,但是过去只有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如今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亦可以透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向外募资。

七、股权(出资)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为自由转让,有限公司与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则有转让限制。有限公司股东非得其他全体股东过半数之同意,不得转让出资于他人。不同意的股东可有优先受让权,如不承受,视为同意转让。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体股东同意,不得转让出资于他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为自由转让,倘若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后,创业家将股权变现闪人,将造成投资人的损害,故实务上常以股东协议来限制股权转让,但股东之间的协议之契约效力,仅就签约当事人有效。

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股份转让之限制」。至于股份转让之限制方式,由股东自行约定(第365-5条);例如,章程可载明「股东转让股份时,应得其他股东事前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承买权」等。公司如有「印制股票」,则股票上「应明显载明」前述有关股份转让限制之规定,以保障善意受让人。

八、组织转换

随企业成长发展,不同时期可能需要不同的组织型态。有限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不可变更为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为双向转换。非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经全体股东同意,变更为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经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之股东会,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亦可变更为一般(非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以利于未来迈向公开发行之路。

总结有限公司、一般非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及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差异

 ☀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闭锁性公司之优缺点

 ● 有限公司:适用于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
 ● 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通常选择闭锁性的关键,是在于经营权是否巩固,若因资金需求需引进新股东,又想巩固经营权。
 ※ 后两者可视经营情况,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即可自由转换。

 ☀ 三种公司型态的优缺点比较:

 ● 有限公司:
   优点:
   1.规模较大时,无须变更名称即可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上,基本上股东同意,董事掌握经营,无任期限制,管理责任较具弹性,维持成本较低。
   3.除章程另有规定,不论出资多寡,每人均有表决权。
   缺点:
   1. 办理各项登记手续繁琐,成本高。
   2. 劳务出资须鉴价报告。
   3. 不可公开发行
   4. 须遵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易误触法律地雷
   5. 股东意见分歧时,较难形成决策共识
 ● 股份有限公司:
   优点:
   1.当公司持续成长,可上市柜采股份制,股东可自由转换持股或退出经营权。
   2.以董事会为决策中心,组织调整较具弹性
   3.以股份有限公司名称,较易吸引人才加入。
   4. 需要引进外部投资人或员工奖励,股权架构可弹性调整。
   缺点:
   1. 须股东2人以上、董事至少1人、监察人至少1人以上,且具任期限制
   2. 劳务出资须鉴价报告。
   3. 组织架构庞杂,资金需求及经营压力相对沉重。
 ● 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
   优点:
   1.企业经营与所有结合,简化股东会与董事会权责。
   2.允许在一定额度内的劳务出资不需要鉴价报告,只须全体股东同意。
   3.股权弹性大,可发行复数表决权特别股或具有特定事项否决权特别股。
   4.公司章程上可明定对股份转让的限制、股份不得公开发行,避免股权外流
   5.适用新创事业或家族事业
   6.期望扩大事业经营,保有未来上市(IPO)的可能性。
   缺点:
   1.须股东2人以上、董事至少1人、监察人至少1人以上,且具任期限制
   2.不可公开发行,如想公开发行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
   3.股权转让受限,不会有新股东
   4.欠缺监督机制易使公司经营产生问题

 ☀ 开公司如何选择公司型态?挑选三重点

    1、有限公司:由1人以上股东所组成,股东组成人数较简单,但是当要进行股份转让、变更公司章程等决议都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股东意见分歧时容易造成公司决策延宕,在此一公司架构下,需要特别审慎选择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自然人股东或1人以上法人或政府股东,公司成立一年后,股份原则上就可以自由转让,公司重要事项表决为股东多数决,未来公司若有募资需求,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会是比较好的选择。
    3、闭锁性股份公司:可以透过技术出资保障资金较少的股东,也能够设立章程限制股份转让,但对创投或投资人来说,无法自由转让股份容易降低投资的意愿。
    公司该设立哪种型态,需要依照新创事业的规模、产业性质、未来的发展策略等等来进行评估,如有考虑融资、募资等方式来筹措资金,也须列入考量。

