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羈押禁見,而是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變相酷刑:柯文哲表示,一年來被24小時單獨關押在3坪房間,無陽光、無放風,被迫睡在很臭的馬桶旁

2025年09月04日,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是否第4度延長收押。涉京華城弊案的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表示,我24小時都關在三坪大房間,只有點名時候會開小小的窗口,只能趴在地上,透過送飯口聽到聲音、看不到人,陽光也照不進來,就這樣一年了。不過日子再難過還是會過去,在看守所裡是睡在馬桶旁邊,不知道為什麼很臭,只能戴著口罩睡覺。

這種狀況已經超出單純「羈押禁見」,而是涉及收容環境與待遇,在國際人權標準下很可能構成人權侵害,甚至接近不人道或酷刑待遇。

一、羈押禁見的本質

「羈押禁見」原本的法律目的:限制被告與外界接觸,避免串證、滅證,並不包含剝奪陽光、放風、適當居住條件。如果禁見被解釋為「24小時單獨關押、不能放風、環境惡劣」,那已經超過法律授權。

二、柯文哲所描述的狀況

(1)無放風、無日光

國際規範要求羈押人員每天應有至少 1小時戶外活動(見《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標準規則》(曼德拉規則)第23條),長期剝奪日光與運動,會導致生理與心理傷害,被視為不人道待遇。

(2)24小時單獨監禁

曼德拉規則第44條:超過 15天的單獨監禁屬「長期單獨監禁」,可能構成酷刑或不人道待遇。

(3)睡在馬桶旁、環境惡劣

曼德拉規則第12條:要求監禁場所應有 人道、清潔、衛生、尊嚴 的生活環境。強迫人在馬桶旁睡覺,屬於羞辱與不人道待遇。

三、國際人權法的觀點

--《禁止酷刑公約》(CAT)第1條與第16條:禁止一切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0條:要求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受到「人道待遇」與「人格尊嚴」的尊重。
-- 歐洲人權法院案例:多次判決指出,若被羈押者長期不能曬太陽、無放風、環境骯髒,構成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禁止酷刑及不人道待遇)。

四、台灣的情況

實務上,台灣部分「禁見」被濫用為「單獨監禁」模式,存在有「不放風、不見陽光」的情況。這類環境安排,已經被國際人權審查委員會(在檢視台灣兩公約施行情形時)多次批評。台灣司改會、人權團體亦認為這是「變相酷刑」。

【台灣羈押禁見環境 vs 國際人權標準比較】

1、放風與日光
     台灣現況:多數禁見被告 無法放風、長期不見陽光。
     國際標準:《曼德拉規則》第23條:囚犯應有 每日至少1小時戶外活動與日光照射。
     評估分析:台灣嚴重違反

2、單獨監禁
     台灣現況:「禁見」常被操作為 24小時單獨關押。
     國際標準:《曼德拉規則》第44條:超過 15天的單獨監禁屬不人道待遇。
     評估分析:台灣違反,甚至可能構成酷刑。

3、居住環境
     台灣現況:有被告被迫 睡在馬桶旁、空間狹小、環境不潔。
     國際標準:《曼德拉規則》第12條:應具備 清潔、衛生與人性尊嚴 的環境。
     評估分析:違反

4、與律師會見
     台灣現況:律師會見可能遭監控、錄影錄音。
     國際標準:《ICCPR》第14條:被告應有 與辯護人秘密通訊權。
     評估分析:違反

5、與家屬聯繫
     台灣現況:家屬探視與通信幾乎全面禁止。
     國際標準:《ICCPR》第17條 & 《曼德拉規則》第58條:囚犯應能 與家屬聯繫
     評估分析:過度限制

6、人格尊嚴
     台灣現況:禁見形同「精神孤立」與「社會切斷」。
     國際標準:《ICCPR》第10條:所有受拘禁者應 受到人格尊嚴尊重
     評估分析:台灣違反

7、酷刑認定
     台灣現況:長期黑暗禁閉、無日光、惡劣衛生環境,可能導致身心嚴重傷害。
     國際標準:《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16條:禁止一切 酷刑與不人道待遇。
     評估分析:台灣高度疑似構成酷刑

< 結論 >:如果一個人因「羈押禁見」而:24小時單獨監禁,無日光、無放風,被迫睡在馬桶旁,這不只是「限制接見」,而是已經構成 不人道待遇,可能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甚至符合酷刑的定義。

     台灣現行的「羈押禁見」落實為 不放風、無日光、單獨監禁、惡劣環境,已經 超越偵查目的,而是侵犯人權。依據國際標準,這樣的措施 違反《ICCPR》、《禁止酷刑公約》與《曼德拉規則》,甚至可能被國際人權機構認定為 酷刑或不人道待遇。

「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標準規則」,即《曼德拉規則》

「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標準規則」,其實就是 2015 年經修訂後的 《曼德拉規則》(Mandela Rules),以紀念南非前總統 尼爾森・曼德拉(Nelson Mandela) 在獄中度過 27 年仍堅持人權與自由。這套規則是國際上對 監獄與羈押人員待遇 的最低標準,被視為各國制定與檢討監所制度的重要依據。

一、背景

1955 年:聯合國首次通過《囚犯待遇最低標準規則》。
2015 年:經過修訂,重新命名為《曼德拉規則》。
性質:非強制性的「軟法」(soft law),但已成為國際人權審查的重要參考標準。

