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動輒搜索(又稱搜查,搜索住處叫抄家)?按刑訴法之規定,「必要時」或「有相當理由」可進行搜索,在司法品質不良情況下,為任意搜索或抄家提供了借口
怎樣才會被開搜索票?
在刑事訴訟法第122條之規定,於「必要時」或「有相當理由」可以進行搜索,雖然於憲法保障人民的身體自由與安寧,不允許國家官員對於民眾無緣無故進行搜索,亦不允許對刑事被告進行不合理的搜索。搜索的目的在於取得「可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或與此有關的證據,需要有相當的情資、線報或跡象作為基礎,偵查常態應先請警調人員布線訪查,蒐集涉嫌犯罪行爲的實際操作程序、作業手法、主要負責人及實際參與的人員,之後再一一約談、對質訊問確認,即可將實際執行者的範圍有效縮小,據此可以合理相信犯罪之人、事、物存在,有一定程度的把握並鎖定嫌犯,非憑空猜測,亦非捕風捉影,才能夠進行搜索及聲請羈押,也才會符合所謂搜索的必要性或相當理由。以下為幾個可能會被開搜索票的常見事由。
1、根據可靠線民的通報
2、觀察被告的舉止動作
3、根據其他合法取得的證據而得知
4、依據犯罪現象的情況合理推測
5、被告因以現行犯、準現行犯而遭受逮捕
6、有目擊證物或贓物被隱匿
但是以上開搜索票的事由(除第5項外),主要取決於執法人員的主觀認定,在司法品質不良情況下,為任意搜索或抄家提供了借口。
當警察敲響您家門,出示搜索票要求進入搜索時,您知道該如何應對嗎?搜索作為刑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調查手段,往往讓一般民眾感到陌生與不安。然而,搜索並非毫無限制的強制處分,它受到法律嚴格規範,以平衡國家追訴犯罪的公共利益與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了解搜索的法律規定,不僅能保障自身權益,也能避免因無知而產生不必要的衝突,本文將帶您認識搜索的定義、搜索票的內容、搜索的各種類型以及搜索過程中的權利與限制。
無論是有令狀搜索或無令狀搜索,當您面對搜索時,掌握這些知識將使您能夠冷靜應對,明確自身權利與義務,深入了解搜索的法律常識,讓您在面對搜索時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
搜索與搜索票是什麼?
搜索的定義
所謂的搜索是司法機關為了調查犯罪、蒐集證據或拘提被告,依法對特定場所、物件或身體或電磁紀錄進行檢查的強制處分,由於搜索可能將侵犯人民的身體自由、居住安寧、隱私及財產權,因此原則上需要使用搜索票並符合法定程序,以平衡國家追訴犯罪的公共利益與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以搜索的目的而言,可分為「拘捕搜索」與「調查搜索」。「拘捕搜索」是為了發現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也就是發現人的搜索,後續經常緊隨拘捕程序;而「調查搜索」的目的則在於發現犯罪證據或其他能夠沒收的物品,也就是發現物的搜索,往後則是較常緊隨扣押程序。因此,搜索既是扣押的手段,也是拘捕的執行方法。
另外,不僅只有被告才可能會遭到搜索,被告以外的第三人亦有可能會被搜索,但由於第三人並非被追訴的對象,不像被告一樣有較高的忍受義務,因此發動搜索的門檻也較高一些,僅限於「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或應扣押之物存在時,才可以搜索第三人的身體、物件、電磁紀錄或住處。
刑事訴訟法 第122條
1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2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搜索票的內容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的規定,原則上搜索以有令狀搜索為原則,因此應有搜索票才可以執行搜索,是保障人民權益不受恣意侵害的重要機制,但在定緊急情況下,法律也設有不需要搜索票的例外規定,不過有嚴格的程序控管,關於這部分本文後續將有詳細的說明,以下則為搜索票應記載的內容與注意事項。
1、案由。
2、應搜索的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3、應加搜索的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所謂的處所範圍,實務上認為包含與生活起居密切關連的一切場所,例如大樓或公寓的停車場、住宅的儲藏室、住處的樓梯間等。
4、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的意,用意在在於避免一張搜索表可以長期搜索的情形。
不過,要特別留意的是,除了應該記載以上的內容以外,還需要符合合理明確性,尤其針對應該扣押的物品與應搜索的對象需要更加明確,不能空泛記載「有關犯罪贓證物及犯罪所得之物」,否則可能會被認為屬於概括搜索票,後續將可能會影響證據能力。
搜索有哪些類型?搜索一定需要搜索票嗎?
