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国民法官>成效评估报告:一般民众对其认同度达82%,上诉及上诉改判率低,显示判决更具说服力,控辩双方甘服尊重判决结果
🔍 國民法官制度:2025年02月14日司法院國民法官成效評估報告,國民法官法(2023年1月1日施行),臺灣刑事重大一審案件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法官共同評議。官方評估報告指出,制度推動兩年來案件數量及結案數快速成長,2024年新增177件起訴、65件一審終結。大量合議審判可避免「一紙判決輾轉上下級法院」的現象,許多案件已初審即獲結論。迄今(2025年02月14日)已有27件案件確定判決,且二、三審均未撤銷,顯示一審準備充分、判決更具說服力。
🔍 民意效果:司法院民調顯示,2024年一般民眾對國民法官制度認同度達82%(相信制度可使司法更好)、願意參與比例61%。國民法官本人則反映能充分表達意見、參與論罪及量刑討論,且認為合議審較能反映不同社會背景的司法觀點。司法院指出,這些正面體驗有助提升國人對司法的信賴。
🔍 挑戰與調適:實務中發現初期存在量刑資訊系統重複、陪審員訓練需求大等問題。為此,司法院迅速統一量刑資料平台並向國民法官開放查詢,並加強心理關懷和排班配套,讓各類勞工可彈性請假參加審判。未來需持續檢討配套(如物證展示方式、翻譯與通譯系統等)以確保制度穩健。
📌 建議:
(1)建立更成熟的選任、訓練與心理支援機制,並進一步明確證據展示方式與專業法律輔助。
(2)量刑與案件公開平台:完善案件與量刑資料公開,提升透明度,但需增進資料整理能力,以供法官、被告與民眾使用。
司法院:國民法官制度施行2週年 偵審效率、民眾參與度與認同度均提高
《國民法官法》自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迄今已屆滿兩週年。為我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濫觴,為求制度穩健發展,並適時檢討制度之利弊良莠,司法院除研擬各種配套措施外,亦積極推動各種質性及量化調查研究,期許藉由收集、分析實證數據,策進制度,即時回應審判實務所需。
回顧新制施行以來,確實為我國刑事審判整體環境帶來新風貌:
一、偵查、審判效率提升,民眾參與度與認同度亦逐步提高
統計國民法官制度施行兩年之各地方法院新收案件,112年各地方法院新收案件數為108件,113年增加為177件;112年第一審審結案件數雖僅為16件,惟於113年已增加至65件,這兩年度判決確定案件數亦高達27件(112年一審判決確定4件;113年一審判決確定7件、二審判決確定5件、三審判決確定11件)。由上開實證資料可知,新制實施首年度因檢察官對新制尚處於摸索階段,無論是指揮員警蒐集證據或提起公訴均較為謹慎、保守,惟隨著各地院陸續審結案件,各地檢署逐漸熟悉國民法官案件之法庭證據呈現方式,並陸續完善偵訴銜接制度,113年國民法官起訴案件數相較於112年度提升約60%。且因審檢辯逐漸熟悉國民法官制度下之言詞表達、證據調查及簡報製作等法庭運作模式,113年度審結案件較112年度成長4倍,整體起訴案件雖非甚多,然相較首年度制度運作情形,審檢辯已逐漸熟悉國民法官制度之訴訟運作模式,法庭活動亦愈發積極、充實。此外,現階段國民法官法適用對象為「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重罪案件,相較於新制實施前,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結果多積極尋求上訴救濟,且案件經上級審反覆撤銷發回,使案件在審級間流連徘徊,難以定讞者亦所在多有,惟112年、113年一審確定之國民法官案件高達11件、二審、三審確定案件分別有5件、11件,且迄今尚無經二審、三審法院撤銷發回之案例,據此可見國民法官案件歷經精緻之蒐證及起訴、準備程序詳盡之爭點整理、審理程序簡明易懂,且以爭點為中心之集中、迅速之證據調查及辯論後之判決結果(包含有罪與否及量刑)更具說服力,亦較能使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甘服判決結果,且上級審在一審已落實嚴謹證據調查程序下,亦均能貫徹「事後審」立場,嚴格審查二審調查新證據之聲請,充分尊重國民法官法庭之判決結果。
