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分性质为何?有护照无身分证,无户籍国民;注销护照,不丧失国籍;出境逾2年未返台,户籍被迁出(除籍)

台湾地区关于居住人员身分性质的法律规定非常复杂,复杂程度应该在世界上名列前茅,首先可先将人区分为国人、外国人与无国籍人,国人又可区分为有户籍国民与无户籍国民,另在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又有大陆地区人民、香港居民与澳门居民。

  ●  固有国籍是与生俱来不待申请,且不会自动丧失

讲到外国人与无国籍人,应该比较没有疑问,因此就不花篇幅说明。至于国人会分成有户籍国民与无户籍国民2类,在世界上应该少见,甚至是绝无仅有,首先,世界上有户籍制度的国家本来就不多,主要分布在东亚,包括日本、韩国、中国、越南与台湾,然后只有台湾再因国人有无设立户籍,进一步将国人分成两类。

依据国籍法规定,我国国籍的取得有2种方式:
       一种是出生就取得,称为固有国籍,不需要向政府机关申请。我国固有国籍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也就是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即具有中华民国国籍,此外在我国领域内出生,父母无可考(就是弃婴)或父母为无国籍人,也可具有我国国籍。
       另一种是归化取得,本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符合取得我国国籍相关规定,向内政部申请并得到许可,就可取得我国国籍。

 ◈ 丧失中华民国国籍,须申请经内政部许可

       ➱ 依国籍法第11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经内政部许可,丧失中华民国国籍:
       1.由外国籍父、母、养父或养母行使负担权利义务或监护之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为取得同一国籍且随同至中华民国领域外生活。
       2.为外国人之配偶。
       3.依中华民国法律有行为能力,自愿取得外国国籍。但受辅助宣告者,应得其辅助人之同意。
       4.依前项规定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经内政部许可,随同丧失中华民国国籍。

       ➱ 申请丧失我国国籍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档办理:
       1.具有我国国籍之证明(如国民身分证、户口簿、护照)。
       2.无欠缴税捐及租税罚锾之证明,或请于申请书中勾选由户政机关代为查明。
       3.废止户籍登记申请书:侨居国外现(曾)在国内设有户籍者,申请丧失我国国籍时,应一并检附废止户籍登记申请书,本人应亲自签章,并缴销国民身分证,经内政部许可丧失国籍后,该废止户籍登记申请书将函送申请人户籍地户政事务所依户籍法第24条及第62条规定办理。
       4.未成年人附缴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证明。
       5.侨居国外男性国民,有国籍法第12条第1款但书规定情形者,应检附下列档之一:
       (1)我国效期内护照已加签为侨居身分。
       (2)役政用华侨身分证明书。
       6.其他相关身分证明档。
      (1)相片1张(背面书写姓名,比照国民身分证之相片规格式)。
      (2)证书费新台币1,200元 (请以邮政汇票缴交,受款人:内政部);国外申请者,证书费每张收费美金 50 元(得以美金收费数额折算当地币缴纳)。
       ※ 应缴证件系在国外作成者,应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及外交部复验;其在国内由外国驻我国使领馆或授权机构制作者,应经外交部验证。档为外文者,应检附经驻外馆处验证及外交部复验或国内公证人认证之中文译本。

       ➱ 申请丧失我国国籍之程序:
       居住国内者,由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亲自向住所地户政事务所申请,层转直辖市、县 (市)政府转本部许可;居住国外者,由本人亲自向驻外馆处申请,由驻外馆处送外交部转本部许可。本部许可丧失我国国籍后,将函请住所地直辖市、县(市)政府依户籍法第24条及第62条规定办理废止户籍登记并缴还国民身分证。

       ➱ 不得为丧失国籍许可之情形:
       1.依国籍法第12条规定,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不得为丧失国籍许可:
       (1)男子年满15岁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服兵役义务,尚未服兵役者。但侨居国外国民,在国外出生且于国内无户籍者或在年满15岁当年12月31以前迁出国外者,不在此限。
       (2)现役军人。
       (3)现任中华民国公职者。
       2.依国籍法第13条规定,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虽合于第11条之规定,仍不许可丧失国籍:
       (1)为侦查或审判中之刑事被告。
       (2)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执行完毕者。
       (3)为民事被告。
       (4)受强制执行,未终结者。
       (5)受破产之宣告,未复权者。
       (6)有滞纳租税或受租税处分罚锾未缴清者。

  ◈ 护照因司法案件遭注销,不造成丧失国籍,亦不影响其遣返

实例:王先生从事不法地下吸金活动,诈取新台币 3 亿多元后旋即卷款潜逃出国。案经台北地检署侦办认定王先生所涉犯罪事嫌重大,对王先生发布通缉,并主动函请外交部门注销王先生护照。被害人李先生经由媒体报导得知后,担心王先生因护照被注销后失去中华民国国籍,日后恐无法将王先生遣返回国绳之以法,而求偿无门,特向外交部门询问。

