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信任,不守承诺,就是背信!台灣「背信罪」法律解析

刑法第342條規定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背信罪四大構成要件

1、为他人处理財產性事務

  ● 行为人与本人基於法律、契約或信任關係,而存在委托或信任关系,代替本人執行特定的財產事務。例如:住戶委任管委會、個人委託朋友或律師處理事務、员工受雇处理公司业务、代理人管理财产等,財務管理人、遺產執行人、代理人,這些角色都必須根據法律或契約履行職責。

  ● 「處理的事務必須涉及財產,才構成背信罪」背信罪的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處理了他人的財產性事務。例如:代為管理財務資產、投資基金;代理他人進行不動產的買賣或交易行為。反之,純屬於感情或非財產性事務,則不在背信罪的範圍內,例如,因未遵守非財產性協議導致的爭執,不適用此法律條文。

  ●  處理事務的範圍應屬「對外」事務。例如:處理客戶財務或代表公司簽署合約。純粹的私人借貸或內部往來,因為不涉及對外行為,通常不會構成背信罪。例如:若属承揽契约(如定制商品)等“对内事务”,因缺乏“为他人”属性,通常不成立背信罪。

借貸關係中的「對內行為」之解釋。私人借貸屬於「對內事務」,通常不構成背信罪的範疇。這是因為法律中的「他人事務」指的是受託人基於信任關係,處理對外財產事務的情境。純粹的私人借貸,除非能證明借款人有明顯的不法意圖(如惡意挪用借款進行詐欺),否則不在背信罪的適用範圍內。

背信罪的適用範圍雖廣,但其本質聚焦於處理「對外財產事務」的情境。例如,受托人如理財經理、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在代表他人處理經濟事務時,負有一種信任關係。違背這種信任並造成財產損失時,就可能觸犯此罪。當然,這些還需要進一步司法解釋和判例分析來劃清界限。

  ●  所謂的「事務」,在實務上則是指「有裁量權限的外部財產事務」。

2、行為人做出「違背任務的行為」

行為人並沒有妥善處理被害人當初所交辦的任務,或是在處理時做出違背諾言、違反誠信的舉動,導致最後被害人的權利受損,不論是本身有積極的具體行動,或僅是消極沒作為,只要違背自身任務都算在內。

違背任務行為的判定,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偏離了事務處理的本質目的:行為人是否未超越權進行事務?是否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法利益?例如:员工串通厂商虚报价格谋利,理财经理擅自挪用客户资金,管委成员高价外包工程收取回扣。

3、行為人有「故意的意圖」

明知做這件事情或這項不法獲利會傷及被害人的財產權益,但還是執意、刻意要做,或根本一開始就是故意要藉由損害他人權利來從中獲利,不論是「為了自己或他人的獲利意圖」,或只是有「損害被害人權利的意圖」,只要滿足其中1項就算!

若为商业决策失误(如投资亏损)且无主观恶意,不构成犯罪。

背信罪的成立需要具備「違反任務行為」和「意圖不法」兩大核心要件。在許多理財經理的案例中,儘管投資損失可能對客戶財務造成不利影響,但若經理人能證明其行為符合正常的專業操作流程,並且未有不法意圖,就不會構成背信罪。例如:投資行為雖失敗,但符合投資合約約定範圍,並有盡到資訊披露的義務。經理人並未從中獲取非法利益或違反法定規範。

4、致生财产损害

须有实际损害结果(如财产损失、利益减损)。背信罪屬於結果犯,必須實際造成損害才能成立。即使行為人具有不法意圖,若未導致實際損害,則不構成背信罪。未造成损害者,仅属民事违约。

無意造成損害是否影響判定?背信罪不僅需要具備明確的「違反任務」行為,還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不法意圖」及實際造成損害。若行為人能證明其行動出於合理判斷或善意,則即便發生損害,也不會構成背信罪。例如:經過合理分析後的錯誤決策;因突發事件導致的無心過失。

二、一般背信罪、特别背信罪

如上所述,刑法第342條規定的是一般背信罪。

特別背信罪是一個專門針對證券交易領域中的特定行為人設立的法律規定,與一般刑法中的背信罪有所不同。這個罪名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專門用來規範證券交易中的高層管理人員行為。

1、特別背信罪的定義與法律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適用對象:針對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行為內容:這些行為人若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損害程度: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2、特別背信罪與一般背信罪的差異

適用法律:特別背信罪是根據證券交易法規定,而一般背信罪則是依據刑法。
行為人範圍:特別背信罪專門針對證券交易中的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而一般背信罪則涵蓋更廣泛的行為人群體。
行為性質與後果:特別背信罪的重點在於違反職務所致的公司損害必須達到一定金額門檻(新臺幣五百萬元),而一般背信罪則未設定特定損害金額。
刑责:一般背信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未遂犯亦罚);特别背信罪(刑責遠重於一般背信罪),3至10年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至2亿元罚金(若犯罪所得逾1亿元,刑期下限7年)。

三、追诉性质与时效

1、非告诉乃论(公诉罪):背信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常聽到的公訴罪。

補充:大部分民眾日常用語都會使用「公訴罪」一詞,但是在法律概念中,並沒有公訴罪的用法,僅有「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的用法。