【补充】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之定义(以下简称闭锁性公司),指股东人数不超过五十人,并于章程定有股份转让限制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由于闭锁性的封闭特性,强调的是股东间的契约规范和公司自治,且股东转让股份有限制,因此股东人数不宜过多,否则影响公司运作,也违反闭锁性公司精神。综合参考新加坡、香港规定后,我国闭锁性公司股东人数上限订为五十人。此外,闭锁性公司原则上不得公开发行或募集有价证券,故必定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一、降低出资门槛:允许劳务信用出资

闭锁性公司允许发起人之出资除现金、财产、技术外,以劳务或信用出资抵充股款。但以劳务、信用抵充之股数,不得超过公司发行股份总数之一定比例。所谓的「一定比例」,目前认定采取从宽之累进认定:
     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之公司:劳务、信用合计抵充出资之股数不得超过公司发行股份总数二分之一;
     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之公司:其劳务、信用合计抵充出资之股数上限以资本额未达三千万部分之二分之一,加计资本额三千万以上部分之四分之一来计算。
     此外,应注意的是以劳务信用出资者,应经全体股东同意,并于章程载明其种类、抵充之金额及公司核给之股数。

二、弹性的股权设计:无面额股

在原公司法架构,公司股票需有面额。股票面额,为发行股份时之最低认购价格,且非公开发行公司不可折价发行。实务上,多数公司选择十元为面额。尽管面额大小或有无面额并不影响公司实质市场价值,但相同资本额的情况下,面额大小或有无面额会影响公司可发行的股份总数,进而影响公司的股权设计结构。闭锁性公司开放择一采行票面金额股或无票面金额股(不允许票面金额股与无票面金额股并存),让投资人多一个选择。

三、弹性的股权设计:特别股、表决权行使契约及可转换公司债

闭锁性公司允许多种特别股设计,包含复数表决权之特别股(一股多权),及针对特定事项具否决权之特别股(黄金股)。创办人亦可藉由股东间之表决权行使契约或股东之表决权信托,有效巩固现有经营团队在公司之主导权。此外,闭锁性公司可针对不同需求投资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或附认股权公司债,募集公司所需资金。最后,由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或附认股权公司债都涉及公司资本额之变动及股东人数的增加,因而闭锁性公司不得公开发行或募集有价证券(股权群众募资平台除外),仅得洽特定人询购,以确保公司具有闭锁性特征。

四、多次分派盈余:有助新创事业留才。有别于非公开发行公司仅能年度分派,闭锁性公司得每半年将经营事业所获得之盈余分派给股东,搭配对员工发行新股,可帮助新创事业吸引优秀人才加入。

五、简化公司管理机制:闭锁性公司得以视讯会议召开股东会或由股东书面行使表决权而不召开股东会,以增加公司决策效率。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得于每次股东会,出具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得采行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者,其行使方法应载明于股东会召集通知。前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之股东,视为亲自出席股东会。但就该次股东会之临时动议及原议案之修正,视为弃权(第177、177之1条)。至于有限公司「因无股东会之组织。是以,凡依公司法规定,须经股东同意之事项,毋庸以会议之方式为之,采书面表决,亦无不可」(经济部经商字第09602138550号)。

     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得以「视讯会议」作为股东开会方式,但其开会方式必须明订于章程中(第356-8)。就股东会开会议案,得以「书面方式行使表决权」,而无须实际参加开会;但此表决方式,必须订明于「章程」,且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再者,如果公司章程已明载对于股东会议案,股东得以书面方式行使表决权者,则以书面行使表决权之股东,视为已亲自出席该次股东会。

六、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由于闭锁性公司之闭锁特性,故在股东人数、股权转让、公开募资均有限制。1、股东50人为上限:超过人数时应变更为非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变更登记。2、股权转让之限制:普通股转让、特别股转让应各别规定。3、不得公开发行或募集有价证券(例外:证券主管机关许可之证券商经营股权群众募资平台)。

