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案例:声请核定第三审律师酬金,请求分割遗产、请求损害赔偿、请求确认履约保证金债权存在等案
裁判字号: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声字第 251 号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国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请求损害赔偿等声请核定第三审律师酬金
声 请 人
即上诉人 周 方 慰
上 诉 人 李 政 和
高 火 盛
林 欣 莹
高陈綉治
上列声请人及上诉人李政和等因与相对人即对造上诉人时代广场大楼管理委员会间请求损害赔偿等上诉事件(本院97年度台上1897号、101年度台上字第1334号、106年度台上字第1604号、110年度台上字第696号),声请核定第三审律师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本院97年度台上1897号、101年度台上字第1334号、110年度台上字第696号事件之第三审律师酬金核定共为新台币玖万元。
其他声请驳回。
声请诉讼费用,关于驳回其他声请部分,由声请人负担。
理 由
一、按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25第2项及第466条之3第1项规定第三审律师之酬金为诉讼费用之一部,而声请核定第三审律师酬金,目的在于确定诉讼费用额,即确定应负担诉讼费用之一造应赔偿他造所支出诉讼费用之数额,依确定终局判决应负担诉讼费用之当事人,既不得请求他造赔偿其支出之诉讼费用,自无声请法院核定第三审律师酬金之必要,其声请核定第三审律师酬金,因无实益,即不应准许。
二、本件上诉人李政和、高火盛、声请人(下合称李政和等3人)与相对人间请求损害赔偿等事件,前经本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897号判决,废弃台湾高等法院(下称高院)94年度重上字第601号关于李政和等3人败诉部分之判决,发回该法院更为裁判,经高院以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号判决(下称更一审判决)李政和等3人败诉,并谕知发回前第三审及追加之诉诉讼费用由该3人负担。嗣李政和等3人提起第三审上诉,经本院认其上诉为有理由,以101年度台上字第1334号判决废弃更一审判决,发回高院更为裁判,经高院以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0号判决(下称更二审判决)李政和等3人一部胜诉、一部败诉,并谕知发回前第三审诉讼费用由相对人负担4/5、李政和及高火盛各负担1/20,余由声请人负担。李政和等3人及相对人均提起第三审上诉,经本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604号判决驳回李政和等3人之上诉,并将更二审判决所命相对人给付部分废弃,发回高院更为裁判后,上诉人林欣莹、高陈綉治(下称林欣莹等2人)追加为原告,经高院以10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8号判决李政和等3人一部胜诉、一部败诉,并谕知发回前第三审诉讼费用由相对人负担19/100、李政和及高火盛各负担16/100,林欣莹等2人各负担4/100,余由声请人负担。两造各自提起第三审上诉,经本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696号判决认李政和等3人之上诉为一部有理由、一部无理由,并将其上诉有理由部分自行废弃改判,驳回其余上诉与林欣莹等2人、相对人之上诉,及谕知废弃改判部分之历审诉讼费用由相对人负担,驳回上诉部分之第三审诉讼费用由各该上诉人各自负担。是声请人不得请求相对人赔偿其就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04号事件所支出之诉讼费用,其声请核定该部分第三审律师酬金,自属不应准许。至其余声请核定本院97年度台上1897号、101年度台上字第1334号、110年度台上字第696号事件之第三审律师酬金部分,尚无不合,爰核定如主文第一项所示。
三、据上论结,本件声请为一部有理由,一部无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79条,裁定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审判长法官 卢 彦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黄 明 发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吴 丽 惠
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 记 官 赖 立 旻
中 华 民 国 113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请求分割遗产等声请核定第三审律师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声字第275号
声 请 人
即被上诉人 林杨凯
被 上诉 人 林杨旋
林丽菲
林丽娜
上列声请人及被上诉人因与相对人即上诉人熊晓莉间请求分割遗产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43号、110年度台上字第2948号),声请核定第三审律师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三审律师酬金核定共为新台币五万元。
中 华 民 国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审判长法官 林 丽 玲(主笔)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荣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 记 官 谢 榕 芝
中 华 民 国 113 年 3 月 7 日
裁判案由:请求确认派下员选举决议无效等声请核定第三审律师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声字第273号
声 请 人
即被上诉人 张逢东
张胜越
张克光
张本铭
张仁佑
上列声请人因与相对人即上诉人祭祀公业法人台中县张振隆五常间请求确认派下员选举决议无效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58号),声请核定第三审律师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声请人之第三审律师酬金核定为新台币三万元。
中 华 民 国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审判长法官 林 丽 玲(主笔)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荣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 记 官 谢 榕 芝
中 华 民 国 113 年 3 月 7 日
裁判案由:请求确认履约保证金债权存在声请核定第三审律师酬金
裁判字号: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声字第 252 号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国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请求确认履约保证金债权存在声请核定第三审律师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声字第252号
声 请 人 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声请人因与相对人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处南区施工处间请求确认履约保证金债权存在上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69号),声请核定第三审律师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声请人之第三审律师酬金核定为新台币三万元。
中 华 民 国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审判长法官 沈 方 维
法官 锺 任 赐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宪
法官 吕 淑 玲
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 记 官 王 心 怡
中 华 民 国 113 年 3 月 7 日
裁判案由:请求涂销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等声请核定第三审律师酬金
裁判字号: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声字第 238 号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国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请求涂销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等声请核定第三审律师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声字第238号
声 请 人 洪笃标
杨意旋
上列声请人因与相对人洪笃湖等间请求涂销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等上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31号、110年度台上字第2081号、112年度台上字第2730号),声请核定第三审律师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声请人之第三审律师酬金核定共为新台币九万元(即上述事件各新台币三万元)。
中 华 民 国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审判长法官 沈 方 维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宪
法官 吕 淑 玲
法官 锺 任 赐
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 记 官 骆 国 尧
中 华 民 国 11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