搜索的原則:有令狀搜索
如同文章前述所說明,搜索原則上會需要搜索票,而依照法官保留原則,搜索票上面需要有法官的簽名,且法官可以在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作出適當的指示,所以搜索票一定是由法院所核發的。
因此,在有令狀搜索的情況下,應該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8-1條的規定,若在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搜索的必要時,可以記載相關事項並敘述具體理由,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另外,在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為有搜索的必要時,可以先報請檢察官許可之後,再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
換句話說,除了檢察官可以提出搜索票的聲請以外,司法警察官也有權可以提出聲請,但需要留意司法警察則無聲請權,而核發搜索票的機關一定是法院。
搜索的例外:無令狀搜索
雖然搜索是以有令狀搜索為原則,但是因為搜索本質上是帶有急迫性、突襲性的處分,為了避免被告逃亡或是證據滅失,難免會發生時間上來不及聲請搜索票,但不盡快進行搜索將可能無法得到效果的特殊情形,目前刑事訴訟法則列有以下四個情況可以例外不用搜索票而搜索,可稱之「無令狀搜索」或「無票搜索」,但仍然需要遵守法定程序,否則仍然可能屬於違法搜索,以下則分別介紹這四種可以不用搜索票的特殊急迫情形。
無令狀搜索的類型一:附帶搜索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規定,當被告被拘提或羈押時,縱使沒有搜索票,執法人員仍然可以直接搜索被告的身體、隨身攜帶的物品、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的處所。
附帶搜索以合法逮捕、拘提或羈押為前提,由於被拘捕的被告身上可能藏有武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了避免執行人員及現場的其他人遭到暗藏的兇器攻擊,同時也是為了保全證據,不讓被告有銷毀犯罪證據的時間,並且亦能夠防止被告逃亡,因此在已經正在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時,允許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附帶搜索被告本人與當下周遭的環境。
無令狀搜索的類型二:逕行搜索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的規定,在以下3種特殊情形之下,縱使沒有搜索票,也可以進入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主要目的在於抓到被告或嫌疑人,避免他們脫逃,且之後還需要在逕行搜索後3天內向法院陳報。
1、在逮捕、執行拘提、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有事實顯示要抓的人確實在該場所內。
2、在追捕現行犯或逮捕脫逃的人時,有事實顯示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該場所內。
3、有明顯事實能夠相信有人在裡面犯罪且情形急迫。
不過逕行搜索既然主要為了抓到人,而不是為了搜索應該扣押的物品,所以搜索範圍主要以人可能藏匿的地方為主,例如人可能會藏在書桌下或衣櫃裡,但是人不可能會藏在抽屜中,就不能隨便連抽屜都隨意打開。
無令狀搜索的類型三:緊急搜索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的規定,當證據可能會在24小時之內被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因情況相當急迫,若不迅速搜索,重要證據可能會喪失,此時,檢察官可以發起緊急搜索,目的在於盡快保全證物,但必須符合急迫性與必要性的條件。
無令狀搜索的類型四:同意搜索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的規定,當受搜索人自己自願同意接受搜索時,即使沒有搜索票也可以進行搜索,但執法人員必須出示自己的證件,原則上也應該告知對方有權可以拒絕搜索,並且將同意的意思記載在筆錄裡面,搜索的範圍理論上也將受限於有獲得同意的部分,才符合一定的程序,否則有可能會有構成違法搜索的疑慮。
搜索票搜索範圍為何?搜索有相關限制嗎?
搜索時的限制與注意事項一:搜索的保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同時並應注意受搜索人的名譽。實務上有時會發生檢警執行搜索時放任記者媒體拍攝並隨行採訪,不但可能涉及違法搜索,此狀況亦可能會影響受搜索人的名譽,並且將破壞偵查不公開原則。
搜索時的限制與注意事項二:搜索應符合比例原則
無論是法院在判斷是否搜索的審查行為,或是執行機關實施搜索的執行行為,都應該受到比例原則的限制,縱使受搜索人抗拒搜索時可以使用強制力,但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相關規定,也不能超過必要的程度,此即為比例原則的具體展現。
搜索時的限制與注意事項三:婦女搜索應由婦女為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3條的規定,當被搜索人為女性的時候,盡量應該由同為女性的執法人員進行搜索,避免瓜田李下的嫌疑,然而,因為女性檢警的人數有限,並非每次執勤都剛好有女檢警伴隨,所以在這種情形之下,還是可以由男性執法人員進行搜索,同時也是為了兼顧執行的效果。
搜索時的限制與注意事項四:禁止夜間搜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有人住居或看守的住宅或其他處所,原則上不能夠在夜間進行搜索,藉以維護人民夜間的居住安寧,但在以下5個特殊的情況之下,仍然可以在夜間進行搜索。
1、沒人住或沒人看守的住宅及其他處所。
2、得到住居人、看守人或可代表之人的承諾,也就是經過當事人自願且明示的同意。
3、有急迫的情形。
4、從日間開始搜索,但是到夜間時還沒結束,可以繼續搜索完畢。
5、特殊場所,包含假釋人住居或使用的地方、在夜間公眾可以出入的旅店、飲食店或其他處所、常發生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的地方。
搜索時的限制與注意事項五:沒有發現應扣押的物品時,應給予證明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的規定,經過搜索之後,但沒有發現應該扣押的物品時,則應該給受搜索人一張證明書。
被搜索時會發生什麼事?該如何面對搜索?
