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律師以奧地利公司法務人員身份在台灣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司法部門:須提供受僱在職證明,「有就業事實」

台灣蔡姓律師昨在社群Treads上發文,指「在台中地院驚見中國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他當庭反對,對方辯稱「法律又沒禁止」。2025年8月14日台中地方院發新聞稿澄清表示,該案為給付貨款民事訴訟,被告為奧地利一家公司,具狀委任無臺灣律師資格的大陸地區人民劉姓男子為訴訟代理人,劉男開庭時自稱是受僱於被告公司的法務人員,但他並未提出相關證明,因此審判長沒有許可代理,並質疑劉男身分、要求補正相關文件。

台中地院表示,昨天是該案第一次開庭,審判長請雙方就身分、案件內容進行說明,原告方要求被告給付自行車貨款百萬餘元,被告方代表劉姓男子除表示意見,並陳述身分,但並未表示以「律師」身分出庭,而是以「公司法務人員」身分陳述意見。

司法院表示,律師法對律師執行職務有相關資格限制,以員工身分當訴訟代理人也必須有就業事實。律師法規定「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為外國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指的是經法務部許可執行職務及經律師公會同意入會的外國律師。至於外界質疑該名「中國籍律師」如何入境台灣、入境目的,司法院表示這牽涉其他入境法規。

司法院表示,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有準則可參,包括:

1、大學法律系、所畢業;
2、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
3、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
4、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
5、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


其中「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的規定可能遭質疑濫用,司法院表示受僱必須要提出相關在職證明,並且有「就業事實」。

司法院表示,開庭前,法官都會詢問原告與被告和訴訟代理人間的關係。這名「中國籍劉姓律師」主張自己是員工、要擔任訴訟代理人,中院先行裁示劉不准當訴訟代理人,改當「送達代收人」。「送達代收人」只能收受文件,無法從事法庭活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於媒體報導114年8月13日在臺中地院驚見中國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新聞稿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如不具律師資格之人,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者,亦例外可受任為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此為「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報載之案件為民事訴訟,被告為奧地利公司,具狀委任無臺灣律師資格之大陸地區人民劉O芳為訴訟代理人,劉O芳並於本院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即114年8月13日開庭時,表明係以受僱於被告之法務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因劉O芳無臺灣律師資格,且未能提出相關佐證,該案審判長乃未許可其代理,並就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質疑之事項,命劉O芳補正資料,該案昨日並未進行本案訴訟審理程序,特此澄清。

發布日期 : 114-08-14        發布單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