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也可民选,美国司法官选举制怎么运作?

 ● 美国各州法官,包括第一审法院法官、州的上诉法院与最高法院法官。

 【选任】:

       1、直接选举。联邦法院的法官是采取任命制,而有关州法院的法官,则以1912年的乔治亚州为一个开头转移至直接选举制的州在增加中,在2000年的时候,32个州有一般性管辖权的州法院的法官采用直接选举制。
       2、立法机关选举。由立法机关选出法官(legislative election )的历史很久,在独立之前当立法机关处于优势的时期,这个方法被采用很多。即使现在,在康涅狄克州、南卡罗莱纳州、维吉尼亚州还是使用这个方法。
       3、行政首长任命。由行政机关的首长来任命的方式在合众国宪法制定之前后是有力的方式,这个方式在以联邦为首乃至缅因州、马里兰州、纽泽西州、罗得岛州等新英格兰的州还是残存着,在加州、夏威夷州两州与波多黎各准州也仍然被加以采用。
       4、州民审查制。直接选举制与任命制的折衷方式是州民审查制。这被称为密苏里方式(MO Plan)。这个方式是州长得到非政治的委员会之同意来任命法官,其后在没有对手的投票当中来追问对法官信任之制度。

       ► 法官的任期乃至在职期间(tenure )因为各州不同而有种种的不同。有些州像麻州、罗得岛州、新罕布什尔尔州是没有设任期制的。也有像纽泽西州,一开始时的任期订为7年,再选之后,则为终身。任期最短的有4年,有许多地方是4年、6年、8年,以任期为6年者最多,我们似乎可以说法官的在职期间很短。

      ► 州的上诉法院与最高法院法官选任的方法和第一审的法官大同小异,就上诉审法官采用直接选举制的州递减为24州,就第一审与上诉审法官采用直接选举制,而对于最高法院的法官则采用州民审查制的州渐渐变多。

 ● 美国联邦法官,是指依照美国宪法第三条经美国总统提名并被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官。这包括了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和陪审法官,上诉法院的巡回法官和地区法院的法官。考诸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项规定,联邦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之法官固均为终身职。

     ► 联邦遴选过程和参与者:遴选所有联邦法官的司法架构都一样,不过参与者的角色视美国的司法层级而有不同。所有的被提名人都是由总统在与白宫幕僚、司法部长、部份参议员,以及其它政治操盘手慎重商议后提出的。隶属于司法部门的联邦调查局(FBI)会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提名名单公布后,认为被提名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各利益团体可能会进行游说,支持或反对某个候选人,候选人的资格也将交由美国律师协会进行评估。候选人的名单将送至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由委员会针对被提名人的职位合适性进行调查。如果委员会投票赞成,则名单将送至参议院,并以多数票决方式批准或否决。

     ► 美国宪法里并没有任何条款提及须给予国会监督最高法院的权责,最高法院有否决国会制定的法律之权,而没有比照国会反否决总统的否决案一样,赋予国会反否决最高法院裁决。

 ● 美国各州检察长,即地方检控官,是美国50个州、领地与特区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同时也是该州执法机构的最高长官。

【选任】:

       1、普选:州检察长最普遍的选任方法是透过普选;43个州的州检察长是透过选举而来的。通常而言,透过选举而来的州检察长任期为四年,但佛蒙特州则为较短的两年。
       2、州长指派:阿拉斯加州、夏威夷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与怀俄明州等五个州,州检察长由州长指派。
       3、州最高法院指派:田纳西州的州检察长则由田纳西最高法院指派,任期八年。
       4、州议会投票选出:缅因州的州检察长则由州议会投票选出,任期两年。

 ● 美国联邦检察官,负责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及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中代表美国联邦政府。

  【任免】美国联邦检察官由美国总统任命,任期四年;但该任命案必须得到美国联邦参议院的确认。但自1986年以来,美国司法部长可以任命临时联邦检察官以填补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