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驗證、公證、認證三者間的差異是什麼?又該如何應用?怎樣的契約約定可以逕受強制執行?

一、文件公證、認證、驗證的差別

公證、認證、驗證最主要的差別在於用途以及適用的範圍。

公證:由公證人進行,證明「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存在且合法。
認證:由公證人進行,證明「文書」或「簽名」的真正性,表示非經偽造。
驗證:由一國家地區之外交機構進行,證明「文書」的效力受到該國家地區承認。

二、什麼是公證?

公證(Notarization)會由公證人(Notary Public)針對「法律行為」與「私權事實」做成公證書,相當於以公權力證明該法律行為與私權事實的真正性。

法律行為:指透過意思表示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行為。如各式契約的訂立或撤銷、拋棄權利、訂立或撤銷遺囑、監護或認領…等。

私權事實:泛指有法律上意義的事實狀態。如出生事實、婚姻狀態、不動產相鄰關係、占有事實、侵權事實…等。

公證必須由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作成,且公證人需親自見聞、體驗該法律行為與私權事實的過程,才能夠作成公證書。

公證的效力:

公證程序最主要有這3大功能:

1.推定效力與真正性

對法律行為請求公證,公證人會審查該法律行為是否具備法定要件,以確認該法律行為有形式合法性。對私權事實請求公證,則會藉由公證人親身見聞、實際體驗該事實狀況,而證明該事實存在。

因此,除非有反證的證據出現,否則經過公證的法律行為會被推定為合法有效,私權事實會被推定為真正存在。

2.保存證據

公證程序可作為保存證據的一種方式,尤其適合用於網路、智財方面侵權事實的存證。此外,公證書與相關簿冊、卷宗依法須在公證處或公證人事務所保存一定年限,可便利隨時查證,不用擔心證據滅失。

3.作為執行名義

若法律行為屬於以下任一種類,可以在公證書載明違約「應逕受強制執行」等語,當特定違約情況發生,一方當事人就能夠持公證書直接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再經歷繁複的訴訟程序。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三、什麼是認證?

認證(Attestation/亦可稱Notarization)是由公證人查證文書的真實性以後,在文書上加蓋認證章,表示文書並非偽造所得。私文書經過認證以後也會具有視同公文書的效力。

(一)文件認證的種類    文件認證又可以再細分為以下幾種:

1.文書認證。公證人向文書的製作或核發單位查證,確認文書確實由該單位發出。如:戶籍謄本、學位證明、單身宣誓書…等。

2.簽名認證。簽署人親自在公證人面前完成簽名,由公證人見證簽名的真正性。如:授權委託書簽名、切結書簽名。

3.翻譯認證。如果文件需翻譯成不同語言,可由通曉外文的公證人核對文件譯本與原本內容後進行翻譯認證,確認譯本與原本內容相符。

4.正影本相符認證。如果文件只需要提交影本,為了證明文件影本的真實性,也可以在公證人面前辦理正影本相符認證。

(二)這3類文書可辦理認證

1、私文書。如:契約、遺囑等。
2、將持往境外使用,且有關私權事實的公文書。如:公司變更事項表。
公3、、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三)認證和公證的差別?

文件認證與公證都屬於公證人的業務範圍,也都具有推定真正與保存證據的功能,但因為適用範圍不同,所以不能互相取代。

認證適用文件,公證則適用於法律行為和私權事實。文件認證無法作為執行名義,縱使該文件註記「應逕受強制執行」字樣也不行。

以租賃契約為例:

--租賃契約公證,是針對雙方「立約的法律行為」進行公證。證明雙方對租約內容意思表示合致,因此該租賃契約的法律關係確實存在。

--租賃契約認證,是認證「契約書」的真正性。證明該租賃契約書形式上合法,非經偽造,且雙方在契約書上的簽名確為本人簽署,沒有冒名製作的問題。

(四)什麼情況會需要文件認證?以下是常見需要辦理文件認證的情況:

