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强大的赦免令:以赦免權否決司法權,後任者不能更改,國會無權審查,法院亦無法推翻
赦免或赦免權,為大赦、特赦的統稱,是各囯現行憲法所規定之國家元首專屬行政特權或職權。
大赦指「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同時赦免某時期某事件的全體罪犯,不論其是否受到罪刑之宣告,猶如未曾犯罪。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有罪的宣告也归于消灭,等同除罪化。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在有许多外来移民的国家或地区(如,美国),也有单独针对偷渡和滞留者的大赦。
特赦為「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以特赦赦免某特定罪犯,通常只免除其刑罰,不消滅其犯罪行為。如要產生罪刑宣告均消滅的效力,則以特赦令有明文規定為限。特赦以行政权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刑罚,通常由国家元首行使。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国家中(如德国),对个人和对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称呼和定义。在有些国家里,特赦令虽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并不表示该人已经无罪了。在另一些国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某些情况下,法官也会替被告求情,建议国家元首对被告施以特赦。
台灣的減刑與復權也認爲是赦免的統稱。減刑為「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有一般性與個別性的區別,前者類似大赦的行使,適用於某時期某事件的全體罪犯,後者則僅針對某特定已受罪刑宣告之人。減刑之態樣,有將刑種變更(如死刑減為無期徒刑),或縮短刑期、減少罰金;而復權則指「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受褫奪之公權」,使已受罪刑宣告而被褫奪公權者,能恢復其為公務員、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以及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公民政治權利(2006年因刑法修正,縮減褫奪公權範圍,不再剝奪此四種公民權之行使)。
在古代,帝王為展現皇恩浩蕩或祈求陰德福報,有赦宥囚徒之舉。至現代民主國家,赦免制度之設計,則重在於權力分立架構下,給予國家元首行政上的特權,使其以行政上的政治力,推翻司法審判結果,濟法律之窮或正司院之誤,給予犯人遷善自新之機會。例如,緩和法律不合時宜或訂定過嚴,減輕法律適用於特殊個案過苛之結果,或亡羊補牢地為明顯的司法誤判解套,減輕或免除司法案件刑法上的罪刑。此外,各國亦有為尋求政治社會安定、弭平政治對抗,赦免政治上對立的政敵情形。
