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保500萬,存在高度違法違憲疑慮:應曉薇質詢中,針對未經同意在市長便當會偷錄影,這一做法或制度的不當缺陷提出警示和批評,未針對任何個人點名質問
一、事實摘要
1、議員行為:應曉薇在台北市議會正式質詢中,針對都發局、政風室、都委會等公務單位提出批評和質詢,語氣強烈,但未針對任何涉及自己案件的證人或公務員個人點名質問。
2、法院與檢察官認定:質詢內容涉及指揮、偷錄影等情節,認為可能構成對公務員的恐嚇或騷擾,因此起訴並裁定交保。
二、法律分析
1、 議會質詢的免責權
《地方制度法》第48條保障議員在議會中的發言及表決不受法律追究。免責權範圍:正式議會會議內的發言或表決;與職務職責相關的監督、質詢、政策評論。
適用原則:免責權保護的是議員履行職務的政治批評和監督行為,而非私怨或針對特定個人的威脅。、
2、法院指控的問題
法院認為:應曉薇的言論可能「恐嚇、騷擾公務員」,屬刑法上恐嚇罪或對公務員施壓行為。依刑法第305條、第309條,可依法“追訴”。
3、合憲性與合法性判斷
(1)符合免責權的情況:質詢針對機關或政策,未針對個人,屬議員監督職務範圍。語氣強烈或批評具體行政作為,屬政治言論,應受免責保護。
(2)法院介入的合法性:若僅因議員在議會中批評公務單位、要求市長整頓行政機關,即以恐嚇罪偵辦並裁定高額交保,可能超出合法司法介入範圍。此舉容易違反議會免責權,破壞民主監督與權力分立原則。
4、關鍵判斷點
是否有針對特定公務員的威脅意圖?是否發生於議會職務以外?
根據事實描述,應曉薇行為是:在議會中,針對行政機關整體或制度問題提出質詢,並未點名批評涉及自己案件的證人或公務員。
這屬於議會免責權保護範圍。
5、法院這樣做(偵辦與加保)存在高度違法與違憲疑慮。
原則上:
議員在議會中針對機關或政策提出質詢 → 受免責權保障。除非言論涉及具體針對個人的恐嚇、威脅,或會議外行為,否則司法介入可能構成權力分立侵害。
在此案例中,應曉薇的行為屬於議會職務發言的監督性質,法院應尊重免責權,不應以恐嚇罪偵辦或裁定高額交保。
這裡涉及公務員監督、隱私權、與議員言論免責權交錯的問題。
(1)未經同意錄影議員及市長的便當會
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6條,以及《刑法》第315條規定,未經同意錄影或偷拍他人,尤其是涉及私人或非公開會議,可能構成違法。在議會或議員監督活動中,便當會屬於非公開、內部會議場合,任何公務員未經同意錄影 → 侵犯議員與市長隱私權、可能違法。
權力監督視角,議員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依法享有免責權,公務員未經授權錄影,反而可能是對議員行使職權的干擾。
(2)檢方與法院介入的問題
司法介入範圍與比例原則:如果議員僅針對行政機關提出批評、要求整頓 → 本質屬議會職務行為。法院以恐嚇罪偵辦並裁定高額交保 → 可能過度介入議會職務,侵犯議員免責權與民主監督權。
權力分立疑慮:司法直接介入議員質詢,且高額交保,形成行政與司法對立議員監督權的壓制。這種做法在民主國家是少見的,容易被批評為威權式操作,與威權政體打壓議員的方式類似。
議員行使監督職務,依法享有免責權,法院不應以恐嚇罪處理議會質詢內容。公務員未經同意錄影議員與市長,本身可能存在不當或違法且侵犯隱私權。當司法過度介入議員監督權,形成與民主制度相悖的「人權侵害」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