1.自書或代筆遺囑

如果訂立了自書或代筆遺囑,但不希望身故後繼承人又對遺囑的真偽、效力興訟爭執,可以將遺囑送請認證,由公證人確認遺囑的效力與真偽。

2.授權委託書(POA, Power of Attorney)

委託代理人代為處理重大財產交易、訴訟等事務時,會需要使用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屬於私文書,送請認證後可以排除真偽疑慮,證明代理人真的有被授予代理權,而便利事務的處理。

3.企業商務文件

企業間從事業務往來通常有許多文件需要查核評估,此時就可以將重要的文件辦理認證,由公證人查證該文件的真正性,在交易上也是多一重保障。

4.將文書持往境外使用

因為外國機構無法查證我國文書的真實性,所以將文書送往其他國家地區使用時,就必須經過認證程序。跨國文件傳遞除了必須送請認證以外,還要至外交機構辦理驗證,如下段說明。

四、什麼是外交驗證(外交使館認證/文件證明)?

文書外交驗證(Authentication)又稱為外交使館認證(Legalization)或文件證明(Certification),由我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查驗並證明文書上的簽章、印鑑非經偽造,或證明該文書的真正性。文書外交驗證多半是跨國文件傳遞的必備程序,說明該文件效力受到驗證國的承認,而使文件產生國對國之間的公信力。

五、跨國文書認證與外交驗證的流程

要判斷跨國文書驗證的流程,首先必須辨別該文書是由在一個國家製作的,必須由製作國率先驗證該文書的效力,後續才有可能獲得其他國家的承認。

(一)本國製作的文件,持往外國使用。

本國文件的驗證流程:本國文書送至國外,原則上必須經過認證,再由外交部轉送本國駐外管處驗證,即可說明該文件確實出自本國,來源與效力無誤。

至於該文件是否須經外國之外交機構(包括駐我國管處)或其他機關復驗,則需視該國之法律或需用機關有無特別要求,建議申請人事先洽詢需用單位有無特別要求如此辦理。

部分國家與我國並未互相設立駐館,在辦理文件驗證上可能就會需要經過比較繁瑣的流程,此時送件人可以考慮另一個更加簡便的程序「海牙認證」,不只能夠快速取件,更可以通用至全球超過120個國家地區。

(二)外國製作的文件,持往本國使用。

外國文件的驗證流程:國外文件只須經本國駐外管處驗證,就相當於本國已承認其效力,但需用單位也可能特別要求該文書須經來源國認證、驗證,或要求送請外交領事局複驗,作為雙重確認。

六、怎樣的契約約定可以逕受強制執行?

(一)法律依據:依據公證法第13條的規定,只要是該條規定的可以約定的標的,雙方就能以契約約定「願逕受強制執行之標的範圍及條件」,並將該契約辦理公證,未來只要符合條件時,就可以直接依該契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得約定之標的:

至於公證法規定可以約定的標的,大致如下:

1、請求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動產(如家具、手機、車輛等,非不動產的都均屬之)
3、請求給付租賃到期的不動產(房屋、土地或其他建物)

(三)約定需具體明確:

因為強制執行是一種非常強硬的手段,除非是約定可執行的範圍、條件、時間都相當具體明確,才會允許強制執行。否則若有模糊空間的話,法院都會盡量排除可以強制執行的範圍,以免因為強制執行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

所以如果雙方都同意接受強制執行的部分,在約定時就必須要將「願受強制執行的標的及範圍」,以及「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條件或時間」,都在契約中具體明確地特定出來。

(四)如果上述有點抽象,可以直接看下列表格:


七、常見公證的契約類型及約定

在各契約中通常會如何約定,以下依較常見的契約來分類,舉例說明要如何約定逕受強制執行的約款:

(一)消費借貸契約(一般借款):