【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节  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 356-1 条
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东人数不超过五十人,并于章程定有股份转让限制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前项股东人数,中央主管机关得视社会经济情况及实际需要增加之;其计算方式及认定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56-2 条
公司应于章程载明闭锁性之属性,并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开于其信息网站。
第 356-3 条
发起人得以全体之同意,设立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并应全数认足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
发起人之出资除现金外,得以公司事业所需之财产、技术或劳务抵充之。但以劳务抵充之股数,不得超过公司发行股份总数之一定比例。
前项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以技术或劳务出资者,应经全体股东同意,并于章程载明其种类、抵充之金额及公司核给之股数;主管机关应依该章程所载明之事项办理登记,并公开于中央主管机关之信息网站。
发起人选任董事及监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准用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公司之设立,不适用第一百三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及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股东会选任董事及监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规定者外,依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第 356-4 条
公司不得公开发行或募集有价证券。但经由证券主管机关许可之证券商经营股权群众募资平台募资者,不在此限。
前项但书情形,仍受第三百五十六条之一之股东人数及公司章程所定股份转让之限制。
第 356-5 条
公司股份转让之限制,应于章程载明。
前项股份转让之限制,公司印制股票者,应于股票以明显文字注记;不发行股票者,让与人应于交付受让人之相关书面文件中载明。
前项股份转让之受让人得请求公司给与章程复印件。
第 356-6 条
(删除)
第 356-7 条
公司发行特别股时,应就下列各款于章程中定之:
一、特别股分派股息及红利之顺序、定额或定率。
二、特别股分派公司賸余财产之顺序、定额或定率。
三、特别股之股东行使表决权之顺序、限制、无表决权、复数表决权或对于特定事项之否决权。
四、特别股股东被选举为董事、监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当选一定名额之权利。
五、特别股转换成普通股之转换股数、方法或转换公式。
六、特别股转让之限制。
七、特别股权利、义务之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于前项第三款复数表决权特别股股东不适用之。
第 356-8 条
公司章程得订明股东会开会时,以视讯会议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方式为之。但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公司于一定期间内,得不经章程订明,以视讯会议或其公告之方式开会。
股东会开会时,如以视讯会议为之,其股东以视讯参与会议者,视为亲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订明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就当次股东会议案以书面方式行使其表决权,而不实际集会。
前项情形,视为已召开股东会;以书面方式行使表决权之股东,视为亲自出席股东会。
第 356-9 条
股东得以书面契约约定共同行使股东表决权之方式,亦得成立股东表决权信托,由受托人依书面信托契约之约定行使其股东表决权。
前项受托人,除章程另有规定者外,以股东为限。
股东非将第一项书面信托契约、股东姓名或名称、事务所、住所或居所与移转股东表决权信托之股份总数、种类及数量于股东常会开会三十日前,或股东临时会开会十五日前送交公司办理登记,不得以其成立股东表决权信托对抗公司。
第 356-10 条
(删除)
第 356-11 条
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债,应由董事会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之决议行之。
公司私募转换公司债或附认股权公司债,应经前项董事会之决议,并经股东会决议。但章程规定无须经股东会决议者,从其规定。
公司债债权人行使转换权或认购权后,仍受第三百五十六条之一之股东人数及公司章程所定股份转让之限制。
第一项及第二项公司债之发行,不适用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第二百四十八条之一、第二百五十一条至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二、第二百五十九条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关签证之规定。
第 356-12 条
公司发行新股,除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应由董事会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之决议行之。
新股认购人之出资方式,除准用第三百五十六条之三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外,并得以对公司所有之货币债权抵充之。
第一项新股之发行,不适用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
第 356-13 条
公司得经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之股东会,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变更为非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
前项出席股东股份总数及表决权数,章程有较高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公司不符合第三百五十六条之一规定时,应变更为非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未依前项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者,主管机关得依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次处罚;其情节重大者,主管机关得依职权命令解散之。
第 356-14 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经全体股东同意,变更为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股东为前项同意后,公司应即向各债权人分别通知及公告。

【附:股份有限公司(闭锁性) 公司章程】

「★」标记者为章程必要记载事项;其余条文应视公司需求决定是否订明。

第一章   总则 
    ★ 第1条: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组织之,定名为 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英文名称为 。)
    ★ 第2条: 本公司为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
    ★ 第3条: 本公司所营事业如下: 
          1. 
          2. ZZ99999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
    ★ 第4条: 本公司设总公司于 (县/市),必要时经董事会之决议得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
        第5条: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条规定办理。
        第6条: 本公司为业务需要得对外保证。 
 
