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沒人這樣做,快點廢除!限制境外人(大陸人)繼承台灣遺產新台幣200萬上限,違反人權,屬身分歧視,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和比例原則(可改採安全審查與區域限制)
現行法律狀況
(1)依《民法》原則,遺產繼承人無論國籍、身分皆可繼承遺產。
(2)但在兩岸關係特殊的背景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特別限制: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若是「動產」則通常可以直接繼承;但涉及「不動產(如土地、房屋)」時,會受到限制,例如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處分、不得持續持有,以避免大陸人士直接控制台灣土地。
(3)「限制大陸人民繼承台灣遺產上限 200 萬」是目前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之一: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時,等值超過新台幣 200 萬元的部分,必須經主管機關(內政部、陸委會)許可,才能繼承。
為什麼會有「200 萬」的限制?
立法理由:當年(1990 年代初期)制定兩岸條例時,立法者考量「避免台灣財產大量流向大陸」,所以設定一個金額門檻。200 萬在當時算是「大額」,但放到今天,隨著房價、物價飆升,顯得非常不合理(在台灣都市,一間小套房可能都超過這個數字)。
憲法與公平性問題
憲法層面: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明文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爭議點:限制大陸人民繼承,是否違反平等原則與財產權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在 釋字第707號(2013年),大法官針對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土地的限制作出解釋:認為兩岸尚未統一,政府基於「國家安全、社會安定」有權設立一定限制。但也要求這些限制應該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過度侵害基本權。也就是說,大法官承認此限制可能造成差別待遇,但在兩岸特殊關係下,被認為有「正當理由」。
問題在哪裡?
(1)是否屬於「歧視」。 支持不公平的觀點:大陸人民受到與台灣人們不同的差別對待,確實有「身份歧視」的疑慮。支持正當的觀點:由於兩岸敵對、政治安全疑慮,若不加限制,可能造成土地集中流向境外,影響台灣安全與公共利益。屬於「合理差別待遇」,不算違憲。
(2)違反比例原則:繼承權是憲法保障的財產權,設定一個過低的上限,等於過度限制繼承人權益。
(3)脫離現實:200 萬是 30 年前的數字,沒有隨物價或經濟變動調整,太不合時宜。
(4)歧視疑慮:台灣人民繼承沒有限額,唯獨大陸人民要受「金額限制」,差別待遇過大。
改革聲音
學界和法律實務界人士,近年都有批評:
(1)這項規定太過僵化,應該 調高金額 或 改採個案審查,而不是一刀切。
(2)大法官釋字第 707 號雖認為「限制繼承」合憲,但也強調必須「合乎比例原則」,所以學者認為現行的 200 萬門檻可能已經不符比例原則。
限制境外人士繼承本國遺產之國際比較
1、美國:外國人原則上可繼承遺產(含土地),但在靠近軍事基地、邊境或特定區域可能受限制,采國家安全審查(CFIUS)機制,防止外國勢力影響國安。
2、澳洲:外國人繼承遺產須向外資審查委員會(FIRB)申報,不動產若繼承後要持有,可能需特別許可。采申報制 + 審查制,保護不動產市場、防止炒作。
3、新加坡:外國人可繼承遺產,但繼承「限制類住宅」(如有地住宅、土地)需要政府批准。 公寓開放,土地有限制。 土地資源有限、保障本國人居住需求。
4、瑞士:外國人可繼承遺產,但繼承土地不代表可自由交易,部分州對外國人持有土地有限制。采取地方分權,依州法不同。 保護本國土地市場。
5、日本:外國人可繼承不動產,但若涉及農地,需要政府許可;部分地區(如沖繩)曾討論限制外資取得土地。原則開放,但農地及敏感地區有限制。 農業保護、國防安全。
6、韓國:外國人可繼承土地,但須在一定期限內登記,且若土地位於軍事保護區,需經政府核准。
7、中國大陸:外國人繼承遺產原則上允許,但繼承不動產須符合「土地不得轉讓給境外人士」的相關規定。土地屬國家所有,外國人只能繼承使用權,並受限於居留身分。土地公有制、國安考量。
8、台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人民繼承金額超過 200 萬須許可,土地繼承通常限期處分。金額上限、限期處分制度。兩岸敵對狀態、國安考量、防止土地流向大陸。
比較分析
1、共同點:幾乎所有國家都會限制「外國人繼承土地」,特別是軍事、邊境、農地等敏感區域。
動產部分則多數開放,限制較少。
2、差異點:美、澳等國家 → 採「安全審查制」,不設固定金額,而是針對特定情況審查。
日、韓、新加坡 → 採「區域或用途限制」,只針對農地、軍事區或特定住宅。
台灣 → 採「金額上限 + 限期處分」,屬於較僵化、過時的制度,且金額偏低(200萬)。
3、趨勢:由僵化限制 → 轉向審查機制(彈性調整,兼顧國安與財產權)。
由全面禁止 → 轉向區域/用途管制(避免影響敏感地區,但允許一般繼承)。
總結
(1)幾乎所有國家都會限制外國人繼承或持有土地,尤其是敏感地區或農地。
(2)動產(如存款、股票) 大部分國家都開放外國人繼承,限制較少。
(3)台灣的「200 萬上限 + 限期處分」屬於 比較嚴格 的制度(尤其針對大陸人民),理由主要來自兩岸特殊政治情勢。
(4)趨勢上,許多國家採 安全審查制(case by case),而不是固定金額上限。
「限制大陸人民繼承台灣遺產金額不得超過 250 萬」
在國際比較上幾乎是獨一無二的,這樣的 僵化金額限制 在其他國家幾乎找不到類似案例
一、為什麼說它「嚴重違法」?