同時,國民法官法庭實務運作下,「以人證調查為中心」、「被告訊問先行原則」、「鑑定人解說先行模式」等證據調查模式之轉變,除較一般刑事訴訟更能落實直接審理、言詞審理等審判基本原則外,以言詞陳述取代書面調查,亦有助於國民法官法庭迅速理解證據調查之內容,實現「以眼見耳聞即能理解」之審理程序,將國民法律感情反映至判決中,增加社會及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之信賴度。
又根據司法院甫完成之「113年一般民眾對國民法官制度認知調查」報告顯示,民眾「聽過國民法官制度」之比率上升至79.5%;認同「國民法官制度能讓臺灣司法變得更好」的比率高達82.1%;「擔任國民法官的意願」亦提高至61.2%。國民法官制度實施屆滿2年後,民眾對新制之認知度、認同度及參與意願均有提升。且參諸112年度「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報告」顯示,絕大多數國民法官均認為其能在終局評議時充分表達意見,且均能對論罪及量刑事項充分討論,可知國民法官在經過嚴謹、細緻之罪責及量刑證據調查程序及辯論程序後,終局評議時均能獨立思考,暢所欲言,聚焦案件爭點,進行深入討論,益認國民法官案件之判決結果應均能反映不同社會背景民眾之生活經驗、多元觀點及法律感情,本院也期待國民法官參與審判過程中所獲得之感受、體驗及感想,能夠透過意見分享會、媒體報導、國民法官口耳相傳等方式向外擴散,持續提升整體社會對國民法官制度之認同及肯定,使國民法官新制能夠在我國向下扎根,成長茁壯。
二、強化保護與精進制度,確保國民法官安心參與審判
司法院致力於確保國民法官能夠在安全、無憂的環境下履行職責,並推動多項保護與照料措施。除強化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保護外,並致力於強化國民法官公假權益,確保輪班制工作者亦得確實地請休公假參與審判;為守護國民法官心理健康,各地方法院亦擬定有心理照料執行計畫因地制宜地提供國民法官審前、審中、審後完整的心理支持,守護國民法官心理健康;對有照護長者及未滿6歲以下幼兒需求之國民法官,司法院亦擬定有長照喘息及臨時托育執行方案,即時提供協助,期使國民法官得安心無虞地參與審判。
為充分傾聽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感想及意見,司法院於113年首度規劃「國民法官回娘家」經驗分享會活動,首輪次共舉辦完成26場次,合計219名國民法官參與,並對國民參與審判之印象、檢辯訴訟活動及評議之過程、參與審判之負擔、國民法官權益及照料措施等各項議題提出許多寶貴意見及回饋,本院亦計畫將分享會相關紀錄上傳至本院網站供各界參閱。此外,本院亦擬於今年起辦理國民法官「專業人士意見交流會」,於國民法官案件審結後,由審檢辯共同召開交流會,針對起訴及審理程序中之事項進行回顧及檢討,分享成功案例、尋求改善方案及強化審檢辯三方之合作,此除有助國民法官制度運作之精進外,亦可提供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自我評估各種訴訟活動實施之成效。
此外,司法院亦持續邀請專精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外國學者專家來臺進行專題演講,以借鏡外國法制及實務經驗,並通盤檢討及規劃符合現今審判實務所需之國民法官專業課程,精進、提升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專業能力,確保審判品質與制度的穩健發展。
三、掌握實務現況,提出策進建議
司法院成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下稱成效評估委員會)」,展開為期六年的成效評估,每年定期公告施行成果。成效評估委員會於113年已發布施行首年度「國民法官問卷調查報告」、「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實施情形報告」及「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報告」,報告全文均可至本院網站「國民法官專區」-「成效評估」項下查閱。
