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上訴巡迴法院:川普"對等關稅"與"解放日關稅",越權違法!預判一下最高法院可能的終局裁判,接下來川普關稅案未來影響分析
<目前判決結果>
1、上訴法院裁定川普大部分關稅違法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Federal Circuit)以7比4的票數認定:川普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所徵收的多項關稅,包括對中國、加拿大、墨西哥等的「對等關稅」與「解放日關稅」等,屬於超越總統職權,法律並未授權徵收關稅,由此違法。
2、判決暫緩生效至 10 月 14 日
法院允許這些關稅在上訴期間繼續有效,直到 2025 年 10 月 14 日 為止,給予政府時間決定是否上訴至最高法院。
3、案件將重返下級法院進一步釐清
判決指出此案可能會被退回至下級法院進行範圍和效力的裁定,也可能包括關於是否需要退還已收取的關稅金額等議題。
< 接下來會怎麼演變?>
1、是否向最高法院上訴?川普政府預計會提出上訴,爭取最高法院受理此案,目的是逆轉裁決或爭取更高法院的救濟。
2、是否續效實施關稅?如上訴,關稅可繼續實施至 10 月 14 日。但若未上訴或上訴失敗,這些違法關稅將被撤銷。
3、市場與政策影響。法律不確定性可能引起金融與貿易波動;若最終撤銷關稅,政府可能需償還數十億美元關稅收入。此外,法院強調徵收關稅屬於國會的核心權限,總統不可透過 IEEPA 行使未明文授權的重大經濟措施。
< 上訴法院認定川普在哪些關稅上逾越權限? >
上訴法院在 V.O.S. Selections, Inc. v. United States(2025 年 8 月 29 日判決)中,認定川普政府 大部分透過《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徵收的關稅都屬違法,理由是總統並沒有獲得國會明文授權去單方面課徵這些關稅。具體來說,法院指出以下幾類關稅超越了總統權限:
(1)「對等關稅」(Reciprocal Tariffs)
川普政府主張,若其他國家對美國商品課更高關稅,美國就應該課以相同甚至更高的稅率。法院認為,IEEPA 並未授權總統以「貿易對等」為由徵稅,這種屬於「持久性、廣泛性的貿易政策工具」,應屬國會權限。
(2)「解放日關稅」(Liberation Day Tariffs)
針對未被美方認定為「公平對待美國」的國家課徵懲罰性關稅。法院認為這是「以懲罰或外交政策目標」為目的的經濟制裁,超出 IEEPA 所允許的範圍。
(3)多數對中國、加拿大、墨西哥等國的額外關稅措施
包括 2018 年以「國家安全」為由啟動的鋼鋁關稅之外,川普後續延伸到更多國家的額外關稅,被判定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強調,貿易政策(尤其是關稅)應由國會立法決定,總統不可單憑 IEEPA 行政命令長期施加。
(4)法院認可範圍(少部分合法)
少數基於「具體、急迫國家安全理由」的措施,仍可能被視為 IEEPA 所允許,例如對恐怖組織、敵對政權的有限制裁。但法院明確區分:一般貿易政策 ≠ 緊急經濟制裁。川普將「貿易不公平」視為「國家緊急狀態」並徵收普遍關稅,這種做法沒有法律授權。
【總結】:上訴法院認定川普主要是在 「對等關稅」與「解放日關稅」這兩大類政策型關稅上逾越權限,因為這些是 國會的核心立法職權,而不是總統在 IEEPA 下的緊急處置權。部分針對特定國家安全威脅的小範圍制裁可能仍然合法。
< 案件起因與背景 >
案件名稱 V.O.S. Selections, Inc. v. United States,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於 2025 年 8 月 29 日 作出判決。這個案件的來源,是川普政府自 2018 年起利用 IEEPA 擴張總統權限、推動「全球關稅政策」,進口商因此提告,最終導致上訴法院在 2025 年裁定「大部分川普關稅違法」。本案實質上是一場 「總統緊急權 vs. 國會貿易立法權」的憲政爭議。
1、川普政府的「全球關稅政策」
2018 年起,川普以「國家安全」與「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 1977)為依據,對多國商品加徵大規模關稅。主要包括:對等關稅(Reciprocal Tariffs),如果外國對美國商品課更高關稅,美國就加徵相應甚至更高關稅;解放日關稅(Liberation Day Tariffs),針對未被美方認定為「公平對待美國」的國家課徵懲罰性關稅。這些關稅涵蓋中國、加拿大、墨西哥、歐盟等主要貿易夥伴,金額達數千億美元。
