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定應執行刑」?何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動役」?

一、「定應執行刑」

是台灣刑法與刑事訴訟制度中的一個術語,主要出現在數罪併罰或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制度中。它的基本意義是:當法院對一個人宣告多個刑罰(例如多個罪名分別判刑)之後,最終確定應該實際執行的刑期或刑罰,就稱為「定應執行刑」。

1、法律依據與意義

在台灣刑法中,尤其是刑法第50條及相關規定中提到:數罪併罰時,法院須定其應執行之刑,稱為定應執行刑。簡單說就是:一個人犯了多個罪,法院分別判刑。然後依法合併計算刑期(例如加重、上限等),算出最終要實際坐牢的刑期。這個「實際要執行的刑期」就叫「定應執行刑」。

例子:假設一個人犯了三個罪,法院分別判,罪A:有期徒刑 1 年,罪B:有期徒刑 2 年,罪C:有期徒刑 6 個月,依照刑法第50條規定,可以加總後加重一部,但不能超過最重本刑的上限(例如加總後最多不超過總和的二分之一)。那麼法院可能最後決定的「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3 年 6 個月(例)。

2、與「宣告刑」的區別

宣告刑是法院針對每一個罪分別宣判的刑罰,例如:A罪判1年、B罪判2年…等;定應執行刑是數罪併罰後,法院依法合併計算後最終要執行的刑罰,例如合併為3年6月。

3、其他相關制度

刑罰執行的實務問題:檢察署會根據定應執行刑來發監執行(送入監獄服刑)。定應執行刑後的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人民如果判刑在6個月以下(或1年以下具備條件),可以申請轉為繳罰金或勞動。

4、「定應執行刑」是誰決定的?🔹 答案:法官決定,不是檢察官。

依據法條:刑法第50條、第51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官職責:只有法院(也就是法官)才能宣告刑罰與數罪併罰時的合併執行結果,這屬於審判權。法官在審理新案件時,如果被告已有前案確定判決,可以合併定出「應執行刑」。這叫「定執行刑」。如果不是在一次審判中完成,法院日後也可以補作裁定來定應執行刑。這仍然是法院職權。

5、檢察官的角色是什麼?

檢察官是:負責「執行刑罰」的人。根據法院所定的「應執行刑」來「發監執行」(即把人送進監獄、辦理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等執行程序)。但是,檢察官不能自行決定定應執行刑。如果不同案件的判決之間,還沒有定應執行刑,檢察官會:向法院申請「定執行刑裁定」,等法院裁定後,再依法執行。

實務上常見情境:數罪判決不是同一案時,如A案件已判刑確定,後來B案件判決時,法官可以一併合併計算定應執行刑。案件分別確定,未定應執行刑時,檢察官發現有需併罰情形,但未定應執行刑,會向法院聲請裁定。

小結:「定應執行刑」是法院(法官)依據數罪併罰制度所做的合併宣告刑罰,而檢察官則負責執行這個刑罰,不能自行決定刑期。

二、什麼是「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是指:被判處「短期自由刑」(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時,可以用金錢代替入監服刑,每一日以新台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標準計算。例:你被判處拘役50天,可以選擇繳交罰金50,000元(若以每日1000元計算)代替入監。

1、「易科罰金」是誰決定的?

🔹 答案:檢察官決定是否准許、辦理易科罰金的執行程序,但標準與適用條件由法官的判決先行決定。這可以分為兩個階段說明:

第一階段:法官判刑階段。法官判處的刑度必須「合法適用易科罰金的條件」,也就是:有期徒刑在6個月以下,或拘役刑。判決書中通常會附帶「可依法易科罰金」的標註(但不一定要明示),法官不會主動「准許易科罰金」,但會以刑度讓被告符合易科罰金的條件。

第二階段:檢察官執行階段。判決確定後,檢察官依法負責刑罰執行,若刑度符合易科罰金條件,檢察官會發通知,告知受刑人:可以選擇繳交易科罰金或入監服刑。金額標準由檢察官依「刑法第41條」與內政部、法務部的行政規定決定。檢察官具有:決定是否核准(例如受刑人多次違法或逃匿可能不准許),發函、開立繳費通知單、辦理入監或緩執等執行職責。

2、參考法條:刑法第41條:「拘役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得由法院依法宣告准其易科罰金,或由執行檢察官依規定許其易科罰金…」,刑事訴訟法第457條:「刑之執行由檢察官掌理之」。