在權力分立上,有關行政權對立法權的否決,當行政權認為立法權訂定的法案窒礙難行時,有權移請立法院覆議,但立法院仍得以多數決維持原法案;相較於此,當國家元首行使赦免的行政特權,以赦免權否決司法權的判決,法院並無法再推翻。有部分國家是以赦免權若被濫用,則可能妨害司法尊嚴,為防止濫用,在一般性的大赦部分,多規定須獲立法權同意。台灣地區憲法亦規定,大赦案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立法院通過,一般性的減刑,亦是比照大赦程序辦理。
人類的赦免制度起源於西元前一七七二年的『漢摩拉比法典』,用來補司法、以及立法的可能不足,包括避免處罰無辜的人、協助更生人重返社會、在戰爭後恢復社會安寧、在巨變後促成國家和解等等。大體而言,這些功能的用意是象徵性的,用來向人民保證,錯誤可以補救、裂縫可以彌補、齟齬可以協調、衝突可以化解。在君主專制時代,赦免權是君王的特權,皇恩浩蕩;然而,自從法國在大革命後確立行政赦免權,此後,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有赦免制度。
到目前為止,對於赦免權的最大誤解,是認為在定罪後才可以加以赦免。一般而言,赦免是在定罪之後,不過,也可以在司法程序還在進行之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在南北戰爭之後就做出明確的判例。有時候,政府連尚未起訴就進行赦免,尤其是對於特定一群人頒佈大赦,出發點是療傷止痛。當然,免起訴往往是為了交換真相的代價,譬如南非的真相和解委員會。
再來是當事人必須認罪才能赦免的看法,這也是錯誤的。誠然,赦免並非寬容罪行、也非視而不見,而是因為認為有司法、或是道德上的理由,包括促成社會和解,因此特別加以赦免,無關有罪與否;因此,要是以認罪為赦免的前提,那是另一種形式的羞辱,於事無補,完全違反赦免制度的本意。同樣地,接受赦免也不意味著承認有罪、更不是求饒,沒有必要庸人自擾。
其次,有人認為特赦是一種恩賜,被赦免者必須感激涕零。其實不然,赦免權既是總統專屬的行政權、也是一種義務,必須衡情酌理,以補司法及立法程序無法立竿見影的缺憾。相對地,也有人主張既然特赦是憐憫,當事人自然也有權利拒絕,也不服實際運作。根據美國的判例,總統如果為了公共利益,判定赦免比判刑好,可以不顧當事人的意願逕自赦免:又如,為了避免有人刻意入獄當烈士,政府也可以先下手為強、片面予以特赦。
從美國的經驗來看,不管是總統、還是州長,赦免往往是在下台前夕,理由很簡單,就是不願意影響連任;當然,不管拒絕、或同意,也有嘩眾取寵者,還是為了選票。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那是為了伸張正義;然而,如果能促成更高的目標,避免造成社會的對立,國家元首應該勇於承擔重責。
---美國總統的特赦權
2025年1月20日 卸任總統拜登在離職前幾小時頒布新的特赦令,除了拜登自己的家人之外,名單上還包括傳染病專家福奇(Anthony Fauci)、退休軍方領袖米利(Mark Milley)、調查國會騷亂案的前眾議員切尼(Liz Cheney)等。拜登強調,特赦對象沒有任何違法行為,此舉只是為了保護對方,免受新總統特朗普「報復」。特朗普則批評拜登的決定。
綜合美聯社及《華爾街日報》報道,就在拜登20日出席特朗普的就職典禮期間,白宮發表聲明,宣布他已頒布「全面及無條件的特赦」,而且時間追溯至10年前的2014年1月1日。聲明表示,外界不應誤解涉事眾人犯法,當事人接受特赦也不代表認罪,只是這些公職人員為國家貢獻良多,拜登既希望透過這次特殊情況感謝對方,也不能昧著良心袖手旁觀,任由他們因為做了正確的事而遭「報復」,一旦受到調查或起訴後,聲譽和財產都蒙受不可挽回的損失。
在新冠疫情爆發時,福奇身為白宮首席醫學顧問,因為堅定支持隔離等防疫措施,也反對特朗普鼓勵民眾使用未經試驗的治療藥物,結果成為針對目標,本人和家屬都曾遭受威脅。米利原是參謀長聯合會議主席,2023年退休時罕見地表示,軍隊不應向獨裁者低頭,隨後又有書籍透露,他曾批評特朗普是「法西斯主義者」,以至於特朗普宣稱,米利犯下叛國罪應被處死。對於拜登的特赦令,福奇和米利都表示感謝。
