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在逃被告的"缺席起訴"制度:美司法部起訴柬埔寨詐騙集團中國首腦陳志

一、案件概要

被起訴人:Chen Zhi(又名 Vincent),現年約 37–38 歲,中國出生(後來獲得柬埔寨國籍),為柬埔寨王子控股集團(Prince Holding Group / Prince Group)董事長。 
控訴機關:美國紐約布魯克林地方法院,起訴書已公開。 
指控罪名:
   1. 電信詐欺/電匯詐欺共謀(wire fraud conspiracy) 
   2. 洗錢共謀(money laundering conspiracy) 
沒收資產/追繳:起訴同時提出沒收訴訟,要求沒收約 127,271 顆比特幣(當前估值約 150 億美元左右)作為詐欺與洗錢所得。 
罪責規模:美國檢方稱這是 DOJ 有史以來最大的沒收案之一。 
涉案模式:
  --利用「豬仔詐騙」(pig butchering / romance-investment scam)手法,透過假冒感情/投資引誘受害人投入加密貨幣。 
  --在柬埔寨境內成立詐騙「營地」或「詐騙中心」,強迫受害人及員工(有報導為被誘騙或拐賣者)從事詐騙活動。這些場所被形容為監禁營、具有高牆、鐵絲網等防護設施。 
  --支付賄賂、利用政治關係以減少執法風險。 
刑期風險:若罪名成立,Chen Zhi 面臨最高可達 40 年監禁的刑期。 
當前狀態:Chen Zhi 尚未被捕,仍在逃中。 
制裁與國際配合:
  --美國與英國同步對他本人及其集團實施制裁,凍結其在英國(如倫敦)的資產及房地產。 
  --美國財政部將該集團列為跨國犯罪組織(Transnational Criminal Organization),並封鎖其與美國金融系統的連結。 
  --英國已凍結多處房地產資產,包括商業與住宅用房。 
柬埔寨官方回應:
    柬埔寨政府表示希望美英方提出的指控有充足證據,並表示若有合法的正式請求,會予以配合。柬埔寨政府也強調 Chen 獲得的國籍與公司設立程序為合法。

二、犯罪模式與指控重點

(一)詐騙手法:採用俗稱 「豬仔盤」(pig butchering)的詐騙模式。假冒投資顧問、戀愛對象或財經專家,引誘被害人投資虛假平台。涉案人利用多個境外網站、加密貨幣交易平台及假冒客服系統,詐取受害者資金。

(二)運作結構:在柬埔寨西港(Sihanoukville)與金邊 設立多處「詐騙園區」,以高牆、鐵絲網、武裝保安封閉管理。強迫被拐騙或販運至當地的人員從事詐騙行為,屬 強迫勞動犯罪 之一。涉案組織利用合法外衣(房地產、金融、賭博、挖礦公司)進行資金掩飾與洗錢。

(三)涉案金額:美國司法部指出,該集團洗錢與詐騙所得高達 127,271 顆比特幣(約值 150 億美元)。此為 美國史上最大單一加密資產沒收案。

陳志所經營的太子集團Prince Holding Group(又稱 Prince Group、王子集團)業務結構與爭議對照分析圖

陳志 (Chairman)
├── Prince Holding Group (控股公司)
│     ├── Prince Real Estate → 建案 / 園區開發 → 疑似詐騙園區
│     ├── Prince Bank → 資金轉移、合法金融包裝
│     ├── Prince Finance / Investment → 投資殼公司、境外轉帳
│     ├── Prince Tech / Marketing → 線上詐騙操作後端
│     └── Prince Foundation → 公關形象與慈善包裝
└── 海外附屬公司與離岸帳戶(英國、香港、帛琉等)→ 用於洗錢與資產配置

1、Prince Holding Group(太子控股集團):

