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信任度倒數!修法建議:杜絕大法官提名黨派化,切斷提名權與政黨利益的綁定鏈條,六方面協同進行司法改革,重塑人民對司法信任

「臺灣社會信任調查」是2000年許士軍教授時任「中華民國群我倫理促進會」理事提議,該調查延續進行了23年(截至2024年05月17日),總共完成12次。「2024年臺灣社會信任調查」,委託「遠見民意研究調查」,主要分為兩個部分,包括民眾對社會各種角色的信任程度,以及民眾對於政府施政表現評價。司法信任度分化明顯:

員警信任度(70.0%)顯著高於法官(45.8%),後者僅高於排名墊底的立法委員(38.1%)和記者(32.8%)

臺灣民眾最信任角色的前五名:

家人(94.9%),
醫生(87.5%),
中小學老師(81.7%),
基層公務員(72.7%),
員警(70.0%);

最不信任的五名則是:

新聞記者(32.8%),
立法委員(38.1%),
法官(45.8%),
縣市議員(47.5%),
中央部會首長(49.9%)。

此外,臺灣民意基金會2024年7月就曾公佈一份,民眾對國家公務員好感度排名,結果,「法官」居最後一名。七類國家公務員的人民好感排行榜依序是:

第一,員警71.1%;
第二,軍人 65.6%;
第三,政府稅務人員64.1%;
第四,檢察官 54.1%;
第五,一般行政官員 50.7%;
第六,情治單位人員 47.2%;
第七,法官40.5%。

大法官提名黨派化已成為侵蝕司法獨立與公信力的全球性難題。這一問題在美國尤為突出,其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已淪為兩黨角力的戰場,導致司法裁決日益政治化。臺灣這十多年的完全執政實踐(跨黨派)顯示,擁有國會多數席位的執政黨,通過對司法院、監察院的人事提名權和任命權,完全掌控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離“有名無實,制衡機制失能”,司法信任度倒數!要破解這一困局,需從制度設計、程式透明、任期調整、倫理約束及社會監督等六方面協同進行司法改革,重塑人民對司法信任。

一、切斷提名權與政黨利益的直接綁定鏈條

   ◆ 設立跨黨派獨立提名委員會:由法官協會、律師公會、學術界及公民代表共同組成委員會,提出候選人短名單,委員會成員需跨黨派,且法律界人士占比不超過50%。

   ◆ 職能隔離:總統僅能從委員會推薦名單中選擇提名人,避免直接安插親信。

   ◆ 迫使執政黨尋求跨黨派支持,大法官任命推行“超級多數決”同意門檻。將立法院現行簡單多數決改為需2/3(或3/5)以上同意,門檻設為簡單多數,在一黨完全執政的情況下,將加劇黨派對立,實質否定三權或五權分離與制衡機制。

二、程式透明化,壓縮暗箱操作與政治交易空間

   ◆ 強制公開利益關聯審查:被提名人需完整披露接受的捐助、政黨活動及利益衝突。
   ◆ 建立“隔離期”制度:曾任政黨要職者需間隔5年方可被提名。
   ◆ 公開聽證直播:全程直播提名聽證會,並開放公民提問(如民間團體要求被提名人回應憲政問卷)。
   ◆ 第三方專業評估:由法學會、人權組織發佈候選人司法理念評估報告,弱化政黨標籤影響(如美國律師協會ABA評級制度)。

三、深化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推動同類同判機制

   ◆ 建立司法大數據平臺,同類案例或判例要有同類的判決,防止司法雙標;要求推翻先前重要判例需絕對多數決(如五分之四以上,或一致決議),防止黨派更迭後激進反轉。

四、任期與規模調整,稀釋政黨控制的長期影響

   ◆ 錯開任期,動態調整法官人數:每兩年更換幾名大法官,降低單次提名戰略價值。

五、強化司法倫理與非政治化保障

   ◆ 將《法官倫理行為準則》從自律規範升格為法律,禁止大法官參與政黨活動或接受金主資助(如美國大法官托馬斯被曝收受富豪政治獻金)
   ◆ 設立跨黨派倫理法庭:對違憲干預政治的法官啟動彈劾(借鑒比利時混合法庭模式)

六、公民社會參與,構建外部監督防火牆

   ◆ 編列預算,資助公民團體定期發起“司法公信力評估”或大法官評分。
   ◆ 編列預算,獎勵媒體深度報導:調查提名背後的金流與遊說網路(如曝光聯邦黨人學會16億美元秘密獻金)。

小結:法官提名去黨派化的核心在於 “以制度隔離政治,以透明換取信任”,唯有當法官不再被視作“穿黑袍的政客”,司法獨立方能真正成為民主的基石,而非政黨鬥爭的工具。

▶ 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之關係

司法獨立確保法官能不受不當干預,公正地審判案件,而司法公正則指司法審判的結果應當是客觀、公平,符合法律,不偏不倚。司法獨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制度前提,司法公正是司法獨立的價值歸宿。

