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与保险公司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

       该职业责任保险合同,整体来看完全取决于保险公司理赔时的诚信,如果保险公司要刁难,它可以做到“这也不能赔,那也不能赔!”。该职业保险合同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对重大过失做出具体约定或界定,是否凡是违反职业纪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皆属重大过失?合同第六条、第七条把保险公司的责任“推脱得一干二净”。

需注意以下几点:

1、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第三条):“过失理赔”

      即在保险期限或保险协议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律师在中国境内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业务时, 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 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理赔责任免除(保险合同第六条第(一)项):“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免赔”

      即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欺诈、恶意串通损害委托 人利益的行为;

3、尤其要注意保险合同第七条:(有太多的免除理赔责任之约定)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注册律师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
      (八)被保险人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4、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在追溯期起始日至保险协议期限内,同一律师第一次出险,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

同一律师第二次出险, 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6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30%,两者以高者为准;

同一律师第三次出险,免赔额为:每次事 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0%,两者以高者为准 。

因律师的以下行为造成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每次事故绝  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0%,两者以高者为准,每 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元。

(1)被保险人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2)被保险人未及时代办理财产保全续封,或未及时代缴纳案件 受理费。
(3)被保险人从事律师见证业务。

若一个案件适用上述两个不同的免赔额,则以适用的两个免赔额 中的高者为准。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

甲方:广东省律师协会

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统保甲方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被 保险人)的职业责任保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按照后附律师职业责任险保险协议的条件或规定,对所发生的保险事 故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甲、乙双方对后附保险条款有任何补充规定,将以特别约定方式体现。 特别约定与后附保险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

(三)本保险协议被保险人的范围包括:广东省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其执 业律师;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保险协议所载明的保险期限届满 为止;

(五)本协议项下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在签订保险协议前,被保险人均已阅读和知悉本保险协议条款,被保险人 均无异议。


职业责任保险明细表

【险   种】:平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投保人】:广东省律师协会

【被保险人】:

1、广东省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不包含公职律 师和公司律师)

2、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 内地执业资质的人员[以下简称“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 区)人员”]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参与投保。取得律师执业 证书(粤港澳大湾区)人员需通过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广东省 律师协会统一代为向乙方申请投保律师职业责任险,但取得律师执 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人员从事的法律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 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的通知国办 发〔2023〕34号的范围。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人 员从事的法律业务范围若超出试点办法规定范围的案件,不属于 保险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限或保险协议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律师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业务时, 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 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 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 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服务的委托 合同及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  务均属于本保险协议的调整范围;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 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约定也负责赔偿。

【协议期限】:自2024年7月1日0时起至2028年6月30日24时止,为期四年。

【保险期限】:

1、2024年度保险期限:自2024年7月1日0时起至2025年6月30日24时止,为期一年。
2、2025年度保险期限:自2025年7月1日0时起至2026年6月30日24时止,为期一年。
3、2026年度保险期限:自2026年7月1日0时起至2027年6月30日24时止,为期一年。
4、2027年度保险期限:自2027年7月1日0时起至2028年6月30日24时止,为期一年。

【承保方式】:广东省律师协会作为投保人,全省出具一张统保大保单,统一承保 条件。

【赔偿限额】: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

2、保单累计赔偿限额:10亿元;

3、因律师的以下行为造成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每次事故绝 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0%,两者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元。

(1)、被保险人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2)、被保险人未及时代办理财产保全续封,或未及时代缴纳案件受 理费。
(3)、被保险人从事律师见证业务。

【免赔额】:

1、在追溯期起始日至保险协议期限内,同一律师第一次出险,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

2、同一律师第二次出险, 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6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30%,两者以高者为准;

3、同一律师第三次出险,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0%,两者以高者为准 。

因律师的以下行为造成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0%,两者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元。

(1)被保险人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2)被保险人未及时代办理财产保全续封,或未及时代缴纳案件 受理费。
(3)被保险人从事律师见证业务。

若一个案件适用上述两个不同的免赔额,则以适用的两个免赔额 中的高者为准。

【费率】:108元/人/年

【年度保费】:

1、2024-2027保单年度每年保险费总额标准为人民币712万元(大 写:人民币柒佰壹拾贰万元整)。

2、年度保单承保后且在投保人数在70000人以内(含70000人),  保险人不加收保费;超过70000人部分,按照108元/人/年标准收取短期保费,短期保费计算公式为:应缴保费=108元/365天*实际承保天数。

【付费约定】:

 1、2024年度保费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在2024年8月31日前支付,支付金额为年度总保费的50%;
      第二期在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支付金额为年度总保费的50%。

2、2025年度保费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在2025年8月31日前支付,支付金额为年度总保费的50%;
     第二期在2026年3月31日前支付,支付金额为年度总保费的50%。

