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提名及同意權之改革建議:設立獨立遴選機制,排除不適任人選;建立多元提名來源,避免過度集中於總統;制定明確的程序與實質審查標準,防止立法院人事同意權淪為政黨角力

一、現行制度概述(2025年現行法制)

1、憲法及釋憲相關條文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司法院由大法官15人組成,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2、任期:大法官任期8年,不得連任。院長、副院長任期同,並從大法官中選任。

3、提名機制:全由總統單方提名(包括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其他大法官)。

4、同意權行使: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無明確法律程式與審查標準,通常為朝野政黨政治協商或表決結果。

二、問題分析

1、過度集中於總統權力:所有大法官皆由總統提名,易形成總統主導的憲政監督體系,與「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不符。

2、缺乏制度性程式與透明實質審查標準:立法院缺乏制度化聽證機制與資格審查程式,容易使人事同意淪為政黨角力。

3、大法官任期8年,不得連任,無交錯任期,易造成同一總統任命全部大法官。

4、缺乏多元背景代表性:現行大法官多為學者或法官,社會代表性、性別平衡與跨界法政素養不足。

5、未設獨立遴選機制:無如同「審檢遴選委員會」之制度,缺乏對候選人資格與能力的事前篩選機制,無法過濾不適任候選人。

三、大法官人事提名和同意權之國際比較

1、美國: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參議院公開聽證、質詢、政見與道德審查;

2、德國:聯邦眾議院、聯邦參議院提名,雙院各任命一半,需2/3多數通過,並有政黨協商及專家推薦機制;

3、法國:總統、國會議長各任命部分,無需國會同意,多元來源制度,提升憲法法院政治中立性;

4、韓國:總統、國會議長、最高法院院長各提名3人,國會行使部分同意權,多元提名來源,保障三權制衡。

四、立法或修法的目標

1、實現權力分立與制衡:降低總統一人主導的提名壟斷風險,建立多元提名來源。

2、引進獨立、透明之遴選制度:強化候選人資格審查與社會參與,確保憲法守護者的素質與公信力。

3、提升代表性與多元性:鼓勵法律、學術、實務與民間界人才投入,並保障性別平等。

具體改革建議:修訂《司法院組織法》,或立法制定新法即《大法官人事提名及同意權行使法》

1、建立「大法官遴選委員會」制度

成立類似審檢遴選委員會的大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由總統、立法院、司法院、律師公會、法學院聯合會、NGO組織共同推薦組成。負責公開徵詢、篩選與推薦大法官候選人名單。遴委會應制定資格條件、倫理標準、代表性原則。

2、多元提名來源。大法官15人中:總統提名6人;立法院提名6人(需2/3通過);最高民事法院、最高刑事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推薦1人;由遴委會備詢、篩選並提送名單。

3、立法院應設立人事審查程式:修法明定立法院應設「大法官同意聽證會」制度,包括公開質詢、政見發表、利益迴避與道德審查。聽證資料全程直播,會議紀錄公開。

4、性別與背景代表性保障:明定15位大法官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1/3。至少應有3位具法學以外背景(如政治學、社會學、公共行政、哲學、NGO經驗等)。

5、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另行產生,非由總統指定:建議修憲或修法,改由大法官互選產生院長與副院長,確保司法內部自主。

《司法院組織法》第4~5條修正草案

🔹 現行《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摘要:大法官十五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其任期八年,不得連任……

⚖️ 第四條(修正)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任期八年,不得連任,並採交錯制,每屆改選三分之一。

大法官人選,應經「大法官遴選委員會」公開徵選與審議推薦,並由下列機關提名:

一、總統提名六人;
二、立法院經三分之二程式通過提名六人;
三、最高民事、刑事、行政法院院長各提名一人。

所有提名人選應經立法院公開聽證與同意程式後,由總統任命。

⚖️ 第五條(修正)

司法院設院長及副院長各一人,由大法官互選產生,任期與其大法官任期同,得連任一次。

院長綜理司法院政務與行政事務,副院長輔佐之。

📌 修正重點摘要:

1、增設「任期交錯制」,防止整批卸任與同一總統任命全數情形。
2、提名權由總統、立法院、最高法院分擔。
3、提名人選必須來自遴選委員會名單。
4、院長、副院長由大法官互選產生,強化內部自治。

《大法官遴選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立法目的)
本條例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三項制定之,旨在建立公平、公正、透明且具有社會信任基礎之大法官遴選制度。

第2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所稱大法官遴選,係指各提名機關依據本條例及大法官遴選委員會所提供之推薦名單進行之提名程式。

第二章 遴選委員會設置與組成

第3條(遴選委員會設立)
設置「大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常設機關,設於總統府下,具獨立職權。