針對成效評估委員會認為同時存在數套量刑系統,可能反而使國民法官對量刑行情產生困惑,增加國民法官量刑之負擔,故應使量刑系統單一化之建議部分,司法院業於113年11月完成「事實型量刑資訊系統」判決資料之即時更新,提供國民法官法庭查詢相類似案件之最新量刑分布,並同時開放予民眾查詢使用,至「(一代)量刑資訊系統」、「量刑趨勢建議系統」、「評價型量刑資訊系統」,則僅供本院內部參考與研究使用;另就成效評估委員會提及量刑鑑定量能不足、鑑定質量難以確保,以及各機構或醫院對量刑鑑定認識不足等問題,本院除已委託臺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向各地醫療院所說明量刑鑑定之本質、內容及實施方法,提升鑑定人對量刑鑑定之認識外,現亦刻正妥適研擬較為簡易、迅速之科刑資料調查工具,以茲因應。
四、展望未來:審檢辯攜手合作,讓司法更貼近人民
國民法官制度施行迄今屆滿兩年,期許審檢辯三方持續攜手合作,讓國民法官制度穩步前進,司法院未來將持續檢討制度施行狀況、完善國民法官配套機制,確保國民法官制度能夠長遠發展,讓司法更加貼近人民期待,落實國民法官制度旨在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司法之瞭解及信賴之立法意旨。
< 原文來源:國民法官新制施行兩週年:逐步實現以「國民」為本的國民法官制度 >
🔍 民間意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支持國民參與,但也強調需化解「恐龍法官」與「法盲市民」之間的矛盾。JRF指出,此制度就是要讓專業法官與一般國民共同合作、互相溝通,有機會融合法律專業與人民法感。總之,加入公民參與雖增添程序複雜度,但可強化審判之透明度與多元性,長遠看有助司法貼近民意。
《國民法官法》年終評估:「恐龍」與「法盲」的審判和解,當「說故事」作為一種訴訟策略
恐龍與法盲的審判和解,國民法官制度試圖建立的司法信賴
《國民法官法》第一條的立法理由:「是使自一般國民中抽選產生之國民法官參與訴訟程序,以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換言之,國民法官制度的重要意義在於提升司法透明度,希望透過人民參與審判的方式,來彰顯國民主權的理想。透過「素人法官」參與審判,是期待藉由常民對於「事實認定」的常識性思考,可以納入到重大刑案的審理之中。然而,根本性的問題是為何司法審判會需要一般人民的觀點,也就是立法理由所謂的「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每當有重大的司法案件來臨,專業法官的判決時常引來許多質疑,包含判刑過低、荒謬的事實認定,乃至於批評法官自身的專業能力與人格表現,導致台灣人民對於司法體制的信賴不足,甚至出現了「恐龍法官」的戲稱,表示專業法官的經驗、常識不符合一般國民的法律感情。
另一方面,部分專業法律人則不滿於一般人民對於重大司法判決的評價,反而認為一般國民的法律感情缺乏法治觀念,不具有基礎的法律知識,對於權利義務關係更沒有基本的認識,才導致他們對於司法判決的批評流於非理性的抱怨與攻擊,而非合理公允的司法評價,因而又有了「法盲」的反諷回擊。
似乎,國審程序提供了一個新的契機,讓兩端的群體有了交會的可能。換言之,當「恐龍」與「法盲」一起在法庭上相互合作、共同審判,就有機會找尋彼此對話與理解的空間。
雖然國民法官的制度功能可以讓職業法官更瞭解一般國民的想法,將國民法官的日常生活經驗帶進既有的審判體系,作出更公平正義的司法判決,但是從台灣的法律文化觀之,可以發現國民法官的立法初衷主要在於:國民法官制度是為了促進司法信賴的提升與維護,透過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的攜手合作,試圖讓一般人民可以理解司法審判的法庭運作,拯救被「恐龍」拖累與「法盲」誤解的司法形象。
因此,從這個制度意義來看,我們應該思考國民法官制度要作為提升司法信賴的工具,還是真的有利於法官做出更公平正義的司法裁判。
當法庭成為展演舞台:說故事作為一種訴訟策略
一般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並不像美劇的法庭審判場景,可以看到律師與檢察官你來我往的激烈攻防。理由在於,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具有很強的職權主義色彩,主要由裁判機關依職權進行訴訟程序、調查證據,所以法官必須事先瞭解案情,方可善盡職責,以利於審判程序的進行。