       说明:基于共同维护国家治安及打击犯罪的需要,护照条例中明定,若持照人有经司法或军法机关通知外交部门之情形,外交部门应依护照条例第 19 条第 1 项第 2 款规定扣留其护照,并依同条第 4 项第 1 款规定,将原核发护照之处分予以废止,同时注销其护照。外交部门应台北地检署之请,自将依规定注销王先生护照。

       至于王先生护照遭注销后是否影响他的中华民国国籍?依国籍法第 11 条规定,中华民国国籍之丧失须经内政部许可,故王先生在未经内政部许可丧失国籍前,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类此经司法机关通知外交部门注销当事人护照之案件,旨在限制或防止其潜逃至其他国家;倘当事人已在国外,以其护照已遭注销,欠缺有效旅行档,我国将据以请求当地国政府予以遣返,而一旦经外国政府同意遣返,驻外馆处即可核发专供返国使用之旅行档(诸如 3 个月内效期护照或入国证明书),供当事人持凭返国。

  ●  依据户籍法第1条的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户籍之登记,依本法之规定。依照这项规定,只有具有我国国籍的人才可在台湾登记户籍,且登记户籍的国人称为有户籍国民,没有登记户籍的则是无户籍国民,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别就是有户籍国民可以享受各项社会福利,以及领取有身分证字号的中华民国护照。《入出国及移民法》定义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为未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侨居国外国民及取得、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尚未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这类人士可受到中华民国的外交保护并领取中华民国护照,在2年期间于台湾地区居留1年以上,可享有全民健康保险,年满36岁之男性可免除服兵役义务。

此外,依据户籍法第16条第3项规定,出境2年以上,应为迁出登记。因此国人出国超过2年以上没有回国,户籍就会被迁出国外,但不会因此丧失国籍,因为依据国籍法规定,必须国人本人提出申请,经过内政部许可,才会丧失国籍,所以国籍不太因为出国太久就自动丧失,新冠肺炎期间因为边境管制,许多国人因为无法随意进出国门,导致户籍被迁出国外,并引发国籍是否丧失的疑虑,内政部还特别发新闻稿澄清。

     ◈  无户籍国民不能直接申领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

       台湾移民法规认定的「无户籍国民」包含:未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侨居国外国民;及取得、回复中华民国国籍,但尚未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国民。
       ➱ 无户籍国民,具备「居留事由」且符合相关规定,可申请来台居留。
       ➱ 在台湾居留一段期间,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可申请定居。有某些符合特定条件之无户籍国民,可不受连续居留或居留满一定期间之限制,直接申请定居。
       ➱ 经主管机关核准定居,即可申请在台设籍,进而取得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成为在台设有户籍之中华民国国民。

     ◈  中华民国无户籍国民护照(无身份证统一编号的护照)

       无户籍国民有资格领取中华民国护照。《护照条例》并没有提到户籍登记为取得护照的先决条件。《护照条例施行细则》提供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领取护照的详细规则。

  ●  两岸分治与互不管辖之现实,产生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的分别

首先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规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依照这项规定,民国81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而依据该条例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的人民,大陆地区人民是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因此可以说,因为两岸的分治与互不管辖,才会产生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的区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4条之规定:
       ◈ 在大陆地区出生,其父母均为台湾地区人民,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为台湾地区人民;
       ◈ 在大陆地区出生,其父母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并于出生后一年内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者,为台湾地区人民;
       ◈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定居,并设有户籍者,为台湾地区人民。

      ✿ 香港居民与澳门居民则是出自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4条规定,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资格,且未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或香港护照以外之旅行证照者;
       澳门居民指具有澳门永久居留资格,且未持有澳门护照以外之旅行证照或虽持有葡萄牙护照但系于葡萄牙结束治理前于澳门取得者。
       ➱大陆地区人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符合法定条件经许可,可申请中华民国普通护照。审酌现行两岸条例有关身分单一性之法律架构及其立法精神,申请人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身分者,如果符合护照申请及核发办法第三节之相关规定,仍需依照规定,经中央相关主管机关核准。是以,当事人纵具有前述申请护照之资格要件并提出申请,除非经过内政部及外交部等主管机关会商决定认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我护照之必要,原则上不予核发护照。

       ✿ 除了有户籍国民不用申请可以随意进出国境、在台湾居住生活外,为因应上述提及的各类身分的人进出国境、居留、定居,甚至是身分转换及设立户籍,台湾也分别订定相关法规,不同的人就适用不同的法规:
        ➱ 无户籍国民适用的法规是入出国及移民法、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申请入国居留定居许可办法;
        ➱ 外国人与无国籍人适用的法规是入出国及移民法、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办法与国籍法;
        ➱ 大陆地区人民适用的法规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
        ➱ 港澳居民适用的法规是香港澳门关系条例、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