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種類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最多允許几人?
一、憲法訴訟(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憲法訴訟法第8條第2項:
人數限制: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二、行政訴訟(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行政訴訟法第49條:
1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2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3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4 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有前項之許可。
5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6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之。
三、刑事訴訟(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刑事訴訟法第28條: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四、民事訴訟(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訴訟法》第67條(修正後現行條文):當事人得選任二人以上之訴訟代理人。
法條明文允許「二人以上」,並沒有設定最高人數上限。也就是說,法律上並未限制最多只能幾位,只要是合法選任,且法院認為不妨害訴訟進行,就可以有多位。實務上,多數案件當事人通常只會選任 1~3 位律師為代理人,但在重大或複雜案件中,有可能出現超過 3 至 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