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比較有哪些不同特點?為何需要閉鎖性公司這種特殊立法?
閉鎖性公司通常指公司股東人數少且關係緊密,同時股份並未公開發行,股東股份轉讓受一定條件約束之公司型態,最常出現在公司初創階段。由於股東結構較為單純,不若在資本市場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較高度之監理;對於閉鎖性公司可以基於股東間之約定訂立公司章程做為公司治理依據,因此立法考量上在不影響公司法制健全發展下,避免法規過度介入閉鎖性公司治理,以降低新創公司遵法成本,俾利新創公司發展。
相較於國外立法例,閉鎖性公司實際上在英美施行多年。在美國稱「閉鎖公司」(closely held corporation)、英國法稱「私有公司」(private company by shares),因其公司組織較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封閉,在公司治理上享有較高自由度。在國際立法鼓勵小公司優先下,為鼓勵小型企業發展及年輕人創業,各國均陸續引進該種公司制度。
我國現行公司組織,係承襲德國傳統公司組織結構。在現行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下,無法依照公司規模及經營型態彈性調整,不利新創團隊籌資。為促使台灣中小企業發展,鼓勵新型態創業公司設立,於是參考外國立法例,引進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於2015年引進「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閉鎖性公司」)的制度。
2015年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第13節修正理由指出:「為鼓勵新創及中小型企業之發展,營造更有利之商業環境,另因應科技新創事業之需求,賦予企業有較大自治空間,爰引進英、美等國之閉鎖性公司制度,於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讓新創及中小型企業使用此種公司型態時,在股權安排及運作上更具彈性。爰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應先適用本節之規定;本節未規定者,適用本法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規定。」
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比較有哪些不同特點?
1、限制股份自由轉讓:股份不得公開發行,股東人數不能逾50人;且章程明定股份轉讓的限制,使股權不會流入外人手中。公司法第 356條之1第1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舉例來說,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定,如果股東要轉讓股份,需要經過全體股東或一定比例的表決權數同意,否則該次的股份轉讓行為將無效。
2、放寬董監事選任方式:可以在公司章程明文排除累積投票制的適用,改採如全額連記法或其他選舉方式等,增加公司運作彈性。
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7項:「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其中,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的選任方式:「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所謂的「累積投票制」。
全額連記法:係指董監事的應選名額為幾名,每一股份即會獲得相同數量的選票(表決權),但每張選票應分散投給數人,不得集中投給一人,按得票多寡依次決定董監事的選舉方式;與累積投票制可以集中選舉一人的方式不同。採用全額連記法的話,因持股數較少的小股東無法集中火力將選票投給同一候選人,因此容易造成持股數較多的大股東得壟斷或把持董監事席位;甚至,擁有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即可掌握所有的董監事席次。舉例來說,若X公司今天要選出5名董事,而A持有1,000股股份,則A共會獲得5,000張選票,但因同一股份所取得的選票,應分散投給數人,因此,A至少要將其5,000張選票分為5等分(各1,000票),並將每等分投給不同的候選人;若B持有10,000股,則B將獲得50,000張選票,受到B支持的每位候選人即可各獲得10,000票。換言之,受到B(大股東)支持的候選人自然較容易當選,若B擁有過半數股權,更可使其支持的候選人全數當選。
股份有限公司強制採取累積投票制,此制度的優點是可強化個別股東權,防止多數派股東利用股權優勢把持選舉,造成少數派股東永遠沒有辦法透過取得董監事席位來伸張權益。然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質與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股東成員關係緊密,且強調內部經營權的穩定性,因此,公司法特別開放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採取累積投票制以外之選舉方式,避免公司資源浪費在不必要的內耗上,使公司在決策上得更有效率、運作上更具彈性。
3、出資方式多樣化:除現金、財產及技術出資外,也可以用勞務作為出資方式。
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又所謂「一定比例」,參照經濟部經商字第10402423740號公告(2015/9/9)的意旨,係指:「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一。」然而,因信用界定不易,故公司法於2018年修正時,已將股東得以「信用出資」之規定刪除,詳2018年公司法第356條之3修正理由,併予說明。
4、增加籌資的便利性:發行新股籌資時,可以直接洽特定人認購,無須保留給員工或先洽原股東認購,讓股權安排可以更有彈性。
公司法第356條之12:「
I 公司發行新股,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II 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
III 第一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
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及第3項:「
I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III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5、股東會進行方式彈性化:除了視訊外,股東會也可以用書面方式進行,不需要實際集會,可以節省成本,並提升公司運作效率。
公司法第356條之8:「
I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II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III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IV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只有利於家族企業?