另外,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亦採卷證併送制度,也就是檢察官在起訴時,會將被告犯罪的證物、筆錄、卷宗等資料一併移送到審判機關,法官就可以事先瞭解案情,釐清爭點,甚至在審判前就可能形成初步的法院心證。換言之,由於職權主義與卷證併送制度,法官早已看過相關的審判資料,法官僅需在審理期間詢問檢辯雙方對於「資料有無爭執」,往往不需要由檢辯雙方贅述資料內容,「走走程序」即可。
然而,國民法官制度改變了以往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採取卷證不併送主義(起訴狀一本主義),意味著法官在開庭前只會收到起訴書,所有相關的證據、筆錄和卷宗等資料必須等到國民法官法庭組成之後,才能看到審判資料。對於國民法官而言,不會也不需先看資料,所有的卷證資料都必須在法庭上呈現,因此,對於檢察官、辯護律師而言,將大幅改變過去的審判文化。
審判文化的改變,也同時揭示著檢辯雙方在法庭上的攻防方法也要有所因應,而不再只是被動地等待法官詢問資料有無爭執。相反地,檢辯雙方需要主動、積極、密集地向國民法官展示證據,對證據建立完整的事實與法律論述,甚至除了透過論證曉之以理外,也需要藉由故事動之以情,才有機會說服國民法官。
「說故事(storytelling)」作為法學方法,主要是批判性法學理論(批判種族理論、女性主義法學等)運用的方法之一。說故事作為法學方法強調逆/反故事(counter stories)的重要性,強調以弱勢、邊緣群體的法律故事來挑戰並拆解主流的法律敘事,而故事之所以有用,是因為故事比起嚴謹的法律論證更可以打動人心。
有趣的是,在國民法官制度可以看到檢察官擅長使用類比、隱喻,並搭配說故事的方式包裝自己的法律論證,雖然他們的目的不是要透過逆/反故事替弱勢、邊緣群體發聲。比如,新北地院審理的單親媽媽殺子案,檢察官以「永遠的六歲」作為開頭,表達兒童生命法益被剝奪的不可回復性,試圖召喚國民法官的同情共感,強烈指責被告的犯罪行為是天理不容、罪不可赦。
國外的法庭研究亦發現,檢察官對專業法官和常民法官(lay judges)組織證據與法律論述的方式不同,對於常民法官不能用說理(persuasive)的方式呈現證據,而是透過教學(pedagogical)與指導(instructive)的方式對證據進行展示。必要時,需要透過隱喻、類比與故事,聚焦於案件事實的悲劇性與被告的不實品行(untruthful character),而非把力氣花在法律論證。
當然,透過說故事打感情牌的訴訟策略並非是檢察官的「專利」,辯護律師也在訴訟攻防的過程中同步意識到故事的重要性。比如,最近高雄橋頭地院正在審理的首件國民法官案件,辯護律師以「做工的人悲歌」描述被告的出生家庭、職業背景,希望可以有利於被告的量刑辯護與爭取自首減刑的適用。
因此,國民法官制度的施行,開始產生新的審判文化,檢察官、律師不單單只是對個案操作技術性的法律論證,反而需要進一步培養說故事的技藝。
散沙如何聚成塔?檢辯資源不對等與量刑辯護的改革呼聲
今年9月9日,司法院許宗力院長在全國律師聯合會慶祝律師節的場合,針對國民法官制度評論檢察官與辯護律師的訴訟表現。
在許院長的致詞稿提到,「律師傾向單打獨鬥」、「看不出團隊合作跡象,顯得一團散沙」、「如果檢辯實力不對等現象不改善,變成常態,勢必不利於當事人權益保護,有害司法公信力」,導致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發表聲明認為司法院應正視制度規畫之不足。
雖然司法院發布新聞稿澄清,許院長並非批評具體案件中的辯護律師表現,而是感佩律師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努力付出,並承諾積極研議妥適方案,與律師界同仁共同攜手推動國民法官新制,但是檢辯實力不對等的現實卻是國民法官正面臨的制度困境。
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法》施行聯盟的訴求之一便是要消弭「檢辯不對等」,說明國審案件的辯護律師大部分都是由法扶轉介或指派律師。然而,由於律師辦理國審案件的意願偏低、專業經驗較少,尋覓不易,即便好不容易找到有意願接案的律師後,也往往因臨近第一次開庭行「準備程序」,導致後續庭期時間緊湊,甚至出現有辯護律師在「審理期日」前夕才拿到鑑定報告的狀況發生。