3、2026年度保费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在2026年8月31日前支付,支付金额为年度总保费的50%;
     第二期在2027年3月31日前支付,支付金额为年度总保费的50%。

4、2027年度保费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在2027年8月31日前支付,支付金额为年度总保费的50%;
     第二期在2028年3月31日前支付,支付金额为年度总保费的50%。

【扩展条款】:

1、本协议成立后,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首次提出的索赔申请已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备的,无论任何原 因,导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条款》(主条款)及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平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所作的特别约定无效,保险人 都对被保险人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赔偿限额以本保 险协议约定的限额为限。

2、持有律师协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实习人员(以 下简称“实习人员”),受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指派在办理委托 人委托的法律业务过程中履行与其职责相关的行为,视为律师事务 所、承办律师的行为延伸,属于本协议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3、其他约定事项见附件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增减】:

1、本协议的保险为记名投保,投保人新增加的律师会员(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新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及由外地转入广东省执业的  律师)以律师执业证载明的发证机关的发证日期之次日起即作为新 增被保险人。

2、投保人自本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季度向保险人报送一次 增加被保险人清单,但保险人对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起始时 间则自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执业证上记载的发证日期次日起  据实计算,保险费用亦按实际增加被保险人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据 实计算。报送日期不得超过发证日90天,否则按报送日期计算。

【被 保 险 人置换】:

在保险期限内,出现被保险人减少的情况下,投保人每季度通过书面通知方式以新增律师会员对减少的被保险人进行置换,但被保险 人的置换应以新旧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限不存在重复为条件。对于投 保人将被保险人置换的人数不计入前述增加被保险人的范围。 

【增员保费缴纳】:

年度保单承保后,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报送的增加被保险人清单,每月向投保人发送一次保费通知书,经投保人核对无误后,及时支付 新增人员应缴保费。保险人收到月度应缴保费后,及时开具相应的 保费发票。 

【追溯期】:本保险追溯期期为十年,即:

   2024年度保单追溯期至2014年7月1日;
   2025年度保单追溯期至2015年7月1日;
   2026年度保单追溯期至2016年7月1日;
   2027年度保单追溯期至2017年7月1日。

【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

【特别约定】:

 1、被保险人接到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书面索赔申请之日起须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律师协会书面申报。但当被保险人接到委 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书面诉状或仲裁诉讼书须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律师协会书面申报。若被保险人未按本约定期限报送的案  件,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将额外增加10%的免赔率。本条约定是在 扣除保险合同明细表中约定的免赔后的金额基础上,再扣除10%的免赔率。

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期限报送的案件,保险人对延期申报导致损失 增加的部分或保险责任无法查明案件,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保险人对已履行赔付义务的案件可以视情况向被保险人所属律 师协会提出有关投诉及纪律处分建议。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CO000173091201912250917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作 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律师(以下简称“注 册律师”)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业务时,因过失行为未 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 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 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 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从事的法律业务超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
(二)被保险人及其注册律师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所办理的业务;
(三)被保险人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被注销、撤回、吊销期间开展的 业 务 ;
(四)被保险人的注册律师在未取得法律规定的律师资格或未持有有效执业证书,或 在上述证书被注销、撤回、吊销期间所承办的法律业务;
(五)注册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承办的法律业务或在加入被保险人之前所承办 的法律业务。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欺诈、恶意串通损害委托 人利益的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或国家法律政策;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七)注册律师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八)追溯期以前(若保险合同未载明追溯期,则为“保险期间以前”)被保险人已办结的业务。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注册律师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
(八)被保险人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合同 未载明追溯期的,则无追溯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

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 按本保险合同支付保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及其注册律师应当遵守执业纪律,讲求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 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 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将其正式聘用的注册律师名单及聘用证明提交保险人。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律师发生变动,被保险人应自变动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将人员变 动的名单提供给保险人。注册律师的执业资格由国家法定部门认定。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所规定的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 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 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 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文件;
(四)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与索赔有关的委托合同;
(五)被保险人与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 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 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 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率)后 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 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  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 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 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 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 3%手续费后 ,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 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附录短期费率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 收 ,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 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 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 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

【释义】

<注册律师> 指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为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律师。
<追溯期> 指从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起始日止的期间。
<保险期间> 指为了确定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索赔的时间范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某个期间,一般为一年。
<委托人> 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被保险人办理法律业务的人。
<故意行为> 在本条款中,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仍导致或放任 该行为的发生。
<每次事故> 指委托人因被保险人在承办同一法律业务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 损失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
    除以上释义外,对其他专业术语的理解,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为准。

【附录:短期费率表】


【特别约定】

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 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下称主条款)做如下特别约定:(如特别约定同主 条款相抵触,则以特别约定为准。)

1、本保险合同由广东省律师协会依被保险人授权统一代为投保,广东省律师协 会声明已接受所有属下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委托。保险人对此并无异议。