第一,司法獨立:司法公正制度性前提

核心內涵: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權、立法權、社會輿論及利益集團干預。

制度要件:

   ◆ 職務保障:非因法定事由不調職、免職;
   ◆ 財政自主:法院預算獨立編制(德國聯邦法院預算直撥);
   ◆ 裁判豁免:實體裁判不受追責(僅行為失範可被懲戒)。

第二,司法公正:司法獨立價值性目標

   ◆ 程式公正:庭審直播、程式透明,控辯平等、律師辯護全覆蓋(尤其是偵查訊問階段實質律師在場權),非法證據排除、審判中立。
   ◆ 實體公正:AI類案推送、建立同類案同判機制;強化裁判說理、裁判結果符合法律與普遍正義觀。

最後,需強調二點:其一,司法獨立不等於孤立,法官仍需受倫理約束;其二,司法公正包含“程式公正”與“結果公正”,程式透明的實體裁判對獲得社會公信力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 司法獨立不意味司法公正

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之間並不能直接畫上等號,現實中確實存在獨立但偏頗的司法裁決。司法獨立為公正提供制度保障,但獨立本身無法自動生成公正。

第一,司法獨立只是公正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

必要條件: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 如果司法機關受到來自其他權力機構或個人的干涉,那麼法官就無法做出公正的判決,也無法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例如,如果法院受到政治壓力,法官可能被迫做出違背法律的判決,這就違反了司法公正的原則。

不是充分條件:為何獨立≠公正?在於司法獨立的局限性

  ◆ 法官主觀性無法消除:獨立裁判權使法官可依據個人價值觀或偏見(而非法律)斷案。

  ◆ 精英偏見風險:法官終身職是為了實現「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目標,同時也鼓勵法官長期從事審判工作,累積經驗,提升專業能力和專業性化水準,但終身職法官觀念易脫離社會變遷。

第二,獨立無法覆蓋公正的多元維度,公正還需要多元價值平衡

      1、程式公正。超期審理,程式拖遝變相剝奪正義。
      2、實體正義。法律本身也可能存在不完善之處,如法律滯後性,導致判決結果不盡如人意。
      3、分配正義。富人更易獲保釋、優質法律服務。
      4、文化正義。忽視少數群體權益(如原住民土地權)

第三,制度修補讓獨立走向公正

      1、強制公開裁判文書法律推理與價值權衡,含少數或反對意見。
      2、大數據AI監測"類案偏離度",杜絕同案不同判,及司法雙標。
      3、人工智慧輔助量刑,推送類案量刑區間,壓縮量刑自由裁量懸殊空間。
      4、加強對不適任法官的彈劾機制,尤其是對濫用自由心証和濫用裁判獨立的彈劾。
      5、倫理監督外部化,職位法庭應有達半數的公民代表(含律師、學者、專業人員),避免"官官相護"。
      6、司法透明化,國民參與司法。現在的國民法庭幾乎成了“擺設”,遭到司法界消極抵制。未來修法建議,凡是引起社會屬目的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高知名度政治人物的案件,當事人皆可申請法庭審理直播,適用國民法庭一審,大國民法庭二審

小結:獨立的法官也可能作出不公正的判決,司法公正不僅在於法官是否獨立,而更在於獨立的法官是否被有效約束在追求公正的軌道上。

▶ 公眾信任、司法獨立、司法公正之關係

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制度前提,司法公正是贏得公眾信任的實質基礎,公眾信任反過來使社會認同司法獨立,三者構成現代法治社會的“金三角支架”,缺一不可。

世界銀行研究顯示,司法獨立指數每提升1單位,冤錯案率下降0.7%。歐盟司法效率指數(JET)表明,程式透明度每增10%,公眾信任度升7.3%。

當公眾信任法院,更易接受不利裁判,社會形成“捍衛司法獨立”共識,反向約束權力越界干預;當信任流失時,將誘發干預,一是總統借“反腐民意”施壓最高法院,二是民粹立法,公眾因不信任司法,支持政府修法限制法官調查權。匈牙利執政黨憑藉完全執政,趁機修法控制法官任命,司法信任度跌至32%,導致司法權威崩塌;反之荷蘭因公民參與監督,信任度78%使法官更有底氣抵抗干預。

正向迴圈:獨立裁判→裁判公正→公眾認同→減少干預→更強獨立(如荷蘭司法信任度78%支撐高獨立性);

惡性循環:干預裁判→公正受損→信任流失→更多干預(如匈牙利司法信任度僅32%,獨立蕩然無存)。

司法權威不靠法袍與法槌,而源於每一份讓公民信服的判決。 唯有當公眾在裁判中看見正義,司法獨立才真正具有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