答:為因應產業環境,鼓勵新創事業之發展,於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以滿足其從事商業行為與股權運作之彈性需求,提供經營者從事商業活動新態樣之選擇,鬆綁現行股份有限公司相關限制,包括容許一定比例信用勞務出資、擴大特別股範圍、可選擇無面額股票、鬆綁發行新股或公司債限制及簡化公司治理機構之運作等規定,期藉此創造符合新創事業經營模式之公司型態,俾利我國創新與創業之發展。而所謂家族企業(例如股東多為親戚或朋友,彼此關係緊密)則可利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不能公開募集、公開發行及股份轉讓受有限制等特點,有利其規劃家族傳承及確保經營權。此一全新制度,不論新、舊事業均可善用本制度之特點,設計出適合自身企業需求及特性之公司組織型態,正所謂戲法人人會變,巧妙各有不同,並無只有利家族企業之情事。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成長一定規模,可否成為上市上櫃公司?
答: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雖然享有較高經營自主空間,且擁有較多籌資工具可以應用,但因其閉鎖性之限制,因此對於公司發展仍有侷限。當公司規模成長穩定並且持續發展,仍希望轉換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方式,可適用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轉換為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以將經濟果實分享與更廣大股東。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是否可以作抵押?若抵押無法還怎麼辦?
答:設定抵押權,允屬民法之規範範疇,係針對不動產而言,故股份不適用民法有關抵押權之規定。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是否可以作股票質權設定?
答:設定質權,允屬民法之規範範疇,本專節並未針對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質權設定為限制之規定。
特別股之事項?是由股東自行決定嗎?需要訂定在章程中嗎?主管機關有限制嗎?
答:依公司法第356條之7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特別股之權利義務事項於章程中定之。本法允許公司透過章程約定特別股之事項,至於章程如何訂定?允屬個案登記審酌範疇,未來由轄管登記機關審酌。
特別股複數表決權?是1倍嗎?還是可以很多倍?
答:依公司法第356條之7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特別股之權利義務事項於章程中定之。特別股複數表決權,所謂複數,不限1倍,公司應於章程中明定之。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否發行員工限制型股票或員工認股權憑證?
答: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實施員工庫藏股,買回股份轉讓給員工,或依第167條之2規定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至於修正前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至第10項規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限制型股票),新法已不限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始可發行;另第356條之12第3項:「第1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267條規定。」係為使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權安排上更具彈性,該項所稱不適用第267條規定,係指不受第267條須保留公司員工或原有股東認購之限制,尚非不得依新修正之第267條第9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限制型股票),惟仍須依同項規定,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為之,俾保障原股東權益。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若採無票面金額股票時,其發行價格可否低於新臺幣壹元?
答:無票面金額股之發行價格,公司法並無限制,如公司所定之發行價格低於新臺幣壹元,尚無不可。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如何填寫登記表?
答: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應於章程載明股份總數及發行無票面金額股,其登記表之「資本總額」與「每股金額」欄應以「劃橫線」方式表示。至「實收資本總額」、「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股份總數」,仍應按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實際狀況繕載。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發行價格與股東權利義務係屬二事,併予敘明。
股份轉讓限制及方式如何訂定?是否有規定還是可由公司自行訂製?違反之法律效果?
答: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限制方式,由公司自行訂定,並定於章程中,例如:限制股份轉讓須經其他全體股東或一定比例股東之同意。而閉鎖性公司最大特色即在於股份轉讓受到限制,倘違反章程限制(例如全體股東同意),自屬無效,具體個案如有爭議,應由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
股份轉讓限制是否一定要遂條訂在章程上?又或章程上是否可以用「詳公司股份轉讓守則」的方式嗎?若公司股份轉讓守則有修改,是否要修章?並連同股份轉讓守則送主管機關審查?
答:股份轉讓限制應明定於章程上,章程上尚不得以「詳公司股份轉讓守則」之方式為之。
新創企業中,新創團隊為新創企業核心,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否限制新創團隊股東股份轉讓?
答: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股份轉讓並非絕對禁止,惟股東股份之轉讓須受到章程之限制,須在符合限制條件下,方可進行股份轉讓;主要原因在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相較,除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相同都是資合性公司外,因股東間具有高度緊密關係,又股東人格特性及創業團隊往往是閉鎖性公司價值所在,此一特性仍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基於該項特性,閉鎖性公司應於章程中限制股東轉讓股份。所稱轉讓限制,如可約定股東轉讓股份需要公司同意或其他股東全體同意等。據此,可維持新創公司創業團隊核心成員之穩定性。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1年發起人之股份是否可以轉讓?