補充:如果沒錢繳罰金,還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一日工代替一日刑期),這也是由檢察官在執行階段審核與決定的。

3、「易科罰金」的適用條件

(1)判刑種類: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最常見)、拘役或單處罰金刑。若刑期在6個月~1年者,法院可裁量准許是否得易科罰金,但超過者原則上不適用。

(2)罪行性質:適用於輕罪,如:公共危險(酒駕初犯),妨害名譽、妨害秩序,輕微傷害、詐欺等。不適用於重大刑案(如殺人、強盜、組織犯罪等)。

(3)人身條件與背景因素(由法院裁量):初犯,為初次違法,社會危害性小;有悔意,法院審酌悔罪態度、賠償、和解情況;社會適應性,有穩定生活或就業,無逃亡之虞;支付能力,須具備繳納罰金之經濟能力(或分期繳納)。

💰 罰金金額計算:法定範圍,每一日刑期可折算為新台幣1000元至3000元,實務多採平均值:通常為1000元/日或1500元/日。例如:判處有期徒刑3月(約90日) → 可繳交罰金約9萬~27萬元。

4、不得准用情況(常見)

重罪,如殺人、重大毒品、組織犯罪等不得折罰金;態度惡劣,不悔改、無賠償或與被害人無和解意願;無繳納能力,明知無能力繳納仍聲請,法院可駁回;拘役強制執行中,拘役若已執行中或不符合易科條件者,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總結:在刑事判決書中當庭請求聲請易科罰金,或判決確定後聲請執行變更。如無法一次繳清,可聲請分期,由檢察官裁定是否許可。若拖延不繳或逃避,檢察署可強制執行或命入監執行刑期。

三、什麼是「易服勞動役」?

易服勞動役(即俗稱「社會勞動」)是指:被判處拘役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未能繳納易科罰金者,可向檢察官聲請以勞動來折抵刑期,不需實際入監服刑。例如:判刑3個月(90天)可申請每天做8小時公益勞動,工作滿90天後,視同刑滿。依據《刑法第41條第3項》及《社會勞動實施辦法》。

1、誰決定可不可以「易服勞動役」?由檢察官決定(法院不決定是否准許)

法官與檢察官的角色區分:判刑階段,法官判刑(拘役或6個月以下)→ 讓被告有資格聲請易服勞動,但不決定是否准許。執行階段,檢察官審核受刑人條件,決定是否准許易服勞動,辦理分發與監督。

2、申請與審核程序。判決確定後,受刑人收到「檢察官執行通知書」,可在期限內提出「易服社會勞動」申請。檢察官審查以下事項:是否符合條件(刑期短、無重大不良紀錄),是否適合執行社會勞動(身體狀況、逃亡風險等),若准許 → 檢察官指派協力機構進行社會勞動(如地方政府、矯正機關),勞動完畢 → 視為刑滿。

3、法律依據:《刑法》第42條:「不能易科罰金之徒刑或拘役,得經許可易以勞務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罰執行規定),《檢察機關執行社會勞動作業要點》(法務部內部規定)。

4、適用條件:

🔹 刑期限制 一般為6月以下刑期,但檢察機關得視情況審酌放寬(如一年以下),
🔹 犯罪性質 不涉及重大暴力、毒品、性侵等刑案(輕罪案件優先),
🔹 再犯風險 無重大累犯紀錄,經評估無逃亡或抗拒執行之虞,
🔹 身心狀況 身體健康可執行公益性勞務;精神疾病或身障須個案評估,
🔹 態度表現 表示悔改、誠意執行、簽署勞動承諾書,
🔹 居住穩定 有固定住所,具聯絡方式,方便派工與監督。

其他條件(由檢察官斟酌):正當理由無法入監(如家庭負擔、經濟困難等),願意配合勞動安排(地點、時間、性質),未曾違反社會勞動相關規定(如拒工、逃避)。

不得准許情形(常見):涉重罪,如殺人、強盜、組織犯罪、重大毒品案等;態度惡劣,拒不悔改、威脅機關人員、曾違規社勞等;勞動能力不足,身體疾病、失能,無法執行所需勞動者;執行困難,無法聯絡、居無定所、身分不明確者等。

實務作業要點:每1日刑期折抵6~8小時勞動時間,檢察官核准後,交由合作機構安排(如清潔隊、回收站等);勞動期間須接受查核、不得遲到早退;若違反規定、失聯、拒工,檢察官可撤銷易服勞動,回監執行原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