刑法的「告訴乃論」意思為,必須由被害人提起告訴,檢察官才會偵查;反之,如果沒有提起告訴,檢察官就不會有所動作。

刑法的「非告訴乃論」意思為,被害人提告後,就算後來反悔或已經跟加害人和解,想撤回告訴,檢察官還是可以繼續偵辦,並根據犯罪事實依背信罪起訴加害人;被害人就算沒有提告,檢察官也可以自行偵辦案件,或直接提出背信罪公訴,讓法官進行裁決。

2、唯一的例外寫在刑法第343條當中:刑法第324條所規範的內容同樣也適用於背信罪,內容提到「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的親屬,如果觸犯背信罪可以免除其刑;若是親屬、其他5親等內血親,以及3親等內姻親觸犯背信罪,則是告訴乃論」,也就是當被害人不提告,檢察官不會介入辦理;提告後撤告,檢察官就不會繼續偵辦。

3、背信罪追訴期:20年。 追訴期的換算可以參考刑法第80條內容: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期30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期20年。
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期10年。
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追訴期5年。

若依照法規內容下去換算,背信罪刑責提到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則符合第2款,因此背信罪追訴期為20年。

四、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1、背信罪 vs 侵占罪

侵占罪:将“持有他人之物”据为己有(如员工私吞公款),侵害所有权。也就是說,侵占罪是行為人將自己所保管他人之財物,據為己有或讓他人占有而不還給原財物所有人,並且阻撓原財物所有人使用、處分、收益該財物的能力,所衍生出來保護「所有權」法益的罪刑。

背信罪:侧重“违背任务义务”(如滥用裁量权致损),侵害本人财产利益。背信罪則是行為人受人委任或請託而賦予特定的信任地位,並違背職務上的忠實義務,導致受託人受有損害。

竞合处理:若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罪(如受托人侵占托管物),依重罪优先原则,通常仅论侵占罪。刑法上的背信罪是指一般「違背任務」的犯罪,可是如果違背任務的意圖與行為已經達到竊盜或侵占的程度,應以竊盜或侵占罪處斷,就不會再用背信罪處分。(參考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728號判決)

2、背信罪 vs 诈欺罪

诈欺罪需有“施用诈术使人陷于错误而交付财物”(外部诱导),而背信罪的核心是受托人滥用信任关系(内部背叛)。

实务中的竞合处理:当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时(想象竞合),法院依刑法从一重罪处断。

例1:公司财务主管虚报支出侵占公款(对公司背信),又欺骗外部投资者注资(对投资者诈欺)→ 两罪竞合,择重罪(通常为诈欺罪或加重背信)
例2:管委成员高价外包工程收回扣(背信),若同时伪造文件欺骗住户→ 可能同时构成背信与诈欺

五、实务争议与案例

1、員工背信罪:行為人必須獲得充分的授權及責任

不論是跟客戶串通故意高報金額,從中謀取不法利益,導致公司財務受損,或是明知這家廠商1年內可以完成外包工程,卻故意報3年的時間與費用,還同意讓對方承包並從中收取回扣等,都可能觸法;此外,惡意掏空公司背信罪也可能成立。

不過如果今天行為人雖然有參與這些事務,但只是個轉達訊息的角色,並沒有該事務的決定權,那麼法院會認定公司與該員工之間沒有信託關係,背信罪可能無法成立。(參考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60號判決)

2、管委會背信罪:暗槓公款不一定是背信

管委會基本上是受住戶所託,負責處理大樓各項事務的單位,如果今天委員刻意把大樓清潔事務以高價外包給認識的清潔公司,造成住戶與廠商之間的外部財務損失或不法獲利,那麼就可能成立背信罪;但假如委員只是偷偷將大家繳交的部分管理費占為己有,這時較可能成立的是業務侵占罪。

假設行為人是用詐術欺騙他人,使他人交付財物,例如委員編造謊言欺騙住戶,讓住戶多繳了冤枉錢,那麼應該是成立詐欺罪,而不是背信罪。(參考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92號判例)

3、投资损失:理财经理依专业判断操作致损,若无不法意图,属商业风险,不构成犯罪。

背信罪與「商業判斷法則」之適用

對於企業決策或財務管理上的損失,司法實務中採取商業判斷法則來衡量行為的正當性。根據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806 號刑事判決,法院認為評估是否違反信託義務時,不能單以事後結果論斷,而應考量行為當時的合理性。只要行為人是在資訊充分、善盡注意義務且無不法意圖的情況下,基於合理商業判斷所做出的決策,即使結果不如預期,也不當然構成背信罪。

換言之,若行為人依據業界通行標準、專業判斷或企業經營策略做出決策,即便導致損失,仍屬經營風險範疇,而非違反信託義務。這與單純違背職務、圖利自己或他人的背信行為有所區別。因此,在司法實務上,僅有當行為人違反職務義務,並明確帶有不法意圖時,才可能構成背信罪。