答: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應先適用本節之規定,本節未規定者,適用本法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規定。是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股份,新法第163條已刪除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1年後,不得轉讓之規定。則除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於章程中限制發起人之股份轉讓,否則發起人之股份,依新法第163條,已無設立登記1年內不得轉讓之限制。
新創業者初期資金不足,是否可以允許較寬鬆出資方式,以方便新創團隊延攬優秀人才?
答:在出資方面,考慮新創團隊成員通常缺乏資金,因此對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允許股東以不同方式出資,除現行現金、技術外,在一定比例下,允許股東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基於信用界定不易,且現行勞務或其他權利出資,已足敷股東使用,爰新法第356條之3第2項已刪除有關信用出資之規定。
本項規定修正施行後,不再允許信用出資,至於施行前業以信用出資者,不受影響。除減少新創團隊成員資金壓力外,並且給予新創團隊擁有更多操作空間可以招攬優秀人才。
新創公司在籌資時,有哪些財務工具可以操作應用?
答: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設立時,可以選擇發行無面額股票作為籌資工具。因為股票無面額,無折價發行之問題,對公司資金籌措較為便利。
在發行特別股方面,允許閉鎖性公司發行複數表決權或是具有否決權之特別股,給予公司在不同階段引進股東時,可以做差異化股權安排。
另外在公司債部分,同時放寬閉鎖性公司可以利用私募方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可以此籌措公司必要資金。
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但經由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者,不在此限。甚麼意思?
答:基於閉鎖性之特質,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惟為利該等公司得透過群眾募資平臺募資,故特別立法明定得經由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
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所稱一定比例為何?
答: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所稱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以勞務抵充出資股數之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000萬元部分,不得超過2分之1,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部分,不得超過4分之1。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同意法人以信用、勞務方式出資?
答:勞務之出資,因難以客觀方式確定其市場價值,復須全體股東同意,爰免除其鑑價要求。若法人能提供之勞務,確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營業務所需,應可為公司法所許。
惟信用出資部分,基於信用界定不易,且現行勞務或其他權利出資,已足敷股東使用,爰新法第356條之3第2項已刪除有關信用出資之規定。
本項規定修正施行後,不再允許信用出資,至於施行前業以信用出資者,不受影響。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非現金出資,其抵充數額毋庸再經董事會通過。
答:按依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4項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第2項)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第4項)」及第356條之12第2項規定:「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356條之3第2項至第4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
準此,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非以現金出資者,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業明定需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自毋庸再踐行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之程序。
減資是否可以減個人出資?是否需要在章程訂定?或私下訂定股東契約?此契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減資,仍適用本法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規定辦理,不得僅減個人出資。
勞務出資之股東,若變為傷殘人士,是否可以減資?或拋售股權?
答:按公司法尚無「拋售股權」一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減資,仍適用本法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規定辦理(公司法第168條、168條之1參照)。
新創企業面臨創投或是天使資金投資時,基於新創團隊是新創公司核心,如何確保新創團隊仍對公司有主導性?
答:新創公司在面臨創投、天使基金或是其他大公司入股投資時,最擔心問題即為股權稀釋,並且喪失原始團隊公司主導性。據此,為維護創始團隊面臨資金投資時,有更多股權設計及控制工具,在閉鎖性公司型態中,允許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及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等不同類型特別股,以方便新創團隊面臨外來資金投資時擁有更彈性股權設計空間。並可搭配訂定表決權拘束契約方式,確保原始經營團隊仍能保持主導性。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間和諧為公司經營及存續與否重點,新法是否可以如同英美採取「締結表決權拘束契約」拘束少數股東?
答: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間具有緊密連結性,且新創團隊為新創公司營運重要基礎及發展價值。惟在發展過程中,如接受外部資金如創投、天使基金或是大公司入股,將容易使原始新創團隊喪失公司主導權,為使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能夠鞏固經營團隊於公司之主導權,故允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書面信託契約方式,由受託人依照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股東表決權。
此外,相較於本法非閉鎖性之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規定(第175條之1參照),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受託人須以股東為限(第356條之9第2項參照)
新創企業通常股東人數不多,可否減少或簡化公司開會方式?並且因新創團隊成員可能分散世界,是否可以允許非實際開會方式召開會議?
答:考量閉鎖性公司股東人數較少,且股東關係緊密,並且經常實際參與公司運作,因此允許股東會得以視訊或其他更便利方式召開。並且經章程載明,經全體股東同意,得就當次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召開集會。大幅放寬股東會議舉行要求,可提供新創公司彈性應用。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開會方式除了實際集會、視訊會議、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還有哪些方式? 另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何時會公告方式?