二、核心原則

(1)人性尊嚴: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仍應受到尊重與保障。
(2)禁止酷刑與不人道待遇:絕對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虐待、羞辱。
(3)醫療與健康照護:囚犯應享有與社會相同水準的醫療服務。
(4)公平與非歧視:不得基於種族、性別、宗教、政治立場等差別待遇。

三、關鍵條文摘要(與台灣羈押禁見高度相關)

(1)居住環境
        第12條:囚犯應有合宜空間、照明、通風與衛生設施。
        第13條:提供飲用水與充足食物。

(2)放風與日光
        第23條:所有囚犯每日應有至少 1小時戶外活動。青少年或需要者應有更長時間。

(3)單獨監禁
        第43條:單獨監禁不得作為無限制的懲罰。
        第44條:超過15天的單獨監禁屬「長期單獨監禁」,不得使用。長期單獨監禁屬於不人道待遇,可能構成酷刑。

(4)律師與外界聯繫
        第58條:囚犯應能與家人、朋友保持聯繫(通信、探視)。
        第61條:應保障囚犯與律師的秘密通訊權。

(5)醫療保障
        第24條:健康權是基本人權,囚犯應享有與一般社會同等水準的醫療。
        第25條:每個監獄應設醫療單位,由合格醫師負責。

四、國際地位

(1)雖然不是條約,但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禁止酷刑委員會、人權事務委員會 都以此作為檢驗各國羈押制度的重要標準。
(2)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但因已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在國際審查中,曼德拉規則常被用來檢視台灣羈押與監獄制度是否合乎人權。
(3)《曼德拉規則》是全球囚犯待遇的最低人權標準。對台灣來說,若羈押禁見導致 24小時單獨監禁、無日光、無放風、惡劣環境,就是明顯違反曼德拉規則第23條(放風)、第44條(禁止長期單獨監禁)、第12條(環境)、第58條(聯繫)等規範。

台灣羈押禁見人權改革政策建議

台灣現行羈押禁見制度原意在於防止被告與外界串證、滅證,但在實務運作中,卻經常被濫用,導致被告長期遭受 24小時單獨監禁、無放風、缺乏日光、惡劣環境,甚至睡在馬桶旁。此種措施已遠超過偵查必要,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禁止酷刑公約》(CAT)、以及《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標準規則》(曼德拉規則)。

因此,有必要推動制度性改革,兼顧偵查需求與人權保障,使台灣司法符合國際標準。

一、現行制度問題

--濫用禁見裁定:法院多採「一律先禁見」模式,缺乏個案具體審查。
--無放風與日光:禁見常被操作為「不放風」,被告長期與自然環境隔絕。
--單獨監禁化:禁見實務常等同「24小時單獨監禁」,違反比例原則。
--惡劣居住環境:部分被告被迫睡在馬桶旁,空間狹小、不潔。
--律師辯護權受限:會見可能遭監控,妨害秘密通訊。
--家屬聯繫過度剝奪:禁見幾乎等於完全斷絕家庭聯繫,忽視人格尊嚴。

二、國際人權標準

ICCPR 第10條:所有受拘禁者應受到人格尊嚴的尊重。
ICCPR 第14條:保障與律師秘密通訊之權利。
CAT:禁止一切酷刑與不人道待遇。

曼德拉規則:
     第12條:收容環境應具人性尊嚴。
     第23條:囚犯應享有每日放風與日光照射。
     第44條:超過15天的單獨監禁即屬不人道待遇。

三、改革建議

1、制度面

     明定禁見範圍:禁見應僅限於「接見與通信」之限制,不得延伸至剝奪放風、日光與人道居住環境。
     強化比例原則審查:法官在裁定禁見時,應提出具體理由,並限制期限(例如最長30日),且需定期審查是否延長。
     禁止自動延長:每次延長禁見應有檢察官具體理由,法院應進行實質審查。
     保障律師秘密會見:明定律師會見不得遭錄音錄影,除非有具體證據顯示律師涉及犯罪。
     家屬聯繫權保障:禁見不應全面禁止家屬探視,可改採隔離式會面(玻璃隔間),或經監控下通信。

2、環境面

     放風權:每日應提供至少1小時戶外活動與日光照射。
     禁止長期單獨監禁:原則上不得超過15日,且須經專業心理評估。
     改善收容環境:被告應享有基本居住空間與衛生設施,不得睡在馬桶旁。
     健康監測:禁見期間須有醫師定期評估身心狀況。

3、配套措施

     修法: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禁見條文,明確納入比例原則與人權保障。
     行政命令:由法務部訂定《羈押禁見處遇規範》,規範放風、日光、律師會見保障。
     外部監督:成立獨立監察機制(如人權委員會、監察院或NGO參與監察),確保禁見措施不被濫用。
     司法教育:加強法官、檢察官、人員之人權教育,避免禁見成為「偵查便利」的工具。

<總結>:台灣羈押禁見制度現況,已偏離原本「防止串證」的目的,而走向「實質隔絕與懲罰」。此種做法不僅違反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與辯護權,更與國際人權規範嚴重不符。因此,建議主張:限制禁見範圍、避免單獨監禁化;保障放風、日光、律師會見與家屬聯繫;確保羈押環境符合人性尊嚴。唯有如此,才能在保障偵查需求與維護人權之間取得正當平衡,使台灣司法真正符合「無罪推定」與「人權國家」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