      陳志 / Chen Zhi 為董事長,自稱柬埔寨公民,獲頒「王國勳爵」頭銜。美國起訴書稱其為「跨國網詐集團首腦」,統籌柬埔寨園區詐騙與勞工剝削;
      集團設於柬埔寨金邊(Phnom Penh),旗下多個子公司。美國與RFA指稱實際運營據點遍布西哈努克港與金邊多處封閉園區,該集團為詐騙與洗錢「中樞控股機構」,統籌多層公司結構掩飾資金流向。

2、Prince Real Estate(太子房地產):涉及「建案 / 園區開發」,可能是開發房地產項目或工業園區,「疑似詐騙園區」暗示這些項目可能涉及非法活動,例如虛假宣傳或詐騙行為。

3、Prince Bank plc.(太子銀行):提供合法金融服務與企業貸款,被指作為集團資金清洗與境內外轉帳平台之一,疑涉可疑跨境資金流。

4、Prince Finance / Prince Investment:涉及投資殼公司和境外轉帳,殼公司通常用於隱藏資金來源或進行非法交易;境外轉帳可能是洗錢的一部分。

5、Prince Tech / Marketing(太子科技/行銷服務公司):負責線上詐騙操作的技術和後端支持,暗示該部門可能參與設計和執行詐騙活動,例如虛假網站、欺騙性廣告等。

6、Prince Foundation(太子基金會):負責公關形象和慈善包裝,該部門可能用於掩蓋非法行為,通過慈善活動提高集團的社會形象。

7、海外附屬公司與離岸帳戶:英國、香港、帛琉等,暗示該集團在這些地方設有附屬公司或開設離岸帳戶,「用於洗錢與資產配置」,表明這些海外機構可能被用來進行非法資金洗白或隱匿資產。

三、國際制裁與合作行動

(1)美國司法部(DOJ):起訴陳志並啟動刑事沒收程序。
(2)美國財政部(Treasury, OFAC):將陳志與其相關企業列入制裁名單(TCO:跨國犯罪組織)。
(3)英國政府 凍結其在倫敦與海外房地產資產;同步宣佈制裁 Prince Group 關聯實體 146 個。
(3)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擬協助追查陳志與其核心成員的跨國移動與資金流。
(4)柬埔寨政府:聲明「將配合合法請求」,但未明確承諾引渡。

四、司法與政策意涵

(1)跨國詐騙治理升級:此案標誌著美、英兩國首次以「跨國組織犯罪」及「強迫勞動」雙重罪名處理亞洲詐騙網。打擊焦點轉向詐騙背後的經濟實體與洗錢通道,而非僅針對操作者。

(2)加密貨幣監理新里程碑:美國成功追蹤比特幣交易鏈並完成司法扣押,展現鏈上監控與司法凍結技術的成熟化。可能推動 G7 加密資產反洗錢(AML)框架強化。

(3)區域政治敏感性:柬埔寨與中國關係密切,陳志與政商關係複雜。若美方要求引渡,恐引發中柬外交張力與主權爭議。

(4)人權與勞動議題:此案凸顯「詐騙園區」內部的強迫勞動、人口販運與拘禁現象。預期聯合國及國際 NGO 將要求柬埔寨政府加強取締、保護被害人。

主要參考來源

   美國司法部官方新聞稿(2025/10/14): justice.gov 官方公告
《美聯社》(AP)報導:US charges Cambodian executive in massive crypto scam and seizes more than $14B in bitcoin
《金融時報》(FT)報導:UK and US impose sanctions on alleged Cambodian 'cyber-scam' network
《華盛頓郵報》: N.Y. prosecutors indict business leader in alleged $15B cryptocurrency scam

嫌犯尚未被捕、仍在逃,美國檢方為什麼仍可起訴
——美國刑事訴訟制度之「indictment in absentia(缺席起訴)」制度

一、法律依據:美國可對在逃被告「缺席起訴」

起訴與審判是不同階段,在美國刑事程序中:

(1)起訴(Indictment),由檢察官向大陪審團(Grand Jury)提出,不需要被告在場。
(2)審判(Trial),由法院與陪審團審理,被告必須在場(除非特例)。

