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實體請求權有哪些?一審期閒未提時效抗辯,二審提出的,原則上法院不予支持

①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②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
③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④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中國大陸民法理論中,有關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僅限於請求權的觀點是主流。即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而支配權、抗辯權、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請求權依其產生的基礎權利的不同,可分為債權上的請求權、物權上的請求權、人格權上的請求權、知識產權上的請求權以及身份權上的請求權。並非所有實體請求權都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包括部分債權請求權亦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般學理認為,僅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物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身份權請求權等均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民法典第196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本條雖然只規定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部分請求權,也意味著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範圍其實就是請求權,不採取排除法來規定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依照《民法典》關於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時效期間的屆滿僅發生抗辯權,並不消滅請求權本身,因此上述一年期間並非訴訟時效期間。當然關於該條規定的一年期間的性質,理論和實務中存在爭議,有將其視為訴訟時效,也有將其視為除斥期間,還有觀點認為構成獨立的期間類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九條:“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本條規定既沒有將訴訟時效的適用限定在債權請求權,也沒有將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之外的基於身份關係產生的請求權明確排除在外,既未對因侵害人身所生之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作出明確,也沒有將上述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吸收進本條的內容之中。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沒有對因侵害人身所生之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作出明確)

民法典規定了上述三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這三種救濟性請求權之所以不適用訴訟時效,其主要原因在於此等請求權與訴訟時效制度之間不具有相容性。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後,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該制度有利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其本意在於權利受侵害後若干期間內仍不行使其權利,對其權利予以限制。

但這三種請求權針對的是正在進行,且侵害狀態仍持續存在的權利受損害或有可能受損害的狀態,其針對的是繼續性侵害行為,其本質上不可能適用訴訟時效。對於消除危險來說,其本質上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妨害或侵害危險,訴訟時效本身無法起算。若此等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不利於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以及對確定三種請求權的訴訟起算點有難度,不適用訴訟時效,適用法律時操作上較為方便。

另外,也有學者認為此類請求權與訴訟時效制度核心功能之間不相容,認為這類請求權指向現實存在的妨害和危險,這種現實存在的妨害和危險一般就排除了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現權利不存在狀態的可能,不特定第三人也就無法產生相應的物權請求權不存在的信賴,訴訟時效制度的核心功能對於該類請求權不存在適用的可能性。

該項規定的三種請求,並未將其限定於基於物權而產生的請求權,也就是說,不管是基於物權還是基於人格權、知識產權等基礎權利以及相鄰關係等,只要其救濟請求權納入上述三種請求權範疇,均適用本項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在人格權保護相關領域,消除影響,其性質上與本項規定一致,亦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依前項規定,訴訟時效並未排除返還財產的請求權。但鑒於不動產物權變動采登記生效主義,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如果允許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返還請求權因時效期間屆滿而消滅,將動搖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效力,因此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返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或者是從訴訟時效的功能出發,認為已登記的物權不會使不特定第三人產生合理信賴,因而不適用訴訟時效。而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一些特殊情形,即使是未登記的不動產,法院也有判決認為其返還請求亦不適用訴訟時效。對於未登記的不動產物權亦不適用訴訟時效,更多的是政策的考量,是為了維護農民的房屋產權利益。其理由並非登記的效力,因不存在取得時效的規定,也並非基於制度之間的協調。

依其反面解釋,未登記的動產物權人要求返還財產,適用訴訟時效。未登記的動產物權人享有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如果長期不行使,則會如同債權請求權一樣,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呈現權利不存在的狀態,此時就有保護不特定第三人信賴利益的必要性,也就存在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必要性。或者認為,當所有物被他人不法佔有後,佔有人的不法佔有行為雖也持續進行,但其不法性卻難以為他人知曉,相反人們基於長期佔有的事實而產生信賴。因而,該請求權應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依本項文義,即使是動產,物權人只要經登記,其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即不適用訴訟時效。但是,《物權法》上,就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采登記對抗主義。此處的登記並不具有公信力,無法以不動產登記的公示公信推導出其返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依目的解釋,該項旨在維護社會對登記制度的信賴,而特殊動產的登記,僅具有對抗效力,登記並不表明其一定是權利人。因此,理論上僅憑登記無法排除訴訟時效之適用。因此,也有學者認為,對於一般動產,從維護交易安全的角度出發,以適用訴訟時效為宜。但也有學者認為,即使是登記對抗主義的物權,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所享有的返還財產請求權,也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就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的動產物權,如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的所有權等而言,由於此類登記在公示效力上採用對抗要件主義,只有經過登記的物權變動才具有對抗任意第三人的效力。這意味著在當事人之間有效成立的物權變動,不能無條件地向外主張。登記簿上記載的船舶、航空器以及機動車的所有權人所享有的返還財產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司法實踐中也認為,“登記權利人請求無權佔有人返還不動產或者動產,對方當事人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抗辯的,均應不予支持”。