2、企業與進口商的挑戰
2019–2020 年,美國進口商與零售商(如葡萄酒、汽車、電子業)主張:這些關稅造成進口成本劇增;IEEPA 原本是用來應對「緊急國安威脅」(如恐怖組織、敵對政權),而不是一般貿易不平衡;川普的做法等於繞過國會,違反美國憲法「國會掌控關稅與貿易政策」的原則。因此企業聯合提起訴訟,挑戰關稅合法性。
3、一審與上訴
2021–2023 年,案件由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審理,爭點是總統是否有權利用 IEEPA 施加如此廣泛的關稅。CIT 最初對部分措施態度保留,裁決結果采取中間態度,認為總統在 IEEPA 下確實有部分緊急權限,但對「大規模、長期性關稅」是否合憲存疑,要求進一步審查。沒有立即推翻川普關稅,導致進口商與政府雙方都不滿意,雙方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4、上訴法院判決的核心理由
2025 年 8 月 29 日,CAFC(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以 7:4 認定:
(1)違法:川普藉由 IEEPA 設立的「對等關稅」與「解放日關稅」屬於持久性貿易政策,而非緊急措施,超越總統授權範圍。
(2)法律權限:美國憲法賦予 國會 才能制定與調整關稅。
(3)暫緩生效:法院判決關稅違法,但允許其暫時繼續有效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讓政府有時間決定是否上訴至最高法院。
美國川普關稅訴訟 — CIT 與 CAFC 判決差異比較
1、案件核心
CIT:進口商挑戰川普依《IEEPA》課徵的「對等關稅」「解放日關稅」是否合法;
CAFC:同一案件上訴審,針對 CIT 未明確裁決部分,做出更嚴格判斷。
2、法律依據
CIT:《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 1977)
CAFC:更強調「IEEPA 用途限於緊急情況,不得作為一般貿易政策工具」
3、對總統權限的看法
CIT:總統在 IEEPA 下有一定裁量權,可在「國安危機」下採取行動,但是否能延伸到長期貿易關稅存在疑慮;
CAFC:總統權限有限:IEEPA 不授權總統制定「持久性、廣泛的貿易政策」;關稅屬國會專屬權力。
4、對關稅的處理
CIT:沒有立即推翻川普所有關稅,但認為部分措施可能超越 IEEPA,要求進一步審查;
CAFC:明確裁定大部分關稅違法,特別是「對等關稅」「解放日關稅」;只有少數國安制裁型措施可能合法。
5、判決態度
CIT:保留態度。採中間路線 → 雙方都不滿意(進口商覺得太寬鬆;政府覺得權限受限);
CAFC:定調違法。裁定川普大部分關稅無效,但暫緩至 2025/10/14 生效,給政府時間上訴最高法院。
6、影響
CIT:案件繼續爭訟,未立即改變關稅政策;
CAFC:若最高法院不推翻判決 → 大部分川普關稅必須撤銷,可能需退還數十億美元關稅收入,對貿易與財政影響巨大。
【總結】CIT:模糊、保留 → 沒推翻但要求審查。
CAFC:明確、嚴格 → 認定大部分川普關稅違法,只給短暫緩衝期。
這樣一來,可以看到一審與上訴審在「總統權限」與「IEEPA 的適用範圍」上,從 模糊解釋 → 明確限縮 的轉變。
預判:最高法院對川普關稅案的可能終局裁判
這類案件涉及 憲政權限劃分(國會 vs. 總統) 與 IEEPA 的適用範圍,最高法院可能的最終裁判可以依照現有判例走向來推測,但仍有不確定性。以下是預先判斷的三種可能結局與分析:
一、維持上訴法院判決(最可能,機率:中高)
(1)裁判內容:確認 大部分川普依 IEEPA 課徵的「對等關稅」「解放日關稅」違法。強調 關稅是國會專屬立法權,總統不得藉「緊急狀態」長期制定貿易政策。
(2)依據走向:延續最高法院過去對「總統緊急權限」的限縮,例如 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 (1952)(杜魯門總統無權在戰爭時期接管鋼鐵廠),Court 可能會以「避免行政權過度膨脹」為主要考量。
(3)後果:關稅撤銷,進口商可要求退還已繳關稅。影響數百億美元稅收與國際貿易格局。
二、部分推翻,部分維持(機率:中)
(1)裁判內容:確認「對等關稅」「解放日關稅」違法(屬於政策性貿易措施),但允許總統針對特定國安威脅(如中國軍事相關產業)採取有限制裁性關稅。
(2)依據走向:採取「折衷路線」,避免過度限制總統的外交與國安靈活性。有點類似 Curtiss-Wright Export Corp. (1936) 判例中對總統外交權的寬容態度,但在貿易領域收窄適用。