因此,被告未被逮捕、仍在逃,不影響檢方提起起訴。起訴只是「正式指控」與「發出逮捕令」的前提,並非審理。

二、具體程序:Grand Jury Indictment in Absentia

1、檢察官提出起訴請求,向大陪審團(Grand Jury)呈交證據。
2、大陪審團若認為有「合理理由(probable cause)」認定犯罪事實存在,則投票通過起訴。
3、法院據此核發逮捕令(Arrest Warrant)或通緝令(Wanted Notice)。
4、案件即成為「已起訴但未拘捕(indicted but fugitive)」狀態。
5、檢方可依此向他國提出引渡請求、凍結資產、發布紅色通報等。

三、法律基礎條文(美國聯邦程序)

《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6條(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6):允許檢察官向大陪審團提出起訴,即使被告不在場。

第9條(Rule 9: Warrant or Summons on an Indictment or Information):起訴書成立後,法院得發出逮捕令以追緝被告。

第43條(Rule 43: Defendant’s Presence):被告的「出庭義務」僅適用於審判階段,不適用於起訴階段。

四、檢方為什麼要這樣做?

1. 確立司法權與時效效力:起訴書送達法院後,即「中斷追訴時效」(tolling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防止嫌犯長期潛逃造成犯罪追訴權消滅。

2. 啟動國際合作與制裁程序:一旦被正式起訴,檢方可向國際刑警(Interpol) 發布紅色通報,向外國政府提出引渡請求(須有正式起訴文件),向財政部(OFAC)或司法部國際局申請凍結資產。

3. 政治與國際戰略意涵:特別是在跨國詐騙、洗錢、恐怖資金案中,起訴象徵美國主張「域外刑事管轄權」。例如:2018 年起訴華為 CFO 孟晚舟(尚未在美境內),2024 年起訴朝鮮駭客組織 Lazarus 成員(均未被捕),2025 年起訴陳志(Chen Zhi),同樣模式。

五、但不能「缺席審判」(Trial in Absentia)

這裡要區分清楚:可以缺席起訴(indictment in absentia),不能缺席審判(trial in absentia,除極例外情形)

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Sixth Amendment)保障:「被告有權在所有刑事訴訟中,與控告他的人對質。」

因此,即使已起訴,也不能在他未被捕的情況下進行審判或定罪。這就是為什麼陳志雖被起訴,但案件仍處「sealed indictment → unsealed indictment」階段,等他被拘捕後才會正式開庭。

起訴流程概覽(美國聯邦刑事程序)

情報蒐集 → 檢察官呈報 → 大陪審團審查 → 起訴書核准 → 法院核發逮捕令
      ↓
(被告未到案 → 發布國際通緝與資產凍結 → 引渡或拘捕後審理)

1、情報蒐集:司法機關(例如警方或調查局)收集與案件相關的情報或證據,這是案件調查的初步階段。
2、檢察官呈報:檢察官根據情報和證據,整理案件資料並向大陪審團或法院提交報告,尋求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3、大陪審團審查:大陪審團(通常由一群公民組成)審查檢察官提交的證據,並決定是否有充分理由進行起訴。
4、起訴書核准:如果大陪審團認為有足夠證據支持起訴,則核准起訴書,正式對被告提出指控。
5、法院核發逮捕令:法院根據起訴書核准逮捕令,授權執法機關拘捕被告。
6、被告未到案(分支流程):如果被告未到案,則進入另一流程,包括以下步驟:
      發布國際通緝與資產凍結:被告可能被列入國際刑警組織的通緝名單,並對其資產進行凍結,以防止逃逸或轉移資金。
      引渡或拘捕後審理:如果被告在其他國家被拘捕,可能透過引渡程序將其送回原管轄地;或者在其他地點拘捕後進行後續審理。

六、制度意義

美國透過缺席起訴制度,將刑事程序與外交工具結合,形成一種「司法—金融—外交三軌併行」的制裁體系:司法起訴 → 國際制裁 → 凍結資產 → 引渡或審判。此制度使美國能有效處理跨國逃犯、網路詐騙、洗錢與恐怖資金案件。