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釋:憲訴法第19條 傳喚口頭說明+徵集第三人專業意見(法庭之友)

一、白話要旨(一句話)

第19條授權憲法法庭在審理案件時,必要時可以(1)傳喚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2)指定或邀請專家、機關或團體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並要求第三方提出意見時揭露其與當事人之關係及金錢資助情形;通知應以書面方式送達。

二、條文逐項拆解(重點+法律效果)

1、「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
→ 意味著法庭不只能被動接受書面辯論,遇必要事實或程序問題時,可主動或應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安排當庭聽取口頭說明(含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階段)。此一權限有助於補強事實調查、澄清爭點。

2、「得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
→ 法庭可邀(或指定)外部專業提供專業鑑定、意見書或資料,作為裁判參考,但仍屬事實材料之一,評價權在審判者(大法官)手上。此規定正式化了「法庭徵求專業意見」的程序基礎。

3、「通知或指定,應以通知書送達」
→ 書面送達的要求強調程序正當性與送達證明(不能僅以口頭或公開公告代替個別送達)。在暫時處分或準備程序中,司法院也以此程序形式通知當事人或關係機關到庭。
司法机构

4、第三人(當事人/關係人以外)提出專業意見時的揭露義務
→ 若非當事人或關係人之人民或團體應法庭指定提出意見或資料,應揭露:(一) 是否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二) 是否接受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三) 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此規範類似「法庭之友意見書(amicus)」透明化的強制揭露。

三、立法目的與背景(為何要有第19條)

使憲法法庭在審理複雜的憲法問題時能取得專業知識與利害關係人之口頭說明,改善事實查明與程序品質。同時為避免隱形資金或利益關係影響審判(或公開意見的公信力),規定第三方提出意見時必須揭露與當事人之關係與金錢往來,提升透明度。司法院在具體案件(例如修法爭議案)已依第19條召開公開說明會、通知當事人與專家到庭,以釐清受理與審理要件。這顯示第19條在實務上常被用於準備程序與暫時處分前的事實釐清。

四、實務應用(常見場景)

準備程序 / 暫時處分前的說明會或聽證:法院會依第19條以通知書召喚聲請人、相對機關、指定專家到庭陳述是否符合暫時處分要件。

徵詢學界或專業報告:當案件涉及高度技術性問題(例如財政、選舉、憲政制度設計),法庭會指定專家出具意見或到庭答詢。

法庭之友(amicus)或民間團體提交意見書:若法庭接受第三方意見,第三方必須揭露資金與合作關係,供法庭與社會檢視來源與可能偏頗。

五、當事人、關係人與第三人要注意的實務要點

當事人/關係人:若接到第19條「通知書」,應準備書面與口頭陳述的重點(事實、法律論證、反駁專家意見的技術要點),並注意依通知書指示之期日與送達方式。

當庭作證或專家對質:若法庭指定專家,當事人得主張交叉質詢的必要性或提出補充證據(訴訟策略)。(實務上法庭會在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決定交互程序範圍。)

第三人(提交意見者):必須完整揭露與當事人之分工/合作關係,以及是否有金錢報酬或資助、金額或價值;未揭露可能被法庭視為程序缺漏或削弱該意見之可信度。

六、常見爭點與風險(法院與學界關注)

公開說明會是否取代傳統言詞辯論? 有實務與學術討論:若法院以說明會方式處理,但未給予對方充分回應機會,可能觸及程序正義問題;司法院已有公開澄清及配套規定,強調應以通知書送達並保障當事陳述與交互意見的機會。

第三方資助揭露的實際執行與證明難題:揭露義務雖有文字規定,但如何查證、追溯資金來源與衡量「價值」,在實務上仍有操作上的挑戰。學界建議制定更具體的操作細則與罰則,以強化落實。

七、小結 — 第19條的核心功能

讓憲法法庭有制度化的「傳喚口頭說明+徵集專業意見」工具,強化事實查證與專業判斷。同時透過第三人揭露義務,提升提交意見之透明度與公信力,避免暗箱影響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