同在特赦之列的,還有國會騷亂調查小組的議員、幕僚及作供警員。身為小組主席的民主黨籍眾議員湯普森(Bennie Thompson),以及副主席的共和黨籍前眾議員切尼(Liz Cheney)都發表聲明,強調自己並無違犯,只是維護法紀,拜登的特赦是保護他們免受不當起訴。
此外拜登還特赦了多名家人,包括弟弟詹姆斯(James Biden)及其妻子;妹妹瓦萊麗(Valerie Biden Owens)及其丈夫;以及另一名弟弟法蘭西斯(Francis Biden)。拜登表示,家人歷年來遭到「無情攻擊和威脅」,「不幸地 這些攻擊不會停止」,因此才有這次決定。
特朗普回應時譴責拜登,批評所有被特赦的人都是「政治惡棍」,「犯下了非常、非常不好的罪行」,又揚言這次先例一開,也許自己將來也能特赦家人。
其他批評人士指責,拜登特赦尚未面對調查的人,會讓未來總統有機可乘,藉此教唆支持者犯法,事後無需承擔責任。民主黨籍參議員謝安達(Adam Schiff)表示,拜登的特赦令「沒有必要」,這次舉動並不明智,但背後原因可以理解。
▶ 美國聯邦憲法給予總統特赦各種罪犯的權力。特赦由總統單方面定奪,不但不能更改,就連國會和法庭也無權審查。下面介紹美國總統特赦權的歷史背景和實際運用的一些情況。
英國開發北美洲之初,為了解決人力不足的問題,將赦免的罪犯運往殖民地開墾,甚至於,當時日正當中的海軍有不少水手是死刑犯。『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著:「除了彈劾案之外,他 [總統] 有權對於違犯合眾國法律者頒發緩刑和特赦」。總統的赦免權不受司法、或是國會限制,希望他╱她在必要的時候,能夠有效率地進行赦免。美開國元勳漢密爾頓在《聯邦論》(Federalist Papers)倡議,賦予總統赦免權是為了恢復國家的寧靜(tranquility of the commonwealth),以免社會分歧終至無法化解。
從獨立建國開始,美國總統的赦免對象主要是叛徒,譬如亞當斯總統赦免賓州抗稅農民的死罪、傑佛遜總統赦免獨立軍的逃兵、及麥迪遜總統赦免拉菲特海盜,主要的用意是代表戰爭結束後的和解。在南北戰爭期間,林肯總統特別向特赦南軍的支持者,用來降低抗爭,戰後,安德魯·傑克森總統赦免南軍的領導者,格蘭特總統也採用特赦來著手社會重建。越戰結束後,福特總統大赦二十一萬名逃兵,包括拳王阿里。
站在「應報正義」(retributivist justice)的角度,違法必須處理符合比例的處罰,也就是以牙還牙的傳統,以防止同樣的犯行。只不過,即使再完備的司法制度,難免有疏漏的地方,因此,如果是技術犯規,譬如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為年邁母親狩獵遭判刑,短期內修法不及,行政特赦是可行的。另外,如果是為了道德上的理由,譬如從事安樂死、或是因為宗教信仰拒絕當兵,即使犯罪(crime)、未必是罪惡(sin),這種良心犯也往往是特赦的對象。
美國聯邦作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在Biddle v. Perovich(1926)說,赦免不是恩賜(act of grace),最終決定是否赦免的是能否有助於社會福祉(social welfare)。當年福特總統特赦尼克森,並非徇私,也不是擔心尼克森在國人皆曰可殺之下未能獲得公平審判,而是希望國家能儘管走出政治紛擾,快刀斬亂麻,免得因為司法過程的延宕撕裂社會。更重要的理由是,福特認為尼克森身為總統,被迫下台已經是最嚴厲的處分。
