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釋:憲訴法第59條 當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的要件和受理標準
一、核心要旨
人民在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拿到對自己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之後,若認為該確定裁判或該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違憲,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憲法法庭聲請,請求作成宣告違憲的判決。
二、條文的三個關鍵要件(缺一不可)
1、補充性原則(先救濟、後釋憲)——「用盡審級救濟」:聲請人必須已依法用盡所有可用的訴訟救濟程序(例如上訴、抗告等),取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final and conclusive judgment)後,才得聲請。這是憲法審查的補充性原則。司法院實務亦說明此一要件為原則,但在特定情形(實務上偶有例外)仍有討論。
2、攻擊標的(what to attack):可聲請的對象有二: (A) 你所受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本身(即「裁判憲法審查」),或 (B) 該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即「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需明確指出要審查的是哪一項。
3、時效限制(六個月):聲請必須在確定終局裁判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不變期間內提出(六個月為法定短期時效)。務必注意時點計算與送達日的證明。
三、程序性事項(聲請如何做/法院如何處理)
1、聲請書之內容要件(第60條所列)。聲請書須載明並附證據(例如確定裁判之卷宗或證明、關係文件等):聲請人身分與送達處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聲請違憲之法規或裁判違憲情形與涉憲條文、聲請理由與法律見解、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關係文件名稱及件數等。未依程序或資料不齊,審查庭得命補正或以不受理裁定處理。
2、受理標準(是否受理)(第61條)。審查庭會先就「是否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等要件審查是否受理;審查庭可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並附理由),如審查庭內未一致則由憲法法庭評議受理與否;若不受理之裁定後有三名以上大法官認應受理,則憲法法庭得再行評議。換言之,受理門檻包含「憲法重要性或保護基本權利之必要性」。
3、實體審理及判決效果(第62條等)。憲法法庭若認聲請有理由,得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若認該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得宣告該法規範違憲(並依第51–54條處理失效方式、對既判力之影響、是否給修法期間等)。聲請被駁回或不受理,則維持既判力。
四、實務重點與常見陷阱(律師或當事人要注意)
1、六個月時效不可掉以輕心:時效從「確定終局裁判送達的翌日」開始算起,必須有送達之證明(送達書或法院卷宗記載);若逾期,聲請通常遭駁回或不受理。司法院常在 FAQ 與審理規則中反覆提醒。
2、證明「用盡審級救濟」的文件要完備:例如最終判決書、終局裁判送達證明(或法院之送達記載)、抗告/上訴程序資料等,必須附上供審查庭驗證。第60條第七款即要求「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3、論述要把「違憲爭點」與「為何該裁判/該法規影響你判決結果」銜接清楚:只是泛泛主張「該法違憲」或「裁判不公」不足;聲請書要具體說明該法或裁判如何導致你不利之終局結果(因果關係),並提供法律論證與比較或先例佐證。若論述抽象,審查庭易不受理。
4、程序瑕疵會被先行處理:若書狀不合程式或資料欠缺,審判長會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或實質要件明顯不合,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實務裁定可見多件不受理理由)。
5、「既有大法官見解」會影響再聲請的可能性:若相同法條已被憲法法庭先前裁定(或大法官解釋)作出結論,重新聲請通常會被視為重複,除非出現重大事實或法律變更足以支持重新審酌。
五、實例說明(幾個可查的公開案例)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上有大量程序裁定與不受理裁定(例如:114年審裁字第61號、114年憲裁字第61號 等),可檢視法院如何就程序瑕疵、時效或實質受理要件作決定與理由說明。這些公開裁定可作為撰寫聲請書與預判受理可能性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