(3)後果:部分關稅撤銷,部分保留。對進口商來說,仍能減輕部分負擔,但不會獲得全額退稅。
三、完全推翻上訴法院,支持川普關稅(機率:低)
(1)裁判內容:認定 IEEPA 賦予總統廣泛裁量,總統可基於「國家緊急狀態」靈活使用關稅工具。關稅完全合法。
(2)依據走向:偏向「單一行政長理論」(Unitary Executive Theory),強調總統在外交、國安、貿易的高度自主性。可能引用 Trump v. Hawaii (2018)(最高法院支持川普旅遊禁令)的邏輯。
(3)後果:川普所有關稅政策合法化。國會的貿易監督權被進一步削弱,總統未來可廣泛動用「緊急經濟權」設立政策。
< 預測結果總評析 >
---最可能的走向:最高法院 維持或部分維持上訴法院判決(機率合計約 70%)。
---原因:
1、關稅本質上屬於 國會專屬權限(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
2、最高法院歷史上在 國內經濟領域(如 Youngstown 案)常常限縮總統濫用「緊急權」。
3、即便是保守派大法官,也可能不願開放總統以 IEEPA 制定長期貿易政策,因為這會架空國會。
川普關稅案未來影響分析
這個案件不是單純的關稅問題,而是牽涉到 美國憲政結構、貿易制度、國際經濟秩序 的重大轉折點。下面整理未來的影響:
一、憲政層面
1、行政權 vs. 立法權的邊界
若最高法院維持上訴法院判決,將明確劃界:國會為制定貿易與關稅政策的唯一機關。總統 → 僅能在真正緊急、短期的國安事件下,動用 IEEPA。這將成為美國憲政史上 限制總統「緊急經濟權」的重要判例,地位類似 Youngstown (1952)。
2、IEEPA 適用範圍的收窄
最高法院若支持上訴法院,將使 IEEPA 回歸原意:針對 恐怖主義、敵對國政權、資金流動凍結等緊急狀況,而非成為總統的「貿易萬能工具」。
二、貿易與經濟層面
1、進口成本與通膨
關稅撤銷 → 進口商可望退回數十億美元關稅,降低商品成本。消費者端價格可能下降,對通膨壓力有舒緩效果。
2、政府財政影響
失去關稅收入(數百億美元級),財政部需承擔退稅壓力。可能引發財政赤字與稅收政策的再討論。
3、美國企業競爭力
對仰賴進口零組件、原物料的產業(汽車、電子、零售)有利。對受保護的產業(鋼鐵、鋁業、部分製造業)可能造成衝擊。
三、國際層面
1、貿易關係改善:中國、加拿大、墨西哥、歐盟等主要貿易夥伴將視此為正面訊號,有助於緩和貿易緊張。特別是 美中關係:若美方撤銷大規模關稅,雙邊貿易談判可能重啟。
2、國際貿易規範影響:美國若限制總統濫用緊急權,將提升 WTO(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正當性,避免美國持續以「國安」為理由單邊加徵關稅。
四、政治層面
1、川普政府的政治挫敗:若最高法院維持「違法」判決,將削弱川普第二任期的核心貿易政策工具。川普可能會轉向國會,要求立法授權,或改採其他形式(如配額、非關稅壁壘)。
2、國會角色提升:共和黨與民主黨國會議員將重新掌握「貿易政策主導權」。未來美國的貿易政策將更具「立法導向」,減少因總統換人而劇烈波動。
3、大法官政治版圖:此案也將成為檢視最高法院保守派 vs. 制衡派分裂的重要指標。如果保守派也支持限縮總統,會凸顯「保守派並非單純親川普,而是更重視憲政分權」。
簡介:美國國際貿易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簡稱 CIT)
一、基本介紹
名稱: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
前身:美國海關法院(U.S. Customs Court)
地點:紐約市曼哈頓,靠近華爾街與聯邦大樓,因為美國進出口中心主要在紐約。
設立目的:專責處理涉及國際貿易、關稅、進出口的案件,提供統一、專業的司法審查。
二、管轄範圍(Jurisdiction)
CIT 的權限主要是對 美國海關與國土安全部下轄的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商務部國際貿易管理局(ITA)、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 等行政機關的決定進行司法審查。
具體包括:
(1)關稅爭議:進口商對 CBP 的關稅分類、估價或退稅決定不服。
(2)反傾銷(Anti-dumping, AD)與反補貼(Countervailing Duty, CVD)案件:企業挑戰商務部或 ITC 對進口商品的課稅決定。
(3)貿易救濟措施:例如 2018–2020 年川普政府的 232 鋼鋁關稅、301 中國關稅,很多案件都在 CIT 提起。
(4)進出口管制與禁運:挑戰某些進出口限制或禁令的合法性。