答:依公司法第356條之8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開會方式,已有3種,足敷公司使用。至於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將視需要再公告。
發起人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198條規定。章程如何訂定?有限制嗎?改選是否也有限制?發起人或未來改選董監事是否一定要選有股東身分,又或外聘董監事?
答:依新法第356條之3規定,發起人選任董監以及爾後股東會選任董監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第198條規定辦理,亦即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不論是發起人或爾後股東會選任董監,皆不強制採累積投票制,得以章程另定董事、監察人之選舉方式。另董事、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第192條、216條參照)。
某發行具複數表決權股份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之董事總選舉權數及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計算方式?
答: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倘某公司發行股數共10股,分為普通股8股及甲種特別股2股,章程中規定甲種特別股於普通股股東會之表決權每股10權。其召開股東會選舉3席董事時,總選舉權數為84權(8x3+2x10x3=84)。
另公司法第174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準此,計算股東會開會門檻「已發行股份總數」與表決門檻「表決權數」係屬二事,本案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共10股,故股東會開會門檻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股。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勞務出資之會計處理方式為何?
答: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勞務出資之會計處理如下,謹供業界參考: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勞務出資,舉例如下:股東以其專業技能提供一定期間之勞務。相關會計處理原則為:若股東履約期間為一年以上,通常具有一年以上經濟效益,公司宜認列為預付費用,再依其經濟效益隨時間經過或使用消耗情況,攤提費用,例如:自對公司產生經濟效益年度開始,以股東擔任職務之年數,分年於逐年年底,依其性質轉列薪資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等。
股東人數50人,是法人?還是自然人?可以外國人嗎?有比例的限制嗎?
答: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針對股東資格並無限制,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國人均可為股東,並無比例限制。至外國人來我國投資,則依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辦理。
若股東超過50人,主管機關如何勾稽?不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會有罰則?
答:公司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時,主管機關會要求公司填具股東人數,若股東人數超過50人,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3第3、4項規定,公司不符合第356條之1規定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第387條第5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之。
另公司法第356之1條第2項股東人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其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
答:股東人數是否增加,中央主管機關將於本法施行一段期間後,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定之。
若公司原股東人數為49人,其中1人死亡,因繼承轉讓時,導致股東超過50人怎麼辦?繼承之限制是否需要在章程上訂定?
答:因繼承致股東人數增加超過50人之情形,繼承之限制可在章程上訂定。
關於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及第3項中有規定勞務出資的「一定比例」,請問這「一定比例」如何計算?
答: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所稱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以勞務抵充出資股數之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000萬元部分,不得超過2分之1,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部分,不得超過4分之1。
但為避免實務認定上之複雜,對閉鎖性公司在勞務出資之「一定比例」的認定採取從寬之累進認定,亦即資本額達3,000萬以上之公司,其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以資本額未達3,000萬部分之2分之1,加計資本額3,000萬以上部分之4分之1來計算。
舉例:某閉鎖性公司資本額為新台幣4,000萬元,並發行400萬股,每股新台幣10元。套用前述計算方式,其勞務得抵充出資之總股數為175萬股。 計算說明:(3,000 * 1/2 + 1,000 * 1/4)/10 = 175
除了新創公司外,其他公司可否轉換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答: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其立法目的係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並且鼓勵新創公司設立。惟除新創公司可以依法設立外,目前已登記之有限公司及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下,亦得辦理變更章程,成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勞務出資若超過一定比例時,是否需要變更為非閉鎖股份有限公司?該如何變更?勞務出資之股東比例如何換算?是否需要在章程訂定?
答:依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勞務出資抵充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此項規定係強制規定,公司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自無所稱勞務出資如超過法定一定比例之問題。
關於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規定股東得以勞務抵充出資。則若發起人或股東以勞務抵充出資應如何課稅?
答:關於股東以勞務抵充出資取得公司股權之課稅方式,依據財政部104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核釋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若針對前述財政部函令另有疑義時,請逕洽財政部詢問。
新創事業在成立閉鎖性公司從事電子商務,若其不需要實體營運處所,而以創辦人或股東自家作為公司登記地址,其適用的課稅方式為何?
答:關於眾多網拍業者反映以自用住宅作為營業登記場所,將無法享有自用住宅的稅率部分,經由協調之後,依據財政部104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略以「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若從事電子商務之業者在符合前述函示下,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稅率,詳細租稅適用細節,建議逕洽詢租稅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