說明:通常一般借款只會涉及金錢,所以約定受強制執行的內容也只有給付金錢的部分,如本金、約定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範例:「本契約雙方同意辦理公證。本契約辦理公證者,雙方同意,於本契約還款期限屆至後,借款人仍未完全履約者,就借款人應給付之本金、約定利息、遲延利息、約定之違約金等,均得逕付強制執行。」

(二)不動產租賃契約:

說明:房屋或土地租賃契約很常碰到的情形是,契約已經到期了,租客卻不願意搬走,所以會約定受強制執行的情形,主要就是到期時應返還租賃的房屋或土地。而通常會一併約定,積欠的租金、管理費,以及其他應支付的費用亦得受強制執行。

範例:「本契約雙方同意辦理公證。本契約辦理公證者,雙方同意,下列事項均得逕付強制執行:(1)於本契約租期屆至後,承租人仍未返還租賃房屋者,應遷讓房屋並回覆原狀;(2)承租人未依約給付租金或管理費,積欠?期未給付者,其欠繳之費用及遲延利息;(3)本契約屆滿或終止時,應返還之全部或一部押金;(4)本契約租期屆至後,為遷讓房屋及回復原狀所支出之必要費用;(5)本契約雙方任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得請求之違約金。」

範例:「本契約應經公證,公證費用由乙方、丙方負擔。公證書上應載明乙方、丙方如不給付租金、懲罰性違約金,或於租賃期間屆滿時未於期限內完成本租賃標的物之返還時,甲方得逕付強制執行。」

(三)動產租賃契約:

說明:如汽機車租賃契約,會約定強制執行的標的,與前開不動產租賃契約大致相同,包含租賃之動產,以及積欠的租金、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範例:「本契約雙方同意辦理公證。本契約辦理公證者,雙方同意,下列事項均得逕付強制執行:(1)於本契約租期屆至後,承租人仍未返還租賃物者,應返還租賃物;(2)承租人未依約給付租金,積欠?期未給付者,其欠繳之費用及遲延利息;(3)本契約屆滿或終止時,應返還之全部或一部押金;(4)本契約雙方任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得請求之違約金。」

(四)買賣契約:

說明:買賣契約會需要強制執行的部分,除了該買賣標的物及其配件外,也可以約定給付金錢,像是買賣價金、遲延利息、約定的違約金等。

範例:「本契約雙方同意辦理公證。本契約辦理公證者,雙方同意,下列事項均得逕付強制執行:(1)於本契約約定之交貨期限屆至後,出賣人仍未將本契約標的之全部給付買受人者,雙方約定應交付之標的物及相關配件;(2)於本契約約定之給付期限屆至後,買受人仍未給付買賣價金者,其應給付之價金及遲延利息;(3)本契約雙方任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得請求之違約金。」

(五)使用借貸契約

說明:所謂使用借貸契約,是指一方無償出借物品與他方使用,他方使用後應返還之契約。因為僅限於無償的情形,所以會需要強制執行的只有出借的物品,但也因為本來這個契約就是無償的,會進行公證的情形非常少見。

八、刑事責任

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規定,「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脫產的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而契約經公證的話,只要符合當初約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條件(如契約到期)時,就會落入刑法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所以若是契約經公證得逕付強制執行,而做出一些類似脫產的行為的話,可能會有刑事責任。因為不是經過訴訟程序,一般人可能會較沒有注意到這個行為犯法,但實務上確實有因此被判有期徒刑的情形。

(*註: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90號刑事判決:「先因一時需資金周轉而向OOO借款,復自信XX公司不可能跳票而簽下票據不獲兌現即得強制執行之借款契約,待XX公司果然跳票後,明知將受強制執行,不思以正當途徑清償債權,為規避債權人之合法求償行為,竟意圖損害OOO之債權,將XX公司之有形、無形財產轉讓予他人,致使OOO之債權未能完全受償,造成OOO受有損失…」)

九、公證費用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