雖然《民法典》最終採納了登記的動產物權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也不適用訴訟時效,但立法者並未對其作出立法理由說明。從理論上來說,對於特殊動產,因登記並不具有公信力,無法以不動產登記的公示公信推導出其返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雖然本項規定強化了特殊動產登記的效力和功能,但僅以其具有對抗效力推導出其返還財產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在理論上還需要更為充分的闡述。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

本項規定旨在維護家庭倫理關係,且關係人的生存,對此等權利行使的限制會涉及公序良俗的問題。不僅如此,民法典必須高度重視“家”在組織社會秩序中的關鍵作用,與此相適應,民法典所有的規則設計都應是服務於提升家底的凝聚力,因此法律規定其不適用訴訟時效。

在本法規定之前,學術上雖然多認為基於身份關係產生的非財產給付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但對於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也有不少學者主張應當適用訴訟時效。

例如,對於基於身份關係的請求權,如撫養費請求權、贍養費請求權等有財產給付內容的請求權,其屬於債權內容,本應適用訴訟時效。 如果權利人已經請求義務人為一定的贍養或撫養義務,此時在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已經形成一般意義上的債權關係,而不再是基於原有意義上的基於身份關係發生的請求權,這種債權關係應當適用訴訟時效。如果權利人沒有及時進一步追償,其權利可以因訴訟時效期限的屆滿而消滅。各期撫養費和贍養費的給付請求權,仍應適用訴訟時效。

或者是認為,此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應以特殊身份關係的存續為條件;如果被撫養人已不具備被撫養條件,如滿十八周歲以後再要求滿十八周歲以前的撫養費的,則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該訴訟時效期間從不具備被撫養條件之日起計算。從本項規定來看,本法並未給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留有解釋的餘地,因此,本法已通過立法否定了上述學者們的主張。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本項試圖為其他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留下解釋的空間,以彌補列舉式規定的不足,而作了兜底規定。但是,該項規定一方面為以後的立法和法律適用留下了空間,但另一方面也為訴訟時效適用於本條列舉以外的請求權提供瞭解釋依據。因本項規定“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結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民事權利”的理解,理論上可以得出除本條規定以外的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除非“依法不適用”。

2020年修正“法釋〔2020〕17號”,延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第一條之規定,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可見該司法解釋對本條作出了擴張解釋。在學理上,多認為基於身份關係的性質,包括夫妻同居請求權、離婚請求權、父母對第三人請求交還未成年子女的請求權、解除收養關係請求權等,均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在司法實踐中也有法院判決認為,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一直未予清算,法院認為股東要求清算的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65號“上海市虹口區久樂大廈社區業主大會訴上海環亞實業總公司業主共有權糾紛案"也確認,“業主拒絕繳納專項維修資金,並以訴訟時效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此等請求權,雖然在學理上都可以予以解釋其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法理或政策考量,但因本項規定“依法不適用”,今後在實踐中如何擴張解釋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會面臨諸多障礙。

另外,基於財產共有關係的分割請求,雖然名義上為“請求”,但並非請求權,而是形成權,並不在本條涵蓋範圍之內,其原本就不屬於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之內。"繼承人死亡後遺產未分割,各繼承人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依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遺產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當事人訴請享有繼承權、主張分割進產的糾紛案件,應參照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載《人民法院報》2016年12月1日,第3版)。類似的還有解除權、撤銷權等。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對於支配權、抗辯權,其並非請求權,同理亦不適用訴訟時效。支配權僅憑權利人意志即可實現,不存在於相對人關係上不穩定的狀態,並沒有通過時效實現法秩序的要求。抗辯權是針對請求權的防禦性權利,請求權不行使,則無抗辯權存在之餘地,並無適用訴訟時效之必要。形成權,單方行使即可引起法律關係的變動,若不及時行使,會使得法律關係處於極為不穩定狀態,因此將其納入效力更強的除斥其間。

實踐中爭議較大的是合同無效涉及的訴訟時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曾發佈《關於無效合同所涉訴訟時效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但最終並未發佈相關司法解釋。通常認為,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性質上並非實體法意義上的請求權的行使,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無效後的返還關係,則依其返還依據之不同,則適用相關的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判決表明這一點。