(5)政府採購與其他國際貿易相關案件:部分涉及 WTO 爭端背景下的國內裁決。
三、法院組織
法官人數:9 位法官(由總統任命、參議院同意,享有終身職)。
審理方式:通常由單一法官審理。但若案件重大或涉及合憲性審查,可能由 3位法官合議庭 審理。
四、上訴機制
所有 CIT 的判決,若當事人不服,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
最後仍可向 最高法院(SCOTUS) 請願審理(certiorari)。
五、代表性案件
1、Trump Tariffs(301 對中國加徵關稅)。大量企業(如美國進口商)在 CIT 提告,認為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課徵加稅程序違法。CIT 曾要求政府補正理由,後續上訴至 CAFC。
2、Section 232 鋼鋁關稅。進口商挑戰川普以「國家安全」為由加徵的鋼鋁關稅。CIT 曾部分支持政府,但也有裁決認為行政權逾越,後來多數案件進入 CAFC。
3、反傾銷稅(AD/CVD)案件。CIT 經常審查商務部與 ITC 的計算方法與調查程序,對全球鋼鐵、太陽能板、化工等產業影響極大。
六、重要性
① 貿易政策影響力:CIT 幾乎是所有進出口相關爭議的第一線司法機關,能直接影響美國對外經濟政策。
② 對行政權的制衡:常審查總統與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課稅,特別是在「國家安全」與「貿易救濟」名義下的關稅措施。
③ 國際連動性:CIT 的裁決結果常與 WTO 爭端、國際談判相呼應。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稱稱 CAFC 或 Fed. Cir.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是一個非常特殊的聯邦上訴法院,和其他「地域性」的聯邦上訴法院不同,它是依照專業管轄權(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來審理案件,而不是依照地理區域。
一、成立背景
成立時間:1982 年,由國會通過《聯邦法院改組法》(Federal Courts Improvement Act of 1982)。
前身:由「美國關稅與專利上訴法院」(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 CCPA)與「美國索賠法院上訴部門」(Court of Claims appellate jurisdiction)合併而成。
目的:統一專利與政府契約、國際貿易等專業領域的法律見解,避免各巡迴法院見解分歧。
二、管轄範圍(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
該法院不依州區劃分,而是專責審理特定類型的案件,上訴來源主要包括:
(1)專利案件。 來自各地區聯邦地方法院的專利侵權、專利有效性等上訴。所有專利案件上訴統一歸 CAFC,避免各巡迴上訴法院見解不一致。
(2)國際貿易與關稅。 來自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 的上訴(涉及關稅、貿易救濟措施、反傾銷、補貼案)。
(3)對聯邦政府的索賠案件。 來自 聯邦索賠法院(Court of Federal Claims) 的上訴(政府契約糾紛、財產徵收補償等)。
(4)退伍軍人與公務員案件。 退伍軍人福利上訴委員會(Veterans Appeals Board),聯邦人事管理(如公務員懲戒、任用爭議)。
(5)其他特殊案件。商標(經 USPTO → 商標審理和上訴委員會 → CAFC),聯邦稅務某些特例,核子能委員會(部分案件)。
三、法院組織
地點:華盛頓特區 (Washington, D.C.)。
法官名額:12 位現任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終身職)。
審理方式:通常由 3人合議庭審理。重大案件可能由 全院合議(en banc) 審理。
四、重要性
(1)專利法權威:幾乎所有美國專利案件最終都要經過 CAFC,因此它是全球最具影響力的專利上訴法院。其判決會直接影響美國專利制度與國際創新產業。
(2)貿易政策影響:涉及國際貿易壁壘、關稅爭議,其判決影響美國對外貿易措施,甚至 WTO 爭端。
(3)最高法院的關注:CAFC 的判決常被最高法院審查(特別是專利法),例如 eBay Inc. v. MercExchange(專利禁制令標準)、KSR v. Teleflex(專利進步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