誠然,總統是否特赦是政治裁量,必須對選民負起政治責任。一般而言,政治人物為了自己的前途,多半在下台之前才大肆特赦。然而,對於政治家而言,赦免不僅是權力、更是一種義務。
*法律依據和目的*
眾所周知,美國憲法採納了英國普通法的某些合理內容,使之成為美國法律的一部分。1787年,美國的開國先父在制定聯邦憲法時,參照英國法中有關國王或女王可以給予某人減刑或特赦的規定,把總統特赦權寫入了美國憲法。美國憲法第2條第2款中也規定,總統有權對危害合眾國的犯罪行為賜予緩刑和赦免,但是彈劾案除外。
據史料記載,美國的開國先父之所以把總統特赦權寫入聯邦憲法,是為了使總統能夠更好地處理緊急事件和政治叛亂。總統特赦一直被用來安撫政治上的反叛活動,例如在時機適當的時候給予叛亂分子特赦,以恢復國家的平安等。
紐約州佩斯大學法學院的拉爾夫.施泰因(Ralph Stein)教授指出,總統特赦權的另外一個目的是使政府的三大部門之間能夠相互制衡。他說:“美國憲法對行政、立法和司法這三大政府部門的權力相互制衡。總統特赦的目的是,如果總統認為某項聯邦定罪或判刑過於嚴厲或沒有正當理由,他有權取消定罪或削弱判刑的影響力。”
*如何解釋?*
俄亥俄州首都大學法學院教授丹尼爾.科比爾(Daniel Kobil)說,總統特赦包括緩刑、減刑和特赦。他說: “緩刑權是指總統有權推遲某項判決的執行,例如他可以使死刑的執行推遲一段時間;特赦權的範圍更廣,它允許總統把某項刑事犯罪一筆勾銷。另外,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補充說,除了赦免刑事罪以外,總統還可以給予減刑。”但是,伊利諾州洛谷社區學院社會學教授拉克曼(P.S.Ruckman)認為,總統特赦的範圍實際更廣。他說:“美國憲法只談到緩刑和赦免,但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把總統特赦解釋為特赦、有條件特赦、減刑、有條件減刑、大赦、緩刑、免除罰金等一共六、七項。布希總統在利比一案中所使用的是減刑,這個特赦權允許他推遲或取消某一判刑。很多總統過去都使用過這個權力。”
*無需解釋理由 權重但有限制*
據紐約州佩斯大學法學院教授拉爾夫.施泰因指出,總統在法律上沒有義務解釋特赦的理由。他說: “白宮和美國司法部的有關人員對要求特赦的申請進行審議,然後向總統推薦哪些人應該得到特赦。但是,總統有絕對的自由根據任何理由給予特赦或減刑,雖然總統從政治考慮有必要對特赦做出解釋,但是在法律上他卻沒有必要這麼做。”不過,拉爾夫.施泰因教授同時指出,總統特赦權只適用於聯邦犯罪。他說: “美國憲法第2條使總統有權給予違反聯邦法律的人特赦。根據美國的聯邦體制,總統對各州的犯人沒有管轄權,他只對聯邦一級犯人有管轄權。所以,總統可以給予在聯邦法庭被定罪的人特赦,但不能給予在州法庭被定罪的人特赦。”
伊利諾州洛谷社區學院社會學教授拉克曼指出,儘管聯邦憲法對總統特赦權作了一些限制,但是總統的特赦權力依然很大。他說:“聯邦憲法對總統的特赦權作了一些限制,例如他只能給予聯邦犯罪特赦,不能給予州犯罪特赦,而且與彈劾有關的案子,他也不能給予特赦,除此之外,總統特赦權沒有其它限制。總統可以給予任何人特赦,無論罪行如何,也無論有沒有特赦的理由,他都可以給予特赦。”
*有權慎用 特赦漸少*
很多美國總統都行使過憲法給予他們的特赦權。例如麥迪森總統赦免過一群海盜,南北戰爭期間,林肯總統赦免過一批同情南方的人士。另外,越南戰爭之後,一些逃避兵役的人獲得特赦。在諸多的總統特赦中,福特總統特赦尼克森總統最具有爭議。1974年,福特總統上臺後,給予尼克森總統特赦,以便緩解全美上下在尼克森總統因水門事件辭職後出現的分歧。許多政治分析人士把福特後來競選連任的失敗歸咎於他對尼克森的特赦。自從雷根總統1981年上臺後,總統們在使用特赦權方面變得非常謹慎。許多學者說,這反映了嚴厲打擊犯罪活動的趨向。
