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金融借款契約能夠約定利息、罰息和複利,但不得超過法定上限;罰息和複利能否再計複利?

某銀行與蘭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 北京互聯網法院(2023)京0491民初16167號(判決日期:2024年2月18日)

原告:某某銀行。
負責人:徐某。
委託訴訟代理人:關某。
被告:蘭某。
原告某某銀行(以下簡稱某某銀行北京分行)與被告蘭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23年7月18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銀行北京分行委託訴訟代理人關某、被告蘭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銀行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139500元、利息839.91元、罰息38477.68元、複利211.74元(截至2023年10月18日),並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合同約定支付罰息、複利(罰息以欠付本金為基數,複利以欠付利息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3.15計算);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律師費損失7275元;3.判令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2月23日,原、被告雙方線上訂立《最高債權額合同》,被告於當日填寫《個人授信業務用款申請書》,原告出具《個人借款借據》。原告按照上述材料,向被告發放貸款150000元,被告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構成違約。
被告蘭某辯稱,認可借款事實,希望銀行能夠免除部分利息和罰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2月23日,原、被告雙方線上訂立編號為C0000766959的《最高債權額合同》,被告於當日填寫《個人授信業務用款申請書》,原告出具《個人借款借據》,約定有以下內容:
       借款金額150000元,借款期限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2日,借款年利率6.3%;還款方式到期一次還本,按月還息;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權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有權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水準上加收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構成違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貸款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損失和產生的任何費用和開支(包括但那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等)。另外,《個人借款借據》中還約定有逾期日利率為萬分之3.15。
       上述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被告發放借款150000元,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未按約定還款,截至2023年10月18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39500元、利息839.91元、罰息38477.68元、複利211.74元。
原告提交委託合同及律師費發票,顯示為本案支出律師費2182.50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最高債權額合同、個人授信業務用款申請書、個人借款借據、對帳單、委託合同、發票、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對於線上訂立《最高債權額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發放貸款後,被告未按約還款,構成違約。原告依據合同約定要求被告償還剩餘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罰息、複利,符合法律規定。
       但是,《個人借款借據》約定的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水準上加收50%,即年利率9.45%,而該標準低於逾期日利率萬分之3.15的計算標準,鑒於以上兩種計算方法同時約定於原告出具的《個人借款借據》中,而原告又未能給出合理解釋,因此,應當按照有利於借款人的原則作出選擇,即罰息和複利應當以年利率9.45%為計算標準。另外,關於原告主張的律師費,因有合同約定,故對於原告已經實際支付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蘭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某某銀行借款本金139500元、利息839.91元,並支付罰息、複利(以實際欠付款項為基數,按年利率9.45%計算至實際償清之日止);
二、被告蘭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某某銀行律師費2182.50元;
三、駁回原告某某銀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51元,由被告蘭某負擔(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北京金融法院。
審判員 吳 嬌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許思泱

 ●  中國民法有關借款合同利息之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六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1、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2、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若為自然人之間借款則視為沒有利息;若為非自然人之間借款,則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也即,在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的約定不明確的情形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視為沒有利息;非自然之間借款利息的確定遵循以下順序:
         (1).以當事人達成的補充協議的約定為准;
         (2).按照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
       3、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中能夠約定罰息和複利

《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第2號)第十四條第三款,逾期貸款按規定計收罰息。《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3〕251號)第三條第二款前半段規定,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中國人民銀行於1999年3月23日發佈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逾期貸款計收復利有關問題的復函》(銀貨政〔1999〕46號)規定,凡是逾期貸款或擠中挪用貸款,都要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同時對欠交的利息計收復利。

      (一)利息。利息,即金錢的孳息。金融借款中的“利息”限定為“貸款期內利息”,逾期利息嚴格意義上屬於罰息而非“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為:
       ► 利息的計算基數:本金;
       ► 利率:根據合同約定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採用浮動利率計息的,需按一定週期對利率進行調整,貸款期內利率會隨央行發佈的基準利率浮動;
       ► 計算公式:利息=本金*年利率/360(或365)*借款天數。

      (二)罰息。罰息系因借款人存在特定違約情形而收取的具有一定懲罰性質的“利息”,根據央行發佈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下稱《利率管理規定》)及《貸款利率通知》,主要針對兩種情形計收罰息:

        1、貸款逾期後的罰息。即借款人在貸款到期後未還清借款本金,需以欠付本金為基數,自逾期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由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準上加收30%-50%,即貸款利率*(1+30%~50%)<具體由合同約定>。

        2、貸款被擠佔挪用的罰息。即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需以貸款本金為基數,自擠佔挪用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息。擠佔挪用罰息利率由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準上加收50%-100%,即貸款利率*(1+50%~100%)<具體由合同約定>。

       3、根據《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如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擠佔挪用,應擇其重,不能並處。

     (三)複利。人們談起複利時,可能首先想到的是“周扒皮”、“高利貸”等負面的形象,因此對複利嗤之以鼻。但事實上,金融借款中計收復利的方式與民間借貸中完全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下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7條的規定看,民間借貸所稱的複利,是指以累積的、尚未清償的部分利息作為本金另行計算利息,俗稱“利滾利”,原則上不被允許。即便當事人對複利作出了約定,也應當將複利從本金中扣除,並一體納入利息上限的考量。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金融債權涉及的複利指“利息的利息”,並非將利息計入本金後再計算複利,因而允許計收復利。
       根據央行發佈的《利率管理規定》,複利可分為貸款期內複利與貸款逾期或擠佔挪用的複利,前者系針對貸款期內不能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利率計收的複利;而後者系對貸款逾期或擠佔挪用後不能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的複利。
       短期貸款按季結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按月結息的,每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具體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最後一筆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1)罰息能否計收復利。金融借款合同約定的罰息既是本金在逾期後孳生的利息,同時也是對借款人逾期還款的一種違約制裁措施。在審判實踐中,法院一般認定金融機構可以就借款期限內的利息計算複利,但不可以就罰息計算複利。因為逾期罰息已經高於正常的貸款利息,本質上是一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如再對逾期罰息計收復利,無異於雙重處罰,有違公平和補償原則。
        法官會議意見認為,在合同沒有相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罰息不宜計收復利。因金融借貸合同通常是由金融機構一方事先擬定的格式合同,金融機構應舉證證明罰息計算複利的合同條款經貸款人與借款人協商確定,或者提請借款人注意,否則該條款不能成為合同內容。也即,滿足以下條件方可對罰息計收復利:
        ► 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對罰息計收復利;
        ► 金融機構應當舉證證明其已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
        ► 利率不得超過法定利率上限。

     (2)複利能否計收復利。法官會議意見認為,如果當事人對複利計收復利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考慮到法律、行政法規並未規定複利能夠計收復利,且金融借貸合同通常為格式合同,應作出對金融機構的不利解釋,故不宜將複利作為計收復利的基數。如果當事人明確約定複利可以計收復利,該約定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不超過金融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的情況下,應尊重當事人的約定。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除審查當事人約定外,還要考慮到銀行系統對於複利的計算方式存在差異的現狀,部分銀行系統甚至存在“利滾利”的計算方式,法院有必要要求銀行對複利具體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說明,以便在判決中剔除不合理的訴求。也即,此處仍強調複利僅為利息的利息,而不可將利息納入本金計算利息,然後在此基礎上再行計算複利。也即,滿足以下條件方可對複利計收復利:
        ► 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對複利計收復利;
        ► 金融機構應當舉證證明其已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
        ► 利率不得超過法定利率上限。

    ◈ 貸款利息計收復利的計算公式:
       複利=(本金*貸款年利率/360(或365)*逾期天數)*複利利率

    ◈ 罰息計收復利的計算公式:
       罰息複利=(本金*罰息年利率/360(或365)*逾期天數)*複利利率

    ◈ 複利計收復利的計算公式:
       也即,對每個年度的利息均應計收復利。
       第一年的複利=本年利息*複利利率
       第二年的複利=(第一年的複利+本年利息)*複利利率
       第三年的複利=(第一年的複利+第二年的複利+本年利息)*複利利率
       ……
       第N年的複利=(第一年的複利+第二年的複利+…+第N-1年的複利+本年利息)*複利利率
       注:本年利息=本金*貸款年利率/360(或365)*逾期天數

 ●  利息、罰息和複利的上限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規範和引導民間融資秩序,依法否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預扣本金或者利息、變相高息等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合同條款效力。也即,對於金融借款合同,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的上限為年利率的24%。

       而對於民間借貸利率,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