2、保险人对委托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负责,并对在保险 期限或保险协议载明的追诉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委托人的经济  损失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服务的委托合 同及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均属于本合同 的调整范围。

3、中国境内的法院、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决定适用外国法律的委托业务,保险人负责赔偿;其他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委托业务造成的 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因律师的以下行为造成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 人民币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0%,两者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 万元。

(1)被保险人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2)被保险人未及时代办理财产保全续封,或未及时代缴纳案件受理费。
(3)被保险人从事律师见证业务。

5、因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文件、帐册、报表等其他重要资料的意外损毁、 灭失或盗窃抢夺等原因,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6、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7、被保险人在执业过程中受托管理的委托人的财产,发生损毁、灭失,依法应 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8、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事故支付赔款后,原保单累计赔偿限额自 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费率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保险费。

9、在本保险期限内,委托人已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但在本保险期满 时,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仍未对委托人向被保险人的索赔作出发生法 律效力的裁决,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在保险期内向保险人提交索赔所应提交的单  证,只要该索赔申请在本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已向保险人申报备案,在本保险期限 届满后,当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对委托人向被保险人索赔作出发生法 律效力的裁决时,保险人仍承担赔偿责任。

10、被保险人的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时,被保险人有权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广 东律师执业保险案件评估小组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认定确属被保险人的疏 忽或过失,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的和解协议草案为基础及时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对于经保险人同意的被保险人和解协议方案,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 邀请投保人派员参加责任事故调查论证以及赔偿金额协商等工作。如委托人向被 保险人提出过错索赔诉讼或仲裁的,则被保险人的过错责任以法院生效判决或仲 裁裁决认定为准。

11、索赔流程:被保险人接到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书面索赔申请之日起须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律师协会书面申报。但当被保险人接到委托人及其利害关 系人书面诉状或仲裁诉讼书须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律师协会书面申报。若被 保险人未按本约定期限报送的案件,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将额外增加10%的免赔 率。本条约定是在扣除保险合同明细表中约定的免赔后的金额基础上,再扣除  10%的免赔率。

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期限报送的案件,保险人对延期申报导致损失增加的部分或 保险责任无法查明案件,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人如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资料不完整的,应自接到被保险人所属地 市律师协会转交的索赔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补充 提供。

保险人有权指派1名代理律师参加索赔案件的全过程,包括协商或应诉,但当被 保险人接到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书面诉状或仲裁诉讼书后向保险人提出协助  指派1名代理律师参加诉讼或仲裁请求的,保险人应当指派,律师费用由保险人 自行支付。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期限报送的案件,保险人对延期申报导致损失增加 的部分或保险责任无法查明案件,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做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

12、保险事故发生后,在委托人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过程中,凡以法院或仲裁方式 调解结案的,赔偿方案需事先经保险人同意,否则不予赔偿。

13、保险人在收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保险人认可的调解或和解协 议、本保险合同约定其他必要索赔材料,且经保险人核定保险责任成立后,可根 据保险合同约定直接向委托人支付赔款,不要求被保险人先行垫付。

14、投保时,各地市律师协会已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名单,并对投保单中 列明的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填写。在保险期限内,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的增加 或变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属地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书面文件予以证明。保险 人应予接受。

15、本合同保险期限为四年。

2024年度保费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在2024年8月31日前支付,支付金额为年度总保费的50%;第二期在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支付金额为年度总保费的50%。

2025年度保费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在2025年8月31日前支付,支付金额为年度总保费的50%;第二期在2026年3月31日前支付,支付金额 为年度总保费的50%。

2026年度保费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在2026年8月31日前支付, 支付金额为年度总保费的50%;第二期在2027年3月31日前支付,支付金额为年度 总保费的50%。

2027年度保费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在2027年8月31日前支付,支付金额为年度总保费的50%;第二期在2028年3月31日前支付,支付金额为年度总保 费的50%。

16、保险人向投保人书面提出的有关防范律师执业风险的合理化建议,被保险人 应在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期限内付诸实施。

17、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被保险人所在地或保险人 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18、保险人承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未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书面同 意,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19、本合同项下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委托合同约定有权 使用被保险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被保险人为办理委托人委托的 法律业务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和被保险人的工作成果的使用人。

20、本合同扩展律师参与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因过失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承担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

21、在委托人提起索赔时,如果保险事故事实清楚有可能达成赔偿协议的,保险 人应在接到被保险人通知后,在被保险人注册律师的配合下与索赔申请人直接协 商解决并支付赔偿保险金,而不应待委托人向被保险人索赔诉讼结案后才赔偿保 险金。

22、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将另行签署《广东省律师协会保险服务协议》,服务协 议为本保险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保险人保证严格按照服务协议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履行服务协议的各项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