1、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憲法保障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大陸人民被課以僅能繼承 200 萬的限制,而台灣人民繼承財產並無此限制。
此種差別待遇無正當理由,構成對「特定人士」的歧視。
2、違反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
繼承權屬於財產權的一環,受憲法保障。
200 萬上限使繼承人無法完全取得遺產,等同部分剝奪財產權。
雖然憲法第 23 條允許基於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權,但限制應合乎比例原則:
適合性:限制能否真的保護國安?→ 存疑,因為 200 萬與國安並無必然關聯。
必要性:是否有更溫和手段?→ 可以採安全審查、區域限制,而非僵化金額。
衡量性:對人民財產權侵害是否超過公共利益?→ 顯然過度。
3、違反國際人權標準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世界人權宣言》都保障財產權和平等權。國際上雖然常限制「外國人繼承土地」,但幾乎沒有國家會設「繼承金額上限」這種規定。台灣這項制度被視為「歧視性措施」。
國際比較:台灣的特殊性
(1)美國、澳洲:允許外國人繼承財產,若涉及國安,由審查機構介入(沒有金額限制)。
(2)日本、韓國、新加坡:允許外國人繼承,僅對農地、軍事區、特定住宅有限制(沒有金額限制)。
(3)瑞士:外國人繼承土地後,交易可能受限,但沒有金額限制。
(3)中國大陸:允許外國人繼承,土地僅限「使用權」;但同樣沒有金額上限。
(4)台灣:唯一採取「金額上限(200萬)」的國家/地區。
也就是說,全世界幾乎沒有國家像台灣一樣,以「固定金額」來限制繼承權。法律效果上,它已經嚴重侵害繼承人的財產權,難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未來改革方向應該是:立即廢除或大幅調高金額上限(並設物價調整機制),改採安全審查制或區域用途管制,以國安為理由合理化限制,而不是一刀切。
限制境外人士繼承本國遺產之國際比較與台灣改革啟示
大陸人民繼承台灣遺產制度改革之政策建議
(1)取消固定金額上限,改採「安全審查制」
借鏡美國 CFIUS、澳洲 FIRB,針對敏感情況(軍事區、戰略產業、巨額財產)進行審查。
審查重點:
是否涉及敏感地區(如軍事設施附近土地),
是否涉及大量財產集中轉移,
是否可能影響金融或不動產市場安全。
優點:兼顧人權與國安,不因金額大小一刀切。
(2)調整「限期處分」制度,改為「用途或區域管制」
比照日本、韓國、新加坡,僅對「農地、軍事區、邊境」等敏感地區限制。
優點:降低歧視疑慮,避免全面剝奪繼承人持有權。
(3)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若仍要維持金額限制,應與物價掛鉤
現行規定:新台幣 200 萬上限(制定於 1990 年代,未隨經濟調整)。
建議方案:設定「基本額度 + 通膨指數調整機制」。例如:基準額設為 1,000 萬元,每 5 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自動調整。
優點:符合比例原則,避免制度僵化。
(4)信託或代理持有機制
大陸繼承人取得遺產後,可由台灣信託機構或代理人代為持有。
繼承人保有經濟利益(租金、收益),但避免直接持有土地所有權。
優點:折衷保障財產權與國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