第4條(委員組成)
本會由下列機關或團體各推薦一人,共十三人組成,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總統府
立法院
司法院
行政院
全國律師聯合會
國立大學法學院聯席會議
全國法官協會
臺灣人權促進會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性別平等倡議組織
原住民族代表團體
全國教師會
公民社會推選之社會公正代表

第5條(利益迴避與倫理規範)
委員不得為現職政黨幹部、政務官或大法官候選人之三親等親屬;應簽署利益揭露及行為準則。

第三章 遴選程式

第6條(公開徵選)
本會應於每屆大法官即將屆滿六個月前公告公開徵選作業,開放社會團體與個人推薦。

第7條(初審資格標準)
候選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法官或檢察官任職十五年以上;
法學教授任教十五年以上;
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上;
其他具憲政、法治或人權貢獻之社會人士。

第8條(審查程式)
本會應召開至少二次審查會議,並得邀請社會觀察員列席,進行資格審查、道德調查與公開面談。

第9條(名單提出)
經審查通過者,依需求提出不分排名之候選名單供各提名機關使用,並同時公開名單與背景資料。

第10條(名額限制與比例)
本會應確保遴選名單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具非法律背景候選人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

💎 臺灣大法官人事提名及同意權制度近年來因政治極化與程式爭議面臨嚴峻挑戰,尤其在2025年《憲法訴訟法》修正後,大法官缺額導致憲法法庭停擺,凸顯制度缺陷。

一、當前制度困境與背景分析

1、所有大法官皆由總統提名,易形成總統主導的憲政監督體系,與「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不符。此外,提名程式未明定社會參與機制,公眾難以監督候選人的憲法素養與人權立場。

2、政治否決導致司法空轉:2025年7月25日,國民黨與民眾黨在立法院集體否決7名大法官被提名人,使大法官席位僅剩8人,未達《憲法訴訟法》修正後的評議會門檻(需全體大法官過半數出席),導致憲法法庭無法運作。在野黨同步修法提高違憲審查門檻,被質疑“以修法架空司法制衡”,形成“立法權侵奪司法權”的憲政危機。

3、程式瑕疵引發合憲性質疑:現行大法官同意權行使缺乏實質審查標準,立法院常以政黨立場直接表決,忽視被提名人專業適任性(如2025年表決僅依黨團指示投票)。

二、改革核心建議:建立專業化與去政治化機制

(1)提名程式透明化與多元化

設立獨立提名委員會:由法律學者、法官協會、人權團體代表組成,公開聽證後向總統提交推薦名單,避免總統單方提名淪為政黨工具。

明定候選人資格與審查標準:除法學成就外,需納入憲法判例分析能力、性別平等意識等具體指標,並公佈候選人書面問答及利益回避聲明。

(2)立法院審查機制改革

強制專業聽證程式: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聽證制度,要求被提名人公開回應憲政爭議案例(如藐視國會罪合憲性、基本權利限制等),並全程直播。

設定表決門檻與緩衝機制:同意權需立法院 3/5 多數決,若未通過則啟動二次提名。增設“暫時任命條款”,當大法官缺額逾3人時,可由司法院長代理審理緊急案件,避免司法停擺。

(3)同意權行使與憲法訴訟銜接

立法程式違憲的司法審查強化:若立法院審查過程涉“明顯重大瑕疵”(如未實質討論即表決),憲法法庭應優先受理程式違憲爭議,宣告無效(參照釋字第499號解釋)。

暫時處分機制應用:對爭議性修法(如《憲法訴訟法》調高違憲門檻),聲請人得請求大法官暫停法律效力,防止司法功能被架空。

三、制度配套措施

任期交錯與補提名機制:將大法官任期調整為 “交錯制”(每2年提名3人),避免一次性全數更替導致的政黨對決;缺額時由總統於3個月內啟動補提名。

修法門檻的憲法鎖設計:對《憲法訴訟法》關鍵條款(如法庭組成人數、違憲宣告門檻)的修正,需經立法院 4/5 多數同意,防止多數黨單方擴權。

公民社會參與監督:建立“大法官提名觀察平臺”,由民間司改會等團體發佈候選人評鑒報告,提供立委表決參考。

四、國際經驗借鑒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選舉:由眾議院與參議院分別組成特別委員會,需2/3多數同意,確保跨黨派共識。

韓國憲法法院:總統提名、國會聽證後表決,近年因國會僵局致法官缺位,凸顯緩衝機制必要性8。

小結:臺灣大法官人事制度亟需在民主正當性與司法獨立性間取得平衡。改革核心在於切斷政黨干預鏈,通過程式透明化、審查專業化及門檻嚴謹化,使大法官的提名及同意權回歸“憲法守護者”的選拔本質,而非政治權力的延伸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