因此,在時間不足的劣勢下,對被告的辯護權益造成不利影響。相對地,辯護律師面對的則是精銳盡出、國審案件經驗豐富、已長時間投入偵查的檢察官團隊。這般的現實,似乎正呼應許院長的「散沙論」。
然而,散沙要如何聚成塔?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法》施行聯盟主張律師公會應就國審案件及量刑辯護,提供會員更加完整的教育訓練及資源,同時要求司法院在制度上應在各法院規劃合理的庭期安排,留給辯護律師充分的準備時間,才能盡量避免在「檢辯不對等」的情形下展開審理。
另一方面,司法院亦必須提供合理的資源挹注,比如針對國審案件安排恰當的律師酬金分配、加強法扶功能,像是參考日本設置指定辯護中心的經驗,提升扶助律師的辯護品質。
更重要的是,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法》施行聯盟指出目前國審案件的審理重點不在於犯罪事實的有罪/無罪爭執,而是「量刑辯護」,這是台灣刑事訴訟制度中較為不足的一環,不論是刑事實務還是法學教育也都缺乏這方面的訓練與意識。換言之,目前作成的9件判決與正在審理中的國審案件,檢辯的攻防焦點都在於科刑,比如是否有自首或情堪憫恕的減刑適用,而檢察官則擅長利用假釋制度說服國民法官提高被告的宣告刑度。
也因為如此,國民法官新制上路以來,社會矚目案件的判刑都比專業法官的判刑來得高、來得重。本來國民法官制度的美意,是希望透過國民法官的加入,引進一般國民的正當法律感情,作出更加公正的判決,但量刑的判斷卻脫離一般民眾的生活經驗,因此如果沒有一套嚴謹公平的量刑程序,將會嚴重影響被告權利,導致其判決結果會有重刑化的趨勢。
國民法官的分層篩選抽樣:多元組成與反歧視的思考
《國民法官法》第3條第3項明確規定:「國民法官之選任,應避免選任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之人擔任。」換言之,國民法官不應該選任具有歧視偏見的人而做出不公正的裁判。
然而,在制度設計上,要如何達到反歧視的可能?《國民法官法》並未有明確規範可以操作,目前僅有第28條的不附理由拒卻權:「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於前條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但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雙方各不得逾四人。」
檢察官與律師透過不附理由拒卻權的行使確實可以排除偏頗的候選國民法官,但要如何判斷候選國民法官帶有主觀性的偏見與歧視並不是件輕易的事。因為在程序上,檢察官與律師僅能在事前檢視「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的填答內容與在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中對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才能判斷誰是不恰當的候選國民法官,進而行使候選國民法官的不附理由拒卻權。
然而,不附理由拒卻權本身可能成為助長歧視的工具。就美國陪審團制的長期實務經驗來看,黑人群體受到不附理由拒卻的比例遠高於白人族群。換言之,在黑人被告的刑事審判,檢察官會於陪審員訊問程序中觀察到候選陪審員的「種族身分」,進而利用不附理由拒卻權將黑人排除在陪審團之外,以利檢察官的刑事追訴。
因此,從美國法的經驗來看,我們反而需要更有效的反歧視規範,避免國民法官的偏見與歧視,造成被告之不利審判。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法》施行聯盟指出新北地院審理的「季婦殺夫案」,6名國民法官中有5名是男性,僅1名是女性。此一懸殊的比例,是因為一開始被抽出、到庭受選的「候選國民法官」,性別比例即不平均,所以在國民法官的選任上要有分層篩選機制,多元化國民法官的組成。
雖然性別比例並無法直接反映出性別偏見,但是「性別身分」的經驗差異也會影響到國民法官的正當法律感情,因而性別比例的「代表性」應必須被重視,避免候選為國民法官的民眾,過度偏向單一性別。此外,不僅是性別,也應該納入族群(原住民、移工、新住民等)、身心障礙等社會群體分類,理應在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上也要有更多元、更友善的制度設計(障礙者的司法進用,原住民的文化抗辯等)。