4、公务员背信:处理公产事务时若图利致损,可能成立背信罪(结合《刑法》第134条加重其刑),但排除公权力行为(如行政裁量)

法檢字第 0920802472 號(民國 92 年 06 月 03 日)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修正之乙說:公務員為國家處理屬於私經濟範疇之財產事務,而非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如有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國家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國家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於不合於瀆職之構成要件時,得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並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於公務員犯罪加重其刑之規定。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原提案機關決議採乙說,惟理由修正如下:
           (一) 按公務員亦可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之犯罪主體,所謂違背之職務,依現行實務見解,包含公務、私經濟行為在內。蓋公務員擔任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或是國營事業,或為公法人,或為私法人,均合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所稱「他人」之要件,而公務員執行公務,係為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國營事業處理事務時,其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或損害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國營事業之利益,違背其任務,致生損害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國營事業之利益者,應屬構成背信罪之要件。
           (二) 公務員擔任公務,其所處理者係公眾之事務,並非自己事務,傳統背信罪係排除承攬型態之事務,以承攬有代價係為自己之事務,但受僱人關於自己工作上事務,則認定屬背信罪之他人事務 (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八五八號及二十九年上字第六七四號判例參照) 。
           (三) 公務員貪瀆罪之立法向以嚴刑重處,足見立法政策就公務員對其職務責以更高之忠誠義務,故其違背職務圖利於自己或他人,或致損害於公務機關時,若不符合圖利罪之要件,則應審視是否構成背信罪之要件,再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務員之加重規定論處。

5、案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325 號刑事判決。行為人代為他人投資股票,期間應將買賣股票價差所得之利潤及買賣完成後之本金交付原投資人,是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不料,行為人竟擅自將部分投資資金據為己有。最後遭法院各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履行附表所示之負擔。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000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案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648 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受雇於某A公司,並指派行為人擔任海外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為A公司處理事務之人。嗣後行為人遭A公司解雇,行為人不但拒絕配合辦理海外公司的法人變更及財產、業務交接事宜,更導致A公司受有損害。最後遭法院處犯背信罪,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

六、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企业层面。企業管理中,對於背信罪的防範尤為重要,特別是涉及財務處理、資金管理與合約履行的環節。管理者應注意以下幾點:

🔹設立清晰的內控機制:包括對資金流向、交易審核和內部稽核的制度化管理。
🔹明確授權與職責範圍:避免因模糊授權導致員工超越其職務範疇。
🔹定期進行法律培訓:強化員工對背信罪構成要件及風險的認知。
🔹監控高風險行為:如異常資金流動、與第三方過度密切接觸等,應及時跟進調查。

      2、个人层面:受托处理财产时严守授权范围,保持透明沟通并回避利益冲突。當您承擔受託管理他人財產的責任時,需謹守法律紅線,防止背信嫌疑:

🔹堅守委託範圍:不得超越授權處理任何財務或財產事務。
🔹保持透明溝通:即時向委託人報告財務狀況,避免資訊不對稱引發誤解。
🔹避免利益衝突:對可能涉及個人或第三方利益的決策,應及時迴避並報告委託人。

      3、诉讼策略

(1)告诉人需举证“义务违反+故意+损害+因果关系”

🔹被告的義務違反:須證明被告違反了其負有的義務。這通常涉及合約、協議或其他形式的明確義務。例如,若被告有管理他人財產的義務,則需證明其行為違反了這項義務。
🔹故意:需證明被告在違反義務時具有故意,這意味著被告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對信賴他的人造成損害,但仍然選擇進行這些行為。證明故意可能比較困難,但可以通過對被告行為模式的分析、通訊記錄或證人證詞等來進行。
🔹損害:須證明由於被告的行為,原告遭受了損害。這可能包括財產損失、利益損失或其他形式的損害。
因果關係:需證明被告的違法行為與原告所受的損害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這些證據可以透過書面文件、目擊證人陳述、專家意見、電子證據等方式提出。在具體案件中,根據案情的不同,所需的證據也會有所差異。
🔹背信罪民事求償:加害人除了須面臨刑法背信罪的罰則外,被害人也因為加害人的行為,導致自身利益受損,因此可以向加害人提出民事或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請求,具體而言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民事賠償責任,被害人可以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向加害人請求賠償,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之要件及效果);二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檢察官已提起公訴,被害人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2)被告可主张无主观恶意或商业判断法则(依专业决策无故意背信)。若你被指控背信罪,常見辯護策略包括:

📌 1. 是否有財產損害?如果無法證明確切損害,則可主張罪名不成立。
📌 2. 是否違反管理義務?若行為符合內部規範,則可主張無違法行為。
📌 3. 是否具備不法意圖?若因行政疏失導致財產變動,可主張無不法意圖,爭取緩刑或減刑。
📌 4. 是否有和解或賠償?如能與對方達成和解,並積極賠償損失,可降低刑責風險。

【總結】背信罪的核心在于滥用信任关系违背任务,其成立严格依赖主客观要件齐备。实务中常见与侵占罪、诈欺罪的竞合争议,需依具体行为定性。刑事风险外,被害人亦可另提民事求偿(《民法》第1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