伊利諾州洛谷社區學院社會學教授拉克曼指出,過去一百年裡,總統特赦權越來越少使用,呈現下滑的趨勢,他分析了導致這個局面的原因。他說:“20世紀初,美國開始實行假釋和緩刑制度,這個制度允許犯人通過其它方式服刑,因此可以從監獄中得到釋放。在這之前,特赦權更重要,因為這是獲釋的少數幾個途徑之一。但是,有了假釋和緩刑制度後,特赦的重要性逐步減弱。另外,自從60年代末期以來,法治在美國政治中成為非常重要的議題。公眾對犯罪率日益上升非常關注。因此,總統在給予特赦時往往非常謹慎。”
*政治爭議*
由於總統特赦在政治上是一個非常敏感的話題,因此引發了不少爭議。例如喬治.布希總統赦免國防部長溫伯格以及其他捲入伊朗與尼加拉瓜反叛軍醜聞事件的官員引起很大爭議。 克林頓總統赦免商人馬克.裡奇也招致批評,因為裡奇的前妻曾向克林頓的競選活動捐款。後來,在司法部和美國國會的要求下,有關方面才對有關事件進行調查。調查的結果是,克林頓總統的特赦不恰當,但是並沒有對此採取任何行動。 不過,雖然在總統特赦問題上存在諸多爭議,相對來說,大多數的總統特赦都沒有造成大的問題。
*布希特赦對象*
現任總統喬治.W.布希在2002年耶誕節前夕頒佈他上臺後的第一次特赦。在他赦免的人當中,一位是在1957年因逃避軍役而被判入獄的耶和華見證人的牧師,另一位是從郵件中偷竊了10美元90美分的郵局雇員,還有一位是因篡改汽車里程表而被罰款的人。 有些犯罪看上去是輕罪,但是如果觸犯了聯邦法律,在某些州,罪犯有可能失去投票及當陪審員的特權。因此,總統特赦不僅涉及他們的聲望,也關係到他們的切身利益。
*有助於犯人改邪歸正*
俄亥俄州首都大學法學院教授丹尼爾.科比爾指出,總統的特赦權在歷史上一直被用來幫助刑事罪犯在徹底償還罪債後重新回到社會。他說: “如果某人年輕時犯了罪,但是之後20年裡一直表現良好,總統可以給予這個人特赦,消除刑事犯罪給他帶來的負面影響。有些州不允許從事過某些犯罪的人擔任公職,有時還會剝奪這些人持槍或投票的權利,因此特赦把刑事犯罪一筆勾銷,使犯罪人員重獲參與社會和民主的基本權利。美國總統使用特赦權赦免了很多名不見經傳的人。”
*切尼副總統的助手被免刑*
美國現任總統喬治.W.布希在2007年7月2號特赦了副總統切尼的前辦公室主任路易斯.利比。利比因中情局洩密一案被聯邦法庭判處兩年半徒刑。布希總統表示,他尊重陪審團的裁決,但是認為對利比的判刑過於嚴厲。不過,布希只是赦免了利比的刑期,而沒有免去法院對他施以的25萬美元罰款。利比後來自己交付了罰款。 有關專家指出,布希總統在擔任總統期間繼續給予利比完全特赦是完全有可能的,因為以前的總統也這麼做過,就連布希總統本人也沒有排除這個可能性。
*司法仍然獨立*
紐約州佩斯大學法學院教授拉爾夫.施泰因提醒人們不要通過某個個案來判斷美國的司法制度。他說:“僅僅通過某一個案來觀察整個美國司法體制的做法是錯誤的。基本上說,美國的司法體制是以司法獨立為原則的。只要案子不存在需要推翻原判的上訴問題,陪審團的裁定以及法官的判刑就必須得到尊重。從資料統計看,總統或州長介入司法制度的情況是極為罕見的。”
*彌補不公之判*
俄亥俄州首都大學法學院教授丹尼爾.科比爾指出,總統特赦權為可能出現的司法不公提供了一個安全閥。他說:“美國法律承認,任何法律制度都需要給嚴厲的刑罰一個安全閥或例外保護,因為任何法律都有可能導致不公正的結果。給予總統特赦權,就是認識到人類實施的法律制度不完美,因此,以現實的態度認識到我們都是人,都會犯錯誤,而且有時達不到預期目標,這一點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