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釋:憲訴法第43條 發動暫時處分必備的三大要件,及程序與評議門檻(重要:高門檻)
一、要旨(一句話)
當聲請案件正在審理中,若憲法法庭認為若不先採取臨時措施,當事人之憲法上權利或公共利益會發生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情況急迫而無其他可用手段可防止時,憲法法庭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對與該案有關的爭議、法規適用或有關確定判決執行等事項,做成**暫時處分(臨時救濟)**的裁定。裁定前法院可以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或進行必要調查;裁定要附具理由並依大法官參與與同意門檻作成。
二、法定要件(發動暫時處分必備的三大要件)
1、案件繫屬中:申請或裁定的前提是該聲請案件已在憲法法庭受理(或繫屬)中。
2、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若不先採取措施,可能造成當事人或公益遭受將難以以事後救濟恢復的重大損害(實務上須具體說明損害種類與不可回復性)。
3、急迫性與無其他可行手段:必須有立即性(時間上無法等到實體裁判),且已無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可取得救濟方法。若尚有可行的替代救濟,通常不會准予。
(若上述要件未合致,法庭可能駁回暫時處分聲請。)
三、程序與評議門檻(重要:高門檻)
裁定前程序:憲法法庭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進行必要之調查(例如書面/言詞說明、指示提交證據或指定專家意見)。
評議與表決門檻: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且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且裁定需附理由。條文關於大法官參與與同意人數的規定(如第30條)於此適用,顯示審核門檻相對嚴格。
→ 簡言之:暫時處分不是普通裁定,需較高的人數參與與同意,因此法院通常會更加謹慎。
四、暫時處分的效力與消滅(終止)情形
第43條列明暫時處分會失其效力的主要情形:a)聲請案件已經裁判(實體裁判作成後,暫時處分通常失效);b)裁定後已逾六個月(法定的存續上限);c)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同樣評議程序裁定撤銷。
因此暫時處分通常屬短期且可撤銷的臨時救濟工具,法庭會隨著實體程序進展或事實變動檢視其繼續必要性。
五、實務重點與策略(律師 / 當事人應注意)
證明「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是關鍵:準備具體事實、專家評估或數據,說明若不先行措施會造成不可回復的權益喪失(如重大公共建設立即停擺、不可逆的財產剝奪、健康或生命風險、已開始執行且不可回溯之強制措施等)。
證明「急迫性」與「無替代手段」:說明為何不能透過行政暫保、停止執行程序、或其他臨時救濟解決。若法院認為有其他可行救濟,會駁回暫時處分。
注意六個月的存續限制:即便裁定准予,暫時處分通常不會長期生效,應同步加速實體主張之進行。
高門檻導致實務上較少發生:因需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且要附具充分理由,法院在證據或情勢不足時通常採保守態度。做好完整書面證據與必要時的言詞陳述是成功關鍵。
六、實例(司法院案例、實務參考)
司法院憲法法庭有受理以第43條聲請暫時處分的個案(例如:114年度相關裁定),實務上會就是否符合「不可回復之損害+急迫+無其他手段」三要件作嚴格審查,若不具備即被駁回或不予裁定。具體裁定與理由可參見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裁定案卷。
七、簡要操作清單(給要聲請暫時處分的當事人或律師)
立刻蒐集並整理:事實時間表、可能之不可回復損害說明、替代救濟不可行之理由、初步證據(公文、執行通知、專家意見、財務/醫療資料等)。在聲請中明確請求的暫時處分內容(例如:命停止執行某命令、暫停某法規施行、暫停強制執行等)。預備書面與口頭陳述要點,並預見法庭可能要求之補件或到庭陳述。
注意:暫時處分獲准後仍要同步準備實體請求的完整證據與法理,因暫時處分是臨時救濟,不代表最終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