第二章  股份 
    ★ 第7条: 本公司资本额定为新台币 元,分为  股,每股金额新台币  元,分次发行。
      (或 本公司采无票面金额股,资本分为_____股,得分次发行。) 
        第8条: 本公司以技术或劳务出资之种类、抵充之数额、核给之股数如下: 
                      出资种类:     抵充之数额:    核给之股数:   
    ★ 第9条: 股东转让股份时,应得其他股东事前之同意。
        第10条: 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于股东常会开会前30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15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为之。
        第11条: 本公司依公司法收买之库藏股,转让之对象包括符合一定条件(或______条件)之控制或从属公司员工。 
       本公司员工认股权凭证发给对象,包括符合一定条件(或______条件)之控制或从属公司员工。 
       本公司发行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对象包括符合一定条件(或______条件)之控制或从属公司员工。

第三章 股东会
        第12条: 股东会分常会及临时会2种。常会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董事会依法召开;临时会于必要时依法召集之。
        第13条: 本公司股东会开会时,得以视讯会议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方式为之。 于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就当次股东会议案得以书面方式行使其表决权,而不实际集会。 
        第14条: 本公司各股东,每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无表决权。 
        第15条: 股东会之决议,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16条: 本公司仅为政府或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时,股东会职权由董事会行使,不适用本章程有关股东会之规定。

第四章 董事及监察人
        方案A:公司设董事3人以上
    ★ 第17条: 本公司设董事 人,监察人 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就有行为能力之人选任,得连选连任。
        第18条: 董事会由董事组织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互选董事长1人及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董事开会时,董事得由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方案B:公司设董事1人,不设董事会 
        第17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 
    ★ 第18条: 本公司设董事1人,监察人 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就有行为能力之人选任,连选得连任,并以其为董事长,董事会之职权并由该董事行使,不适用公司法有关董事会之规定。
        方案C:公司设董事2人,不设董事会 
        第17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 
    ★ 第18条: 本公司设董事2人,监察人 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就有行为能力之人选任,连选得连任,并准用公司法有关董事会之规定。
        第19条: 于经本公司全体董事同意,董事就当次董事会议案得以书面方式行使表决权,而不实际集会。 
        第20条: 全体董事及监察人之报酬,如下:___。 (或 全体董事及监察人之报酬,授权董事会议依同业通常水平支给之。)
        第21条: 本公司发起人及股东会选任董事及监察人之方式为:______。

第五章 经理人 
        第22条: 本公司得设经理人,其委任、解任及报酬,依照公司法第29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会计 
       方案A:1年1次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公司适用
       第23条: 本公司每届会计年度终了,董事会应编造营业报告书、财务报表及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并提请股东常会承认。 
       方案B:1年2次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公司适用:
       第23条: 本公司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于每半会计年度终了后为之。 
       第24条: 本公司前半会计年度有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议案者,应于后半会计年度终了前,连同营业报告书及财务报表交监察人查核后,提董事会决议。 
       第25条: 本公司每届会计年度终了,董事会应编造营业报告书、财务报表及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并提请股东常会承认。 
       方案C:1年4次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公司适用: 
       第23条: 本公司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于每季终了后为之。 
       第24条: 本公司前三季有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议案者,应于次季终了前,连同营业报告书及财务报表交监察人查核后,提董事会决议。 
       第25条: 本公司每届会计年度终了,董事会应编造营业报告书、财务报表及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并提请股东常会承认。 
       第26条: 本公司股息定为年息 分,但公司无盈余时,不得分派。
   ★ 第27条: 公司年度如有获利,应提拨___%(或___元)为员工酬劳。但公司尚有累积亏损时,应预先保留弥补数额。 
       第28条: 本公司分派员工酬劳之对象包括符合一定条件(或______条件)之控制或从属公司员工。 
       第29条: 公司年度总决算如有盈余,应先提缴税款、弥补累积亏损,次提10%为法定盈余公积,但法定盈余公积已达实收资本额时,不在此限。其余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余,再由股东会决议分派股东红利。 
        第30条: 本章程未订事项,悉依公司法规定办理。 
    ★ 第31条: 本章程订立于民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