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憲政爭議核心:大法官及司法院長提名去政黨化和多元化,否則所有的司法改革都只是形式枝節修補,制度本質未變,即仍是總統化的司法體制
憲法訴訟法修改之大法官評議人數門檻的爭議本質,源於幾乎所有憲政機關的首長提名源頭都在總統,導致名義上分權、實質上一元化的權力結構。三權或五權「分離制衡」:機制失能、有名無實。
這其實是目前台灣《憲法訴訟法》與「憲法法庭制度」最大的結構性矛盾、也是最棘手的制度性矛盾:
「憲法明文是五權分立,但實際運作是『行政總統制下的黨政一體』,使得總統掌控大法官提名權、行政權、司法院人事權,而唯一能制衡的立法院,卻常被『卡死』或邊緣化」。
也就是說——即使立法院有審查權,但只能被動同意與否。只要總統壟斷人事提名來源,這是變相的政治任命,整個「司法制度改革」都只是形式改良,本質仍是總統化的司法體制。
一、制度層面:總統化司法的制度結構
台灣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這樣的制度設計,在形式上仿效美國的「提名-同意」模式,但在實際運作中卻與美國差異極大:美國的三權分立基礎深厚,參議院聽證制度嚴謹、透明,媒體與公民社會監督強。台灣則是的政治實務下,尤其是完全執政的情況下,行政、立法由同一政黨控制,使「提名—同意」變成了政黨協調過程,而非制衡過程。
因此,大法官的提名程序在結構上傾向於總統與執政黨意志的延伸。這也導致司法權在政治生態中被視為「延長線」而非「平衡者」。
二、政治實踐層面:政黨化與一致性壓力
台灣的政治文化長期兩極化,導致:提名大法官時,外界往往首先關注「這是誰的人」;而非「此人是否具備超越政黨的憲法理念與法律思維」。
這使得大法官在政治爭議案件(如:總統權限、政黨違憲、選舉制度)中,容易被標籤化為「藍派」或「綠派」大法官,損及司法公信力。
更深層的問題是:大法官的思維多半仍以國家秩序、體制穩定為首要考量,而非個人權利保障為核心。
三、總統化司法體制的特徵
台灣當前的司法與憲政問題,許多看似是「制度設計瑕疵」或「司法人員素質」問題,其實根源在於——大法官提名權高度集中於總統,而立法院的「同意權」缺乏實質制衡功能。這使得大法官的政治中立性和社會代表性被架空,大法官組成幾乎全由當權政治聯盟主導,形成了「總統化司法體制」(presidentialized judiciary)。所謂「總統化的司法體制(Presidentialized Judiciary)」指的是:
(1)司法最高機關的組成人事由總統主導提名;
(2)立法院同意權形同橡皮圖章;
(3)大法官任期與執政週期疊合,形成政治共構;
(4)憲法法院的裁判實際上反映政權意志與政治時勢。
此種體制的特徵包括:
(1)人事權集中:總統掌握提名權,且常以政治忠誠、政黨派系平衡為主要考量。
(2)制衡機制失靈:立法院的同意權多為表決儀式,缺乏實質聽證與跨黨審查。
(3)憲法法院政治化:大法官的解釋常反映政治時勢與執政者偏好,導致社會信任危機。
(4)改革被「技術化」:司法改革會集中在程序、透明度、審理效率等「形式改良」,卻不觸及結構性的權力來源問題。
1999年以來的司法改革會議、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確實都未觸及「大法官提名機制」這個根本。所以結果是:法官評鑑制度、法官人事委員會、透明審理……都被改革,但司法體系的政治依附性仍存在。因此,若不改變提名結構,所有改革都只是包裝司法權的行政化現況。
四、總結
台灣憲政爭議的核心,不在法官的品格與訓練,也不在程序的透明與公開,而在於大法官及司法院長的產生機制長期被政黨權力所綁架。
若無法實現「提名去政黨化、組成多元化」,則所有司法改革皆屬形式修飾。台灣的司法體制仍將是「以總統為中心的司法權配置」——一個披著憲政外衣的行政化司法體制。
大法官及司法院長提名機制的去政黨化與多元化需要修憲
一、為什麼「去政黨化、多元化提名」必須修憲
現行憲法直接授權總統提名,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1項: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這條文明確將提名權歸屬於「總統個人」,且並未設置任何「事前程序」或「社會審查機制」。因此:只要不修憲,總統對大法官與司法院長的提名權就是憲法保證的個人權限;所有想用「法律」或「機關設置法」來設提名委員會的做法,若限制或取代總統提名,都會違憲。換言之,任何真正能落實「去政黨化」的制度(例如委員會提名、社會共選制、公開遴選)都必須修改憲法文字本身。
二、現行體制的政治化根源
(1)總統提名權:依據憲增條文第5條第1項 ,執政黨壟斷人事、司法從屬政治。
(2)立法院同意權:憲法依據同上,多數決形式化審查,缺乏實質制衡。
(3)無程序條款:憲法空白,提名過程完全不透明,任意性高。
這樣的設計在政治學上被歸為「總統主導型憲法法院(Presidential Dominant Constitutional Court)」,其典型副作用即是:大法官成為政權延伸;憲法解釋政治化;政黨輪替即憲法方向翻轉。
三、修憲方向建議
1、修改增修條文第五條
現行條文: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建議修正為: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大法官由「大法官提名委員會」公開遴選三倍人數,送請立法院依公開聽證程序選任之,並由總統依立法院決議任命。
制度效果:提名委員會取代總統個人提名權;立法院具實質審查與選任功能;總統僅行使形式任命。
2、增訂程序條款(可於新設第5條之1)
大法官提名委員會之組成,應具政治中立性與社會多元性,成員由立法院、司法院、全國律師團體、學術機構及公民社會代表組成。委員任期與政黨及公職人員任期錯開,不得隸屬政黨職務。
此條可明文化「去政黨化」與「多元化」兩原則。
3、附屬配套
明定提名與任命過程公開透明,並舉行公開聽證會;採固定任期與輪替制(例如8年,每2年更換四分之一);增設「性別及專業平衡條款」。
四、比較法基礎
(1)德國。提名機制:聯邦議院與聯邦參議院共同選出;是否需修憲:否(原憲法設共同決定制);特點:多元代表性高。
(2)加拿大。提名機制:行政主導但受司法任命委員會建議;是否需修憲:否(憲法未定提名程序);特點:政治化程度低。
(3)南非。提名機制:憲法明定司法服務委員會提名;是否需修憲:是(寫入憲法);特點:去政黨化成功。
(3)台灣。提名機制:憲法明定總統提名;是否需修憲: 需修憲;特點:政黨化根深蒂固。
結論:台灣若不修憲,就無法制度性解除總統壟斷。台灣司法改革二十年之所以無法根本去政治化,根源不在技術層面,而在憲法結構。
憲法明定的「總統提名、立院同意」架構,使任何改革都在總統權限的陰影下運作。因此,唯有透過修憲,將大法官提名改為多元、公民性與透明的制度,方能真正完成司法權的去政黨化,結束總統化的司法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