國民法官的審判正義:回歸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國民法官法》第104條規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期間為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六年;必要時,得由司法院延長或縮短之。」今年國民法官制度正式上路,但對於台灣社會仍然是一個試驗性的審判模式,所以立法要求司法院進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成效評估,並作為未來的修法指引。
在過去,台灣對於人民參與審判的討論有陪審制與參審制的路線之爭,經過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到2020年的立法三讀通過,再到今年新制上路,台灣確立以日本裁判員制為範例的國民法官制度。姑且不去爭執究竟人民參與審判的模式應以陪審、參審還是裁判員制為藍本。但可以確定的是,我們在意的是司法審判要如何符合公平正義,而人民參與審判也就僅是其中一個可行與可欲的方向。
雖然國民法官制度牽涉諸多刑事審判實務的變革,包括國民參與審判、卷證不併送、當事人進行、集中審理等,對審檢辯三方都造成衝擊,也大幅改變台灣的審判文化。但是,審判文化的改變也讓我們必須回過頭來思考國民法官的制度意義,因為《國民法官法》的立法本質不應該是如何促進人民對於司法信賴的提升,而是思考能否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 來源:文 林承慶(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案助理研究員)>
什麽是陪審制、參審制、裁判員制(國民法庭)?
一、陪審制(Jury Trial)
1、定義:由一般公民(陪審員)經隨機選任組成,由他們獨立評斷事實與適用法律,向法院提交最終裁定(如有罪/無罪),法官則負責法律指示與程序管理。
2、特點:
(1)陪審團通常由6–12人構成,臨時選任,只服務於單一案件;
(2)法官負責程序指揮及法律解釋,陪審團進行評議;
(3)常見於英美普通法系(如美國、英國、香港)。
3、優點:人民直接作為事實裁判者,強調無罪推定與程序正義
二、參審制(Mixed Court / Lay Judge System)
1、定義:由職業法官與多位參審員(lay judges)共同組成合議庭,雙方對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擁有同等表決權。
2、特點:
(1)參審員具任期制,由公民選出(如德國採五年任期)
(2)職業與非職業法官具有同等表決權;
(3)適用於歐陸法系地區(德國、法國、台灣早期傳統提案型態)。
3、優點:結合法律專業與民意,兼顧效率與透明。
三、裁判員制(Saiban-in System / Lay Judge as in Japan)
1、定義:職業法官與由隨機選任民眾(裁判員)組成的合議庭共同審判案件,類似參審制,但民眾屬單案選出。
2、特點:
(1)日本於 2009 年採行,一審重大罪案件由 3 名職業法官 + 6 名裁判員 合議審理(若事實無爭議,可縮減為 1+4);
(2)裁判員僅針對該案服務,不延續任期;
(3)審判形式兼具陪審制民主參與與職業法官的法律精準度。
3、台灣: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國民法官法》,採「裁判員制」模式,一審重大刑案由 3 位法官 + 6 位國民法官合議決定事實與量刑。
🎯 制度差異與文化背景
1、陪審制:完全由人民作事實與法律裁斷,賦予陪審員最高裁決權,文化中高度信任平民審判權能;
2、參審制:長期任命的參審員與法官共治,兼顧民意代表性與法理一致性,較適合重視法律效率的大陸法系國家;
3、裁判員制:結合法官的法律專業與民眾的常識判斷,短期參與單一案件,兼具民主與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