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釋憲裁判:仿德國卻沒有完整的制衡體系,淪為<大法官治國>;未來改革:廢除憲法訴訟,重構第三審完整法律審

廢除憲法訴訟是台灣司法體制改革的「必然選項」,具備制度可行性與社會基礎

▶ 核心提示:台灣的憲法訴訟既沒有美國的民主正當性,也沒有德國的制衡背景,卻成為高度政治化的權力核心;因此,必須廢除憲法訴訟,改由最高法院行使憲法審查,統一司法體系。唯有將憲法審查歸入最高法院,才能避免大法官治國,真正實現人民普遍的憲法保障。

一、憲法訴訟與第三審(法律審) 的區別、聯繫與衝突

1、區別

(1)審理對象不同:
      第三審(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僅處理法律適用、解釋是否正確。事實審已經由一、二審確定,原則上不得再調查事實,目的是確保法律統一解釋與適用。
      憲法訴訟(憲法法院)處理法律、命令、裁判、行政行為是否違憲,涉及基本權利保障與憲法秩序維護,目的是保障憲法至上性、維護人民基本權。
(2)法律依據與位階不同
      第三審:依《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進行,屬於普通司法審級。
      憲法訴訟:依《憲法訴訟法》,屬於憲法層級的特別訴訟程序。
(3)裁判效力不同
     第三審判決:對當事人具有既判力,確定個案法律適用。
     憲法裁判:除了個案救濟,往往具有「一般拘束力」,影響所有法院與機關的適用(例如法律違憲宣告、判決撤銷重審)。
(4)運作功能不同
     第三審:法律統一機能、個案裁判正確性。
     憲法訴訟:權利保障機能、憲政秩序維護、釋憲功能。

2、聯繫

(1)程序銜接
      許多憲法訴訟(特別是「憲法上權利保障事件」)要求須先走完「通常救濟程序」,即經過第三審,才能聲請。例如:當事人認為最高法院判決違憲,才能聲請憲法法院審查。
(2)司法互補
      第三審保障法律正確適用,憲法法院保障法律本身合憲與裁判是否侵犯基本權。
      理論上兩者形成「雙重保障」:法律正確性(普通法院)+憲法正當性(憲法法院)。
(3)裁判影響
      憲法法院宣告違憲後,第三審法院必須依新憲法見解重審個案。

3、衝突
(1)職權界限模糊
     第三審法院常以「憲法解釋」之名,事實上進行憲法審查(例如:比例原則審查),導致與憲法法院的職權重疊。
(2)終局裁判的矛盾
     第三審自認為是「法律適用的終局審」,但其判決可能再被憲法法院推翻(以「判決違憲」為由撤銷),這造成「最高法院不是最高」的制度緊張。
(3)人民救濟的過度重疊
     當事人可能在第三審已經反覆爭訟,敗訴後仍能聲請憲法訴訟,形成「雙重上訴」,造成訴訟過度延長。
(4)法律見解競合
     最高法院與憲法法院可能對同一法律問題做出不同見解,導致實務混亂(例如羈押期間計算、自由心證範圍等)。

台灣制度現況與爭議

  --現況:台灣維持「三審制 + 憲法法院」,但實際上憲法法院已逐步凌駕第三審。現實中,台灣人民常將憲法訴訟當作「第四審」。
  --爭議:有學者主張 廢除第三審法律審,直接由憲法法院擔負統一解釋法律與憲法保障(類似德國模式)。
              另有主張保留第三審,但應限制憲法法院的「個案裁判審查權」,避免侵蝕普通審判權。即承認憲法法院「凌駕」第三審,但透過 濾網機制(如限縮受理門檻、補充性原則)避免過度干預。

二、憲法訴訟存在的結構性問題

1、政治化不可避免:憲法法院(或大法官會議)幾乎必然會涉及高度爭議性的政治議題(同性婚姻、罷免、公投、選舉爭訟)。在小型法官團體(15 人或 12 人)中,個別人選的政治傾向會左右憲法解釋結果,形成「少數菁英取代人民的憲法制定權」的情況。

2、憲法與法律審查混淆:憲法法院往往取代了立法院、最高法院的解釋空間,進行「造法」。台灣現況,許多釋憲案例已變成「憲法立法」,而不是純粹的違憲審查。

3、審級制度扭曲:一般案件先經一、二、三審,卻又被「拉去釋憲」另開一條通道。導致平行審級,最高法院與憲法法院互相牴觸,甚至最高法院判決被大法官「駁回」而無救濟。

4、正當性赤字:大法官不是經由普選或廣泛民意授權產生,其合法性來源相對薄弱。與德國不同,台灣沒有完整的制衡體系(如強大的聯邦議會與聯邦制),所以容易淪為「大法官治國」。