搜索的程序一:出示搜索票與執行人員的證件
在執行搜索時,除了特殊情形之下不需要使用搜索票以外,原則上都還是需要有搜索票才可以進行搜索,而執行人員應該將搜索票出示給在場的人,如果是同意搜索的情況下,執行人員則需要出示自己的證件,證明自己的身分適法。
對此,民眾應該先留意對方是否真的為有權利搜索的執法人員,避免讓詐騙集團假裝為檢警進入屋內。其後,也應該特別留意搜索票上面所記載的各式內容,例如上面記載應搜索的地點是否就是正確的地址、所應該搜索的物品或對象是否記載明確,不夠明確則可能會構成概括搜索票、以及是否還在可以搜索的有效期間當中,避免檢警拿了一個已經過期的搜索票來進行搜索。
搜索的程序二:搜索住家應有人在場
由於執行搜索容易產生爭端,所以原則上會命令一定之人需要在場見證,而有在場權就應該進行通知,除了可以減少違法搜索的情況,亦可在未來爭執時可以增加為證明管道。
在有人居住或看守的地方,可以請住在裡面的人、看守人、或其他可代表人在場,如果沒有這些人在場的話,也可以請鄰居或是就近自治團體的職員在場。
至於是否可以通知律師到場是個比較複雜的問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的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對此,原則上被告有在場權,但律師在法條上似乎僅限於審判程序時才有在場權,偵查階段的搜索則無在場權,不過,既然其他鄰居都可以作為在場之人,應該也不能完全否定律師的在場權,縱使不能以律師未到場就拒絕搜索,但仍然可以盡快通知律師到場,由律師在場一同確保程序的合法性。
搜索的程序三:搜索可為必要處分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的規定,由於可為證據的物品或是其他應該扣押的物品可能會藏在密室、箱庫、衣櫃或其他封閉、上鎖的地方,為了達到搜索的目的,是可以開鎖、封緘或為其他處分。
另外,如果隨意讓搜索現場的人離開,或是讓媒體記者等不相干的人士隨意進出現場也會妨礙到搜索的程序,因此,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可以封鎖現場並禁止在場人員離去,同時也可以禁止其他人進入現場。
搜索的程序四:搜索完畢過後的處置
根據是否達成該次搜索的目的,也就是是否查獲被告或是應扣押的物品,而會產生後續不一樣的處置方式。
1、目的在於發現應扣押的物品或被告,但是最終沒有所獲,就必須給予證明書。
2、目的在於發現應扣押的物品,有發現時,可依法扣押,並且應確認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3、目的在於查找被告,若發現其之所在,則應依法拘捕。
然而,無論搜索的目的為何、是否達成目標,搜索之後都必須製作筆錄,清楚記載實施時間、地點及其他必要事項,並且讓在場之人簽章。
關於搜索與搜索票的常見問題
搜索常見問題一:搜索票是誰開的?
A1:搜索票一律都是由法院核發!所以不會有檢察官或是警察自行開立搜索票的情形,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在辦案時,若認為有搜索的必要,最終都必須向法官聲請核發搜索票才可以。
搜索常見問題二:搜索由誰執行?
A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2條的規定,除了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以外,亦有可能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
搜索常見問題三:人不在家可以搜索嗎?
A3:首先,如果是沒有搜索票就前往搜索,但被搜索人本人不在家,卻有其他同居人或家人在家的話,由於大家同財共居且對於同一個地方共同擁有管領權限,應該承擔共同權限人可能會同意入內搜索的風險,所以只要其他同居人也同意搜索的話,執法人員可以入內進行搜索。
然而,如果有搜索票人不在的話,無論當中是否有人在家,只要有其他在場之人,執法人員都可以進行搜索,否則單純因為裡頭沒有人就放棄搜索,不但可能會錯失拘捕被告或保全證據的機會,亦有可能被告永遠就不會回到同一個地點或乾脆藏匿於內,這樣就無法達到搜索的效用了。
搜索常見問題四:可以拒絕搜索嗎?
A4:在檢警有搜索票時,如果拒絕搜索,檢警可以用強制力進行搜索,因此原則上不能拒絕搜索。但如果檢警沒有搜索票時,原則上可以拒絕「同意搜索」,除非檢警是執行「附帶搜索」、「逕行搜索」或「緊急搜索」,這時即便檢警沒有搜索票,仍然合法,原則上不能拒絕搜索。
搜索常見問題五:搜索票可以把人帶走嗎?
A5:搜索票是為了犯罪的偵查,當「有必要」或是有「相當理由」時,檢警可以進入家門進行搜索,並扣押找到的犯罪證據或與犯罪相關的物品,屬於對物的強制處分,因此檢警不能單憑搜索票將人帶走(拘提或逮捕)。搜索票主要授權執法人員進入特定場所進行搜索,而非直接逮捕特定個人,其目的在於確保執法過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防止非法搜查與侵害人民權利。如果執法人員在搜索過程中發現犯罪證據,或目標對象當場涉及犯罪行為,另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例如以拘提程序進一步依法逮捕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