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規費分類表,選舉(罷免)投票方式:單記法、全額連記法、限制連記法

單記法(Single Vote Method)和連記法(Plurality Voting Method)是選舉中常用的投票方式,主要區別在於投票人可以圈選的候選人人數。 單記法指每位選舉人只能圈選一名候選人,而連記法則允許選舉人圈選多名候選人,通常是應選出名額相同的人數。

律師法第142條規定,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選舉之應選名額及選舉辦法如下,

       一、理事四十五人,其中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採聯名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其餘理事除由各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兼任為當然理事外,採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為九人。
       二、監事十一人,採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為四人。
       三、個人會員代表七十八人,採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為二十六人。

單記法(Single Vote Method):

1、選舉人只能在選票上圈選一名候選人。
2、通常用於選舉,應選名額為一名的情況。
例如,選舉一個村長,每位選民只能投票給一位候選人。

連記法(Plurality Voting Method):

1、選舉人可以在選票上圈選多名候選人,通常是應選出名額相同的人數。
2、分為全額連記法和限制連記法。

全額連記法:指在一項選舉中,每位選舉人可在同一張選票上圈選與應選名額同額之候選人,以得票數較高者為當選。

例如董監事的應選名額為幾名,每一股份即會獲得相同數量的選票(表決權),但每張選票應分散投給數人,不得集中投給1人,按得票多寡依次決定董監事的選舉方式。因持股數較少的小股東無法集中火力將選票投給同一候選人,因此易造成持股數較多的大股東得壟斷或把持董監事席位;甚至,擁有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即可掌握所有的董監事席次。

舉例來說,若X公司今天要選出5名董事,而A持有1,000股股份,則A共會獲得5,000張選票,但因同一股份所取得的選票,應分散投給數人,因此,A至少要將其5,000張選票分為5等分(各1,000票),並將每等分投給不同的候選人;若B持有10,000股,則B將獲得50,000張選票,受到B支持的每位候選人即可各獲得10,000票。換言之,受到B(大股東)支持的候選人自然較容易當選,若B擁有過半數股權,更可使其支持的候選人全數當選。

限制連記法:指每位選舉人僅能在同一張選票上圈選應選名額中之部分名額,以票數較高者為當選的選舉方式。 例如,如果應選出3名,限制連記法可能允許選舉人圈選2名或1名候選人。

會員代表(董事監事)選舉辦法:代表選舉,其應選名額為一名者,採無記名單記法,其應選名額在二名以上者,採無記名連記法,如以集會方式辦理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並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為選舉,委託選舉人數不得超過親自選舉人數三分之一,並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其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候補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代表名額。


《律師公會規費分類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