三、重構第三審解釋憲法的優勢

1、回歸司法體系的內在邏輯:最高法院作為第三審,本來就應該統一法律見解,並確保法律合憲。在最高法院内部設置憲法法庭即可,即「憲法合憲性審查庭」,無須額外成立憲法法庭。

2、降低政治化風險:大法官人事任用,容易被政治左右;最高法院規模大,且採合議庭機制,個別法官的政治影響力被稀釋。憲法爭議交由最高法院,會更偏向法律專業討論,而非政治判斷。

3、提升救濟與效率:當事人不需要「另行聲請釋憲」,而是在三審過程中直接獲得憲法保障。減少重複程序,降低司法資源浪費。

4、強化人民憲法保障:現行憲法訴訟,門檻高、程序冗長,實際上只有少數案件能進入憲法法院。若回歸第三審憲法審查,則所有案件的當事人皆可「實質受憲法保障」,而不是靠運氣或特別程序。


四、廢除憲法訴訟的必要性

1. 政治化與正當性赤字:憲法法院由少數大法官組成,任命高度政治化(政黨色彩強烈),結果常淪為「少數菁英法官治國」。大法官決定公投審查、選舉訴訟等,實質上取代民意機關,削弱民主正當性。

2. 法院雙軌制的制度衝突:憲法法院與最高法院平行存在,導致解釋矛盾(最高法院判決可被憲法法院推翻,卻無救濟機制)。破壞法律安定性,造成人民與法官難以預測裁判結果。

3. 憲法保障的排他性與有限性:憲法訴訟門檻高,只有少數案件能進入憲法法院。多數人民在三審程序中無法獲得憲法層級的保障,形成「菁英保障」。

4. 效率低落:另行聲請憲法訴訟,程序冗長、成本高,浪費司法資源。造成「雙重審查」:同一爭點跑兩個不同法院。

5. 國際比較顯示不合適

(1)美國模式:沒有憲法法院,最高法院兼具普通審與憲法審查功能,維持單一司法體系,雖然仍有政治化但有正當性,憲法審查權正當性來源於最高法院的統一地位。

(2)德國模式:憲法法院成功運作,但其背景是聯邦制、強大政黨制衡,以及「基本法」定位特殊,台灣缺乏這些條件,反而導致大法官權力過大。

(3)台灣現況:仿德國,卻沒有其制衡基礎,制度土壤的不足造成「大法官治國」現象,正當性與安定性皆不足。

五、廢除憲法訴訟的可行性

1. 制度可行性(不修憲):《憲法訴訟法》廢止,《法院組織法》修正,於最高法院内部設置「憲法合憲性審查庭」,《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增訂規定,當事人得於三審程序中直接主張憲法權利。明確區分「違憲審查」與「法律解釋」,限制法院造法。針對重大憲法問題,法院應移送立法院或交付公投,由人民與立法機關決定。建立 憲法法理資料庫,統一憲法判例;引入 公開法庭辯論機制,提升透明度與正當性;強化 立法院與人民公投的憲政參與角色,減少司法取代政治。

2. 政治可行性:社會對憲法法庭的「政治化判決」普遍不滿,可凝聚改革輿論。策略上,先行修法「止血」,弱化或限制憲法法庭功能,累積社會共識,再逐步推動全面廢除。

3. 過渡安排:現任大法官:設過渡條款,任期屆滿不再續補。既有憲判,原效力維持,但未來統一移交最高法院審查。國際形象上,對外解釋為「台灣改採美國模式,由最高法院負責憲法審查」,避免被人操作為削弱民主。

4. 技術可行性:在最高法院內設「憲法合憲性審查庭」不需要大規模新設機關,僅是司法內部重組,技術上完全可行。

【結論】:

為何應當廢除憲法訴訟?在台灣制度背景下,「憲法訴訟」不但沒有像德國一樣穩定制衡,反而成為高度政治化的權力核心;若將憲法審查職能回歸第三審法院,不僅能確保司法體系的完整與專業,也能降低政治化,強化民眾對司法的信任。
(1)去除雙重法院結構 → 減少制度衝突。
(2)降低少數菁英治國風險 → 提升正當性。
(3)統一法律見解與憲法標準 → 增強法律安定性。
(4)提升司法效率與人民可近性 → 憲法保障不再是少數特權。
(5)回歸民主原則 → 憲法的修改與爭議應主要由立法機關、人民公投決定,而非由少數法官「造法」。

總之,廢除憲法訴訟並非否定憲法保障,而是將憲法保障 普及化、制度化、司法內部化。透過第三審法院直接審查合憲性,不僅能避免憲法法院高度政治化的風險,更能建立一個 統一、專業、正當性更高的司法體系,真正回應人民對司法信任與憲法保障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