在司法實踐中,還會涉及不動產買賣中產權過戶登記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爭議。依本條第二項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也就是說,在不動產買賣中,雖已交付不動產,若尚未轉移過戶登記,原所有權人基於各種法律上的理由(如解除後的返還等)要求返還財產時,並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對於買受人而言,其要求轉移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實踐中多有爭議。既有認為要求變更產權登記、辦理權屬登記不適用訴訟時效,也有認為要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應同樣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會議紀要》認為“已經合法佔有轉讓標的物的受讓人請求轉讓人辦理物權變更登記,對方當事人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抗辯的,均應不予支持。”

從本法規定來看,要求辦理過戶登記,其並非確認物權,而是請求權的行使,其並非已登記的不動產物權人請求返還財產,未在本條規定排除範圍之,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另外,確認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為該權利不屬於實體法上請求權,就訴訟法上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請求撤銷合同權也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請求撤銷合同本質上是形成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單方意思表示,使自己與他人間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形成權與支配權具有共同特點是權利行使的單方性和無需他人協助性。不同點在於支配權往往存在以不作為的方式行使的情形,而形成權一般以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為重要形式。支配權不具有特定的相對方,而形成權具有特定的相對方。從形成權具有的特定相對方角度分析,其積極行使與否影響交易秩序的穩定,因此應受期間的限制,但該期間並非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典第199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辦證請求權、股東知情權、繳納出資請求權、專項維修資金等均不是實體法的上請求權,均不適用訴訟時效。

不適用訴訟時效情形的相關裁判規則六條

1. 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王某某與許某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案例要旨】房屋登記於權利人名下,權利人對房屋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他人在房屋出租方無權處分的前提下承租權利人的房屋,系非法佔有、使用,且經權利人多次催告未予搬離,對權利人享有的物權已造成妨害。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權利人主張非法佔用人搬離案涉房屋的排除妨害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案號:(2021)蘇0891民初5034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2. 給付撫養費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陳某某與王某某婚姻家庭糾紛執行異議案

【案例要旨】權利人申請執行撫養費期間,被撫養人尚未成年,撫養法律關係尚在存續期間,且該案件尚未執行完畢。撫養費系具有財產利益內容的身份權請求權,在撫養法律關係存續期間,給付撫養費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亦不應適用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

案號:(2022)蘇1302執異43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

3. 權利人訴請銀行支付存款本息,銀行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河南柘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高某某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權利人持股金證前往銀行取款時被拒,權利人訴請銀行支付存款本息系儲蓄存款合同關係,銀行主張本案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21)豫14民終6278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4. 權利人請求確認物權的歸屬系所有權確認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程某1、呂某某與程某2所有權確認糾紛案

【案例要旨】權利人父母自願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房屋歸權利人所有。房屋一直登記在權利人父親名下,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房屋的歸屬,為所有權確認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案號:(2021)滬0113民初20587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5. 確認合同無效的糾紛為確認之訴,不符合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廖某某與信陽市平橋區邢集鎮廖莊村廖西組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案例要旨】訴訟時效的客體為債權請求權,主要適用於給付之訴。權利人請求確認承包合同不成立,自始不生效,為確認之訴,而非給付之訴。雖然確認之訴表現為當事人以提出請求的方式要求國家裁判機關對相關民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作出裁判,但確認請求權屬於程式請求權,而非實體請求權,更非債權請求權。在確認之訴中,訴訟對方不負有承認的義務,侵權人無權援引訴訟時效進行抗辯,不符合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案號:(2022)豫15民終1969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6. 對於侵害物權轉化而來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葛某某等與北京京南住房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返還原物糾紛案

【案例要旨】作為物權權能一部分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物權請求權,不因時效屆滿而消滅,但損害賠償請求權要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房屋所有權人未舉證證明曾向佔有人主張過佔用費,且不具備訴訟時效中止、中斷事由,佔有人於一審期間即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故佔有人可以以訴訟時效為由拒絕支付部分佔用費。

案號:(2022)京02民終10862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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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民法典>

第510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品質、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511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品質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附注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附注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修正)

為正確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第二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

第三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民法典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或者雖未簽名、蓋章、按指印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帳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第九條 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剩餘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

第十條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支付令;
(二)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三)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四)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五)申請強制執行;
(六)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七)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八)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第十二條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第十三條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畫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第十五條 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六條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七條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第十八條 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後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新的協議,債權人主張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貸款人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能夠認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義務的,對於貸款人關於借款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本規定施行後,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